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增值稅免稅政策解讀
最近,一些地方出現對國際貨物運輸代理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免稅政策理解不一問題,要求我部予以解讀。現解讀如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四)項第6點關于“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的定義中,“接受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中的“代理人”包括直接代理人和間接代理人,“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的業務活動”包括為貨物的國際運輸開展的訂艙、業務聯絡、貨運安排、箱管、結算等業務活動,因此,試點納稅人無論是否與國際運輸企業發生業務往來,其提供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只要符合上述定義,就可以按照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十四)項的規定,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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