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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購買棚改服務管理辦法解讀

時間:2017-07-24 18:32:26 政策法規 我要投稿

南京市購買棚改服務管理辦法解讀

  第一條為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和效率,持續加大棚戶區改造力度,切實解決群眾住房困難,有效促進經濟增長,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財政部關于做好城市棚戶區改造相關工作的通知》(財綜〔2015〕57號)、《財政部民政部工商總局關于印發〈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財綜〔2014〕96號)、《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蘇政辦發〔2015〕13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購買棚改服務,是指通過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把棚戶區改造相關服務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和事業單位承擔,并由政府根據合同約定向其支付費用。

  第三條南京市行政轄區范圍內棚戶區改造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模式實施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市財政局承擔全市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指導、協調、監督和實施工作。

  各區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實施工作。

  市、區發展改革、審計、民政、工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涉及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政府購買棚改服務應遵循積極穩妥、有序實施,科學安排、注重實效,公開擇優、以事定費,改革創新、完善機制的原則。

  第六條市、區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要切實做好制定棚改年度建設計劃、明確棚改項目地塊等前期準備工作,建立行政審批快速通道,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對符合相關規定的項目,限期完成立項、規劃許可、土地使用、施工許可等審批手續,確保棚改服務事項如期實施。市、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采購中心)提供政府采購平臺支持,為棚改項目政府購買招標等相關工作開辟綠色通道,建立工作機制,確保相關流程的高效、便捷。

  第二章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第七條市(區)人民政府可授權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區住建局、房產局、征收辦)等棚戶區改造主管部門或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作為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購買主體)。購買主體獲授權后,按有關規定開展政府購買棚改服務。

  第八條承接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主體(以下簡稱承接主體),包括在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應劃入公益二類或轉為企業的事業單位,依法在工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

  鼓勵多種所有制企業作為實施主體承接棚改服務。納入銀監會融資平臺名單的原融資平臺公司可通過市場化改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市場化運營,在通過報紙等明確公告今后不再承擔政府融資職能的前提下,作為實施主體承接棚改服務。

  第九條承接主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和監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獨立、健全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資產管理制度;

  (四)具備提供服務所必需的設施、人員和專業技術能力;

  (五)具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六)前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記錄,通過年檢或按要求履行年度報告公示義務,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七)符合國家有關政事分開、政社分開、政企分開的要求;

  (八)法律、法規規定以及購買服務項目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承接主體的資質及具體條件,由購買主體根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結合購買棚改服務內容具體需求確定。

  第三章購買內容及指導目錄

  第十一條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內容為棚改征地拆遷服務、安置住房籌集(新建、改建、改造、購買、租賃等方式)、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安置住房小區用地紅線內配套的'道路、土地平整、綠化、供水、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等基礎設施;紅線外直接服務于安置小區居民的基礎設施)和棚改貨幣化安置服務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項目中配套建設的商品房以及經營性基礎設施。

  第十二條市財政局負責將棚戶區改造列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歸類在政府購買服務目錄內基本公共服務的住房保障項下“城市棚戶區改造”三級目錄。確定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政府職能轉變及公眾需求等情況及時進行動態調整。

  第四章購買方式及程序

  第十三條購買主體應當根據購買內容的供求特點、市場發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靈活、程序簡便、公開透明、競爭有序、結果評價的原則組織實施政府購買棚改服務。

  第十四條購買主體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競爭性磋商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

  與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相關的采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數額標準、采購方式審核、信息公開、質疑投訴等按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制度規定執行。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應報市財政局批準。

  第十五條購買主體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統籌考慮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根據政府采購管理要求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備案后開展采購活動。其中,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項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相關配套設施項目同時報市發改委備案。

  購買主體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購買內容、規模、對承接主體的資質要求和應提交的相關材料等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按規定程序確定承接主體后,購買主體應當與承接主體簽訂購買棚改服務合同(或協議,下同),并可根據服務項目的需求特點,采取購買、委托、租賃、特許經營、戰略合作等形式。

  合同應當明確購買棚改服務的內容、期限、數量、質量、價格等要求,以及資金結算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事項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七條購買主體應當加強購買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合同,及時了解掌握購買棚改項目實施進度,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規定和合同執行進度支付款項,并根據實際需求和合同規定積極幫助承接主體做好與相關政府部門、服務對象的溝通、協調。

  第十八條承接主體應當按合同履行提供服務的義務,認真組織實施服務項目,按時完成服務項目任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果,主動接受有關部門、服務對象及社會監督,嚴禁轉包行為。

  第十九條承接主體完成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后,購買主體應當及時組織對履約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并依據現行財政財務管理制度加強管理。

  第五章預算及財務管理

  第二十條棚改服務購買主體應依據制定的未來3-5年棚戶區改造規劃,擬定棚改年度實施計劃和改造規模。財政部門應當據此定期測算財政購買棚改服務的承受能力。

  第二十一條購買主體所屬的同級政府將購買棚改服務資金逐年列入財政預算。按購買棚改服務合同要求,及時、足額向提供棚改服務的實施主體支付。年初預算安排有缺口確需舉借政府債務彌補的區,可通過申請省人民政府代發地方政府債券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條購買主體應當充分發揮行業主管部門、行業組織和專業咨詢評估機構、專家等專業優勢,結合項目特點和相關經費預算,綜合物價、工資、稅費等因素,合理測算安排政府購買棚改服務所需支出。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在布置年度預算編制工作時,應當對購買棚改服務相關預算安排提出明確要求,在預算報表中制定專門的購買服務項目表。

  購買主體應當按要求填報購買棚改服務項目表,并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購買棚改服務項目同時反映在政府采購預算中,與部門預算一并報送財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門負責對購買主體填報的政府購買棚改服務項目表進行審核。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審核后的購買棚改服務項目表,隨部門預算批復一并下達給相關購買主體。購買主體應當按照財政部門下達的購買服務項目表,組織實施購買服務工作。

  第二十六條承接主體應當建立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臺賬,記錄相關文件、工作計劃方案、項目和資金批復、項目進展和資金支付、工作匯報總結、重大活動和其它有關資料信息,接受和配合相關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

  第二十七條承接主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財務規定,對購買服務的項目資金進行規范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加強自身監督,確保資金規范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承接主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報告制度,按要求向購買主體提供資金的使用情況、項目執行情況、成果總結等材料。

  第六章績效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建立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的要求,加強成本效益分析,推進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績效評價工作。

  財政部門應當推動建立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專業機構組成的綜合性評價機制,推進第三方評價,按照過程評價與結果評價、短期效果評價與長遠效果評價、社會效益評價與經濟效益評價相結合的原則,對購買服務項目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績效等進行考核評價。評價結果作為選擇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條市、區兩級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監督、審計,確保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資金規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對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以及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一條民政、工商及行業主管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將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行為信用記錄納入年檢(報)、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不斷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第三十二條購買主體應當加強棚改項目標準體系建設,科學設定服務需求和目標要求,建立服務項目定價體系和質量標準體系,合理編制規范性服務標準文本。

  第三十三條購買主體應當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對政府購買棚改服務的全過程監督,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將承接主體的承接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行為納入年檢(報)、評估、執法等監管體系。

  第三十四條購買主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以及預算公開的相關規定,公開政府購買棚改服務活動的相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除外。

  第三十五條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棚改服務行為信用記錄,對弄虛作假、冒領財政資金以及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承接主體,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并列入政府購買服務黑名單。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各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區政府購買棚改服務實施方案或細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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