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下載版」
為加強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保證糧油倉儲能力滿足國家糧食安全需要,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69號)有關精神,國家糧食局起草了《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左側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
2.登陸國家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http://www.ndrc.gov.cn)首頁“意見征求”專欄,進入“《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欄目,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建議。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5年12月31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糧食局
2015年12月18日
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保證糧油倉儲能力滿足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需要,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國有獨資、國有控股糧油倉儲單位的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混合所有制糧油倉儲單位中涉及政府性資金資產投入建設、維修改造的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其他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保護可參照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包括從事糧油倉儲活動所需的經營場地,倉房、油罐等存儲設施,專用道路、鐵路、碼頭等物流設施,以及烘干設施、器材庫、清理維修車間等附屬設施。
第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的要求,根據糧食收儲供應安全保障需要,對轄區內糧油倉儲設施的建設、維修進行合理規劃,建立健全淘汰更新和設施保護機制,將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情況納入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監督考核體系,并承擔地區協調責任。
第四條 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的行業指導和監督管理。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的行業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保護措施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擅自拆除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不得擅自改變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用途,不得危害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安全和糧油儲存安全。
第六條 因重大項目建設或涉及糧食流通格局優化調整,確需拆除、遷移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或改變其用途的,拆除、遷移、改變用途行為組織方應當事先向項目或原設施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自拆遷、改變用途行為發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到當地縣級以上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項目或原設施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確保轄區內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總量、布局、結構滿足糧食安全需要和功能不降、先建后拆的原則統籌重建工作。
第七條 因公共利益等特殊情況確需對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予以征收、征用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于征收、征用之日30個工作日內到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征收后,如對當地糧食收儲供應安全保障能力造成影響,設施所在地上一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調當地人民政府根據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總量、布局和結構等予以重建。
征用的,設施所在地上一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調當地人民政府在使用結束后盡快恢復原狀及用途,不能恢復的按前述征收的情況處理。
第八條 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出租、出借的,出租、出借單位應自出租、出借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到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具體備案管轄由省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九條 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因故不能保證糧油安全儲存或糧食流通需要的,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對其維修改造或重建;涉及布局和結構調整的,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統籌協調。糧油倉儲物流設施超過設計使用年限且不具有維修改造價值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廢;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協調修繕保留。
第十條 在糧油儲存區內及臨近區域,不得開展可能危及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及儲糧安全的活動;糧油倉儲單位的固定經營場地至污染源、危險源的距離應符合相關規定,不得在安全距離內設置新的污染源、危險源。
第十一條 糧油倉儲物流設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壞時,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對其進行修復或重建,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調支持。
第十二條 為滿足糧食收儲供應安全需要,保持或升級糧油倉儲設施功能,彌補倉容缺口,而進行的維修改造、新建擴建等,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給予劃撥土地、以地入股、直接補助、以獎代補或貼息貸款等政策支持。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調查和掌握轄區內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存量及變化情況,按糧食流通統計制度規定逐級上報,并建立專門檔案;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管理和使用制度,定期檢查評估、維護保養,做好記錄、建立檔案,并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相關情況。
第十四條 對破壞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違法行為,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和處置。
第十五條 糧油倉儲單位的有關違法行為及行政處罰信息由查處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納入信用記錄。
第十六條 對保護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有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調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七條 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考核辦法》的規定,每年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落實本辦法的情況進行考核。對保護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不力、嚴重危害糧食收儲供應安全的'地區和單位,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視情況減少、停止或收回對該地區和單位的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及其他形式的資金資產投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拆除或遷移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由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行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因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侵占、損壞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或擅自改變其用途的,由糧油倉儲物流設施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或導致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發生重大損壞、倉儲能力受到嚴重影響的,依法給予警告或罰款,并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行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承擔政策性糧油儲存任務的糧油倉儲單位,應當中止其儲存任務。
第二十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及時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警告或罰款。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本級政府有關部門或下級人民政府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協調糾正。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糧油倉儲單位與《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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