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82條共計兩款內容。
第一款的詳細解釋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得到了圓滿補充說明。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二款實際指的是《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一)到(三)約定的情況,也就是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卻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需要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有個疑問,那么滿一年不簽訂勞動合同屬于支付雙倍工資情況嗎?
不屬于,滿一年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視為雙方已經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管單位簽不簽,事實就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已經經法律認可。法律要求單位補簽書面合同即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是對員工的.一種補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追問: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經濟賠償金可以要多久的?
法律要求單位補簽書面合同即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是對員工的一種補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怎么補簽?
若是超過一年未簽訂書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那么待遇等按照什么標準?
追答:
第一問:不是經濟補償金,是雙倍工資,最多十一個月。要看單位在第幾個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問:超過一年不簽訂,視為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應該立即補訂,單位不補訂,勞動者可以向所在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當然,那11個月月工資照付】
第三問:這一問的確現實中有麻煩,如果因為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問題引發爭議,可以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但是第十八條本身就是 模棱兩可的。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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