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重慶農業農村發展用地政策解讀
近日,重慶市印發《關于用好農業農村發展用地政策促進農民增收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通過合理利用新增耕地,開發利用荒山、荒坡、荒溝、荒灘“四荒地”等措施,來盤活農村土地、房屋等資產資源,促進農民增收、農業增效、農村繁榮。
據了解,近年來,重慶市已累計培育種養大戶13.2萬戶,家庭農場1.45萬家,農民合作社2.75萬個,區縣以上農業龍頭企業達到3362家,社會化服務組織10600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增加對重慶市農業農村發展用地也提出了新的需求。在此基礎上,重慶市貫徹落實中央和國家有關部委系列文件精神,結合農業農村發展實際,匯集了中央和國家部委相關文件精神,并就部分原則性政策規定作了細化,由此形成該《意見》。
市農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意見》集成的主要政策,關鍵在于支持五類用地、盤活七大資源。所謂支持五類用地,即支持設施農業、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農業園區、林業、傳統村落和民居等五類用地。盤活七大資源,即盤活農村存量集體建設用地、閑置集體建設用地、零星分散建設用地、“四荒地”、新增耕地、林地、閑置農房等七大資源。
明確五類設施用地
《意見》規定,要切實保障生產設施用地,合理確定附屬設施用地,進一步明確配套設施用地規模。其中,《意見》對設施農業、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農業園區、林業、傳統村落和民居等五類用地政策進行了逐一明確。
■支持設施農業用地
農業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屬于農用地,實行“備案制”,不需辦理轉用審批手續,只報區縣(自治縣)國土房管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對于規模化種植業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5%以內,最多不超過10畝
規;笄蒺B殖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其中規;B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以內),最多不超過15畝
水產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最多不超過10畝
糧食生產500畝以內的,配套設施用地控制在3畝以內;超過500畝的,配套設施用地不超過10畝
鼓勵利用非耕地建設農業設施
■支持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設施用地——
1、對社會資本投資建設連片規模達到200畝以上的高標準基本農田、500畝以上的生態公益林,允許在符合村規劃、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不占用基本農田的前提下,在周邊使用不超過5畝的土地開展觀光和休閑度假旅游、加工流通等經營活動;
2、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優先安排渝東北生態涵養發展區和渝東南生態保護發展區發展鄉村旅游業。
■支持農業產業園區發展用地——
經批準建設的國家農業公園、市級以上現代農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農業高新區、鄉村旅游產業園區、農民工返鄉創業園設施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采取計劃指標、增減掛鉤等予以保障。
■支持林業用地——
森林經營者在保障林地、森林等資源環境不被破壞、符合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的前提下,可按不超過經營面積的1%修建林業配套設施,最多不超過50畝。
■支持保護傳統村落和傳統民居用地——
經市級名鎮名村主管部門和市文物主管部門核實并掛牌予以保護的傳統民居,需統一管理使用的,經主管部門確認,其所有權人可以按農村宅基地用地申報程序,在本區縣(自治縣)范圍內另申請一處宅基地建設自用住房。
盤活七大資源 深入挖掘農村用地潛力
要解決農業農村發展用地問題,既要把現有資源規劃利用好,又要千方百計拓展渠道!兑庖姟返牧咙c之一,就在于深入挖掘農業農村發展用地潛力,通過盤活農村存量集體建設用地、閑置集體建設用地、零星分散建設用地、“四荒地”、新增耕地、林地、閑置農房等七大資源,在增量上找出路。
農村存量集體建設用地利用——
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引入社會資本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發展鄉村旅游。
農村閑置集體建設用地利用——
1、對主城及區縣城周邊農村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支持通過入股、聯營等方式予以利用;
2、對偏遠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通過復墾為“地票”,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
3、鼓勵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規范的民主程序,協議有償回收閑置的宅基地、非本集體經濟組織因房屋繼承占用的閑置宅基地以及閑置鄉鎮企業用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管理利用。
零星、分散的集體建設用地利用——
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治規劃,在確保建設用地不增加、耕地數量不減少且質量有提高的前提下,可對村莊內零星、分散的集體建設用地進行布局調整,集中用于發展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
“四荒地”等資源利用——
1、支持開展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試點。對使用荒山、荒坡、荒灘、廢棄礦山及石漠化土地開發建設旅游項目,優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2、允許在不破壞耕作層的條件下,利用非耕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以及現狀合法、已用于規;、現代化農業生產的.配套設施用地,臨時用于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配套服務。
新增耕地利用——
對于集中連片整治規模達到200畝以上,且整治后有新增耕地的,允許按增量的7%且不超過5畝的土地用于農田配套設施建設。
林地資源利用——
退耕還林任務優先安排貧困區縣(自治縣)和貧困戶,大力發展經濟林。
農村閑置房屋利用——
1、在充分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流轉農村土地經營權開展農業生產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可按“房隨地轉”原則,實施租賃、流轉、轉包農村閑置房屋,其年限可與土地流轉同步;
2、鼓勵社會資本以代建、租賃等模式與農戶聯合實施住房改造;
3、開展扶貧民宿示范點建設;
4、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回購農村閑置房屋,發展休閑養老、觀光旅游,或用于改善貧困農戶住房條件;
5、鼓勵農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條件發展餐飲、住宿、購物、娛樂等鄉村旅游。
堅守政策底線
市政府明確要求,在實施《指導意見》過程中,要牢牢把握政策底線,堅守“三不能”和“五嚴禁”。
“三不能”——
1、不能改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性質;
2、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不能損害農民權益;
3、不能以旅游開發為名破壞生態環境。
“五嚴禁”——
1、嚴禁以農業設施為名進行房地產開發;
2、嚴禁在農地上建設或變相建設旅游度假村、高爾夫球場、別墅、私人會所等;
3、嚴禁在承包、租用的農地、林地上建設小產權房;
4、嚴禁在承包、租用的農地、林地上修建永久建筑物出租、出售;
5、嚴禁破壞、污染、圈占閑置耕地和損毀農田基礎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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