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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全文

時間:2022-07-31 12:26:47 政策法規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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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江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全文)

  從浙江省財政廳獲悉,為適應新形勢下糧食安全保障需要,浙江對原有的市縣糧食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規定進行大幅度修訂補充,制定出臺《浙江省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并自2017年2月1日起實施。

  新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相關部門的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職責,強化了市縣糧食風險基金籌措責任,對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范圍和資金撥付管理做出明確具體規定,加強了糧食風險基金的預決算管理,并增加了對違規行為的處理規定。

  根據規定,糧食風險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戶資金按單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計息。利息收入轉增糧食風險基金,不得挪作他用。糧食風險基金資金主要來源于地方自籌資金、上級補助資金、專戶利息和其他收入等。

  根據糧食風險基金管理的相關規定,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范圍主要包括地方儲備糧油利息和費用補貼,包括輪換差價虧損和輪換費用補貼等;如有節余,可用于超標糧食處置、糧油儲備庫建設和維修改造、糧食安全應急體系建設和糧食安全應急處置等。

  浙江省糧食風險基金由省、市、縣(市、區)三級糧食風險基金構成,是各級政府調控糧食市場、確保糧食安全的專項資金。

  附件:

  浙江省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省各級糧食風險基金管理,更好發揮糧食風險基金作用,增強各級政府糧食宏觀調控能力,保障我省糧食安全,根據《財政部 國家計委 糧食局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關于印發<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1〕691號)、《浙江省實施<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5號)和《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糧食風險基金決算管理的通知》(財建〔2012〕1010號)等文件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糧食風險基金由省、市、縣(市、區)三級糧食風險基金構成,是各級政府調控糧食市場、確保糧食安全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糧食風險基金的所有權屬同級人民政府。

  財政部門、糧食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各自職能負責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財政部門負責籌措糧食風險基金,制定和實施糧食風險基金支出政策,對糧食風險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和預決算管理。糧食部門參與制定糧食風險基金支出政策,協助編制糧食風險基金年度預算,按照相關規定對糧食風險基金具體支出項目進行初審。農業發展銀行負責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的銀行賬戶管理,根據財政撥款通知及時撥付糧食風險基金。

  第四條 市、縣(市、區)糧食風險基金的籌措、使用和管理納入糧食安全分級負責責任制考核。

  第二章 糧食風險基金的收入管理

  第五條 省本級和承擔省政府下達的地方糧食儲備任務的市、縣(市、區)都應設立糧食風險基金。

  第六條 浙江省糧食風險基金規模由財政部核定。市、縣(市、區)糧食風險基金規模由省財政廳核定。

  第七條 糧食風險基金實行專戶管理。各級財政必須在同級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同級沒有農業發展銀行的縣(市、區)可在所在設區市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糧食風險基金專戶,不得在其他銀行開戶。

  第八條 糧食風險基金專戶資金按單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計息,利息收入轉增糧食風險基金本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條 各級糧食風險基金由同級財政負責籌措。糧食風險基金資金來源主要包括地方自籌、上級補助和專戶利息收入等轉增糧食風險基金本金的其他收入。儲備糧油輪換順差收入可轉增糧食風險基金本金。

  地方自籌是糧食風險基金的主要資金來源,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各市、縣(市、區)每年自籌的糧食風險基金數應不低于省財政廳核定的規模數。其中核定規模數部分可以采取年初一次性到位或者按季均衡到位的方式,采取年初一次性到位的要在每年2月底前撥付到本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采取按季均衡到位的則要在每季度第二個月底之前撥付到本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

  上級補助是本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收到的上級財政通過糧食風險基金專戶撥付的糧食專項補助資金。

  第十條 當年結余的糧食風險基金,如數結轉到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十一條 糧食風險基金專戶上年結轉結余、當年利息收入和上級補助收入不得抵頂市、縣(市、區)每年應自籌的糧食風險基金數。

  第三章 糧食風險基金的支出管理

  第十二條 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范圍主要包括:

  1.地方儲備糧油利息和費用補貼,包括輪換差價虧損和輪換費用補貼;

  2.儲備訂單獎勵(價外補貼)等糧食直補;

  3.1998年6月1日以來的糧食政策性財務掛賬利息補貼;

  4.其他政策性糧油利息和費用補貼,包括經批準銷售產生的價差虧損補貼。

  第十三條 按上述規定用途使用后,糧食風險基金如有節余,可用于以下方面:

  1.消化糧食財務掛賬;

  2.超標糧食處置;

  3.糧油儲備庫建設和維修改造;

  4.糧食質檢能力建設;

  5.糧食安全應急體系建設和糧食安全應急處置;

  6.糧食產銷合作;

  7.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確保糧食安全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條 各級糧食風險基金必須重點確保本級儲備糧油所需的利息和費用補貼,不得列支非糧食方面的開支。

  第十五條 糧食風險基金必須通過專戶撥付,并要有相應文件作為撥付依據。

  第十六條 對下級糧食風險基金補助、委托收購訂單獎勵等撥付下級的糧食風險基金支出,由財政部門根據相關規定制發資金撥付文件,根據資金撥付文件開具撥款憑證,農業發展銀行根據資金撥付文件和撥款憑證將資金撥付到有關下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

  第十七條 地方儲備糧油利息和費用補貼等涉及企業單位的糧食風險基金支出,由企業單位提出補貼申請,糧食部門根據有關補貼政策進行審核并提出撥款建議,財政部門復核后會同糧食部門制發資金撥付文件,根據資金撥付文件開具撥款憑證,農業發展銀行根據資金撥付文件和撥款憑證將資金撥付到有關企業單位。一次審定、分次撥付的補貼項目可制發一個資金撥付文件,并在文件中明確分次撥付的時間和金額,作為多次撥付的文件依據。

  第十八條 地方儲備糧油利息和費用補貼原則上應按季預撥,并于每季度最后一個月的15日之前撥付到位。若采取半年預撥等其他撥付方式的,應確保資金撥付進度不低于按季撥付的序時進度。

  第十九條 儲備訂單獎勵(價外補貼)等糧食直補,由糧食等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政策提出撥款建議,財政部門審核后會同相關部門制發資金撥付文件,根據資金撥付文件開具撥款憑證,農業發展銀行根據資金撥付文件和撥款憑證將資金撥付到一卡通開卡金融機構等補貼資金代發單位,由后者根據有關補貼發放規定將資金撥付到補貼對象一卡通上。

  第二十條 農業發展銀行收到財政部門出具的資金撥付文件和撥款憑證后在3個工作日內撥付資金。因故不能按時撥款的,應及時通知財政部門,并解釋原因,同時積極采取措施確保盡快撥款。如發現補貼資金不符合規定的用途或與資金撥付文件的規定不一致,應暫緩劃撥資金,并自接到資金撥付文件和撥款憑證的次日通知財政部門,后者須盡快查明原因并告知農業發展銀行,如有錯誤則重新辦理撥付手續。撥付資金后,農業發展銀行應及時將回執通知財政部門。如發現財政部門挪用或違規使用糧食風險基金,要及時報告農業發展銀行浙江省分行和省財政廳。

  第二十一條 糧食風險基金撥付到企業后,按政策規定應由企業享受的補貼資金,由企業用于經營和發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抽回。

  第四章 糧食風險基金的預決算管理

  第二十二條 糧食風險基金實行預決算管理。每年下半年,各級財政部門應結合本級預算編制工作,統籌安排糧食安全保障資金,會同糧食部門編制下一年度本級糧食風險基金預算。待預算年度開始后,按預算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條 每月初,農業發展銀行應向財政部門提供糧食風險基金專戶月明細對賬單,縣級財政部門應編報本級糧食風險基金月報,經與開戶農業發展銀行對賬單核對無誤后上報設區市財政部門,設區市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上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審核匯總后上報財政部。

  第二十四條 年度終了后,縣級財政部門應編報本級糧食風險基金決算報表,經同級糧食部門和開戶農業發展銀行審核簽章后上報設區市財政部門,并抄報設區市糧食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設區市財政部門審核匯總本級和所轄縣(市、區)決算報表,經同級糧食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審核簽章后報省財政廳,并抄報省糧食局和農業發展銀行浙江省分行。省財政廳審核匯總全省決算報表,經省糧食局和農業發展銀行浙江省分行審核簽章后報財政部。

  第五章 違規處理

  第二十五條 省財政廳按年考核各市、縣(市、區)自籌糧食風險基金到位情況,對未按核定規模數籌措糧食風險基金的市、縣(市、區),將相應扣減下一年度糧食風險基金補助。

  第二十六條 對從糧食風險基金列支非糧食方面開支的市、縣(市、區),省財政廳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并相應扣減下一年度糧食風險基金補助。

  第二十七條 對不按規定報送糧食風險基金月報和年度決算報表的市、縣(市、區),省財政廳將予以通報。

  第二十八條 對以任何借口將企業應享受的糧食風險基金補貼抽回或挪用的單位或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如因農業發展銀行匯撥不及時造成補貼資金不能按時到位的,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浙江省分行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條 其他違規行為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糧食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浙江省分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寧波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原由省財政廳制定的《市縣糧食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規定》(浙財商字〔2001〕15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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