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2016慈善法草案修改放寬公募限制「亮點」
昨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關于慈善法草案的說明。這部新的慈善法有什么亮點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相關資訊,一起來了解下吧。
★亮點1:騙捐詐捐將被追責
近年來,不時被曝出的騙捐、詐捐事件,屢屢消費著社會大眾的善意和信任。因為沒有相關法規追責,許多騙捐者、詐捐者都能全身而退,這類事件也常不了了之。
慈善法草案第三十一條規定:“不得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第五十九條規定:“受益人未按照協議使用慈善財產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協議情形的,慈善組織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慈善組織有權解除協議并要求受益人返還財產。”
第四十一條規定:“捐贈人應當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 求交付;捐贈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具體情形包括“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 等方式公開承諾捐贈的”。
★亮點2:信息公開權責明確
慈善法草案為慈善組織、民政部門框定了財產管理、信息公開等方面的原則、義務。
慈善法草案第五十二條規定:“慈善組織的財產應當根據章程和捐贈協議的規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以及慈善組織成員中分配。任何組織和 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第五十四條規定:“慈善組織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不得在其投資的企業兼職或者領取報酬。”
第六十條規定,“慈善組織應當積極開展慈善活動,充分、高效運用慈善財產,并遵循管理成本最必要原則,厲行節約,減少不必要的開支。慈善組織中具有公開募 捐資格的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數額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信息公開也是慈善組織必須做好的一大工作。慈善法草案第七十二條規定:“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其年度工作報告,包括財務會計報告、年度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情況、慈善財產的管理使用情況、開展慈善項目情況,以及慈善組織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情況”。
民政部門也要配合信息公開。慈善法草案第九十五條規定:“民政部門應當建立慈善組織評估制度。鼓勵和支持第三方機構對慈善組織進行評估,并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
★亮點3:激活慈善信托模式
另外一個亮點是慈善法草案專設了第五章“慈善信托”。
慈善法草案第四十四條規定:“本法所稱慈善信托即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將其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義進 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第四十六條規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確定其信賴的慈善組織或者信托公司擔任。”
簡單來講,慈善信托可理解為一種“將慈善財產委托給專業機構管理支配、保值增值,從而使更多資金注入慈善事業”的公益模式。
根據信托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公益信托的信托財產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也就是說,無論本金還是收益,都不應再回流到委托人或其親屬的口袋。公益信托的保值增值是為整個慈善事業服務,而非他用。
因此,慈善信托或者說公益信托,只是面向那些一心為了慈善事業的人士。通過信托,可以讓慈善人士更為省心、有效地運用資產、投身慈善。這對于激活愛心人士的熱情、促進慈善事業發展來說是有益的嘗試。
★追問
草案封堵個人求助通道?
草案沒有禁止個人求助,但“一對一”捐贈容易帶來問題
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審、二審時,個人求助引發了熱議,有人認為,草案封堵了個人求助的通道。對此,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秘書處法案組副組長闞珂表 示,這種說法不準確,草案并沒有禁止個人求助。“本人、家庭成員、近親屬遇到了困難,向社會募集錢物解燃眉之急,草案對此并不禁止。”
闞珂介紹,“慈善捐贈”章節有這樣一個條款:“捐贈人可以通過慈善組織捐贈,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贈”。有的學者不贊成“直接向受益人捐贈”這一規定,認 為這“一對一”的捐贈怎么是慈善募捐呢?但經過研究認為,應當從整部草案的規定來分析,草案規定慈善活動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或者提供服 務等方式,自愿開展的公益活動”,捐贈人自愿把財產直接捐給受益人,這種“一對一”的捐贈也是一種善舉。法律沒有禁止個人求助行為。
不 過闞珂也提醒說,不少案例表明,“一對一”捐贈容易帶來一些問題。例如,有人為自己治病募來500萬元,治病只花了300萬元,剩下的200萬元怎么辦? 如果捐贈人要求退回,受益人可以提出,你把錢捐給我了就是我的,不應該退給你。另外一種情況是,個人募來治病的錢還沒用完,病人死亡,那么剩下的錢怎么 辦?受益人家屬如果拒絕退回,把錢用于改善自己的家庭生活,那么也只能是在道德層面進行譴責。
“因此,立法本意是引導慈善活動通過慈善組織進行,慈善活動受益人應該是不特定的大多數人。草案是按照這個思路設計的。”闞珂說。
媒體是否能發起募捐?
媒體發起募捐或代為發起募捐,都不可以
對于此前有媒體對新聞報道中的當事人發起募捐的行為,闞珂表示,按照草案現在的規定,這是不可以的。
“媒體如果報道某人生病、某個家庭陷入了困境,我覺得是可以的,這屬于新聞報道。可是,如果媒體發起募捐,面向公眾募集錢物轉給受益人,或者是借助媒體 平臺發布受益人的賬戶,代為發起募捐,按照草案現在的規定是不可以的。”闞珂舉例說,去年網上傳有一女子為救女孩被別人家狗咬傷騙得了巨款,事實是她被男 朋友家的狗咬傷的。如果媒體發起募捐,遇到這種情形,媒體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所以還是那句話,引導慈善募捐通過慈善組織進行,由慈善組織來銜接捐贈人 和受益人。”
草案對個人募捐是禁還是放?
草案引導個人跟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
除了個人求助,個人募捐也引發了熱烈討論。慈善法草案一審稿禁止個人募捐,明確提出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展公開募捐。而二審時,這條禁止性規定刪除了。
草案對個人募捐是什么態度?是禁還是放?闞珂對此表示,目前,草案的規定是“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與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管理”。
闞珂解釋,這項規定的意思就是,對于那種個人不是為自己求助,而是給別人籌款籌物的募捐行為,草案引導個人跟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
為什么這樣規定?闞珂說,因為對個人的募捐不便于監督管理。比如,一個人聽說有人生病需要一大筆錢,想做好事,向社會發布消息募捐,然后再將募來的錢轉交給病人。這個過程透明度很低,募集來的錢跟個人的錢很難區分清楚。
“還有,誰來監督?怎樣公開?普遍的認識是,現代慈善應該是三方關系:一端是捐贈人,一端是受益人,中間是慈善組織。”闞珂表示,立法原意不提倡個人募捐,募捐要通過慈善組織來做。
稅收優惠政策為何未明確?
比二審稿更具體;專家建議具體規定宜由專門稅收法律跟進
作為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重要激勵手段,稅收優惠在慈善法草案中尤其受到矚目。一審稿對稅收優惠政策只做出了原則性規定,二審稿也沒有寫明具體的優惠幅度。
闞珂表示,制定專門的慈善法,跟二審稿相比,提交大會審議的草案,稅收優惠政策更為明確具體。“規定國家對開展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采取特殊的優惠政 策,包括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慈善組織多做扶貧濟困的事情,多做雪中送炭的事情,把善款用到刀刃上,這也與當前國家的扶貧政策相呼應。”闞珂說,草案還對大 額捐贈稅前扣除問題作了具體規定。
根據草案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于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企業慈善捐贈支出超過法律規定的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當年扣除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對于“稅收優惠細化”問題,有全國人大相關負責人及業內專家對人民網記者表示:稅收優惠的條件、稅種、稅率等具體規定,宜由專門稅收法律跟進。
★聲音
曹德旺 完善慈善法不能一蹴而就
昨日,全國政協委員、福耀玻璃集團董事長曹德旺接受記者專訪時表示,慈善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審議對中國人來說是很值得自豪的一件事,但是完善慈善法需要一個過程。
記者:中國首部慈善法即將出臺,有哪些積極意義?
曹德旺:首先,慈善法能夠提到臺面上來討論,是一種進步。對中國人來說,是很值得自豪的一件事。這也說明,我國改革開放30多年以來,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也不要太過樂觀。
記者:你關注慈善法的哪些內容?
曹德旺:我看了慈善法的草案(二次審議稿),當然肯定是一個進步,但爭議的事情還很多。
從歷史上來看,西方的慈善法最早由美國在1894年開始,但是真正解決是在1969年推動稅收改革法,獲得批準在1986年,才最終走上慈善的軌道。
美國的做法挺聰明,立法上,募集的錢先不論要不要交稅,要看去哪里,去了孤兒院當然不要交稅。若是你的錢去了營利機構,就要交稅。一下子把枯燥的問題理 順了。然后會把一個稅號給你,報稅時說這個號碼,可以不用交稅。但你如果不把應該報的稅報上來,查出來就要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還有什么問題?
曹德旺:我認為捐贈物資要抵扣,必須全部進行變現,沒有變現不能抵扣。舉個例子,有些人去日本買醫療小設備,量血壓、檢血糖的,人家賣得很便宜,買一批 進來,可能只花了50萬。但在中國找到做慈善的人,有可能賣個上百萬高價。倒來倒去,抵稅一項就是大賺一筆錢,還賺了個慈善家的名義。
記者:完善慈善法是否需要一段時間?
曹德旺:國家發展需要過程,我們也尊重政府。美國從慈善立法到稅收改革法經歷了快百年時間。我相信到了一定經濟發展水平,有一定思想境界,行為方式都會有所改變。
國家的發展和一個人的成長一樣,一個寶寶從會爬、會站、會走到當一個運動員,不知道要摔多少跤。只能這樣,不能一蹴而就。
記者:如何看待慈善立法?
曹德旺:任何事手段和目的分開,慈善立法是為了推動慈善事業發展。推動慈善事業終極目的是讓社會和平穩定發展,做慈善不是目的,只是手段。追求的目的是社會的和諧和穩定發展。
周森 慈善法多年“難產”因涉及部門利益
從2008年當選全國人大代表到現在,中國公益事業促進會副會長、河南省慈善總會副會長周森多次提交關于制定慈善法的建議,至今形成議案、建議的有10多次。
記者:你提交過多少次相關建議和議案?有關部門如何答復?
周森:從2008年當選全國人大代表到現在,形成議案、建議的有10多次,這次慈善法起草,一審稿、二審稿我也參加了立法討論等工作。
一般的回復都是“你提得對,非常好,正在研討”,可是就沒下文了。我覺得慈善必須有規矩,必須把一個透明、真實的慈善環境還給大眾,所以就一直提。
記者:你覺得什么原因導致慈善法“難產”?
周森:慈善立法是給“善”立規矩,而不是權力、利益的再分配,之所以多年“難產”,部門利益是最大障礙。從慈善法草案來看,慈善法著力規范三點:慈善組 織的登記管理體制,慈善組織應當享受的稅收優惠,通過慈善捐贈、慈善信托等制度設計,在慈善領域引入競爭和效益機制,其中的每一項都需要政府及管理部門放 下一些利益。
記者:你參加立法討論時,哪些問題爭論得最激烈?
周森:慈善法原來沒搞過,相當于摸著石頭過河,所以討論得很熱烈。比如有的地方紅十字會就提出來過,紅十字會還有紅十字會法,他們是該以慈善法為主,還是以紅十字會法為主?草案里面還有慈善信托的內容,慈善信托銀行該怎么監控,銀行也沒搞過,也沒經驗。
記者:這部法律會帶來哪些改觀?
周森:目前的草案對慈善組織的約束性條款很多,有利于重構慈善公信力。如果審議通過,那么實施以后應該會帶來一個“慈善潮”,據媒體報道,現在每年的慈善捐贈有1000億元,法律實施后應該能達到2000多億元以及3000多億元。
記者:能規避詐捐、騙捐等不良現象嗎?
周森:草案對慈善組織的信息公開、募捐通過什么渠道進行,慈善組織從業人員該享受什么樣的待遇等等,都有很嚴格的規定,肯定能一定程度規避那些不良現象。但是,想通過一部法律完全規避掉所有不良現象,也不現實。
記者:如果法律審議通過頒布實施,最急需解決的是什么問題?
周森:應該制定配套規章,比如剛才提到的紅十字會法與慈善法的關系,應在配套法規里明確。
【慈善法草案修改放寬公募限制「亮點」】相關文章:
2016《慈善法》放開公募限制08-07
中國首部慈善法草案修改內容對比08-07
專家解讀2016年慈善法草案最新亮點08-07
慈善法草案禁止個人網上募捐07-27
2015慈善法草案最新解讀08-07
代表委員解讀慈善法草案201507-27
慈善法草案如何規定個人募捐?08-07
中國首部慈善法草案審議最新動態07-27
慈善法草案:不具資格個人禁止公開募捐08-06
2015慈善法草案禁個人網上直接募捐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