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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咸寧市出臺多項優惠政策助棚改
為了推進咸寧市城區棚戶區的改造工作,市政府辦日前印發了《關于加快推進咸寧城區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并明確規定,對棚改戶市民給予優惠補貼政策。
棚改戶有征收、購房補貼
棚戶區改造以貨幣化安置為主,原則上不再統一建設安置用房,實物安置主要通過市場化解決安置房源。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并按市場評估價格得到補償后,征收人根據工作進度和被征收人配合程度可以給予被征收人最高不超過征收房屋評估價20%的房屋征收補貼。
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12個月內通過棚改貨幣化房源超市購買我市城區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給予被征收人征收房屋評估價10%的購房優惠補貼。
多項稅收優惠政策并行
棚改項目被征收人利用征收補償金在房地產市場或政府搭建的房源超市重新購置住房時,當購房成交價不超過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金的,對新購房屋免征契稅;當購房成交價超過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金的,對超過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
對改造安置住房建設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資料、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或棚戶區改造合同(協議),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做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對經營管理單位回購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繼續作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稅。
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稅率計征契稅;購買超過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標準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稅率減半計征契稅。
個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貨幣補償并用于購買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進行房屋產權調換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關規定減免契稅。個人取得的征收補償款按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工礦棚戶區改造、林區棚戶區改造、墾區危房改造并同時符合一定條件的棚戶區改造支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房產超市”給房企實惠
棚改貨幣化安置住房房源超市,網上與實物并軌,線上與線下同步。該超市可提供優惠房源,其中的安置房源供棚改戶自由選擇購買。
開發企業將普通商品住房通過棚改房源超市出售給實行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的,按照財政部規定,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協議,按通過棚改房源超市實際出售普通商品住房的建筑面積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白蟻防治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新型墻體材料專項資金、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鎮公用事業附加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同時,按規定免收省級出臺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提供棚改貨幣化安置房源的企業和項目,優先享受市金融投資集團的“開發擔保貸”“棚改專項基金”“助建貸”“安居貸”等金融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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