青海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費用計算標準
各市、州公安局、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為正確處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五條: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的規定。依據省統計局提供的2013年度有關統計數據,現將《2014年青海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費用計算標準》印發給你們,請按以下要求執行:
一、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進行損害賠償調解和審理工作時均按此標準執行;各級人民法院審理其他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可以參照此標準執行(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除外)。
二、對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我省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三、本標準自2014年6月15日起執行。2014年6月15日前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其他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在調解和審理時,仍按上一年度標準執行。
青海省公安廳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青海省人民檢察院
2014年6月3日
2014年青海省道路交通事故 人身損害賠償費用計算標準
1、職工平均工資 (年/人)52105元
2、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年/人)19499元
3、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 (年/人)13539.5元
4、農牧民人均純收入 (年/人)6196.39元
5、農牧民人均生活消費性支出(年/人)606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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