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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營改增政策系列問答
1.如果施工方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而開發商采用簡易計稅方法,是否可以開具11%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施工方采用簡易計稅方法(比如甲供工程),而開發商采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可否開具3%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施工方適用一般計稅方法,適用稅率11%,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開發商選擇簡易計稅方法銷售不動產,無論是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都不能抵扣。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施工方,只能開具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給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開發商作為進項抵扣憑證。
2.《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第46條規定,“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而《營改增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七)項第4點、第5點和第6點規定,建筑企業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的,應按規定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是否前者指的是經過稅務登記的分支機構就地獨立申報,不存在預征,也無須再回機構所在地申報,而后者是否指的是以總機構的名義在項目地稅務機關按項目報備的情形?
答:總機構和分支機構都屬于固定業戶,都應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這是有關納稅地點的一般性規定。建筑企業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是對建筑服務納稅地點的一種特殊稅收安排,無論總機構還是分支機構,只要存在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都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按規定預繳稅款。
3.建筑企業中的小規模納稅人若既有在機構所在地開票、又有在經營地開票,向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是否僅限于在機構所在地開的發票,在經營地開具的發票是否應向經營地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答: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可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專用發票,并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領取增值稅普通發票自行開具,無論是在異地發生應稅行為,還是在本地發生應稅行為,全部銷售收入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納稅申報,其中異地預繳的稅款可以抵減當期應納稅額,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4.建筑企業的分公司或項目部可以認定或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嗎?建筑企業總機構中標并簽訂施工合同,登記繳納增值稅又是分公司或項目部的話,是否違反了稅法的規定?
答:已辦理正式稅務登記的分支機構符合條件的,可申請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總機構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分支機構作為總機構在建筑服務發生地的分包商提供建筑服務,分別獨立計算繳納增值稅。
5.跨縣(市、區)的建安項目,經總公司授權并由分公司對外簽訂分包合同、材料合同等,其取得進項發票回機構所在地稅務機構時,由于公司名稱不一致,無法進項抵扣。建筑企業總公司如何才能抵扣分公司采購建筑物資取得的進項稅額?
答:總公司和分公司作為增值稅鏈條上的獨立納稅人,應當根據稅收法律法規,獨立核算和納稅申報,總公司與分公司的業務往來也應當獨立作價并開具發票,以分公司名義取得的進項抵扣憑證不能在總公司做進項抵扣。
6.若按總分機構分別申報納稅,由于資質要求,施工合同必須由總機構簽訂,分支機構開具的發票與總機構名稱不一致,也與合同不一致,導致分支機構銷項專票項目業主無法抵扣;同時,分支機構采購進項也只能以總機構名義索取,這樣,建筑業分支機構就無法納入增值稅征管范圍。由此,分支機構或者異地(含跨省)項目部是否需要辦理國稅登記,是臨時稅務登記還是項目報備?
答:稅收法規上的分包與建筑法規上的轉包并不一致,與施工資質沒有聯系。總機構是否在建筑服務發生地設立分支機構并辦理正式稅務登記作為一個獨立的增值稅納稅人,由納稅人自主決定;未設立分支機構的,可以持外管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辦理報驗登記,兩者在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上存在一定的區別。
7.建筑企業是否省內外所有建筑業務的發票(含普票和專票)都必須由總部開具?
答:原則上,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應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含普票和專票),小規模納稅人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能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可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