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發展農業產業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管理辦法2016
第一條 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創新財政支農方式加快發展農業特色優勢產業的實施意見》(寧政發[2016]27 號)(以下簡稱《意見》),為鼓勵區內商業銀行加大對農業特色優勢產業發展信貸支持,規范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管理工作,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貸款風險補償基金是指自治區各級財政統籌整合安排的用于《意見》確定的對“1+4”產業(即優質糧食含馬鈴薯、蔬菜、草畜、枸杞、釀酒葡萄)采取貸款風險補償方式所需的資金。釀酒葡萄產業由自治區葡萄產業發展局統一組織實施,不執行此辦法。
第三條 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由自治區財政和各縣(市、區)財政共同出資設立。銀川市所轄縣(市、區),石嘴山市所轄縣區,吳忠市所轄利通區、青銅峽市,中衛市所轄沙坡頭區、中寧縣,自治區財政和縣(市、區)財政按照1:1的比例出資。除上述縣(市、區)外其他縣區,自治區財政和縣(市、區)財政按照7:3的比例出資。
第四條 貸款風險補償的范圍為:從事“1+4”產業生產經營,經行業主管部門推薦,銀行不通過融資擔保機構擔保直接給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提供的用于基礎設施、設備購置、市場營銷等方面的貸款逾期后,經按法定程序清償仍不能追償所形成的貸款損失,由財政按照和經辦銀行約定的比例給予銀行相應的補償。
第五條 經辦銀行由財政部門會同產業主管部門招標確定。經辦銀行須以不低于風險補償基金10倍的比例對符合條件的農業經營主體發放貸款。貸款利率上浮比例不得超過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30%。不得以保證金、咨詢費、評估費等任何形式提高或變相提高貸款成本。
第六條 貸款周期不超過2年,單戶貸款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第七條 貸款發放到位后,各縣(市、區)財政可將風險補償基金按照貸款實際發放金額的10%存入合作商業銀行,并與商業銀行簽署存款協議。
第八條 經辦銀行不得自行從風險補償基金賬戶中劃轉代償。貸款損失由各縣(市、區)財政、產業部門和經辦銀行共同認定,認定結果須向社會進行公示。對經確定為損失類的貸款本息,由各縣(市、區)風險補償基金和經辦銀行按照3:7的.比例分擔。單個銀行的單戶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只補償一次。
第九條 下列情形不得給予風險補償:
(一)未經過產業部門審核推薦的貸款;
(二)貸款實際使用用途不符合扶持環節;
第十條 風險補償基金已承擔并撥付風險損失補償的貸款,經催收歸還的,應按風險分擔比例及時返還各縣(市、區)財政。
第十一條 財政風險補償基金按照分擔比例實際支出超過50%時,縣(市、區)財政、行業主管部門和經辦銀行協商一致共同簽署終止協議,即經辦銀行停止辦理新的授信業務,直至債權債務清償結束,終止協議的履行,剩余風險補償金按原渠道退還各方。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負責風險補償基金的預算安排和資金撥付。行業主管部門負責風險補償對象的審核,是主要責任主體。自治區各級財政、農牧、林業管理部門應充分發揮各自職能作用,分工配合、各負其責,共同做好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管理工作。自治區財政廳牽頭組織對貸款風險補償基金的使用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行業主管部門要規范管理,加強監督檢查。對擠占、挪用、套取財政資金和違規操作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規定嚴肅查處。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金融工作局、中國人民銀行銀川中心支行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3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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