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電子營業執照管理暫行辦法出臺
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進一步推動工商登記便利化,廣州市工商局起草了《廣州市電子營業執照管理暫行辦法》(下簡稱《辦法》)并向社會征求意見。《辦法》鼓勵在社會公共服務、電子商務等領域使用電子營業執照。
廣州市行政區域內電子營業執照的申領、發放、使用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據介紹,廣州市電子營業執照有公示版和私鑰版兩種格式。公示版電子營業執照由登記機關核發商事主體紙質營業執照后,與市統一身份認證平臺對接,在廣州工商紅盾網公示,用于商事主體身份驗證、辦理其他政府事務及社會公眾查詢其營業執照信息。
私鑰版電子營業執照有標準卡和帶有金融支付功能的聯名卡兩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商事主體自愿申請免費發放,用于商事主體身份驗證、電子簽名、信息加密、時間戳等。
《辦法》指出,網上申請變更商事主體名稱、網上申辦工商注冊登記業務、網上身份認證、電子簽章、網上亮照等電子政務活動中,需要解決身份認證、授權管理、責任認定的,應按照國家和該市有關規定使用電子營業執照。
《辦法》也鼓勵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利用網絡開展的金融服務和檔案、會計、審計等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利用網絡開展的社會公共服務按照有關規定使用電子營業執照。值得一提的是,設立各類網絡交易平臺、信息服務平臺和娛樂平臺等電商活動也鼓勵使用電子營業執照。
事實上,去年11月開始廣州市在全國范圍內率先實現公示版電子營業執照應用突破——已辦理公示版電子營業執照的企業到中國銀行廣州地區任一網點辦理賬戶開設、變更等業務,不再需要提供紙質營業執照。廣州工商局把許可、審批、行業準入信息等在電子營業執照載入,實現對銀行信息的開放,進一步推動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
廣州市工商局電子營業執照管理暫行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電子營業執照的登記、使用和管理,維護商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信息安全,提高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電子認證服務密碼管理辦法》、《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電子營業執照,是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以國家工商總局為全國統一信任源點,按照全國統一標準頒發的載有市場主體登記信息的法律電子證件,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子營業執照的申領、發放、使用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四條 本市電子營業執照有公示版和私鑰版兩種格式。
公示版電子營業執照由登記機關核發商事主體紙質營業執照后,與市統一身份認證平臺對接,在廣州工商紅盾網公示,用于商事主體身份驗證、辦理其他政府事務及社會公眾查詢其營業執照信息。
私鑰版電子營業執照有標準卡和帶有金融支付功能的聯名卡兩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商事主體自愿申請免費發放,用于商事主體身份驗證、電子簽名、信息加密、時間戳等。
標準卡是指集成了電子營業執照基礎應用及工商基本登記信息的私鑰版執照;聯名卡是在此基礎上集成了銀行支付功能、電子商務等應用功能的私鑰版電子營業執照。
第五條 本局負責本市電子營業執照信息系統的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公示版電子營業執照公示,及私鑰版電子營業執照標準卡(以下簡稱標準卡)的申領受理、制作和發放,協調電子營業執照的應用,組織實施本辦法。
有關商業銀行受本局委托,負責本市帶有金融支付功能的私鑰版電子營業執照聯名卡(以下簡稱聯名卡)的申請受理、制作和發放、以及服務網點的管理工作,并就卡的應用提供業務指導。
第二章 電子營業執照的使用
第六條 商事主體在下列電子政務活動中,需要解決身份認證、授權管理、責任認定的,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使用電子營業執照:
(一)網上申請變更商事主體名稱、網上申辦工商注冊登記業務等;
(二)網上身份認證、電子簽章、網上亮照等;
(三)網上申報企業信用信息公示(提交年報或即時報送材料)等社會管理活動;
(四)網上政府采購、招投標等;
(五)其他利用網絡開展的電子政務。
第七條 在下列社會公共服務活動中,需要解決身份認證、授權管理、責任認定的,鼓勵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使用電子營業執照:
(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利用網絡開展的社會公共服務;
(二)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利用網絡開展的金融服務;
(三)檔案、會計、審計等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利用網絡開展的社會公共服務;
(四)其他利用網絡開展的社會公共服務。
第八條 商事主體在下列電子商務活動中,需要解決身份認證、授權管理、責任認定的,鼓勵使用電子營業執照:
(一)設立各類網絡交易平臺、信息服務平臺和娛樂平臺的;
(二)電子商務活動中交易各方認為需要使用電子營業執照的;
(三)其他利用網絡開展的電子商務。
第九條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金融機構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法使用電子營業執照信息,未經商事主體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條 電子營業執照的制作、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的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十一條 私鑰版電子營業執照記錄的商事主體信息包括視讀信息和機讀信息。
私鑰版電子營業執照的視讀信息包括商事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私鑰版電子營業執照的機讀信息包括商事主體基本信息。
私鑰版電子營業執照在應用領域的相關管理和應用信息統一記錄于電子營業執照管理平臺。
第十二條 私鑰版電子營業執照僅限持照商事主體使用。
持照商事主體應當妥善保管私鑰版電子營業執照及其密碼。
第十三條 商事主體可通過廣州市工商局紅盾網(www.gzaic.gov.cn)查詢電子執照信息和相關業務部門提供的.其他信息。
商事主體認為上述信息不準確的,可以依照政府信息公開的相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向核發標準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相關金融機構申請更正。
第十四條 私鑰版電子營業執照有效期與商事主體營業期限一致。
第三章 私鑰版電子營業執照的申領、掛失、補領、更換、停卡和注銷
第十五條 每戶商事主體可申領一張私鑰版電子營業執照。
第十六條 申請使用標準卡的,在廣州市工商局紅盾網下載申領電子營業執照申請書,查詢提交材料規范,通過紅盾網或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大廳遞交申請材料。經審查符合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標準卡。
申請使用聯名卡的,在廣州市工商局紅盾網下載申領電子營業執照申請書,查詢提交材料規范,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的銀行網點遞交申請材料。經審查符合規定的,由銀行網點代發聯名經審查符合規定的,由銀行網點代發聯名卡。
第十七條 首次申領私鑰版電子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受理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核發標準卡;銀行網點在受理申請后30個工作日內代發聯名卡。
第十八條 遺失私鑰版電子營業執照的,應當持紙質營業執照副本、授權委托書和掛失申請書,到核發私鑰版電子營業執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大廳或銀行網點辦理掛失手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銀行網點受理掛失申請后,通過注冊登記系統或銀行業務系統,當場予以辦理凍結手續。
第十九條 辦理解除私鑰版電子營業執照掛失的,應當持電子營業執照、授權委托書和解除掛失申請書,到辦理掛失手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大廳或銀行網點辦理解除手續。
第二十條 私鑰版電子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毀壞的,在本市省級或市級報刊刊登申明作廢公告后,可申請補領。
對于申請補領標準卡的,申請人應當在廣州市工商局紅盾網查詢提交材料規范,下載申請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大廳發照窗遞交材料。經審查符合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注冊登記系統辦理原卡停卡手續后,當場予以補發新標準卡。
對于補領聯名卡的,申請人應當在廣州市工商局紅盾網查詢提交材料規范,下載申請書,到銀行網點遞交申請材料。經審查符合申請規定的,銀行網點工作人員在銀行系統和注冊登記系統辦理原卡停卡手續后,于 工作日內予以代發新的聯名卡。
第二十一條 將標準卡電子營業執照更換為聯名卡的,申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大廳發照窗遞交申請停用標準卡材料,交回標準卡電子營業執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注冊登記系統辦理停卡手續后,將停卡通知交給申請人。申請人再到銀行網點申請辦理核發聯名卡電子營業執照手續,經審查符合規定的,該銀行網點于 工作日內予以代發新的聯名卡。
將聯名卡更換為標準卡的,申請人到原發卡銀行網點遞交停卡申請材料,交回聯名卡,銀行網點工作人員在銀行系統和注冊登記系統辦理停卡手續后,將停卡通知交給申請人。申請人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大廳發照窗遞交申請換領標準卡材料,經審查符合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當場予以核發標準卡。
更換聯名卡發卡銀行的,申請人到原發卡銀行網點申請注銷原聯名卡,原發卡銀行網點工作人員在銀行系統和注冊登記系統辦理停卡手續后,將停卡通知交給申請人,申請人再向其他銀行網點申領新的聯名卡,經審查符合規定的,該銀行網點于 工作日內予以代發新的聯名卡。
第二十二條 營業執照記載信息發生變更或需要修改、重置電子營業執照密碼的,通過以下方式辦理:
(一)登錄廣州市工商局紅盾網電子執照系統;
(二)使用登記機關注冊登記大廳的自助服務終端。
第二十三條 商事主體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作出注銷登記時,一并予以辦理注銷其電子營業執照手續。
電子營業執照注銷后,營業執照功能自動失效,但聯名卡電子營業執照的金融支付功能仍有效。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私鑰版電子營業執照持有人應當妥善保管電子營業執照及其密鑰,未經明確授權,不得隨意轉借他人使用。
第二十五條 冒領、冒用、盜用他人電子營業執照的,依法追究其違法責任。
偽造、變賣私鑰版電子營業執照的,使用或者買賣私鑰版電子營業執照的,追究其違法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電子營業執照持有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商用密碼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追究其違法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銀行網點、相關業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電子營業執照發放以及日常監督管理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按照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 月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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