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余省份明確社會撫養費標準2016
本月18日起,北京開始就本市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展開為期1月的征求意見。中新網記者梳理各地政策文件發現,目前,已有20余省份針對“超生”現象明確了社會撫養費標準。不少地區的標準與超生人群收入、職業等掛鉤,對于3胎以上的超生、重婚超生等,更是加大征收力度。
另據媒體報道,已有20余省份針對“超生”現象明確了社會撫養費標準。從2-3倍到3-10倍,各省標準不盡相同,不少地區的標準還與超生人群收入、職業等掛鉤,對于3胎以上的超生、重婚超生等,部分省份加大了征收力度。
三十多年前計劃生育政策剛剛執行的時候,很多人四處躲避,到執行力度不那么“堅決”的他鄉生產,形成了所謂的“超生游擊隊”。當前,各省份社會撫養費標準的巨大差異,或將再一次促使有多生育意向的'人群的非正常流動或滯留。
如果說計劃內和計劃外生育的孩子的差異,是短時段內歷史造成的無奈之舉的話,計劃外生育的孩子仍因社會撫養費而人為造成的“生而不平等”,則完全可以避免。
實際上,全面放開二孩政策后,國家衛計委報送國務院審查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條例(送審稿)》就擬統一標準、完善程序、確定范圍,并提出社會撫養費“設年實際收入最高三倍上限”的規定。然而,條例尚未出臺,各地的社會撫養費征收規則的修改卻先行完成。盡管在立法形式上,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的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規定,但多地在已經知悉《條例》修改條文和修改精神的前提下,卻紛紛搶先出臺高于或有別于《條例》精神的方案,不得不說其背后是利益使然。
多地對重婚超生加大處罰力度
梳理各地計生條例還可發現,各省對于重婚超生都采取了從重處罰。
按照福建的規定,違反計生條例規定生育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當事人違法行為被查出的上一年縣(市、區)城鎮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同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這其中,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而對于婚外生育一個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從重征收。
在江蘇,對于不符合計生條例規定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四倍繳納社會撫養費,但是對于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標準的六倍至九倍繳納社會撫養費。
不按規定生育子女,除了要承擔社會撫養費外,還有可能面臨被開除或紀律處分,特別是一些國家工作人員。
例如,廣西就明確,有不符合條例規定條件生育子女等行為的,不但要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開除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同時,違法生育被依法征收社會撫養費的,自處理決定履行完畢之日起七年內,不得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
云南也提出,違反條例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給予開除處分;屬企業職工的,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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