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解讀新《環保法》4個配套辦法
1月8日環保部召開新聞發布會,環境監察局副局長曹立平在發布會上通報了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4個配套辦法。下面是中國人才網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解讀內容,歡迎閱讀參考。
曹立平介紹說,4個配套辦法的出臺是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法》、促進環保部門依法行政、重拳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和強化排污者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的迫切需要。
這4個配套辦法分別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它們與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一道于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按日記罰,不給排污者留“合法”違法排污的空間
曹立平表示,按日計罰的制度設計就是責令排污者立即停止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行為,而不是“限期改正”,就是不給排污者留有限期內“合法的”違法排污的空間。對排污者改正情況的復查,要求在30日內以暗查形式開展,能掌握排污者排污的實際狀況,要求排污者不能心存僥幸,表面應付,而要真正整改,達到合法排污的要求。按日計罰不受次數限制,只要違法排污不停,那么行政處罰不止。
解除“驗收”環節,突出企業責任加強企業自律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最為突出的特點就是根據新環保法立法精神,將改正違法排污、實施整治的主體責任落實到排污者,以排污者自律作為責令改正、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實施的基礎,讓排污者對自己的環境行為負責,出現了環境損害,自己承擔責任。而解除程序的設置進一步強化排污者的主體責任,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決定的解除與否不再依賴于環保部門的核查、驗收等程序,而是取決于排污者自身,可以極大地調動排污者的整改積極性和主動性,要求排污者對整改的效果負全責,加強了排污者自律。
“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獨立成章,激發公眾的力量
新環保法增設了“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專章,4個配套辦法秉承立法原意,環境信息公開的通則貫穿始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要求排污者將整改方案及整改信息向社會公開。這些規定和要求有利于公眾參與并進行監督,從而形成一套“政府監管、企業自律、公眾監督”的管理模式,放大環境執法的效應。如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等3個辦法均明確要求環保部門向社會公開按日計罰的責令改正決定和行政處罰決定,查封扣押決定、查封扣押延期情況和解除查封扣押決定等相關信息,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決定,限制生產延期情況和解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的日期等相關信息。
新《環境保護法》四個配套辦法
為貫徹執行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將新法賦予環保部門新的.監管權力和手段落到實處,環境保護部于2014年12月19日發布《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等4個配套辦法。
四個配套辦法的主要內容
1、《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共四章二十二條,圍繞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按日連續處罰“違法排污”、“拒不改正”的規定,明確了適用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種類,規范了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的程序,明確了責令改正的內容和形式,確定了拒不改正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的評判標準,規定了按日連續處罰的計罰方式,明確了按日連續處罰制度與其他相關環保制度的并用關系。
2、《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共四章二十五條,主要解決一線環境執法人員“不會用、不敢用”查封扣押手段的問題,在規范權力運行的同時,也能有效降低亂用、濫用查封、扣押措施帶來的執法風險,圍繞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違法排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可以對“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實施查封扣押的規定,主要明確了查封扣押的定義、適用范圍、具體對象、實施程序及監督檢查等。
3、《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共四章二十二條,圍繞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超標超總量”排污的環境違法行為可以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和“停業關閉”等措施,主要明確了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和報請政府關閉的適用情形,細化了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的實施程序,加大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的監管力度。
4、《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共十八條,堅持既要滿足公眾對企業環境信息的基本需求,又要兼顧企業的信息公開能力,堅持原則性與可操作性相結合,重點解決了“誰公開”、“公開什么”、“如何公開”、“如何監督”,即信息公開范圍、內容、方式、監督等4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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