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郵政局解讀《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
11月26日上午,國家郵政局召開2015年第三次新聞通氣會,國家郵政局新聞發言人、普遍服務司司長王國棟,政策法規司法規處處長趙雷詳細解讀了新修訂的《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回答了記者提問。修訂后的《辦法》全面擴充了對普遍服務的監管內容,提升了監管要求。《辦法》的頒布實施,對于貫徹落實《郵政法》,加強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提升普遍服務質量和水平,促進普遍服務健康持續發展,保障用戶合法用郵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
《辦法》共七章六十五條,分別為總則、服務保障、服務規范、用戶權利與義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總則在《郵政法》的基礎上,從保障普遍服務、深化改革的角度進一步細化了對郵政企業的要求,要求其要創新服務手段、增強服務能力、提高服務水平。明確提出支持郵政企業發揮郵政網絡公共服務作用,提升郵政網絡資源使用效率,滿足社會多重用郵需求。
在服務保障方面,《辦法》分別規定了管理部門保障職責、郵政設施布局和建設、用地用房、征收和重建、信報箱建設等內容,明確了政府部門、企業、第三方主體等在普遍服務保障方面的義務性要求。
在服務規范方面,《辦法》規定了業務范圍、服務標準、服務形式及要求、通郵登記等內容。明確郵政普遍服務標準是動態發展的,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對郵政普遍服務的需要適時調整。規定非郵政企業與郵政企業簽訂委托協議,代理代辦郵件寄遞業務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以及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關于經營郵政通信業務審批的規定。這為郵政管理部門對已形成一定規模的經營郵政通信業務行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提供了制度依據。
在用戶權利與義務方面,《辦法》規定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明確了用戶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知情權、投訴權、申訴權、社會監督權等;同時還對用戶提出了依法用郵的義務性要求,明確用戶應當遵守國家關于禁止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收寄驗視制度以及郵政企業的郵件封面填寫規范。
在監督管理方面,《辦法》從郵政普遍服務評價體系、撤銷局所和停限辦業務審批、備案管理等方面明確了郵政管理部門監督管理方式和措施。強化對郵政專用標志車輛的管理,明確要求郵政企業應當將帶有郵政專用標志的機動車輛基本信息通過信息系統與郵政管理部門的信息管理系統聯網,并要及時對系統進行維護、報送,以便郵政管理部門掌握郵政車輛信息,查處違法行為。規定一旦出現郵件大量被隱匿、毀棄等情形,郵政企業應當在第一時間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便于郵政管理部門及時了解有關情況,有效履行監管職責。
此外,《辦法》還對非郵企業、外商、郵政企業等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
原《辦法》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對保護用戶合法用郵權利,保障郵政普遍服務水平,加強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郵政法》的'修改和郵政普遍服務實踐的發展,原《辦法》逐漸無法適應郵政普遍服務保障、發展和監督管理的需要。《辦法》修訂工作于2012年8月啟動,國家郵政局堅持問題導向,多次深入基層調研,在研究、采納社會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送審稿,經交通運輸部部務會議通過,以2015年第19號交通運輸部令予以公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人民日報》、新華社、《光明日報》、《經濟日報》、中央人民廣播電臺、中央電視臺、《工人日報》、《人民政協報》、《中國交通報》、《中國郵政快遞報》等中央和行業媒體記者參加了通氣會。
新《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12月起施行 強調用戶權利
自2015年12月1日起,新修訂的《郵政普遍服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正式施行。
相比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原《辦法》,新《辦法》在字數上翻了一番。其中,全面擴充了對普遍服務的監管內容,提升了監管要求;對于用戶權利與義務也作出更多規定。
國家郵政局今天舉辦新聞通氣會,國家郵政局新聞發言人、普遍服務司司長王國棟對《辦法》進行了解讀。他介紹,《辦法》規定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明確了用戶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求償權、知情權、投訴權、申訴權、社會監督權等;規定了用戶可以申訴的幾種情況,并細化了申訴處理具體事項,明確郵政管理部門設立郵政業消費者申訴中心,及時處理用戶申訴。同時,《辦法》也明確了用戶安全用郵義務,要求用戶應當遵守國家關于禁止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收寄驗視制度以及郵政企業的郵件封面填寫規范。
針對用戶關注的郵件丟失問題,《辦法》規定,在提供郵政普遍服務過程中,郵件發生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郵政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對用戶進行賠償。郵政企業對郵件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自賠償責任確定之日起七日內向用戶予以賠償。
此外,《辦法》明確規定,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信件寄遞業務,由郵政企業專營。快遞企業不得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外商和境外郵政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郵政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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