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積分落戶政策
1月22日,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服務中心下發重要通知:2017年第一期居住證積分1月23日開辦,截止日期為5月2日。
與此同時,市人力社保局、市發改委下發《市人力社保局市發展改革委關于明確積分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6〕126號),對申請單位和申請人關心的居住證積分的受理條件、積分確認、積分計算等問題進一步作了明確。該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2020年12月31日廢止。
《通知》具體內容如下:
市人力社保局市發展改革委關于明確積分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津人社局發〔2016〕126號
有關單位:
為規范居住證積分辦理,維護用人單位和積分申請人的正當權益,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15〕39號)、《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擬定的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配套實施細則的通知》(津政辦發〔2016〕3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積分申請由用人單位負責。用人單位是指:在津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注冊的各類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
二、用人單位名稱變更的,在申報積分申請時,應提供相關行政部門出具的企業變更名稱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積分申請由申請人現勞動關系所在用人單位進行申報,在該用人單位連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費滿一年以上。
一年以上是指,自申報當月的上月向前數十二個月,且期間無中斷、補繳、漏繳等情況。
四、社會保險積分按照繳費每滿一年,養老保險積4分、其他險種各積2分計算,五項保險每滿一年積12分;也可分險種單獨計分。申請人積分時社會保險繳費不足整年的,積分可按險種分值計算到月后再行累加。
五、個人繳費窗口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年限不予計算積分。積分申請人補繳的社會保險費不計算積分;但是年齡不超過35周歲,且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或技師以上職業技能等級的申請人,按規定補繳的社會保險費除外。補繳社會保險費計算積分的,上半年申請的以上年的12月31日為計算補繳截止時間,下半年申請的以當年6月30日為計算補繳截止時間。
六、年滿五十周歲的女性積分申請人,從事管理崗工作的,應提交勞動合同原件、用人單位的證明等相關材料。
七、積分申請人提交天津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以外的職業技能鑒定機構核發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應填寫《國家職業資格證申請復核表》,由天津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進行復核。復核形式由天津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確定。復核合格的,予以確認積分;未按規定參加復核或復核不合格的,不予確認積分。
八、積分申請人申請確認職業(工種)緊缺程度積分的,其經確認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上所標明的職業(工種)應當與當年人力社保部門公布的天津市《職業市場需求程度及培訓成本目錄》中的行業、職業(工種)名稱一致,且與所在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批準經營范圍、本人當前工作崗位職責相符。同時,本人需提供《崗位承諾書》,用人單位需提供《崗位證明書》、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等材料,經核實后,可按照相應的緊缺程度確認積分。未提供上述材料的,不予確認緊缺程度積分。
如受理申請之日尚未公布當年天津市《職業市場需求程度及培訓成本目錄》的,以上年度公布的目錄為準。
九、由國務院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自公布后的次期起不再計算積分。
十、積分申請人應按規定提交簡版個人信用報告。
十一、申請人提供書面材料有虛假情形的(包括各種證件證書、書面材料及相關內容),取消當期資格,不予積分。5年內再次申請積分,每條記錄扣減30分。
十二、積分聯辦系統自動生成的.積分于每年6月和12月通過市行政許可網上大廳公布。申請人對積分有異議的,可在公布期內,持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的《天津市居住證積分復核申報表》,向積分窗口提出復核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十三、積分申請人未在預約日或限定的時間內按規定提供必備材料的,不予受理積分申請;未提供加分項材料的,不予確認相應分值。
十四、積分申請人填注個人信息應完整、真實、準確。因填注信息不完整、真實、準確,造成積分申請不予受理或者積分不予確認的,由積分申請人承擔相應責任。
十五、積分申請申報時提交技術職稱證書、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獎勵證書等原件的,積分申請人(經辦人)應在入戶名單公示后6個月內,攜帶身份證、材料接收憑證,到原交件窗口取回相應材料。逾期不取回的,積分窗口不再承擔保管責任。
十六、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2020年12月31日廢止。
市人力社保局 市發展改革委
2016年12月27日
天津積分落戶辦理流程
1、申請申報。由居住證持有人自愿申請,經居住證持有人所在單位集中向設在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的市人力社保局窗口申辦積分手續。
2、受理申請。積分入戶申辦窗口接到申請后,將相關信息進行實時比對,核對無誤后予以受理,并向用人單位出具受理通知書。
3、審核打分。積分入戶申辦窗口受理申請后,用人單位將需要提交的材料分送至負責積分審核的各相關部門服務窗口。
4、匯總排名。用人單位將各部門出具的審核證明材料,提交積分入戶申辦窗口進行匯總。
5、積分公布。市人力社保局將積分情況以《入戶積分通知單》的形式反饋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由用人單位領取。
6、公布入戶名單。市人力社保局按照年度積分入戶指標和入戶申請人積分排名,于每年6月、12月公布積分入戶人員名單,并出具辦理天津市常住戶口的證明。
7、辦理入戶。列入積分入戶人員名單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辦理天津市常住戶口的申請。用人單位持市人力社保部門出具的辦理天津市常住戶口的證明,在6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入戶手續。
8、親屬隨遷。居住證持有人通過積分方式辦理本市常住戶口后,其配偶、子女、父母符合本市親屬投靠落戶政策規定的,可向公安機關另行申請辦理投靠親屬落戶。投靠落戶的隨遷子女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本市報名參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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