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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2016年大連城市照明管理辦法
居民小區路燈壞了找誰修?路燈桿上張貼野廣告,誰來管?……最新頒布實施的《大連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能為你答疑解惑。據了解,1月26日,《大連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經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4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于今年3月10日起正式施行。 3月18日,市政府法制辦副主任于芳和市城建局副巡視員李季給予了解讀,并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46條規定條條有的放矢
《管理辦法》包含哪些內容?《管理辦法》共六章四十六條,立足本市城市照明的實際,對規劃與建設、維護與運行、能源節約及法律責任等方面內容進行了規范。在城市照明方面,針對出現的問題,可以說是條條有的放矢。
明確了城市照明的基本概念和管理職責——《管理辦法》對城市照明的概念進行了明確:城市道路、隧道、廣場、公園、公共綠地、名勝古跡以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等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觀照明。同時,明確了城市照明的主管部門、主管機構和相關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以及各自的管轄范圍。解決了管什么?誰來管的問題。
突出了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的先導作用,確立了先規劃后建設的制度——《管理辦法》規定“與城市道路、住宅小區以及重要建筑物、構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設施,應當按照城市照明規劃建設,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明確了城市照明專項規劃的先導作用,使解決新建居民小區照明設施不配套問題的關口前移,對解決此類問題是一項有效的措施。
對城市景觀照明的設施、管理和維護作了明確的規范——《管理辦法》中對景觀照明的設置地點(地域)、設置主體以及維護管理的責任、開關時間等均作了明確的規范。《管理辦法》規定:在城市標志性建筑物、構筑物;在機場、碼頭、車站、電視塔、主要橋梁和體育場館等建筑物、構筑物;在商業街(區)、大型廣場、景觀河道、公園綠地、街心花園以及旅游景點等周邊的建筑物、構筑物;在具有歷史紀念意義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需設置景觀照明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上應當設置景觀照明設施。同時,對已經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構筑物設置景觀照明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景觀照明設施的設置、管理和維護主體都予以了明確。
明確了城市功能照明各類建設主體的管理責任和義務——《管理辦法》明確了城市功能照明各類建設主體的管理責任和義務,對政府投資建設和非政府投資建設,特別對住宅小區內屬于業主共有的照明設施的管理維護主體進行了明確,解決了誰來建,誰來管的問題。同時,進一步完善了城市功能照明的質量規范和標準,細化了維修養護、權屬移交等方面的監督管理措施。對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和支路功能照明的亮燈率、設施完好率提出了 “應達到98%以上”的具體指標要求。在權屬移交方面,《管理辦法》作出了城市規劃道路上非政府投資建設的城市功能照明設施,需要向城市照明主管部門移交的,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強化了對遷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設施的程序、方式以及臨時保護措施、恢復方案的要求——《管理辦法》對因工程建設等原因需要遷移、拆除城市功能照明設施應當向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遷移、拆除城市照明設施的,事后應當及時恢復或者新建;遷移、拆除城市照明設施,應當對城市照明附屬設施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遷移、拆除城市功能照明設施,還應當設立臨時功能照明設施等具體規定。
總結城市照明節能先進經驗,建立城市照明節能制度——《管理辦法》提出了優先發展城市功能照明,嚴格控制城市景觀照明的范圍、亮度和能耗密度,及時淘汰低效能照明產品,推廣節能先進技術和經驗。
5問《管理辦法》
小區內路燈由物業負責維護管理
問:近些年一些小區居民對小區路燈的問題反映比較多,有的是沒有路燈,有的是有燈不亮,對于這些問題,《管理辦法》有什么規定?
答:近些年市民通過各種途徑反映小區內外路燈問題的比較多,這些問題歸納起來就是兩個問題,一個是建設的問題,一個是維護的問題,這兩個問題在《管理辦法》中都有明確的規定。
關于住宅小區照明設施的建設問題,《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與城市道路、住宅小區以及重要建筑物、構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設施,應當按照城市照明規劃建設,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這就要求開發商等建設主體在開發建設住宅小區時要同步配套建設照明設施,而且照明設施要經城市照明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按照《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要處以工程造價2%以下的罰款。
關于住宅小區路燈的維護問題,《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住宅小區內屬于小區業主共有的照明設施的維護,按照共用設施設備管理相關規定執行。也就是由業主委托物業公司進行維護管理。同時,開發商建設的小區外城市規劃道路上的路燈設施,按照《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在符合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可以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門統一維護管理。
不按規定時間開關景觀燈將受罰
問:在《管理辦法》中對于景觀照明設施的開啟和關閉是怎樣規定的?
答:按照《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統一開啟和關閉重點地區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集中控制系統;第三十條規定: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每星期五至星期日開啟,開啟時間與道路照明同步;關閉時間,每年四月一日至十月七日為二十三時,十月八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為二十二時,傳統節假日及重大慶典活動期間可適當后延。因特殊原因需臨時開啟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開啟時間按照城市照明主管部門的通知執行。電力供應緊張期間根據市人民政府的規定確定開啟、關閉時間。第三十一條規定:納入集中控制系統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由城市照明管理機構負責開啟和關閉;未納入集中控制系統的,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維護人負責開啟和關閉。
同時,《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不按規定時間開啟和關閉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不按規定啟閉景觀照明設施的行為追究法律責任。
擅自拆除城市照明設施最高罰兩千
問:假如我是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由我建設或者管理城市照明設施,我是不是可以根據我的需要隨時遷移、拆除?
答:不可以。按照《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拆除或者遷移功能照明設施,不論是誰所有或者管理,均須向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同時,按照《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擅自遷移、拆除城市照明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按損失額的1至5倍處以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對擅自遷移、拆除城市照明設施者予以處罰,就是為了避免因擅自拆除照明設施給行人和車輛帶來安全隱患。
路燈桿上貼野廣告最高罰款2000元
問:我們經常看到,在路燈燈桿上懸掛宣傳品、廣告、燈飾等物品,對于這類問題,《管理辦法》是如何規范的?
答:按照《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需要在城市功能照明設施上懸掛宣傳品、廣告、燈飾等或者架設線纜、接用電源及安放其他設施的,應當向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城市照明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不予準許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從事前款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功能照明設施、妨礙設施運行安全、影響市容整潔和道路交通安全,并應當在城市照明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恢復設施原狀。
同時,《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擅自在城市功能照明設施上懸掛宣傳品、廣告、燈飾等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按損失額的1至5倍處以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2萬元;擅自在城市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接用電源及安放其他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不同路段路燈亮度有相應的規定
問:我們發現城區外圍的一些道路上路燈的亮度比中山路、人民路上的路燈亮度低很多,這是為什么?
答:《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建設和維護城市照明設施,應當優先采用高效節能產品和節能控制技術,建立和完善分區、分時、分級的照明節能控制措施。第三十七條規定:城市照明設施建設、維護單位應當保證城市照明設施滿足國家相關節能標準能效限定值的要求,不得有過度照明等超能耗標準的行為。
上述規定,就是要求建設和維護城市照明設施要按照國家標準,根據道路所在區域、功能、等級的不同進行建設和維護。中心城區的路燈比外圍道路亮度高,正是按照這一規定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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