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網絡化妝品經營監(jiān)督管理辦法最新解讀2016
日前,廣東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在官網發(fā)布公告,向社會公開征求《廣東省網絡化妝品經營監(jiān)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的意見。辦法明確提出,從事網絡化妝品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而從事網絡化妝品經營的自然人,則要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并向平臺提供真實身份信息。
“微商”要接受監(jiān)管朋友圈也不例外
記者注意到,《辦法》適用范圍涉及廣東省內網絡化妝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通過第三方平臺或者自建的網站進行交易的化妝品經營者。值得注意的是,化妝品經營者包括了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這也意味著,即便是在自己朋友圈賣面膜的“微商”,也要受到《辦法》的監(jiān)管。
《辦法》第二章,對網絡化妝品經營者的義務作出了較為詳盡的規(guī)定。其中明確,從事網絡化妝品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從事網絡化妝品經營的自然人,應當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并向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供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
是否完成工商登記,當然也不是賣家自己隨便說了算。《辦法》規(guī)定,經營者要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開營業(yè)執(zhí)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yè)執(zhí)照的`電子鏈接標識。
電子購物憑證可作投訴依據
網上購買化妝品,產品來源、安全性如何無疑是消費者最關心的問題之一。
根據《辦法》,除了經營者要登記和公示信息,網上銷售的化妝品也必須有合法的身份。如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進口特殊用途化妝品、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應當取得國務院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核發(fā)的批準文號,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應當在省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并取得備案電子憑證。包括沒有檢驗檢疫證明的進口化妝品等六類化妝品,都是此次被明令禁止銷售的。
與此同時,《辦法》還對網上銷售化妝品的交易過程做了詳盡的規(guī)定。如網絡化妝品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消費者出具發(fā)票(紙質或電子發(fā)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化的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也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
六類禁止網售化妝品
(一)未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明文件的企業(yè)所生產的化妝品;
(二)無質量合格標記的化妝品;
(三)標簽、小包裝或者說明書不符合《化妝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條例》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化妝品;
(四)未取得批準文號的國產、進口特殊用途化妝品及未經備案登記的國產、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
(五)進口化妝品沒有檢驗檢疫證明的產品;
(六)超過使用期限的化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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