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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精選13篇)
管理辦法是一種管理規定,通常用來約束和規范市場行為、特殊活動的一種規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是從屬于法律的規范性文件,人人必須遵守。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歡迎閱讀與收藏。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規范運營與使用,健全退出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通過新建、改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方式籌集,可以由政府投資,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會力量投資。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條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條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第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都有權進行舉報、投訴。
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投訴,應當依法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章申請與審核
第七條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于規定標準;
(二)收入、財產低于規定標準;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應當書面同意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核實其申報信息。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
對在開發區和園區集中建設面向用工單位或者園區就業人員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用人單位可以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
第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經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予以公示,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登記為公共租賃住房輪候對象,并向社會公開;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請復核。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復核,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章輪候與配租
第十條對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應當在輪候期內安排公共租賃住房。
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公共租賃住房需求,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輪候期一般不超過5年。
第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后,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會公布。
配租方案應當包括房源的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供應對象范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
企事業單位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范圍,可以規定為本單位職工。
第十二條配租方案公布后,輪候對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意向登記。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意向登記的輪候對象進行復審。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對復審通過的輪候對象,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采取綜合評分、隨機搖號等方式,確定配租對象與配租排序。
綜合評分辦法、搖號方式及評分、搖號的過程和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四條配租對象與配租排序確定后應當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配租對象按照配租排序選擇公共租賃住房。
配租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復審通過的輪候對象中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孤老病殘人員等,可以優先安排公共租賃住房。優先對象的范圍和優先安排的辦法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社會力量投資和用人單位代表本單位職工申請的公共租賃住房,只能向經審核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配租。
第十六條配租對象選擇公共租賃住房后,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與配租對象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簽訂前,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將租賃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責任的條款內容和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確說明。
第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積、結構、室內設施和設備,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賃期限、租金數額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維修責任;
(五)物業服務、水、電、燃氣、供熱等相關費用的繳納責任;
(六)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八)其他應當約定的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簽訂后,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合同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第十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本地區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定期調整。
第二十條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確定。
第二十一條承租人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于當地規定標準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租賃補貼或者減免。
第二十二條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
第二十三條因就業、子女就學等原因需要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經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同意,承租人之間可以互換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章使用與退出
第二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主要通過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租金收入解決,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安排解決;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維修養護費用由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不得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
第二十六條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確需裝修的,應當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同意。
第二十七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的監督檢查。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對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情況進行巡查,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或者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條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續租,并簽訂續租合同。
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承租人,租賃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拒不騰退的承租人,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一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一)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符合續租條件的;
(二)租賃期內,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條件的;
(三)租賃期內,承租或者承購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為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
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確無其他住房的,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繳納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騰退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托的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護義務的;
(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的。
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為行政機關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處理。
第三十五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并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以欺騙等不正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六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責令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依照《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房地產經紀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2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在20世紀90年代初為推進住房貨幣化改革、解決長期和穩定的住房消費資金來源問題而推出的。它為我國城鎮住房體制順利轉軌、提高職工住房消費支付能力、推動房地產市場形成等發揮了巨大作用。但是,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深入改革,房地產的快速發展,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實施不僅沒有兼顧公平與效率,反而對城鎮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產生了負面影響。
一、中國住房公積金制度概述
(一)住房公積金制度定義、性質
住房公積金制度,指由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用以日后支付職工家庭購買或自建自住住房等住房費用的制度。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與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歸職工個人所有。此外,住房公積金制度還應該具有保障性、互助性、長期性的性質。
(二)特點
國務院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了《住房公積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住房公積金具有以下特點:強制性,是指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可以按《條例》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罰,并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普遍性,是指無論其工作單位性質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須按照《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專用性,是指職工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①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目標一方面是為了保障公積金繳存者的資金利益,另一方面是為了促進中國城鎮化進程,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因此,如何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優勢,充分做到揚長避短,有利于收入再分配的既注重效率又注重公平成為當前改善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重要問題。
二、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現存的問題
(一)公積金覆蓋面發展不平衡
1.不同經濟發展程度的地區住房公積金發展不平衡
總體上看,我國東部發達地區公積金繳存覆蓋面較廣,中西部發達地區較窄。經濟發達的地區,改革開放和進入市場經濟的時間早,財稅收入增長速度快,因而住房公積金制度得到迅速發展。但在內地經濟欠發達的地區,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力度不大,企業經濟效益低,財政收入不高,住房公積金發展緩慢,與沿海地區的差距甚大。
2.同一地區不同性質的單位住房公積金發展不平衡
《條例》明確規定了繳存公積金的單位應該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但實際上,除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等單位公積金參加覆蓋面較廣之外,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覆蓋面較窄。此外,不同效益的企業單位住房公積金覆蓋也不同,效益好的企業比效益不好的企業覆蓋面廣。
(二)公積金繳費懸殊
1.公積金繳費比例懸殊
《條例》僅規定了單位與個人繳納公積金的最低比例,并且允許有條件的地區適當提高繳費比例,因此地方政府就可以在不低于規定的繳費比例條件下,制定本地區的繳費比例。于是,各個地區在公積金繳費比例上就會出現差異,這種差異會使得地區、單位和個人實際繳費額度出現差異,進而對職工的個人收入產生影響。
2.公積金繳費基數懸殊
《條例》并沒有對“月平均工資”這一范圍進行界定。在現實生活中,職工個人的收入結構異常復雜,既有工資性收入,又有獎金性、津貼性收入,還有其他收入,且收入組成部分所占的比重也不相同。②這種差異會強化收入結構不同的行業和單位選擇按照不同的繳費基數來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動機,進而對收入結構不同的行業和單位收入分配差距產生影響。
3.公積金繳費額度懸殊
如果避開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的差異性,現行的制度設計也會使得高收入群體為自己繳納較多的公積金,并且獲得單位為其繳納的較多的公積金;但是,對于低收入群體,其自身繳納較少公積金,同時單位為其繳納公積金也較少。
(三)公積金信貸不公平
1.公積金參與者之間的不公平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具有強制性,它在制度上排斥了居民收入水平、消費偏好以及投資欲望等方面存在的差別。同時,由于參與者可以不受自己繳存公積金規模的約束而從中獲得貸款,且這種貸款利率遠遠低于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因此嚴重破壞了住房公積金的公平性原則。
2.公積金參與者與非參與者之間的`不公平
在我國,職工參加了住房公積金繳存并相應的獲得貸款,可享受一定的低息補貼。但實際上,有相當一部分城鎮職工未能進入住房公積金體系,他們或因所屬單位經營狀況差經濟效益低,或因所屬單位在住房公積金的覆蓋范圍之外(如大多非國有企業和個體經營等)。而往往最需要改善住房條件、最需要獲得政策扶持的正是這些單位的職工和居民,他們卻無法享受到相關各種政策優惠而繼續受到不公平待遇。
三、住房公積金制度問題對收入分配差距的影響
(一)宏觀層面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全國范圍內實施,但是在不同經濟發展程度的地區覆蓋面不同,且各地區繳費比例也不同。因此,宏觀上,住房公積金制度對收入分配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不同地區間收入分配差距的影響。因為住房公積金也是收入的來源之一,且普遍住房具有潛在的升值趨勢,東部及發達地區住房公積金覆蓋廣,這會使與西部及經濟欠發達地區間接甚至直接拉開收入差距,使東西部地區收入差距越來越大。另外,不同地區在制定繳費比例、繳費基數時有所差異,這種差異會使得地區間實際繳費額度出現差異,從而也使地區間收入分配差距產生影響。(二)中觀層面
從同一地區不同企事業單位的比較。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等單位公積金覆蓋面較高外,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覆蓋面較窄。效益好的企業比效益差的企業覆蓋廣。高收入行業比低行業覆蓋廣。高收入行業或者單位等可支配的資源充裕,在繳費時,往往以員工所有收入為基數繳納公積金,而中等收入行業或者單位可支配的資源相對充裕,以員工的絕大多數收入為基數繳納住房公積金,而低收入行業可支配資源較少,僅以員工的工資性收入為基數繳納住房公積金,因此住房公積金也可能擴大不同行業、不同性質單位的職工收入分配差距。
(三)微觀層面
從職工個人層面,四部分人被排除在住房公積金制度之外:一是沒有參加住房公積金的個體企業和集體企業的職工;二是極其困難企業的職工(包括許多下崗職工);三是無工作單位的城市居民(包括個體經營者);四是在城市工作的農民工。后三者就是目前主要的低收入群體。這些群體在購房或自建房時并沒有享受到公積金制度帶來的優惠,這間接拉大了與公積金參與者的收入差距。由于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與工資掛鉤,因此高收入者在此制度下的獲益遠勝過低收入者,有固定工作者又勝過臨時工作者或無工作者。
住房公積金還削弱了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差距的作用。一些效益好的單位常常利用住房公積金免稅的政策,把應稅福利轉入住房公積金賬戶以便逃稅。公積金制度反而成了他們“合理避稅”的工具。同時,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也不可能獲得免稅優惠。
四、建議
在新的市場環境下,面對廣大中低收入者難以企及的高房價和政府住房保障財力的匱乏,住房公積金制度需要在重新定位的基礎上改革、創新、發展和完善,以期發揮其保障性,互助性等功能,有利于收入分配的效率與公平性,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筆者給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進一步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面
加強宣傳,嚴格要求,積極擴大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覆蓋面,努力實現住房公積金的普遍化。逐步規定,凡用人單位招聘職工,所屬單位和職工都應承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尤其應該將城鎮自由職業者和進城務工的農民以及低收入者等納入公積金制度,為這些實際住房困難的人群提供政策和資金支持,使更多的人能享受到公積金的優越性,從而減慢收入差距的拉大。
(二)嚴格控制并逐步實行繳費的統分化
首先,嚴格控制并適當降低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最低繳存比例,明確規定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的上限標準。其次,雖然各地區經濟發展差異客觀存在,制定一個全國統一的繳費比例并不可行,但可以逐步把全國各地按照經濟差異性分為幾個區域。如高收入地區、中等收入地區、低收入地區。然后,在劃定的地區,根據綜合考察該區域的經濟、社會、政治等因素,實行統一的繳費比例。
(三)對不同公積金使用者實行貸款利率差別化
公積金貸款應該在“幫助無房戶和中低收入人群解決住房問題”上發揮作用。而不是成為高收入者購置多套住宅,變相推高房價的工具。因此,對不同的公積金使用者采用不同的利率。
(四)加強管理,嚴格監督
公積金管理機構須加強對公積金的管理,嚴格執行規定,控制公積金使用和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紀行為,維護參與者的合法權益。稅務局要完善個人所得稅相關政策,拒絕利用住房公積金逃稅。地方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結合本地實際,統籌各方面利益,完善相關政策,使住房公積金切實成為一項惠民資金。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3
第一條為實施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應當遵守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本規定。
第三條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
管委會委員中,市人民政府負責人,房改、財政和審計等部門負責人,人民銀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代表,法律、金融和住房等方面有關專家占三分之一;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單位代表占三分之一。在管委會中,中央國家機關、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和北京鐵路系統的委員占三分之一。
第四條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為直屬市人民政府、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負責承辦管委會決定的有關事項,依法履行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運作及執法監督等職責。
管理中心設立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分中心和北京鐵路分中心。分中心的業務范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確定。
第五條下列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國家機關;
(二)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其他城鎮企業;
(三)事業單位;
(四)民辦非企業單位;
(五)社會團體。
其他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可以按照雙方自愿的原則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管委會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等具體情況,可以適時擬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執行。
第七條管理中心應當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會發布住房公積金對賬公告。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銀行應當于每年8月31日前,向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對賬憑證。
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銀行應當向繳存單位和繳存職工提供準確、便捷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查詢服務。
管理中心、受委托銀行及其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信息保密。
第八條管理中心應當為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放住房公積金卡或者住房公積金存折,作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第九條單位應當依法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封存、注銷等相關手續。
單位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封存和提取等手續的,職工可以憑有效證明材料申請管理中心督促單位辦理,經督促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辦理。
第十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少繳、多繳或者逾期繳存。
單位多繳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應當依法退回。
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以按照規定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每次申請期限不超過1年。
第十一條單位合并、分立時,應當為職工補繳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無力補繳的,應當在辦理有關手續前,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
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清償欠繳的職工住房公積金。
第十二條在管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在職職工和在職期間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離退休職工,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也可以在辦理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時,申請管理中心給予貼息。貼息的'具體辦法由管委會制定。
第十三條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貸款額度由管理中心根據本市的住房價格、政策、職工購買能力及公積金的資金狀況等擬訂,報管委會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十四條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用于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管理中心管理費用以及按照規定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所需資金。
第十五條審計部門應當對管理中心進行年度審計監督,并依法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
第十六條管理中心可以對未按照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進行檢查。
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用人情況以及工資、財務報表等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的資料。
管理中心應當對單位提供的資料保密。
第十七條單位拒絕管理中心檢查、不如實提供用人情況以及工資、財務報表等與繳存住房公積金有關的資料的,由管理中心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條件(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七)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的;
(八)非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不在戶口地就業且離開的;
(九)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職工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造成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一)職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發生福建省勞動社保部門規定的特殊病癥(參照公積金中心網站的“部門文件”欄目),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4
第一條為了建立和完善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鎮居民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城鎮居民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積低于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或者縣(市)住房困難標準的,有權依照本辦法獲得廉租住房保障。
城鎮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積的一定比例確定,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城鎮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三條城鎮居民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實行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相結合,以實物配租為主,其中,對低保家庭無房戶、一級至二級殘疾人、孤寡老人、軍烈屬和家庭主要勞動力喪失勞動能力的住房保障對象應當予以實物配租。具體保障形式及其適用范圍和條件,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規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責任制,完善工作制度和管理規范,落實保障資金和廉租住房建設任務,保障本辦法的有效實施。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核定及其管理工作。
財政、價格、審計、國土資源、稅務、公安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有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負責城鎮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審核以及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以下規定籌措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一)按照土地出讓凈收益的10%以上或者土地出讓金總額的2%以上提取;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部分;
(三)直管公房出售、出租以及拆遷補償資金的結余部分;
(四)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五)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資金。
對廉租住房保障任務重、保障資金籌措困難的經濟欠發達地區,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對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籌措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應當用于廉租住房建設、廉租住房購置、住房租賃補貼以及租金減免,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
財政、審計等部門依法對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對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使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廉租住房保障事業進行捐贈。
第九條設區的市、縣(市、區)廉租住房建設項目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土地供應計劃中予以優先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以行政劃撥方式保證供應。
對廉租住房的購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十條廉租住房保障面積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按照每戶家庭建筑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的標準確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會公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一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家庭成員擁有的下列住房,合并認定為其家庭住房面積:
(一)私有住房(包括共有住房中屬于其所有的部分);
(二)拆遷安置房;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繳租金或者應繳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標準部分。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實際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實際共同居住的其他有法定扶養、贍養、撫養關系的人員。
第十二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由家庭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戶口簿、家庭成員身份證明;
(二)家庭收入狀況證明;
(三)現有住房狀況證明;
(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可以根據自身條件,在申請書中明確其申請的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形式。
第十三條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家庭住房和收入狀況的初審,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分別報送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民政部門。
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報送的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家庭住房狀況的審核或者審查,并將審核或者審查情況告知民政部門。
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報送的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家庭收入狀況的審核,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證明,并提供給同級房產行政主管部門。
根據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廉租住房申請人現有住房狀況由設區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申請人家庭住房狀況審查情況以及家庭收入核定證明報設區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設區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的相關材料之日起10日內完成審核。
第十四條經審核,申請人家庭住房和收入狀況符合規定條件的,設區的市、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在申請人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經審核,申請人家庭住房和收入狀況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設區的市、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簡稱獲保障家庭)不符合規定條件的,都有權向獲保障家庭居住地設區的市、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設區的市、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核查并作出處理。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通過新建、改建、配建、調劑等多種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新建廉租住房可以在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等項目中配建,也可以相對集中建設。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應當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項目,應當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廉租住房總建筑面積、套數、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
第十七條用于配租的廉租住房,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質量標準和安全標準,具備基本居住的設施和條件。
第十八條給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積,按照獲保障家庭住房面積低于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部分核定。獲保障家庭現有住房面積低于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70%的,一般給予實物配租。
第十九條對獲得實物配租資格的家庭,由設區的市、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安排廉租住房予以配租,并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協議。廉租住房租賃協議應當明確房屋面積、租金標準、租金繳納方式、原有住房的處理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
獲得實物配租資格家庭已有公有住房的,其公有住房轉為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因廉租住房房源不足,自作出給予實物配租批準之日起超過1個月未安排廉租住房的,該家庭可以暫時租賃住房,設區的市、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發給住房租賃補貼,在廉租住房房源取得后再給予實物配租。
對獲得實物配租資格的家庭,其經濟、住房特別困難或者屬孤寡老人、殘疾人、軍烈屬等特殊情況的,應當給予優先安排。
第二十條對已獲得實物配租家庭的原有住房,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原有住房為公有住房的,其公有住房由廉租住房產權管理單位收回;
(二)原有住房為私有房屋的,其私有房屋可以由廉租住房產權管理單位承租,租金標準應當相當或者適當高于當地公有住房租金水平,具體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一條對獲得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由設區的市、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自批準的當月起定期發給補貼。獲得補貼的家庭應當將其住房租賃合同或者其他住房情況報設區的市、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住房租賃補貼數額,按照給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積乘以單位住房面積的租賃補貼標準確定。
單位住房面積的租賃補貼標準,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其中,對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當地市場平均租金確定;對其他獲保障家庭按照不低于當地市場平均租金的60%確定。
第二十二條廉租住房產權管理單位負責廉租住房的日常維修和管理。
第二十三條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簡稱承租家庭)應當按時向廉租住房產權管理單位繳納租金;確有困難的,經廉租住房產權管理單位同意,可以緩繳租金。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設區的市、縣(市、區)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會同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彌補維修費和管理費,并充分考慮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則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廉租住房面積超過承租家庭核定保障面積部分的租金,按照當地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繳納。按照規定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的,其新增租金部分可以給予減免,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四條承租家庭應當按規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轉讓、轉租、出借。
承租家庭應當妥善使用廉租住房。未經廉租住房產權管理單位同意,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
第二十五條承租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設區的市、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收回廉租住房:
(一)未按時繳納租金,經催繳后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的;
(二)無正當理由閑置廉租住房達6個月以上的;
(三)將廉租住房轉讓、轉租、出借或者用于違法活動的;
(四)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違反廉租住房使用其他規定,情節嚴重的。
第二十六條獲保障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變化情況。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張榜公布,并將申報情況以及核實結果分別報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民政部門。由設區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提供廉租住房的,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報送設區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
設區的市、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獲保障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以及城鎮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變動情況,調整實物配租面積、租金或者住房租賃補貼額度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提高租金標準、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發放住房租賃補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民政部門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檔案和收入審核檔案,并采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了解城鎮居民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設區的市、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作出降低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或者停止給予廉租住房保障決定前,應當充分聽取獲保障家庭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設區的市、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決定收回廉租住房的,應當同時決定給予承租家庭必要的退房期限。退房期限不超過6個月。對確有正當理由無法按時退房的,經設區的市、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退房期限。
設區的市、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視情決定相應提高退房期限內的住房租金標準,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地公有住房租金標準。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關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
(一)未建立并落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責任制的;
(二)未按照規定足額籌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
(三)未完成廉租住房建設任務的。
第三十條從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條件的家庭未批準給予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對不符合條件的家庭批準給予廉租住房保障的;
(二)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
(三)擅自改變住房面積保障標準、租賃補貼標準或者廉租住房保障形式的;
(四)未履行規定的公示、核查等職責的;
(五)有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行為的。
對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國家利益損失的工作人員,應當同時責令其賠償損失。
第三十一條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廉租住房保障,或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化情況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收回廉租住房或者追繳其騙取的住房租賃補貼、減免的租金;對收回廉租住房的,責令其按當地公有住房租金標準補繳承租期間少繳的租金;對情節惡劣的,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拒不退房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依法收回廉租住房;對情節惡劣的,可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承租家庭因違法或者不當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損壞而影響使用安全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有關家庭認為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等行政機關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規定的住房面積均按照建筑面積計算。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11月11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浙江省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同時廢止。
城鎮廉租住房如何申請申請條件
1、申請人具有5年以上當地城市常住戶口;
2、申請人必須是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當地房管部門確認他處沒有住房的。
不得申請條件
(一)單身(含離異)申請人未滿35周歲。但經民政部門認定的社會救濟、社會救助的孤兒除外;
(二)離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內有住房轉讓行為且轉讓住房的建筑面積超過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不納入保障范圍。但申請家庭成員中直系親屬因患重大疾病轉讓住房并提供有關證明的除外;
(四)領取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金的被拆遷人,在拆遷補償中已按《石家莊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四十五條規定政策獲得補償安置的;
(五)掛靠戶口所掛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擁有轎車或經營性機動車的;
(七)興建、購買商業用房或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的;
(八)出資安排子女出國留學或就讀高收費學校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不得申報的情況。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5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構建和諧首府,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xx〕24號)《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等九部委第162號令)《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xx〕258號)《自治區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實施意見》(新政發〔20xx〕73號)和《關于加強xx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落實城市住房保障責任的意見》(烏政發〔20xx〕113號)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為切實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加快建、立健全和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滿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配建保障性住房,是指凡房地產開發企業在xx市行政轄區(含兩個部級開發區)內建設的普通商品住宅小區,按總建筑面積5%的比例以單元方式配建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配建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四條市建委負責牽頭組織會同市發改委、市規劃局、市國土局、市房產局等部門依據各自工作職責,做好新建住宅商品小區配建管理工作。
(一)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建委、發改委、規劃局、國土局、房產局等部門確定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及具體配建分配比例。市規劃局按批準項目總建筑面積5%的比例,在出具規劃設計條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注明配建的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總建筑面積、套型、套數等事項。
(二)市國土局按照規劃要求,在商品房建設用地“招、拍、掛”供地過程中,明確配建部分的`建設用地總面積。市發改委依據土地、配建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相關成本資料,確定政府回購廉租住房價格和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并作為該宗地“招、拍、掛”的必要條件。在發放的《建設用地批準書》中注明配建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土地使用性質、面積等事項。
(三)市房產局依據規劃配建要求,在商品房預售過程中予以審查;做好廉租住房的回購、分配、管理和經濟適用住房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四)市發改委做好每年房地產開發項目及其配建項目的備案工作。
(五)市建委在發放的《施工許可證》中須注明配建的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總面積、套型面積、套數等事項。
施工圖審查機構在出具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中須注明配建的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總面積、套型面積、套數等事項。
(六)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兩個部級開發區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積極做好配建項目的配合和管理工作。
(七)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所配建的項目在開工前分別到市建委和市房產局進行備案。
第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配建的廉租住房,實行政府按建筑安裝成本價回購的方式。廉租住房的產權歸政府所有。房地產開發企業配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嚴格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進行銷售和管理。
第六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配建的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嚴格按照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標準,與小區內其他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驗收”的程序進行建設。市建委會同市規劃局、市國土局、市發改委、市房產局等部門對在新建住宅小區配建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進行全程監管。
第七條市規劃局、市國土局、市執法局對未按規劃設計條件和供地性質進行配建的項目進行監督和管理,對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第八條市房產局對未按規定實施配建項目或配建項目建設進度低于住宅減設進度的開發項目,不予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配建的經濟適用住房,未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進行開發、建設和銷售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第九條市發改委依法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經濟適用住房銷售過程中出現的價格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條市建委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配建的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未按“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程序進行的項目,不予進行小區質量竣工驗收;對未按規定配建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降低其開發資質或限制其開發。
第十一條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業管理工作納入所在小區統一物業管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6
為了保證公司和各部門訂房人的利益,和維持正常的營業秩序,特制定訂房制度如下:
1、預訂時訂房人必須告知總臺客人姓名、人數、聯系電話、到達時間等,同時應報出自己的姓名,確定包房后及時告知客人。
2、若客人剛進入公司七八樓指定為某位公司員工訂房,此房可算該公司員工訂房(但必須報總辦審批核實)。客人到達公司并未能說明給誰訂房,總臺安排好房間以后,即使內部員工認識,一律不算該員工的'訂房。
3、訂房客人未到,其他同一批客人先到里面開了其它包房時,此房一律按公司自來房處理。
4、訂房人(公司所有人員)在沒有總臺認可的情況下一律無權和私自答應客人訂房、轉房、取消房的要求。
5、客人上了公司七八樓后,任何原因通知前臺算公司某員工訂房的一律不算,無任何理由可言。
6、在客人到達包房開卡15分鐘以內要求取消的,未點單由樓面管理人員取消并通知總臺。如已點單,由樓面經理取消;如超出15分鐘原則上不予取消,特殊情況上報總辦處理。
7、客人自訂房一律不可改為公司員工訂房,違者(無次數)一律開除。
8、除總經理援權給咨客主管或前臺外,任何人無權改動訂房記錄本。
9、逢節假日或無空房且有客人等房并要求開卡時,公司最終保留預訂包房時間為21:00,如預訂客人超時未到,訂房人確定客人能來,可先開空房卡保證,如訂房人無法確定開卡時,以自動放棄預訂處理。如遇特殊情況由前廳主管進行合理的調配(如當晚空房較多,則可延遲)。
10、21:00后如訂房人確定客人能來,開出空房卡后最終又取消該房,訂房人按該房最低消費的50%埋單,而該房當晚又沒開出去,訂房人將按該房的最低消費埋單。
11、公司招待房、會員卡、老總簽單及掛賬消費房不算員工訂房,個人擔保掛賬房間在收回欠款后,方可計算訂房提成。
12、一旦發現營業人員訂空房、訂假房每次罰款200元,多次重犯作開除處理。
13、凡不符合訂房制度的訂房,或公司人員利用客人壓迫總臺算其訂房者,事后罰款300元,若因此造成客人不滿者,做開除處理。
注:本文件末規定到之外的特殊情況報總經理決定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7
1、遲到、早退:每次罰款10元(遲到或早退3小時以上視為曠工,遲到3次計為一次曠工)。
2、曠工:罰款50元(曠工2次立即開除并扣除當月工資及抵押金)。
3、病假:視情況而定。
4、事假:扣除當日工資。
5、包房衛生不合格:每點罰款5—20元。
6、不使用禮貌用語:每次罰款10元。
7、與客人發生爭吵:罰款100元,嚴重者立即開除并扣除當月工資及抵押金。
8、擅自脫崗,聚眾聊天、打鬧、說臟話:罰款5—20元。
9、在營業區內吸煙、飲酒:罰款10—50元。
10、不服從管理、頂撞領導:罰款50—200元。
11、與員工發生爭吵、招搖生事:罰款200元,嚴重者立即開除并扣除當月工資及抵押金。
12、服務生必須保持立崗,如因空崗所造成的跑單需照單賠償。
13、所有在職員工必須了解本店概況、服務項目、包房及商品價格以及優惠政策,熟悉本店有關約束制度及處罰條例,達不到要求者罰款10—20元。
14、嚴禁員工進行陪酒服務,違者罰款50元,嚴重者立即開除并扣除當月工資及抵押金。
15、員工用餐時嚴禁浪費,違者罰款50元。
16、顧客投訴:罰款10—100元,嚴重者開除并扣除當月工資及抵押金。
17、因值班人員工作疏忽而造成損失,由值班人員全部負責,嚴重者負法律責任。
18、工作服裝損壞或丟失罰款50—200元。
19、胸牌損壞或丟失罰款50元。
20、手臺丟失或損壞罰款100—300元。
21、全勤獎:連續一月未請假或遲到、早退、誤工者,經審查后授予全勤獎。獎勵50元
22、委屈獎:在沒有任何錯誤的`情況下受到客人的“打”、“罵”而始終保持微笑服務者,獎勵10—100元。
23、誠實獎:拾到客人貴重物品上交領導或者交還客人者,獎勵10—50元。
24、建議獎:提出合理化建議或意見被采納者,獎勵10—50元。
25、貢獻獎:為本店做出重大貢獻者,獎勵50—200元。
26、舉報獎:及時舉報各種違反本店規章制度及違法行為。(如:貪腐、偷盜、招搖生事等)獎勵50—500元。
27、年終獎:優秀員工獎勵200—600元。
28、醫療補助:工作滿一年者獎勵240元醫療補助。
以上各項條例請員工自覺遵守,如有疑問請及時詢問上級領導。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8
一、目的
為了加強企業對配電房的管理,維護人員和設備的安全,規范配電房操作行為,制定本規章制度。
二、范圍
本規章適用于公司內所有配電房的使用和管理。三、制度制定程序
制定本規章制度,需經公司領導同意并征求相關部門和員工的意見。制定后需在配電房內張貼,并進行培訓和宣傳。如有需要,規章制度可進行修訂和完善。
四、規章制度
1.配電房進入方案
為了保證進入配電房的人員安全,必須實行進入申請制度。申請人需填寫申請表并提供必要證件資料。申請表需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后才能進入。
2.人員責任
所有進入配電房的人員必須遵守相關規定,不得隨意更改設備布局或拆卸設備。如有需要,需事先向有關部門申請并獲得同意。
3.電氣設備管理
電氣設備的安裝、維護、保養和使用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規定。設備定期進行檢查和保養,并進行標識和記錄。
4.安全防護
配電房必須保持清潔、整潔、干燥,常年通風。所有人員必須佩戴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品,遵守相關安全規定。
5.管理考核
配電房的管理屬于企業全面管理評價中的一個環節,管理責任人需對配電房進行管控并做好記錄,報告公司上級管理機構。
6.違規處罰
對于違反相關規章制度的人員或單位,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制度進行嚴格的`處理,甚至終止其進入配電房的權限。
五、責任追究
對于違反相關規章制度影響配電房安全的行為,公司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公司制度進行嚴格的處理,包括賠償損失和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六、附則
本規章制度在執行中,如有任何疑義或需要修改,需經公司領導同意后執行,并開展相應的培訓和宣傳工作。
相關法律法規:
1.《勞動合同法》
2.《勞動法》
3.《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4.《行政管理法》
本規章制度的制定和執行需遵循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公司和員工都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9
一、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
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前身是一個簡單的養老儲蓄制度,后經過60年的發展演變成為一個集養老、住房、教育、醫療于一體的綜合性制度。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參與者有繳存者與政府機構。政府機構中央公積金局提供相應的法律保障以及對公積金運行集中管理;雇主承擔雇員所需繳納的部分費用,與雇員共同向公積金局繳費。中央公積金具有強制繳費、繳費確定的特點。隨著雇員年齡的變化,公積金繳費率和雇員與雇主的付款率也隨之改變。年齡在50歲以下的雇員,公積金繳費率為雇員工資的36%雇主繳納額為員工工資的16%,雇員承擔工資的20%;對51-55歲的雇員,繳費率為32.5%雇主承擔14%雇員承擔18.5%;對56-60歲的雇員,繳費率為23.5%雇主承擔10.5%雇員承擔13%;對61-65歲的雇員,繳費率為14.5%,雇主承擔7%,雇員承擔7.5%;對65歲以上的雇員,繳費率為11.5%雇主承擔6.5%雇員承擔5%。當雇員月工資低于500新元時,雇員不需要繳費,由雇主全額承擔。并且新加坡中央公積金的繳費率隨著經濟的景氣程度不同而變化,當經濟繁榮時政府提高公積金繳費率;而當經濟蕭條時,政府降低公積金繳費率。
二、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與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的差異
1、繳存對象不同
根據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對象包括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它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都要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即我國只在城鎮在職職工中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
新加坡是一個城市化國家,比較容易建立統一的覆蓋全國的公積金體系,所以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制度是覆蓋全社會的具有綜合保障職能的制度性安排,適用對象包括受雇的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或自營自雇者。
2、繳存比例不同
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儲存比例不得低于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原則上最高不超過12%,且雇主與雇員的繳存比例相等。由于城市經濟發展不平衡,公積金在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的繳存差距較大,大中城市與小城市相比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高,部分壟斷行業和高收入行業繳存額度偏高。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最高的有十幾萬元,最低的幾千元,折射出職工在工資收入上存在不公平現象。
新加坡中央公積金繳費率與雇員年齡有關,雇員和雇主的繳費率隨雇員年齡的增加而下降,但雇主承擔的比例會逐漸增大。對于低收入者,雇主承擔比例增加甚至是全額承擔,保證了收入不等的個人公積金的平衡。
三、完善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對策
1、調整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不再是簡單的個人繳納多少,公司也繳納多少,兩者比例相同。這方而可以借鑒新加坡公積金制度,調整個人與公司的繳存比例。收入相對較低的人,公司繳存比例提高一點;收入高者,公司繳存調低一點。嚴格執行國家關于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比例規定,特別要對高收入者公積金的繳存額實行限高封頂,不同階層公積金繳存差距擴大化。
2、擴大住房公積金使用范圍,提高公積金利用率
應當將公積金的用途擴大,不但包括用于支付職工家庭購買自住住房、自建自住住房、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費用以及償還購房貸款本息,還應包括支付租房的房租、裝飾裝修等。特別是利用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不應受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規定比例的限制。住建部、財政部、人民銀行最新聯合下發《關于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規定滿足繳存住房公積金時限要求、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職工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這一新的規定具有積極的意義,可以滿足一部分在短期內沒有能力購房的中低收入群體和新就業人群的住房需求,使這部分履行了繳存住房公積金義務的人群也享受到權益。擴大住房公積金的用途,有利于提高住房公積金的利用率。
3、針對收入特低者,把住房公積金改為住房補貼
住房公積金實施的本意是幫助城鎮居民解決住房商品化過程中購房資金不足的問題,使收入不高的城鎮居民借助住房公積金儲蓄可以買得起房子。實際執行過程中,而對不斷上漲的房價和還貸壓力,想要解決住房問題的低收入職工達不到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基本要求,難以申請到住房公積金貸款,享受不到公積金帶來的好處。對于低收入群體,如果以他們的收入十幾年二十年尚不夠購買一套普通住宅,強制性的繳納住房公積金對于低收入群體的生活造成很大影響,住房公積金不再具有保障作用,而成為了一種負擔。為了解決低收入群體的住房保障,把住房公積金改為住房補貼的意義更大。
4、保障住房公積金收益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職工當年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按結息日(即每年6月30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住房公積金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3個月的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住房公積金的這種低利率不利于保障住房公積金的收益,特別是對于未使用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利益補償不夠。所以除了部分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和地方債券外,應當適當提高住房公積金儲蓄余額的利率,保障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可以借鑒新加坡公積金存儲的經驗,將住房公積金的存款利率逐步與市場存款利率水平接軌,確保公積金存款不貶值,以實現住房公積金繳存的良性循環,使住房公積金真正成為人們長期保障儲蓄。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10
一、布局合理,潔污分開,通風良好,分為洗滌區、壓燙折疊區、清潔衣物存放區。物流由污到潔,順行通過,不得逆流,防止交叉感染。
二、指定地點收集污物,避免在病房清點,專車專線運輸,運送車輛潔污分開,每日清潔消毒。
三、認真執行衣物清潔規章制度,分類清洗。被血液、體液污染的衣物應單獨消毒、清洗。消毒采用含氯消毒劑,消毒時間不少于30分鐘,消毒一般物品有效氯含量≥250mg/L,消毒污染物品有效氯含量≥500mg/L,煮沸消毒為20~30分鐘。洗滌劑的'洗滌時間為1小時,傳染病污染的衣物,封閉運輸,先浸泡消毒后單獨清洗。
四、清潔被服專區存放。
五、工作環境保持衛生,每日清潔消毒,每周大掃除一次。
六、工作人員做好個人防護,每日洗澡更衣,接觸污物后洗手。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11
一、商品房預售的概況及價值
所謂商品房預售制度,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制度。
我國的商品房預售制度是從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逐步建立的。1994年7月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這部全面規范城市房地產開發的法律借鑒了香港的房地產開發模式,正式確立了商品房預售制度。此后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以及新近頒布的施行的《物權法》等,均對這一制度作了相應具體的規定[1]。十多年的發展表明,這項制度對培育我國房地產市場、推動房地產業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歷史性作用。國家統計局的資料顯示:“XX年房地產開發資金共籌措17168.8億元,定金和預收款達到7395.3億元,比上年增長44.4%,占房地產開發資金的43.1%,成為房地產開發的第一大資金來源。”我國房地產業仰仗預售這一扶持性政策,迅速完成了資本原始積累,同時由于預售使得房地產商便于融資,降低成本,預售房價格明顯低于現房,也使得“望房興嘆”的購房者獲得了實惠,在買賣雙方的共同青睞下,商品房預售制度在國內不斷發展。然而,商品房預售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也產生了大量的道德風險和市場風險。
二、我國商品房預售制度的問題和成因分析
我國商品房預售制度自確定以來,其固然刺激了商品房交易市場,但同時也產生了許多嚴重的問題,這一現象直接導致央行房地產金融分析小組在其對外公布《XX年中國房地產金融報告》中強調:“很多市場風險和交易問題都源于商品房新房的預售制度,目前經營良好的房地產商已經積累了一定的實力,可以建議取消現行的房屋預售制度,改期房銷售為現房銷售。”雖然建設部旋即表態,不會廢除商品房預售制度,但是,這一報告至少指出,預售制度產生的問題,已然引起了高層的重視,同時也在學界引起了廣泛的討論。
筆者以為,目前而言,我國商品房預售所導致的風險問題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存在著交易不公平現象,開發商將在建商品房的風險轉移給了社會和銀行。如果說開發商從預售制度中獲得的利益與其所承擔風險和付出成本的收益相當,購房者與開發商各取所需,那么預售制度顯然是一件兩全其美的事情。但是,根據我國現行的預售機制,當住房還處在建設過程中,購房者就已經支付了全部的房價款,并承擔了未來全部的風險。在這種不健全的預售制度下,開發商不僅能低成本使用銀行資金、無息占用購房者的預繳款以及承建商的墊款,而且也不須承擔房屋存貨成本,施工建設風險和資金成本被過渡轉嫁給購房者,同時借助抵押貸款、按揭、流動資金貸款,開發商把開發項目龐大的債務負擔最終都落在銀行身上,使商品房的開發風險幾乎全部轉嫁給了銀行。更為嚴重的是,當建成的現房與協議、廣告和口頭承諾出現差異時,往往是處于弱勢的購房者被迫接受不符合需求的住房或者承擔毀約的責任[2]。
筆者以為,出現這類問題的根本癥結在于:我國的預售制度由于缺乏一套健全的風險分擔的法律制度[3],使得開發能夠輕而易舉地轉嫁風險,而購房者和銀行又缺乏保障自身利益的法律依據。
同時,融資渠道單一,真正能夠給予房產企業長遠、可持續支撐的房產證券、債券等融資方式,則被認為資金成本過高而為開發商所放棄,也是產生該現象的另一個重要的'原因。
其二,現行的預售制度容易造成不平等競爭和低效率競爭。期房銷售制度相對降低了房地產業的門檻,開發商的實力、品牌、技術、戰略都不十分重要,只要具備聯系地方政府和商業銀行權勢人物的能力,能夠獲得廉價土地資源和低成本的銀行貸款,往往就意味著項目的成功。這導致房地產業聚集著大量的中小房地產商,一些極差的房地產公司也生存得很好,而那些真正具有實力、品牌、技術、管理的企業的競爭優勢并不明顯。也即我國的房地產業不但沒有形成優勝劣汰的機制,反而造成了特殊落后的企業經營模式,大量低質開發商充斥于房地產市場。
筆者以為其根源在于市場競爭機制的不合理,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采取掛牌交易制度,沒有市場化。房產進入市場由政府職能部門通過行政許可進行資源分配,由此導致開發商不惜以各種手段購買土地,然后通過預售制度賣期房,提前回籠資金,把高房價拋給購房者,因此我國房地產業呈現不平等競爭和低效率競爭態勢。
同時我國監管體制的缺乏也助長了這種情況的發生,由于對未建成房屋銷售行政許可的書面審查在房地產會計、審計信用機制尚未建立的條件下幾乎沒有發揮應有的把關作用。并且政府主管部門在預售過程中對預售合同的強制登記、預售廣告的發布監管、資金的監管都是行政靜態的、事后的管理,缺乏動態的、事前的防范,也沒有引入金融監管、房產律師監管等市場條件下行之有效的監管手段。[1]再者,缺乏嚴格的準入和退出制度,導致房地產市場上魚龍混雜,大量缺乏必備條件的開發商依然能夠參與市場競爭,并分得可觀利益。
三、完善我國商品房預售制度之具體對策
針對我國商品房預售制度存在的各種問題,筆者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思考,提出完善我國商品房預售制度的一些看法:
第一,設立商品房預售制度風險擔保基金,平衡交易各方的風險。所謂商品房預售制度風險擔保基金是一種基金籌集模式,即通過風險擔保基金的籌集與積累,把預售制度中的各種風險合理均衡地分散到各負擔主體的制度模式。如上文所分析,在現存的預售中風險的分配極其不合理,因此,政府應設立房屋預售制度的風險擔保基金,如存款保險制度一樣,凡是參加房屋預售制度的房地產開發商都應參加這個基金,即按營業額繳付,一旦出現問題,就由這個風險基金來承擔責任。通過這一機制,可以把整個房屋預售制度的風險分散給消費者、銀行及房地產開發商一起來承擔,有效地平衡各方風險,促進交易公平。
第二,完善預售房款監管。具體而言:首先改變我國目前房地產市場主流的預收款收存方式—即由開發商統一收取,并在一定時間內存入監管賬戶[4]。而改成由購房人親自將購房款存入監管賬戶的方式。同時,嚴格規范預收款的使用,開發商除了可提取規定比例的備用金外,監管賬戶內的資金只能用于樓盤建設,開發商因工程建設需要用款,應實行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審批制度,監管銀行只能根據法定審批將款轉入施工單位賬戶。此舉能有效避免開發商挪用預收款以及攜款潛逃等行為,既發揮了預售制度對于開發商的融資作用,又保障了購房者的資金安全。對此,我國廣東省作過相應的嘗試,并取得了不錯的效果,其經驗值得在全國范圍內推廣[5]。
第三,加強監管力度,設立預售商品房單項建設資金審核機制。預售制度的一個重要價值在于相對降低門檻,便于開發商融資,如果我們設立過高的準入門檻,則顯然與該制度背道而馳,然而如上文所分析,目前我國的預售制度導致了大量的低質中小企業充斥市場,嚴重損害行業環境和社會利益,對此,筆者的建議是設立預售商品房單項建設資金審核機制,對房地產企業實行實時監控,開發商在進行任何一個預售商品房項目時,必須向房地產主管部門申報企業目前的狀況,包括開發商的資質、開發商近期的資產負債表、現有流動資金量、在預售商品房開發過程中將要出現的到期債務額以及正在進行并將在商品房開發過程中完成的其他項目等,并提供相應的證明,經房地產部門審批后方可進行商品房開發,避免開發商在其他項目資金周轉不靈時,以預售商品房為手段,籌集買房人的資金,卻用以彌補其他項目上的流動資金,[6]同時此舉也能夠避免低質的小企業“空手套白狼”,能夠有效的將不合格企業清除出市場。
四、結語
商品房預售制度對于我國的房地產業發展有著重要意義,經過近二十年的發展,已經己經成為房地產市場的一項基本制度,但是,同任何新生事物相類似,預售制度也帶來了許多嚴重的問題,以至于有呼聲要求廢除該制度。
筆者以為,我國商品房預售制度固然問題重重,但其價值更是不容忽視的,不可輕言廢除,針對其產生的問題,應當從制度層面加以完善,通過建立起有效的風險分擔機制,加強對預售資金的監管,規定嚴格的商品房預售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加大信息披露力度等手段,以保障商品房預售中預購人等主體的合法權益,消除我國預售制度目前存在的各種問題,真正有效的發揮預售制度的作用。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12
一、洗衣房應設洗滌間、涼曬場、烘干房、工作人員更衣間,配備洗衣機、甩干機、烘干機、高壓蒸汽鍋及消毒池等必要的設施。
二、洗衣房要嚴格劃分污染、清潔區域,潔、污物品只能在相應的潔、污區域內通過,不得交叉或逆行。
三、洗衣房收回的洗滌物品要分類浸泡、煮沸或高壓滅菌,洗滌傳染性的物品時要使用固定的`專室專機。涼曬、烘干、折疊、存放、收送要與一般物品分類擺放、收送。
四、洗滌的布類要避免再污染,收送的布類要分車放置,專人負責。
五、對各種布類要定期抽查,1~4次/年,每月進行細菌培養監測,以了解布類帶菌情況,監測消毒效果。
六、嬰兒尿布不得與敷料、被服混洗,在煮沸后備用,并經常使用試紙監測尿布清潔程度,如發現強堿反應必須重新清洗,并在使用前消毒。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13
1、宜設立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專用洗衣房,足夠容量清洗消毒、烘干等專用設施,并且標志明顯。
2、配備足夠數量的洗滌消毒用品,有專業洗滌技術經衛生知識培訓合格后從事清洗消毒工作。
3、客人使用被罩、床單、枕套、枕巾等物品,進入洗衣房后應洗滌程序嚴格清洗,采取熱力消毒或其它方法進行嚴格消毒。
4、需清洗消毒被罩、床單、枕套、枕巾等物品,進入洗衣房后分類進行洗滌消毒,對有皮膚病病人等使用后的被罩、床單、枕套、枕巾等物品應配備專人及專用洗滌設施進行清洗消毒。洗滌消毒完成后經檢驗合格放入清潔的保潔袋內進行保潔運輸。
5、進入洗衣房清洗消毒的被罩、床單、枕套、枕巾等物品,應做好清洗消毒記錄。
6、洗衣房實行專人管理,建立出入登記制度。并做好洗衣房日常衛生保潔,不得存放其它物品或有雜物。
7、加強洗衣房洗滌消毒等設備維護保養工作,定期維護保養,設備出現問題及時維修,確保洗滌消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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