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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巴縣縣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激勵企事業單位建立實施卓越績效經營管理模式,不斷提高我縣質量整體水平,建設質量強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陜西省質量管理獎管理辦法》和《漢中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長質量獎是縣政府設立的質量管理最高榮譽,主要授予本縣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施先進質量管理模式,在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的農業、工業、建筑業、商貿流通服務企業(含提供公共服務的非政府機構)。
第三條 縣長質量獎評審遵循高標準、嚴要求、好中選優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采取企業自愿申報、專家評審、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的程序進行評審。
第四條 縣長質量獎每兩年評審一次。原則上每次評選企業不超過2家,可空缺。
第五條 縣長質量獎的評定不收取任何費用,其評定和日常工作經費列入當年財政預算。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鎮巴縣質量強縣工作推進委員會(以下簡稱縣質量推進委)是縣長質量獎的評審領導機構,負責對縣長質量獎評審工作的領導、協調和監督工作。適時公布縣長質量獎的申報起始日期及相關工作安排。
第七條 縣質量強縣工作推進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縣質量推進辦)是縣質量推進委的辦事機構,負責縣長質量獎評審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制(修)定《鎮巴縣縣長質量獎評審細則》等相關管理制度;
(二)組建鎮巴縣縣長質量獎評審專家委員會開展評審工作,組建評審專家庫,并對評審專家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三)受理縣長質量獎的申請,并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核查初審,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
(四)對決定受理的申報單位提請專家委員會開展評審;
(五)向縣質量推進委報告縣長質量獎的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企業名單并向社會公示;
(六)宣傳、推廣獲獎企業的先進經驗和事跡;
(七)監督獲獎單位的質量管理行為。
第八條 縣長質量獎評審專家庫成員主要由政府機關、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等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專家庫成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熟悉國家有關質量、經濟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具有5年以上的質量管理、專業技術工作經歷和實踐經驗,一般應具備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三)接受過質量管理相關知識的系統培訓,掌握質量管理新知識和方法,掌握經營管理的有關知識;
(四)掌握《鎮巴縣縣長質量獎評價標準》的評審方法和技能,具有綜合分析、獨立判斷和溝通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認真履行評審專家職責,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公正嚴明。
第九條 縣質量推進辦對縣長質量獎評審專家庫成員開展培訓,經考核,對符合第八條規定條件的評審專家,頒發證書。
第十條 縣長質量獎評審時,應充分發揮行業部門(協會)、技術機構、社會團體、中介機構和新聞媒體的作用,并采取有效方式,廣泛征求群眾意見。
第三章 申報和評選
第十一條 申報縣長質量獎的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所在地在鎮巴縣行政區域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連續正常生產經營2年以上;
(二)應取得國家規定的相關證照;
(三)應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
(四)建立了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其它管理體系并通過相關認證;
(五)近2年來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和質量水平處于省內或同行業領先地位;
(六)具有良好的質量、資信、合同等誠信信譽和社會聲譽,模范履行社會責任,無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七)近2年來納稅人信用等級評定不低于B級,未列入全省稅收黑名單;
獲得名牌產品的企業、實施或參照卓越績效管理模式進行質量管理的企業予以優先考慮。
第十二條 鎮巴縣縣長質量獎參照《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國家標準(GB/T19580)的評價要求,對企業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測量、分析與改進及經營結果等七個方面進行評價,評價標準分值及具體方法采用《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國家標準(GB/Z19579-2012),標準總分為1000分。按實際得分由高及低排序,企業取前5名作為當年縣長質量獎候選對象。
第十三條 縣長質量獎的評選程序包括發布信息、企業申報、資料評審、現場評審、綜合評選、社會公示、縣長審批、頒獎表彰等環節。
(一)發布信息。縣質量推進辦在相關媒體公告縣長質量獎的申報通知。
(二)企業申報。符合縣長質量獎申報條件的企業應根據申報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向縣質量推進辦提交下列書面材料:1.加蓋單位印章的書面申請;2.鎮巴縣縣長質量獎申報表;3.卓越績效自我評價報告;4.有關證明材料。
《鎮巴縣縣長質量獎申報表》由縣質量推進辦制訂,申請企業應經所在地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縣級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之一簽署推薦意見后,報送縣質量推進辦。
(三)資料評審。縣質量推進辦對申報企業的基本條件、推薦意見和申報材料進行嚴格審查把關,通過審查的,進入現場評審名單。
(四)現場評審。縣質量推進辦根據進入現場評審企業名單,成立評審專家組,參照《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國家標準對申報企業進行現場評審打分,并形成書面評審報告。
(五)綜合評選。縣質量推進委對評審專家組提交的書面評審報告進行審查復核和綜合分析研判,提名入圍縣長質量獎企業名單并報縣政府審核。
(六)社會公示及審批。縣質量推進辦對通過縣政府審核的擬授予縣長質量獎的企業在鎮巴縣電視臺、縣政府網站等新聞媒體向全社會公示,公示期15天。社會公示期滿如無異議,正式報請縣政府審簽批準,并由縣政府發布公告。
(七)頒獎表彰。在縣政府召開的年度質量工作大會上,對獲得縣長質量獎的企業給予表彰獎勵。由縣長頒發“鎮巴縣縣長質量獎”獎杯、證書和獎金。
第四章 獎 勵
第十四條 縣政府對獲得縣長質量獎的企業一次性獎勵人民幣10萬元,并頒發獎杯和證書。獎勵經費由縣財政統一安排。
第十五條 我縣技術改造等項目資金優先考慮縣長質量獎獲獎企業。發改、經貿、經合、市監部門要為獲獎企業提供綠色通道服務。各金融機構為獲獎企業優先提供資金貸款。我縣質量檢測、計量檢定、標準化、認證監管等機構為縣長質量獎獲獎企業提供快捷服務,免費提供技術標準查詢。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獲獎企業應制定提高質量水平和競爭力的新目標,不斷應用質量管理的新理論、新理念、新方法,創造出具有本企業特色的質量管理實踐經驗。
第十七條 獲獎企業應履行向社會公開和推廣先進經驗和方法的義務。縣質量推進辦應會同縣級有關主管部門、各行業協會,通過新聞媒體,宣傳、推廣獲獎企業的先進經驗、成果和方法,帶動全縣質量總體水平提升。
第十八條 縣長質量獎證書由鎮巴縣人民政府頒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證書,違者追究法律責任。獲獎企業在宣傳活動中提及鎮巴縣質量管理獎榮譽的,必須注明獲獎年度。
第十九條 縣長質量獎有效期為5年,獲獎企業在有效期內不得再度申報。超過有效期的可提出復評申請,通過復評的,只頒發獎杯和證書。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不得申報縣長質量獎;獲獎企業經縣質量推進委核實,報請縣政府審批后,撤銷其縣長質量獎榮譽稱號,收回獎杯、證書及獎金,并在媒體上予以公布。
(一)申報企業弄虛作假,或以不正當手段騙取縣長質量獎的;
(二)在各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產品出現嚴重質量問題的;
(三)發生重大質量、環境、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四)質量水平明顯下降,有較大質量責任投訴,用戶對質量問題反映強烈的;
(五)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且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二十一條 縣長質量獎審定工作的相關機構和人員應保守申報企業的商業秘密,公正廉潔。對違反規定的機構和人員,取消其評審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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