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臺市環境污染舉報獎勵暫行辦法2016(全文)
《邢臺市環境污染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于2013年10月15日出臺,以下是該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鼓勵公眾積極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彌補環境違法行為查處漏洞,全面改善和提升我市環境質量,根據《河北省環境污染舉報獎勵暫行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第三條 單位和個人發現邢臺市范圍內的環境違法行為,均可通過下列方式向邢臺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部門)進行舉報:
(一)撥打12369環境保護舉報熱線;
(二)通過信函、傳真、網絡;
(三)直接到市環保部門舉報;
(四)其他可以舉報的方式。
第四條 舉報人舉報時應提供被舉報單位和個人的名稱、地址、基本違法事實及照片、錄像、資料等相關證據;還應提供本人的真實姓名、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
市環保部門應對舉報人基本信息和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即時進行登記,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查實并反饋舉報人。市環保部門及工作人員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泄漏舉報人信息及舉報材料。
第五條 根據環境污染舉報案件的性質、內容,按照以下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一)舉報下列情況,經市環保部門調查情況屬實,給予舉報人500元至2000元獎勵:
1.鍋爐、爐窯等設備大氣污染物超標排放的;
2.存放煤炭、煤渣、沙石、灰土等物料,沒有采取防塵措施的;
3.未按規定做好建筑施工工地管理或未按規定進行拆遷作業,造成揚塵污染的;
4.焚燒秸稈、瀝青、橡膠、塑料、垃圾等物質,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
5.夜間施工、固定設備噪聲污染的;
6.各級政府已明令關閉、取締的污染企業,未經批準擅自恢復生產的。
(二)舉報下列情況,經市環保部門調查情況屬實,給予舉報人2000元至5000元獎勵:
1.重污染天氣條件下,未按規定實施停產限產的;
2.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未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擅自生產的;
3.擅自停用或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
4.廢水超標排放污染環境的;
5.將產生重污染或淘汰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的;
6.在邢臺市市區飲用水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內從事可能污染飲用水體活動的。
(三)舉報下列情況,經市環保部門調查情況屬實,給予舉報人5000元至10000元獎勵:
1.重大、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2.建設國家、省、市明令禁止建設的重污染項目的;
3.應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未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擅自生產的;
4.非法傾倒危險廢物或將危險廢物交由無資質的單位或個人處置以及無證收集、處置危險廢物的;
5.利用暗管、槽車、滲坑、滲井、高壓水泵或其他方式偷排偷放污染物的;
6.其他具有社會危害性、有重大影響的環境違法行為。
(四)舉報其他環境違法行為,經核查屬實的',視情況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六條 同一污染案件有多人舉報的,以市環保部門按照受理登記時間獎勵最先舉報人;同時或聯合舉報的獎金平均分配;舉報同一單位多個環境違法行為的,按額度最高的環境違法行為發放獎金,不累計獎勵金額。
第七條 舉報環境污染案件被查處后,違法企業再次發生環境違法行為的,可以繼續舉報,經查實后可再次獲得獎勵。
第八條 對舉報人的獎勵由市環保部門每月提出建議,經邢臺市環境舉報獎勵審查小組審核后組織發放。
第九條 對于符合本暫行辦法獎勵條件的舉報,市環保部門應及時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舉報人應當自接到領獎通知之日起30日內,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視為放棄。
第十條 以下情況不屬于獎勵范圍:
(一)舉報事實不清,對象不明,舉報人不協助調查人員取證或提供不出舉報查處所需信息的;
(二)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已被環保部門立案查處的;
(三)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已被新聞媒體曝光的;
(四)舉報的環境違法行為在被舉報單位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間內的;
(五)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污染防治設施不能正常運行和超標排放,但排污單位和個人已按要求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
(六)經環保部門批準調試或檢修污染防治設施,造成污染物排放不達標的;
(七)本市環保部門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舉報的。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經費由市環保部門報請邢臺市政府批準后,邢臺市財政局辦理資金撥付。經費從市長預備費列支。市環保部門應加強對舉報獎勵經費的管理,做到?顚S。
第十二條 市環保部門工作人員在舉報受理、查處過程中推諉拖延、通風報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舉報人個人信息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舉報人弄虛作假騙取獎勵資金的,一經查實,取消其獎勵資格;已經獎勵的,收回獎金,并移交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舉報人反映的環境污染問題屬于其他單位職責范圍的,市環保部門應及時移交相關單位查處,待相關部門將查處結果反饋市環保部門后,予以獎勵。
第十五條 市環保部門每月公布一次舉報查處情況,并在網站上公示。
第十六條 各縣(市、區)可參照本暫行辦法制定本區域的環境污染舉報獎勵辦法。
第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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