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耕地占補平衡調劑和開墾費收繳管理暫行辦法
耕地占補平衡是指《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要按照“占多少,補多少”的原則,補充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宜春市采取嚴格措施保護耕地,制定了《耕地占補平衡指標調劑和耕地開墾費收繳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規范耕地開墾費的收繳和使用管理,科學合理調劑使用占補平衡指標,確保全市新增建設用地項目占用耕地達到占補平衡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和國家對耕地占補平衡工作“占優補優、占水田補水田”的相關政策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含省直管縣)范圍內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的調劑使用和耕地開墾費的收繳使用管理。
第三條 實行全市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統一調劑、統一管理。調劑比例按當年市下達給各縣(市、區)任務數的15%進行調劑,超額完成任務部分不再調劑。調劑的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納入到市本級指標庫,實行統一管理。
當年12月20日之前未完成開發任務的縣(市、區),市國土資源局于當年年終一次性在該縣(市、區)歷年結余指標中按調劑任務數調劑到位。
第四條 耕地占補平衡指標實行有償調劑,凡市本級調劑各縣(市、區)的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由市財政按旱地1.5萬元/畝、水田2萬元/畝、旱改水補差0.5萬元/畝的價格予以補償。
使用市本級調劑指標的用地單位(含宜春經濟技術開發區、宜陽新區、明月山溫泉風景名勝區管委會,以下簡稱“三區”管委會),在用地報批時按旱地1.5萬元/畝、水田2萬元/畝、旱改水補差0.5萬元/畝的標準向市財政繳交耕地開墾費,用于補償承擔占補平衡任務的縣(市、區)。
市本級當年調劑縣(市、區)耕地占補平衡指標所需支付的.補償款,由市財政在第二年年初一次性撥付到各縣(市、區)財政指定的賬戶。
補償款主要用于支付縣(市、區)土地開發項目建設成本和土地開發單位相關業務經費,不得用于一般工作經費。
第五條 根據國家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經批準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的縣(市、區)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繳納義務人),在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時,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耕地開墾費由繳納義務人在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或供地時繳納。沒有依照本辦法繳納耕地開墾費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建設用地報批或供地手續。使用市本級調劑指標的用地單位(含“三區”管委會),已繳交耕地開墾費用于支付調劑指標補償費的可以不重復繳交。
耕地開墾費的繳交標準:占用城市(含縣城)規劃區(含各級工業園、產業基地)內的,耕地開墾費按20元/平方米計征;城市規劃區外的,按15元/平方米計征。
耕地開墾費在用地報批時全額繳入市財政專戶。報批土地時,如未確定土地使用者,由縣(市、區)政府(含“三區”管委會)先行繳交,待供地時由縣級國土資源和財政部門再向土地使用者收取。
所收取的耕地開墾費市本級與縣(市、區)按2:8的比例分成,每年年底由市國土資源局提出縣(市、區)耕地開墾費返還意見,由市財政局審核后,一次性返還到縣(市、區)。(“三區”管委會等單位繳交的調劑指標補償費不再分成返還)省直管的豐城市耕地開墾費的收繳和使用參照本辦法自行落實,市本級不作調劑。
第六條 耕地開墾費不得減、緩、免交。建設單位應當將其作為建設用地成本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七條 縣(市、區)政府收取的耕地開墾費必須專款專用,專項管理,單獨核算,除財政和國土資源部門必需的業務經費外,全部用于耕地開墾和耕地保護工作,嚴禁擠占、挪用、截留。各縣(市、區)在收到市財政結算返還的耕地開墾費后應及時繳入當地國庫,納入預算管理。各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在每年編制下一年度部門預算的同時,要編制耕地開墾費收入支出預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按預算撥款計劃及項目進展情況撥付資金。耕地開墾費收繳工作所需的業務經費,由各地財政部門審核并納入部門預算。
第八條 縣(市、區)政府在耕地占補平衡指標庫存量能滿足當地兩年建設占用耕地占補平衡需求的情況下,經市政府同意可以對外進行交易,同時在下一年土地開發任務下達時,增加外調面積的開發任務。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買賣占補平衡指標。
第九條 各縣(市、區)政府要及時掌握當地占補平衡動態情況和旱改水增減情況,確保補充耕地項目及時立項、開工、驗收、報備入庫。要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確保土地開發的順利進行。
第十條 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財政局定期對耕地開墾項目實施以及耕地開墾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如有違紀違規行為的,將依紀依規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2016年市本級調劑縣(市、區)占補平衡指標的調劑方式、調劑比例及補償價格按本暫行辦法執行。2009年10月28日印發的《宜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宜春市調劑耕地占補平衡指標和耕地開墾費收繳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宜府發〔2009〕28號)同時作廢。
本暫行辦法在執行中出現的具體問題,由市國土資源局、市財政局負責協調解決并作好解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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