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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原版

時間:2024-10-13 21:51:15 嘉璇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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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原版)

  細則也稱實施細則,是有關機關或部門為使下級機關或人員更好地貫徹執行某一法令、條例和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對其所做的詳細的、具體的解釋和補充。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原版),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原版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

  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鼓勵物業管理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二)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五)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六)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四)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五)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

  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根據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住宅套數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一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業主大會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五)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第十三、條、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

  第十七、條、業主公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業主公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八、條、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十九、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二十、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業主臨時公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業主臨時公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業主臨時公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二十四條、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二十七條、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十八條、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第二十九條、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四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二條、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三十五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三十六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第三十八條、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條、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第四十一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二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四十五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四十六條、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管理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管理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管理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八條、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業主公約的有關規定。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業主公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五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一條、業主、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物業管理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五十二條、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五十三條、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第五十四條、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五條、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六條、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管理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管理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管理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托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管理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八條、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條、本條、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原版 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構建黨建引領社區治理框架下的物業管理體系,建設和諧宜居社區,規范物業管理,維護物業管理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宅物業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非住宅物業管理參照執行。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自行管理或者共同決定委托物業服務人的形式,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專業單位和其他物業管理人。

  第三條 本市物業管理納入社區治理體系,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居民自治、多方參與、協商共建、科技支撐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社區黨組織領導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物業服務人等共同參與的治理架構。

  推動在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中建立黨組織,發揮黨建引領作用。

  第四條 物業管理相關主體應當遵守權責一致、質價相符、公平公開的物業服務市場規則,維護享受物業服務并依法付費的市場秩序,優化市場環境。

  支持社會資本參與老舊小區綜合整治和物業管理。

  第五條 本市支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重大事項及有關共有部分利用和管理等事項。

  第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贫ū臼形飿I管理相關政策并組織實施;

 。ǘ┲笇Ш捅O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開展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ㄈ┲笇Ш捅O督本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ㄋ模┙⒔∪珮I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委員培訓制度;

 。ㄎ澹┲贫ㄅR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物業服務合同等示范文本和相關標準;

  (六)建立全市統一的物業管理信用信息、業主電子共同決策等信息系統;

  (七)指導行業協會制定和實施自律性規范;

 。ò耍⿲嵤┪飿I管理方面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瀼貓绦形飿I管理相關政策和制度;

  (二)監督管理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

 。ㄈ┲笇、監督轄區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ㄋ模┙M織對轄區內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委員開展培訓;

  (五)指導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實施與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鋵嵨飿I管理方面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發展改革、民政、財政、規劃自然資源、城市管理、水務、市場監管、園林綠化、人防等相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物業管理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物業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物業管理綜合協調工作機制,組織轄區內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和單位,統籌推進轄區內物業管理各項工作,協調解決轄區內物業管理重大問題。

  第八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協調、指導本轄區內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換屆、物業管理委員會組建,并辦理相關備案手續;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撤銷其作出的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決定;參加物業承接查驗,指導監督轄區內物業管理項目的移交和接管,指導、協調物業服務人依法履行義務,調處物業管理糾紛,統籌協調、監督管理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開展具體工作,建立黨建引領下的物業管理協商共治機制;有權就業主反映的物業管理事項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進行詢問,引導規范運作;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人依法履行義務,調解物業管理糾紛。

  第九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執法事項清單,依法行使行政執法權,建立綜合執法工作機制,加強對住宅小區內違法行為的巡查、檢查和處理。

  第十條 突發事件應對期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各項應急措施;指導物業服務人開展相應級別的應對工作,并給予物資和資金支持。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要求服從政府統一指揮,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積極配合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依法落實應急預案和各項應急措施。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法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第十二條 本市支持物業管理、專業評估機構等行業協會依法制定和組織實施自律性規范,實行自律管理,編制團體標準、調解行業糾紛,組織業務培訓,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支持、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加入行業協會。

  第十三條 本市支持法律、會計、工程、評估、咨詢等專業服務機構和人員參與物業管理和服務活動,為物業管理相關主體提供公正、專業的咨詢、培訓、評價、檢驗、監督和審計等服務。支持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參與物業服務活動。

  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人因物業管理事項需要法律咨詢的,可以向公共法律服務機構咨詢;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可以依法申請法律援助。

  第十四條 本市建立健全人民調解、行業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構成的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化解物業管理糾紛。

  第二章 物業管理區域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綜合考慮建設用地宗地范圍、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和類型、社區建設等因素,以利于服務便利、資源共享、協商議事。

  規劃城市道路、城市公共綠地、城市河道等公共區域不得劃入物業管理區域。

  第十六條 新開發建設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前,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就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提出意見,納入區域規劃綜合實施方案、土地出讓合同或者劃撥文件,并向社會公布。

  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示核定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十七條 已投入使用、尚未劃分物業管理區域或者劃分的物業管理區域確需調整的,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會同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等部門,結合物業管理實際需要,征求業主意見后確定物業管理區域并公告。

  第十八條 新開發建設項目,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應當配建獨立且相對集中的物業服務用房,滿足物業管理設施設備、辦公及值班需求,具體面積按照本市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指標執行。物業服務用房的面積、位置應當在規劃許可證、房屋買賣合同中載明。

  已投入使用但是未配建物業服務用房的,建設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通過提供其他用房、等值的資金等多種方式提供;建設單位和產權單位已不存在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統籌研究解決。

  第三章 前期物業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承擔前期物業服務責任。建設單位銷售房屋前,應當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人,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就前期物業服務是否收費、服務內容以及收費標準進行約定,約定的內容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附件或者直接納入房屋買賣合同。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年,具體期限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期限屆滿前三個月,由業主共同決定是否繼續使用前期物業服務人。期限屆滿,業主與新物業服務人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前,前期物業服務人繼續提供服務;期限未滿或者未約定前期物業服務期限,業主與新物業服務人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與前期物業服務人應當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下,共同確認物業管理區域,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確認現場查驗結果,形成查驗記錄,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并向業主公開查驗的結果。

  承接查驗協議應當對物業承接查驗基本情況、存在問題、解決方法及其時限、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作出約定。對于承接查驗發現的問題,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十日內予以整改,或者委托前期物業服務人整改。

  未經業主同意,建設單位不得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第二十一條 在辦理物業承接查驗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前期物業服務人移交下列資料:

  (一)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相關文件;

 。ǘ┛⒐た偲矫鎴D,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的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ㄈ┰O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ㄋ模┪飿I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ㄎ澹┪飿I管理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已投入使用,上述資料未移交的,應當移交;資料不全的,應當補齊。

  第二十二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費,由業主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承擔;房屋買賣合同未約定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銷售物業前,應當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并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并發布臨時管理規約的示范文本。

  第二十四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前六個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業主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或者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就物業管理事項進行表決。

  第四章 業主、業主組織和物業管理委員會

  第一節 業主和業主大會

  第二十五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公房尚未出售的,產權單位是業主;已出售的,購房人是業主。

  本條例所稱業主還包括:

 。ㄒ唬┥形吹怯浫〉盟袡,但是基于買賣、贈與、拆遷補償等旨在轉移所有權的行為已經合法占有建筑物專有部分的單位或者個人;

 。ǘ┮蛉嗣穹ㄔ、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因繼承取得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個人;

 。ㄋ模┮蚝戏ńㄔ烊〉媒ㄖ飳S胁糠炙袡嗟膯挝换蛘邆人;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二十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以下部分屬于業主共有:

  (一)道路、綠地,但是屬于城市公共道路、城市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私人所有的除外;

  (二)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

 。ㄈ┙ㄖ锏幕A、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架空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

  (四)物業服務用房和其他公共場所、共用設施;

 。ㄎ澹┓煞ㄒ幰幎ɑ蛘叻课葙I賣合同依法約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第二十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ㄒ唬┳孕泄芾砦飿I;

  (二)要求物業服務人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服務;

 。ㄈ┨嶙h召開業主大會,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ㄋ模┨岢鲋贫ê托薷呐R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ㄎ澹﹨⒓訕I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x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ㄆ撸┍O督業主大會籌備組、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的工作;

  (八)監督物業服務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ň牛⿲灿貌课弧⒐灿迷O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和收益權;

 。ㄊ┍O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ㄊ唬┓煞ㄒ幰幎ǖ钠渌麢嗬

  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物業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業主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袷嘏R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ǘ┳袷匚飿I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以及應對突發事件等方面的制度要求;

 。ㄈ﹫绦袠I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ㄋ模┡浜衔飿I服務人實施物業管理;

  (五)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六)按時足額交納物業費;

 。ㄆ撸┞男蟹课莅踩褂秘熑危

 。ò耍┌凑找幎ǚ诸愅斗派罾;

 。ň牛┓煞ㄒ幰幎ǖ钠渌x務。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第二十九條 業主可以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第三十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業主的專有部分達到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百分之五以上的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五以上的業主或者建設單位均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申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也可以組織達到前述條件的業主或者建設單位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申請。

  第三十一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成立業主大會書面申請后三十日內,對提出申請的業主身份和申請進行審核,對符合業主大會成立條件的,指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工作人員擔任籌備組組長。

  籌備組組長應當于三十日內組織業主代表、建設單位、產權單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黨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代表召開首次籌備組會議,成立籌備組。

  籌備組中的業主代表可以由業主自薦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推薦產生,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確定;業主代表資格應當參照適用本條例第三十九條有關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資格的規定。

  籌備組人數應當為單數,其中業主代表人數不低于籌備組人數的二分之一。

  籌備組成立七日內,籌備組組長應當將籌備組成員名單、分工、聯系方式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二條 籌備組應當開展以下工作,并就其確定的事項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一)確認業主身份、人數及所擁有的專有部分面積;

 。ǘ┲贫ㄊ状螛I主大會會議召開方案;

 。ㄈ⿺M訂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

  (四)制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

 。ㄎ澹┲贫I主委員會選舉辦法;

  (六)完成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前款規定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至少應當包括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委員會的組成、任期、罷免和遞補等事項,并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業主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籌備組應當研究處理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前作出答復。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首次業主大會應當通過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

  第三十四條 業主大會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召開,決定下列事項:

 。ㄒ唬┲贫ɑ蛘咝薷墓芾硪幖s、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ǘ┻x舉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

 。ㄈ┐_定或者調整物業服務方式、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服務價格;

 。ㄋ模┻x聘、解聘物業服務人或者不再接受事實服務;

 。ㄎ澹┗I集、管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暾埜慕、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決定共用部分的經營方式,管理、使用共用部分經營收益等共有資金;

 。ò耍┐_定業主委員會委員津貼或者補助的標準,對業主委員會主任實施任期、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九)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作出的與業主大會決定相抵觸的決議;

 。ㄊ┯嘘P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物業管理事項。

  業主委員會應當就前款規定的決定事項向業主大會提出討論方案。

  第三十五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書面形式或者通過互聯網方式召開;采用互聯網方式表決的,應當通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的電子投票系統進行。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委員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業主,將會議議題及其具體內容、時間、地點、方式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并報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派代表列席會議。

  業主大會會議不得就已公示議題以外的事項進行表決。

  第三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未按照規定召集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集。

  第三十七條 業主大會會議依法作出的決定,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會議的決定應當自作出之日起三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物業使用人應當依法遵守業主大會會議的決定。物業使用人,是指除業主以外合法占有、使用物業的單位或者個人,包括但是不限于物業的承租人。

  第三十八條 業主大會可以委托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代為保管業主大會印章;需要使用業主大會印章的,由業主委員會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提出。

  第二節 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由五人以上單數組成,具體人數根據本物業管理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戶數一百戶以下的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可以由三人組成。候補委員人數按照不超過業主委員會委員人數確定。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應當為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自然人業主或者單位業主授權的自然人代表。

  業主是自然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ㄈ┓蠘I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中關于居住期限的要求;

 。ㄋ模┍救、配偶及其直系親屬與物業服務人無直接的利益關系;

 。ㄎ澹┪幢涣袨槭疟粓绦腥;

 。┪从斜緱l例規定的房屋使用禁止規定的行為;

  (七)未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宜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的情形。

  第四十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通過下列方式產生:

 。ㄒ唬┥鐓^黨組織推薦;

 。ǘ┚用裎瘑T會、村民委員會推薦;

 。ㄈI主自薦或者聯名推薦。

  籌備組根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辦法從按照前款方式推薦的人員中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單,報社區黨組織。

  社區黨組織引導和支持業主中的黨員積極參選業主委員會委員,通過法定程序擔任業主委員會委員。

  第四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不超過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業主委員會委員具有同等表決權。

  任期內業主委員會委員出現空缺的,由候補委員遞補剩余任期。具體遞補辦法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

  第四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七日內召開首次會議,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業主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并在推選完成之日起三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員的名單。

  第四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材料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備案:

 。ㄒ唬┦状螛I主大會會議記錄和會議決定;

 。ǘI主大會議事規則;

 。ㄈ┕芾硪幖s;

 。ㄋ模I主委員會首次會議記錄和會議決定;

 。ㄎ澹I主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單、基本情況。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以上材料的真實性、規范性進行核實,符合要求的,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并出具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明和印章刻制證明,解散籌備組。

  業主委員會可持備案證明和印章刻制證明向公安機關申請刻制業主大會印章和業主委員會印章。

  業主委員會印章由業主委員會保管,需要使用業主委員會印章的,應當有業主委員會過半數委員簽字。

  第四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接受業主大會和業主的監督,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偌瘶I主大會會議,報告年度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業主委員會履職情況;

 。ǘ┐順I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與解聘的物業服務人進行交接;

 。ㄈ⿺M定共有部分、共有資金使用與管理辦法;

 。ㄋ模┍O督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以及組織專項維修資金的補建、再次籌集;

 。ㄎ澹┘皶r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業主交納物業費,監督物業服務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六)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對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制止;

  (七)制作和保管會議記錄、共有部分的檔案、會計憑證和賬簿、財務報表等有關文件;

 。ò耍┒ㄆ谙驑I主通報工作情況,每半年公示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交納物業費、停車費情況;

 。ň牛﹨f調解決因物業使用、維護和管理產生的糾紛;

  (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合行政執法機關開展執法工作;

 。ㄊ唬┡浜、支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ㄊI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業主委員會不得擅自決定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事項;業主大會不得授權業主委員會決定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事項。

  第四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業主委員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至少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經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參加,委員不得委托他人參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會議召開五日前將會議議題告知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并聽取意見和建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情況派代表參加。

  業主委員會確定的事項應當經過半數委員簽字同意。會議結束后三日內,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會議情況以及確定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無正當理由不召集業主委員會會議的,業主委員會其他委員或者業主可以請求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集,并重新推選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第四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員資格自情形發生之日起自然終止,由業主委員會向業主公示,并提請業主大會確認:

  (一)不再是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

 。ǘ┮詴嫘问较驑I主委員會提出辭職;

 。ㄈ┮蚪】档仍驘o法履行職責且未提出辭職。

  業主委員會委員一年內累計缺席業主委員會會議總次數一半以上,或者不再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委員條件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提請業主大會罷免其委員資格;業主委員會未提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責令業主委員會提請業主大會罷免有關委員資格。在委員資格被罷免前,業主委員會應當停止該委員履行職責,并向業主公示。

  第四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阻撓、妨礙業主大會行使職權或者不執行業主大會決定;

  (二)虛構、篡改、隱匿、毀棄物業管理活動中形成的文件資料;

 。ㄈ┚芙^、拖延提供物業管理有關的文件資料,妨礙業主委員會換屆交接工作;

  (四)擅自使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

 。ㄎ澹┻`反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未經業主大會授權與物業服務人簽訂、修改物業服務合同;

  (六)將業主共有財產借給他人或者設定擔保等挪用、侵占業主共有財產;

 。ㄆ撸┡c物業服務人有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務的經濟往來或者利益交換;

  (八)泄露業主信息;

  (九)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業主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至第(五)項行為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業主委員會提請業主大會罷免有關委員資格。在委員資格被罷免前,業主委員會應當停止該委員履行職責,并向業主公示。

  第四十八條 一個任期內,出現業主委員會委員經遞補人數仍不足總數的二分之一等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的情形,或者業主委員會拒不履行職責的,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

  第四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六個月,應當書面報告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書面報告之日起六十日內組建換屆小組,并在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前,由換屆小組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未按規定提出申請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督促其履行職責。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也可以應業主書面要求組建換屆小組。

  換屆小組依照籌備組的人員構成組建。

  第五十條 業主委員會的名稱、委員、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辦理變更備案手續。

  因物業管理區域調整、房屋滅失等客觀原因致使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無法存續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辦理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注銷手續,并公告其印章作廢。

  第五十一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決定,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三節 物業管理委員會

  第五十二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作為臨時機構,依照本條例承擔相關職責,組織業主共同決定物業管理事項,并推動符合條件的物業管理區域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

 。ㄒ唬┎痪邆涑闪I主大會條件;

 。ǘ┚邆涑闪I主大會條件,但是確有困難未成立;

 。ㄈI主大會成立后,未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五十四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物業使用人代表等七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業主代表不少于物業管理委員會委員人數的二分之一。

  物業管理委員會主任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代表擔任,副主任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一名業主代表擔任。物業管理委員會委員名單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第五十五條 成立業主大會但是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管理委員會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材料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請備案:

  (一)業主大會會議記錄和會議決定;

 。ǘI主大會議事規則;

 。ㄈ┕芾硪幖s。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以上材料進行核實,符合要求的,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并出具業主大會備案證明和印章刻制證明。物業管理委員會持業主大會備案證明和印章刻制證明向公安機關申請刻制業主大會印章,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成立證明申請刻制物業管理委員會印章。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管理委員會持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成立證明申請刻制物業管理委員會印章。

  第五十六條 成立業主大會但是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管理委員會組織業主大會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履行職責,并組織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管理委員會組織業主行使本條例第三十四條和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五十七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由主任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出召開物業管理委員會會議的,主任應當組織召開會議。

  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且過半數業主代表委員參加,業主代表委員不能委托代理人參加會議。

  物業管理委員會按照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確定的事項應當經過半數委員簽字同意。會議結束后三日內,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將會議情況以及確定事項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十個工作日。

  第五十八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的任期一般不超過三年。期滿仍未推動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重新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

  第五十九條 已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并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備案的,或者因物業管理區域調整、房屋滅失等其他客觀原因致使物業管理委員會無法存續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三十日內解散物業管理委員會,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第六十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組建的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五章 物業服務

  第六十一條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物業,也可以委托他人管理;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的,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選定一個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

  電梯、消防等具有專業技術要求的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應當由符合資質的專業機構或者人員實施。

  第六十二條 接受委托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擁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具備為業主提供物業管理專業服務的能力,有條件在物業管理區域設立獨立核算的服務機構。

  第六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代表業主與業主共同選聘的物業服務人簽訂書面合同,就物業服務內容和標準、費用、物業服務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業主與物業服務人對收費標準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可以委托專業評估機構評估;雙方對委托專業評估機構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從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確定的專業評估機構目錄中隨機選定。

  物業服務合同簽訂或者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物業服務人應當將物業服務合同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備案。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協會制定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四條 業主共同決定由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的,可以授權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進行招標,繼續聘用原物業服務企業的除外。

  鼓勵業主通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的招投標平臺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第六十五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物業服務,并且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物業服務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標準、規范;

 。ǘ┘皶r向業主、物業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業的注意事項;

  (三)定期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接受業主監督,改進和完善服務;

  (四)對違法建設、違規出租房屋、私拉電線、占用消防通道等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行政執法機關;

 。ㄎ澹┌l現有安全風險隱患的,及時設置警示標志,采取措施排除隱患或者向有關專業機構報告;

 。⿲I主、物業使用人違反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并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

 。ㄆ撸┎坏眯孤对谖飿I服務活動中獲取的業主信息;

 。ò耍┞男猩罾诸惞芾碡熑稳素熑,指導、監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

  (九)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機關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做好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指派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在到崗之日起三日內到項目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報到,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監督、指導下參與社區治理工作。

  第六十七條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物業服務標準和社區治理要求,委托專業評估機構對物業服務企業參與社區治理情況和共用部分管理狀況進行評估。

  物業管理相關主體可以委托專業評估機構對物業承接和查驗、物業服務標準和費用測算、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物業服務質量等進行評估。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專業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本市相關規定提供專業服務,提供客觀、真實、準確的評估報告。

  第六十八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履行、投訴處理和日常檢查等情況,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分類監管,建立激勵和懲戒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十九條 物業服務人可以將物業服務合同中的專項服務事項委托給專業服務企業,但是不得將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全部事項一并委托給第三方。

  第七十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設置公示欄,如實公示、及時更新下列信息,并且可以通過互聯網方式告知全體業主:

 。ㄒ唬┪飿I服務企業的營業執照、項目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以及物業服務投訴電話;

  (二)物業服務內容和標準、收費標準和方式等;

 。ㄈ╇娞、消防等具有專業技術要求的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保養單位名稱、資質、聯系方式、維保方案和應急處置方案等;

  (四)上一年度物業服務合同履行及物業服務項目收支情況、本年度物業服務項目收支預算;

  (五)上一年度公共水電費用分攤情況、物業費、公共收益收支與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

  (六)業主進行房屋裝飾裝修活動的情況;

 。ㄆ撸┪飿I管理區域內車位、車庫的出售和出租情況;

  (八)其他應當公示的信息。

  業主對公示內容提出異議的,物業服務人應當予以答復。

  第七十一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建立、保存下列檔案和資料:

 。ㄒ唬┬^共有部分經營管理檔案;

 。ǘ┬^監控系統、電梯、水泵、有限空間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檔案及其管理、運行、維修、養護記錄;

 。ㄈ┧淝逑从涗浖八渌|檢測報告;

 。ㄋ模┳≌b飾裝修管理資料;

 。ㄎ澹I主名冊;

 。┖炗喌墓┧、供電、垃圾清運等書面協議;

  (七)物業服務活動中形成的與業主利益相關的其他資料。

  第七十二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付費方式和標準,按時足額交納物業費。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費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督促其交納;拒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業主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業主作出限制消費令、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采取酬金制交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建立物業費和共用部分經營收益的共管賬戶。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可以委托第三方對物業服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七十三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并適時調整。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發布住宅小區物業服務項目清單,明確物業服務內容和標準。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監測并定期發布物業服務項目成本信息和計價規則,供業主和物業服務人在協商物業費時參考。

  第七十四條 物業服務人利用共用部分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將公共收益單獨列賬。

  公共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應籌集金額百分之三十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共收益金額應當優先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剩余部分的使用由業主共同決定。

  第七十五條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前六個月,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組織業主共同決定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人,并將決定書面告知原物業服務人。原物業服務人接受續聘的,雙方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屆滿前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人不接受續聘的,應當提前九十日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業主沒有共同作出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人決定,物業服務人按照原合同繼續提供服務的,原合同權利義務延續。在合同權利義務延續期間,任何一方提出終止合同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告知對方。

  第七十六條 業主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物業服務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履行下列交接義務,并且退出物業管理區域:

 。ㄒ唬┮平晃飿I共用部分;

 。ǘ┮平槐緱l例第二十一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的檔案和資料;

  (三)結清預收、代收的有關費用;

  (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原物業服務人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費、對業主共同決定有異議等為由拒絕辦理交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新物業服務人進場服務。原物業服務人拒不移交有關資料或者財物的,或者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報告,并向轄區內公安機關請求協助,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原物業服務人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人交接工作的監管。

  原物業服務人應當在辦理交接至退出物業管理區域期間,維持正常的物業管理秩序。

  新物業服務人不得強行接管物業,按照約定承接物業時,應當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第七十七條 本市建立應急物業服務機制。物業管理區域突發失管狀態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單位確定應急物業服務人,提供供水、垃圾清運、電梯運行等維持業主基本生活服務事項的應急服務。

  提供應急物業服務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服務內容、服務期限、服務費用等相關內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應急物業服務期限不超過六個月,費用由全體業主承擔。

  應急物業服務期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業主共同決定選聘新物業服務人,協調新物業服務人和應急物業服務人做好交接。

  第六章 物業的使用和維護

  第七十八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以及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的約定,按照規劃用途合理、安全使用物業。

  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人等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ㄒ唬⿹p壞、擅自拆改建筑物承重結構、主體結構;

  (二)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

  (三)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障礙物或者私挖地下空間;

 。ㄋ模┻`反國家規定,制造、儲存、使用、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

  (五)違規私拉電線、電纜為電動汽車、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三輪車等充電;

 。┥米圆鸶墓┧⑴潘、再生水等管線;

  (七)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

  (八)制造超標噪音;

 。ň牛┣终季G地、毀壞綠化植物和綠化設施;

 。ㄊ┥米酝ㄟ^設置地鎖、石墩、柵欄等障礙物和亂堆亂放雜物等方式,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共用部位,或者損壞消防設施等共用設施設備;

 。ㄊ唬┥米愿淖兾飿I規劃用途;

  (十二)違反規定飼養動物;

 。ㄊ┻`反規定出租房屋。

  發生本條第二款規定行為的,利害關系人有權投訴、舉報,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執法機關報告。

  第七十九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人,與物業服務人簽訂裝飾裝修服務協議,并配合其進行必要的現場檢查。協議應當包括裝飾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垃圾堆放和清運要求以及費用、施工時間等內容。

  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者物業服務人應當將裝飾裝修的時間、地點等情況在擬裝飾裝修的物業樓內顯著位置公示。

  物業服務人應當加強對裝飾裝修活動的巡查和監督。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未簽訂裝飾裝修服務協議或者違反相關規定及裝飾裝修服務協議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勸阻;拒不改正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八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車輛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用于出售的,應當優先出售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不出售或者尚未售出的,應當提供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使用。滿足業主需要后仍有空余的,可以臨時按月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其他人。

  第八十一條 物業買受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專項維修資金制度,按照規定足額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轉讓物業、辦理轉移登記后,轉讓物業的專項維修資金余額隨物業一并轉讓,業主無權要求返還;因征收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業滅失的,專項維修資金余額歸業主所有。

  已售公房的業主轉讓公房前,應當按照屆時適用的商品房標準補足公房的專項維修資金;因繼承、贈予、執行生效法律文書而發生已售公房產權人變更的,繼承人、受贈人、受償人應當按照屆時適用的商品房標準補足專項維修資金。

  第八十二條 國家實施專項維修資金制度之前的未售公房,沒有專項維修資金的,產權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并足額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國家實施專項維修資金制度之后出售的公房,業主和售房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比例交納專項維修資金;未按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和售房單位應當足額補交,未足額補交的,已出售的公房不得再次轉讓。

  第八十三條 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籌集金額百分之三十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及時通知、督促業主按照屆時適用的標準補足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申請不動產轉移登記或者抵押登記時,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供已足額交納專項維修資金的相關憑證。

  第八十四條 未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專項維修資金由市住房資金管理部門代管,存入銀行專用賬戶。

  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業主大會可以決定自行管理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委托市住房資金管理部門代管。業主大會決定自行管理的,應當以自己名義設立專用賬戶,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指導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

  業主大會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共有資金進行財務管理。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共有資金的,應當每季度公布一次自行管理賬目。

  第八十五條 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應當專項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十六條 維修、更新和改造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要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ㄒ唬┥唐纷≌g或者商品住宅和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專有物業建筑面積比例分攤。

 。ǘ┦酆蠊恐g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當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專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ㄈ┦酆蠊颗c商品房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筑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再按照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比例分攤。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需要維修、更新和改造,但是沒有專項維修資金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按照前款的規定由業主共同分攤。

  第八十七條 新開發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以接受專業設施設備專業運營單位委托,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和專業技術規范建設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水、電、氣、熱以及通訊等專業設施設備;經驗收合格,將專業設施設備及工程圖紙等資料交由專業運營單位承擔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責任。

  已入住項目,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水、電、氣、熱以及通訊等專業設施設備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物業服務人應當立即報告相關專業運營單位;專業運營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排除故障。

  專業運營單位對專業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進入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撓、妨礙其正常作業。

  第八十八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電梯、消防設施等易于發生安全風險的設施設備和部位加強日常巡查和定期養護;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

  排除安全風險隱患需要使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本市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十九條 建筑物專有部分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相關業主應當及時采取修繕以及其他消除危險的安全治理措施。

  業主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可以由物業服務人報經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同意,或者按照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的約定,代為維修養護或者采取應急防范措施,費用由業主承擔。

  經鑒定為停止使用、整體拆除的危險房屋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停止使用,立即搬出;拒不搬出的,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應當書面責令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搬出,情況緊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區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組織強制搬出,并妥善安置。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不移交或者補齊資料的,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未按規定將物業服務合同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備案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物業服務人提供服務未遵守相關規定的,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七)項規定,物業服務人泄露業主個人信息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違反第(八)項規定,物業服務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責任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照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九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項目負責人未按時報到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十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未按照規定如實公示有關信息的,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未建立、保存相關檔案和資料的,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責令退還,并處挪用、侵占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七條 物業服務人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物業服務人予以通報,對拒不移交有關資料或者財物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自規定時間屆滿次日起處每日一萬元的罰款。物業服務人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九十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查處:

 。ㄒ唬┻`反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ǘ┻`反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責令退還違法所得;

 。ㄈ┻`反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給予責令拆除或者回填、罰款等處罰;

  (四)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ㄎ澹┻`反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五)項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反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六)項規定的,由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七)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ò耍┻`反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八)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ň牛┻`反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九)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十)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十)項規定,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疏散通道,或者損壞消防設施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的罰款;占用、堵塞、封閉其他共用部位,或者損壞其他共用設施設備的,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ㄊ唬┻`反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一)項規定的,由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按照實際使用用途類型應當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地價款數額的二倍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ㄊ┻`反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十條規定,將車位、車庫提供給業主以外的其他人的,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出租所得的,責令退還違法所得,按每個違法出租車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按每個違法出租車位處每月二千元的罰款。

  第一百條 物業服務人違反本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或者房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一條 本條例規定退還的違法所得,應當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物業管理相關主體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的情況共享到本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平臺。行政機關根據本市關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可以對其采取懲戒措施。

  《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原版 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第三條 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房屋和與其相配套的共用設施、設備和場地。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四條 物業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誠實信用、市場競爭、服務規范的原則。

  第五條 有兩個以上業主的新建住宅物業,應當實行物業管理;商貿、辦公、醫院、學校、工廠、倉儲等非住宅物業,推行物業管理。

  第六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是本轄區物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市容、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公安、民政、市政、園林、物價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的行政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明確部門和人員,負責本轄區內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換屆等項工作的組織、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業主、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的物業管理糾紛,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系。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八條 業主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二)推選業主代表,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享有被選舉權;

  (三)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四)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五)提出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九)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業主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

  (二)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三)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和管理規約實施的物業管理活動;

  (四)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五)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

  (六)按照規定交存或者續交專項維修資金;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應當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服務。

  新建物業項目,包括分期建設或者由兩個以上開發建設單位建設的物業項目,其配套的設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劃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設施設備、相關場地,不得分割進行物業管理。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并遵循相對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則。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的具體辦法,由市政府規定。

  第十一條 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成立業主大會:

  (一)業主入住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位業主實際入住達到二年以上。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由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是業主集體行使權利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合法權益的組織。

  下列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

  (一)制定、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審定物業服務合同內容,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四)制定、修改、審議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的其他管理事項;

  (五)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方案,并監督實施;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涉及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人數不足一百人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人數在一百人以上的,可以按照業主總數的一定比例推選業主代表,組成業主代表會,代表業主履行業主大會職責。業主代表會的代表組成,不得少于三十五人。

  業主代表在行使所代表業主的表決權前,應當事先書面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意見,并在業主代表會會議上如實反映所代表業主的意見。

  業主代表以幢、門、樓層等為單位,由業主推選,并在推選后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十四條 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業主、開發建設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書面告知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在收到書面告知后一個月內,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核實并組織、協調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

  籌備組由業主三至七名,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居民委員會、開發建設單位代表各一名組成;I備組負責人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的代表擔任;I備組成員名單應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開發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籌備組開展工作提供條件。

  第十五條 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確認業主身份和業主人數;

  (三)確定業主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產生方案和名單,并公示征詢意見;

  (四)擬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提出臨時管理規約的修訂意見;

  (五)確定業主代表產生的條件、方式和人數,組織推選業主代表;

  (六)做好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前款規定的各項內容,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籌備組履行職責的期限,應當到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之日終止。

  第十六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應當討論決定下列事項:

  (一)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

  (四)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和服務標準;

  (五)涉及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行使業主權利。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大會定期會議的時間和形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任期等事項作出規定。

  第十九條 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決定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以及決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決定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二十一條 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集。經全體業主五分之一以上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業主委員會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或者業主大會臨時會議而不組織召集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組織召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召集。

  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員會和使用人的代表可以列席業主大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業主大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開展活動。

  業主大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在業主中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成員人數應為單數,由五至十五人組成。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舉產生。

  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社會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協調溝通能力;

  (六)身體健康,能保證必要的工作時間。

  業主委員會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日常工作機構,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

  (二)定期報告有關決定執行情況,提出物業管理建議;

  (三)在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后三十日內,代表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續簽、變更或者解除物業服務合同;

  (四)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五)督促不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業主限期交納;

  (六)組織業主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方案進行書面確認,并監督實施;

  (七)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八)組織籌集專項維修資金;

  (九)組織業主委員會換屆和補選工作;

  (十)完成業主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業主委員會不履行上述第(三)項、第(九)項職責的,在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選舉新的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辦理備案手續:

  (一)業主委員會選舉情況和業主委員會成員的基本情況;

  (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三)管理規約。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將備案情況,及時書面告知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備案內容發生變更的,業主委員會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變更內容書面告知原備案部門。

  第二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召開會議應當有超過半數成員出席,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全體成員半數以上同意。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業主委員會成員職務自行終止:

  (一)不再是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或者連續一年以上不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居住的;

  (二)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的;

  (三)因身體健康原因喪失工作能力的;

  (四)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中任職的。

  業主委員會成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二十八條 業主委員會換屆的,原業主委員會應當在二十日內將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和其他屬于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成員職務終止的,應當在五日內將其保管的有關資料、印章和財物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物業使用人根據與業主的雙方約定,享有業主相應的權利和履行業主相應的義務。物業使用人不履行約定的,由業主承擔連帶責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規定。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將雙方的約定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本條例所稱物業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或者實際合法使用物業的人。

  第三十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可以按照每年不超過實收物業管理服務費百分之一的比例提取活動經費,具體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三十一條 本市實行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負責組織召集,由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居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組成。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主要協調解決下列問題:

  (一)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問題;

  (二)業主委員會換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三)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四)提前終止物業服務合同的問題;

  (五)物業服務企業在退出和交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六)需要協調解決的其他物業管理問題。

  第三章 物業服務企業

  第三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并按照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資質等級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

  本市物業服務中介機構和外埠來津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企業,應當向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從事物業服務的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并定期參加物業管理相應的職業教育培訓。

  第三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及其環境、秩序進行管理,提供相應服務,依照合同約定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接受業主和業主委員會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情況的監督。

  物業服務企業對侵害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行為,要求責任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復原狀。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公布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和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經營收益,對業主個人信息和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服務企業,但不得將全部物業管理委托給他人。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公安部門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維護和安全防范工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發生治安案件或者各類災害事故時,應當及時向公安和有關部門報告,并積極協助做好調查和救助工作。

  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工作,不得干預物業服務企業正常經營和服務活動,不得亂攤派、亂收費。

  第四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三十七條 前期物業管理是指在業主大會成立前,開發建設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物業管理服務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新建物業出售前,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前期物業管理,并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至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終止。

  第三十九條 開發建設單位對新建物業,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物業管理。住宅物業建筑面積三萬平方米以下、非住宅物業建筑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下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十條 開發建設單位出售新建房屋之前,應當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并在售房時向購房人明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購房人在購買新建房屋時,應當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確認,并受其約束。

  開發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損害購房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 規劃、設計新建物業項目時,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物業管理服務的各項設施,并按照開發建設項目規劃出售部分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確定物業管理用房,用于物業管理服務和業主活動。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設計的要求和標準建設物業管理用房,并向業主進行公示。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自物業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物業管理用房無償移交給物業服務企業使用,并接受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 物業管理用房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維修、養護,不得買賣和抵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開發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一并申請登記,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應當在房屋權屬登記簿上予以記載。

  第四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自新建物業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提供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的竣工圖,附屬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資料;

  (二)物業竣工驗收資料;

  (三)共用設施設備安裝、使用、維護和保養技術資料;

  (四)物業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

  (五)物業管理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四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承接新建物業項目時,應當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的共有部分進行查驗,發現問題應當書面告知開發建設單位,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及時進行整改。

  第五章 物業使用和維護

  第四十五條 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內,物業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維修。保修期限屆滿后,業主對專有部分負責維修、養護;業主專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負責維修、養護。

  在物業出現危及安全、影響觀瞻或者影響他人正常使用情況時,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維修,所需費用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時,相關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必須給予配合。

  第四十六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使用物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供水、排水、通風、采光、通行、維修、裝飾裝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按照有利于物業安全使用、外觀整潔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處理相鄰關系。

  第四十七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服務單位,應當直接為業主提供服務,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責任。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建成后,將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路燈等設施,按照規定移交給專業經營服務單位進行維護管理。

  第四十八條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擅自改變住宅房屋使用用途、隨意占用共用部位、損壞共用設施設備、侵占或者毀壞綠地樹木和綠化設施、侵占通道、拒交物業管理服務費和專項維修資金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業主大會對侵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

  業主、物業使用人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一般包括裝飾裝修工程的內容和期限、允許施工的時間、廢棄物的清運和處置以及相關費用等。

  第五十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從事經營活動的,不得影響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并應當征得相關業主和業主大會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代表業主大會收取的相關收益,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改善共用設施設備,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一條 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應當確保消防通道和道路暢通,并征得業主大會同意。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車位,應當交納場地占用費。場地占用費主要用于養護維修小區道路和停車設施、改善共用設施設備等。場地占用費的收取標準和使用辦法,由業主大會或者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場地占用費收取和使用情況應當向業主公示。

  業主對機動車輛有保管要求的,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機動車輛保管合同。

  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停放的具體管理辦法,由業主大會決定并公示。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按照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運行狀況的日常檢查,每年第四季度將物業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運行狀況的報告提交業主委員會,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五十三條 有兩個以上業主的新建住宅和非住宅物業,應當按照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給業主計息。

  未建立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的物業項目,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組織業主交納或者續交專項維修資金。

  第五十四條 市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專項維修資金的統一歸集和管理。

  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五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費用由市財政部門核定,在專項維修資金的增值資金中列支。專項維修資金增值資金除核定管理費用外,應當建立房屋應急解危專項資金,專項用于房屋應急解危支出。

  專項維修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政府規定。

  第六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五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應當與業主大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服務企業和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物業服務合同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業主大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名稱;

  (二)物業管理區域的范圍;

  (三)服務的內容;

  (四)服務的標準;

  (五)服務的費用;

  (六)合同的期限;

  (七)違約責任;

  (八)合同的解除條件;

  (九)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物業服務合同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七條 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物業管理服務,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維修、養護和管理;

  (二)電梯、智能系統等設備的運行服務;

  (三)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和綠地、樹木、綠化設施的養護、管理;

  (四)物業裝飾裝修的管理;

  (五)車輛行駛和停放秩序的服務、管理;

  (六)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的服務、管理;

  (七)物業資料的查詢服務和管理;

  (八)雙方約定的其他物業管理服務內容。

  第五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期限一般不低于兩年。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的三個月前,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大會應當協商續約事宜。雙方續約的,應當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雙方不再續約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書面告知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并到物業所在地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繼續按照合同約定做好服務,協助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應當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至合同終止。

  第五十九條 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在三個月前將解除時間、原因書面告知合同另一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書面告知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并到物業所在地的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第六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依照有關規定履行退出程序,并在合同終止之日起十日內,除向業主委員會移交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同時移交下列資金、物品和資料:

  (一)預收的物業管理服務費、場地占用費和收取的利用物業共用部位、設施和場地經營所得的收益余額;

  (二)物業管理用房和屬于業主共有的場地、設施設備;

  (三)物業管理項目的檔案資料;

  (四)實行酬金制的,應當移交管理期間的財務資料。

  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在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移交。

  新物業服務企業確定后,業主委員會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將本條第一款所列資金、物品和資料,移交給新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七章 物業管理服務費

  第六十一條 物業管理實行有償服務。物業管理服務費應當按照與物業管理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相適應的原則確定。

  普通住宅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由業主大會、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在政府指導價格范圍內協商確定;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由業主大會、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自主協商確定。

  第六十二條 普通住宅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政府指導價格標準以及上下浮動比例,依據社會平均物價指數變動情況適時進行調整,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確定和調整普通住宅物業管理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格時,有關部門應當聽取群眾意見。

  第六十三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管理服務費,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服務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管理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管理服務費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余部分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管理服務計費方式。

  實行酬金制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至少每季度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一次物業管理服務費的收支情況。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

  第六十四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應當按照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計算,按月交納,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與物業服務企業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六十五條 物業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前發生的物業管理相關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物業竣工驗收合格交付業主后發生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由業主承擔;但開發建設單位與業主約定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物業管理區域內未售出空置房屋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交納。

  第六十六條 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服務單位,可以將服務和收費事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并支付代辦服務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七條 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開發建設單位之間因物業管理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不能自行協商解決的,可以向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八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和舉報。有關部門受理投訴后,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并依法作出處理。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六十九條 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規劃、設計要求建設物業管理用房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補建,并可處以物業管理用房總價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物業管理用房的,由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處以物業管理用房總價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三)未在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將物業管理用房登記的,由房屋權屬登記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出售新建房屋時,未向購房人明示并組織購房人書面確認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臨時管理規約的,由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六)未向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提供資料的,由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提供;逾期不提供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三)未按照資質等級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降低資質等級。

  (四)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項目全部委托給他人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以委托項目收益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五)未辦理物業服務合同備案的,責令限期備案;逾期不備案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六)不按照規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應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七)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相應資格證書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阻礙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除妨害;造成損失的,由違規行為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法定時間內將保管的資料、印章和財物移交的,由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和轄區的公安派出所協助移交,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造成財物毀壞、滅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三條 當事人對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十四條 與物業管理有關的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示范文本,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物業服務合同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七十六條 業主自行管理物業、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物業和原有住宅區實施物業管理的,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七十七條 本條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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