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
湖北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
第366號
《湖北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已經2013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王國生
2013年12月13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理醫療糾紛,保護醫患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創新社會服務和管理,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醫療糾紛的預防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醫療糾紛的預防與處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依法處理、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則。
處理醫療糾紛應當實行調解優先,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醫療機構所在地、患者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醫療糾紛的預防與處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應當指導、監督醫療機構對醫療糾紛的預防與處理工作,加強醫療衛生法律、法規宣傳和醫療衛生知識的普及教育,引導醫務人員和公眾理性對待和化解醫療風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制定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程序、協議、規則等制度,加強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分級負責、統籌管理的原則,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保險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醫療責任保險工作的監督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及時研究解決醫療責任保險中的問題,逐步建立和完善醫療責任保險事業長效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醫療場所的治安管理,依法查處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
第六條新聞媒體在報道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情況時,應當堅持正確輿論導向,恪守職業道德,做到客觀公正。
第七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努力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加強自身管理,確保醫療安全。
第八條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醫患雙方應當相互尊重,依法維護自身權益和妥善化解醫療糾紛,不得擾亂、破壞正常的醫療秩序。
第二章預防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應當規范醫療機構執業準入行為,加強對醫療機構執業行為的監督和管理,督促、指導醫療機構提高服務質量和醫療水平,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建立醫療糾紛報告制度。醫療機構應當按規定定期報告醫療糾紛,不得緩報、瞞報、謊報。
第十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院務公開、醫療質量監控、考核評價、醫療責任追究、風險評估等制度,制定醫療糾紛應急處理預案,并報所在地衛生計生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負責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的工作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并設立投訴服務接待室、工作窗口,公布投訴電話、公示相關法律法規和醫療糾紛處理、調解程序,接受咨詢、投訴,做好醫療糾紛源頭防范和處理工作。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應當與轄區醫療機構建立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信息共享和接、處警快速反應對接工作機制,及時制止違法行為。三級以上醫療機構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在醫院設立警務室,并為警務室提供辦公場所及相關設施。
第十二條醫務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防止醫療糾紛發生:
(一)遵守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操作規范;
(二)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三)對病施治,合理用藥,提高服務水平,保證醫療質量;
(四)如實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情況,并及時解答其咨詢;
(五)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實驗性臨床醫療的,應當取得患者的書面同意;無法或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親屬書面意見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出執業范圍實施醫療行為;
(二)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三)隱瞞、誤導、夸大患者病情或者虛假宣傳、夸大療效;
(四)使用與病情不相宜的診療技術和藥物;
(五)篡改、隱匿、偽造、損毀病歷資料;
(六)收受患者及其近親屬財物;
(七)收受醫療器械、藥品、藥劑等生產、經營企業人員給予的回扣、提成及接受旅游等有關服務。
第十四條患者及其近親屬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醫療機構相關規章制度,自覺維護醫療秩序;
(二)如實向醫務人員陳述病情,配合醫務人員實施診斷、治療和護理;
(三)按規定及時支付醫療費用;
(四)對醫療行為有異議或爭議的,依法表達意見或訴求。
第十五條患者及其近親屬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醫療機構焚燒紙錢、擺設靈堂、擺放花圈、違規停尸、聚眾滋事;
(二)在醫療機構內尋釁滋事;
(三)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醫療機構;
(四)侮辱、威脅、恐嚇、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
(五)在醫療機構內故意損毀或者盜竊、搶奪公私財物;
(六)其他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行為。
第三章處置
第十六條發生醫療糾紛后,醫療機構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處置:
(一)及時組織醫院專家會診,并將醫院專家會診意見告知患者及其近親屬。需要啟動應急處置預案的,應當按照預案規定采取措施,并迅速向所在地衛生計生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