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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全文

時間:2017-11-09 13:17:39 政策法規 我要投稿

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全文2016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南寧市實際,制定本辦法。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全文2016

  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

  南寧鐵路系統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按照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逐月繳存的專項長期住房儲金。

  前款所稱在職職工是指在單位工作,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各類人員。包括有工作崗位,但由于學習、病傷及六個月以內產假等原因暫未工作,仍由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以及與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在崗職工,但外籍和來自港、澳、臺的職工,以及與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但已經離崗,單位不再支付工資的職工除外。

  第四條 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由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南寧鐵路局負責人和人民銀行駐本市分支機構、南寧市建設、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單位代表等人員組成,是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

  管委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人士擔任,經全體委員推舉產生。

  第五條 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執行管委會的決策、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運作。

  管理中心可以按照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管理中心與其分支機構實行統一的規章制度、進行統一核算。

  第二章 繳 存

  第六條 單位及其在職職工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職工個人繳存和所在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

  單位和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計入個人當期工資、薪金收入,依法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七條 管理中心應當委托管委會指定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

  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

  第八條 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單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經辦人身份證明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單位和職工登記的與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的信息發生變更的,單位或者職工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前述情況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

  第九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三十日內,持錄用職工的證明文件、職工身份證明和經辦人身份證明到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職工與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或者轉移手續。

  第十條 單位應當自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單位繳存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資金到賬后,管理中心應當按規定及時將相應資金分配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十一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按年結息,每年6月30日為計息日。

  第十二條 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單位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放工資之日起繳存住房公積金。外派、借調的職工,由與職工建立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單位負責繳存住房公積金,另有約定的,按約定繳存。

  第十三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職工工資扣除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后的余額,不得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可以適當降低,但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不變。

  第十四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新參加工作的職工為參加工作時確定的月工資,單位新調入職工為調入時調入單位確定的月工資。

  第十五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超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與國家、自治區規定的倍數的乘積。管理中心按照前款規定的繳存基數計算當年本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報管委會批準后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向社會公布執行。

  第十六條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由管委會根據本市實際擬訂,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照公布的繳存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七條 單位需要申請降低繳存比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無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的,應當經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并經管理中心審核,報管委會批準。

  第十八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按正常比例或者按規定時間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以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暫緩繳存住房公積金。降低后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

  (一)單位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十,單位當年經濟效益尚未好轉的;

  (二)經依法批準緩繳社會保險費的;

  (三)有其他特殊困難的。

  第十九條 單位降低繳存比例和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一年期滿后仍需要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手續。

  獲準降低繳存比例的單位經濟效益或者經濟狀況好轉后,應當恢復原繳存比例;獲準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經濟效益或者經濟狀況好轉后,應當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條 單位解散、撤銷的,其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應當補繳。

  單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時未補繳欠繳的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在合并、分立或者改制協議中明確補繳住房公積金的責任主體。

  企業依法宣告破產的,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列入第一清償順序。

  第二十一條 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按欠繳期間職工當年的工資基數計算。

  補繳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五,有條件的可以按欠繳相應年度的繳存比例執行。

  第三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二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租用住房租金超過家庭收入的百分之十五的;

  (四)國家、自治區規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本辦法所稱自住住房是指職工居住且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的住房,包括自建房、全額集資建房、合作建房、經濟適用住房、普通商品房等。

  第二十三條 提取住房公積金后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應當不低于100元。當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與歸集余額的比例高于百分之七十時,經管委會批準,管理中心可以適當提高職工提取后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繳存余額的保留額度,但保留的額度最高不得超過一年的繳存額。

  第二十四條 職工需要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向管理中心申請,并按要求提交有關材料。

  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準予提取的,應當將資金轉至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或者管理中心認可的其他賬戶,不得支付現金。不準予提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禁止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辦理銷戶手續:

  (一)離休、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到廣西住房公積金管理轄區外工作的;

  (四)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

  (五)與單位終止勞動、人事關系后兩年沒有建立新的勞動、人事關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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