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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的規章制度

時間:2023-02-08 09:01:50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人事的規章制度15篇

  在當下社會,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人事的規章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人事的規章制度15篇

人事的規章制度1

  一、總則

  第一條本規則依據公司宗旨的精神為維持公司的秩序,并促進業務運營的圓滑起見,凡有關從業人員規定及待遇基準以及其他必要事項暨管理,悉依本規則訂定。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的從業人員,系指依照第六條訂定的手續錄用而從事公司業務的人員而言。

  第三條從業員應遵守本規則及附帶各種規定,服從主管人員的指示,維持職場秩序同心戮力互相協助誠實執行職務。

  第四條本規則如有與法令抵觸事項及本規則未定事項悉依法令規定辦理。

  第五條本規則所稱的職位,職種其定義如下:

  (一)職位:分派與一個從業員之工作。

  (二)職種:工作種類相同或類似職務的集合,其區別如下:

  (1)事務職

  (2)營業職

  (3)生產職

  二、人事

  第六條公司就希望就職人員中經考試或甄選合格并經辦妥規定手續者錄用為從業員。

  第七條(一)新進從業員應訂立試用契約為試用從業員。

  (二)試用期間訂為40天,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后以正式從業員登記錄用。

  (三)試用期間如認為不適合時,得予解除試用。

  第八條新進臨時從業員應訂立臨時雇用合同,其雇用期間訂為三個月以內。

  第九條(一)希望于公司就職者須繳交下列書表:

  (1)親筆履歷表。

  (2)從業員調查表。

  (3)最近2寸半身照片。

  (4)如系推薦介紹者,即其書狀。

  (5)必要時考試或甄選及格證書、服務證明書、學業成績證明書、畢業證明書。

  (二)決定錄用者須繳交下列書表:

  (1)保證書。

  (2)志愿書。

  (3)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4)健康診斷書。

  (5)其他本公司認為必要的書表。

  (三)前項各款規定繳交的書表,如其記載事項有變動時,應隨時報備。

  第十條公司為業務上必要時,得命派外出,長期出差暨職務或職場的變更。

  第十一條從業員如有下列各項情形者得予停職:

  (一)因非業務上的傷病繼續請假達一年者。

  (二)因事繼續請假達30天者。

  (三)由公司調派從事于他公司的業務者。

  (四)上列各款之外認為應予停職比較妥當者。

  第十二條前條規定的停職期間訂定如下,但有特殊情形者停職期間得酌予延長。

  (一)合乎前條第一項者,繼續工作未滿三年者六個月,滿三年以上者一年。(但結核病患不拘年數,停職期間為二年)

  (二)合乎前條第二項者三個月。

  (三)合乎前條第三項第四項者,視必要期間。

  第十三條停職期間內,停職原因消滅時,應予復職。

  停職期間屆滿而停職原因尚未消滅時,依照下列辦理:

  (一)合乎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者免職。

  (二)合乎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者,再命必要期間的停職。

  第十四條停職期間的薪津均不給付,但依第十一條第三項的原因而停職者,如其服務機構所給付的薪津低于原待遇時,其不足部分,由公司給付。停職期間的年資不予計算,但第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的停職人員,公司認為必要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從業員如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得予解雇。

  (一)業務上有不得已的需要時。

  (二)身心衰弱或其他原因不堪勝任業務者。

  (三)工作成績或效率顯著低劣者。

  (四)其他基于前項有不得已的原因時。

  第十六條從業員如有下列各項情形之一者準予退職:

  (一)死亡者。

  (二)屆退休年齡者。

  (三)經申請辭職獲準者。

  (四)超過停職期間而未能復職者。

  (五)雇用期間有定期,其期間屆滿者。

  第十七條從業員希望辭職者,應于辭職前30日提出申請,但公司認為有其不得已的特別事情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退休年齡訂定為男性滿60歲,女性滿50歲,公司認為必要時,得依下列條件繼續雇用:

  (一)職員得訂定為期一年的雇用契約。

  (二)得變動職種或調動職務。

  (三)降低待遇或依照臨時從業員辦理。

  第十九條從業員被解雇或辭職時,須辦理移交,將公司發給的身份證明書貼章繳還,并將經辦事項,保管的文件、金錢、財務,移交清楚。

  第二十條從業員被解雇或辭職時,凡公司權益所屬的金錢財務,除有爭執者外,須即時繳還,權利者有所請求時,須自請求日起七日內繳還。

  第二十一條從業員被解雇或辭職者,如請發服務證明書時,應即時發給。

  第二十二條未滿18歲或女性從業員于自解雇日起,七日內返鄉者,應給付其必要的車資。但其責任在于本人的原因而經主管機關核準而解雇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條從業員須遵守下列事項:

  (一)遵守服務體制,服從上司的指示。

  (二)保持品格,崇尚誠意,重視名譽,溫和誠懇待人。

  (三)工作須誠實、認真、迅速且努力不懈。

  (四)增廣知識,鉆研技能為他人之楷模。

  (五)嚴守業務秘密,不得外泄。

  (六)各種設備、器具、借用物品,須加保護愛惜,原料、物料、消耗物品須力求節約。

  (七)工作時間中,不得有與業務無關的行為。但如有不得已的事由,參加團體活動者,應獲得公司的同意而為之。

  (八)不得非法結黨,互相反目或無理要挾煽動罷工風潮擾亂秩序。

  (九)從業員間有意見不合情事者,須立即報請主管裁斷調解。不得互相毆斗、胡鬧,更不得懷恨,在外尋仇報復。

  第二十四條從業員如欲兼辦其他職務或從事商業者,須事先向公司報備,但公司認為業務上有妨礙者,得不予允許。

  第二十五條從業員在公司外時,應佩帶規定的職員幟章,在公司內時佩帶名牌,或攜帶另行規定的身份證明書。

  第二十六條從業員因故意或過失而使公司遭受損害者,須負賠償責任,但如系過失者,得酌請予減免。

  第二十七條從業員雖在工作時間內,為行使公民權利或執行公眾職務時,得請求必需的時間,但于不妨礙行使權利或執行公眾職務時的情形下,得變更時間。

  第二十八條從業員為業務上需要時,得予變更職種,或協助其他業務。

  第二十九條(一)從業員上下班時須由規定的門戶進出,并親自打卡,或于簽到簿上簽到。

  (二)從業員于發出開始工作的.信號時,須立即進場準備隨時工作,與結束工作的信號而后結束工作,整理整頓以免妨礙次日的工作,之后迅速出場。

  (三)結束工作信號已響而當日預定的工作尚未完成者,服從上司的指示。

  第三十條從業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準進場,或命其退場:

  (一)帶有酒味者。

  (二)攜帶非工作上必要的火燭、兇器或認為危險性器物者。

  (三)衛生上認為有害者。

  (四)停職期間中者。

  (五)業務上已無必要,而仍在公司內拘留不去者。

  第三十一條因私事外出者,須事先受所屬主管的許可,而在休息時間內辦理。但有特別事由者,在工作時間內,亦可準許外出。

  第三十二條從業員因私事會客須在休息時間內,并指定地點會晤,但情形特殊而受所屬主管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三條從業員因業務上的需要,得要求居住于一定地區或宿舍,但須經主管核準為限。

  第三十四條從業員因傷病或其他事由而欲請假或遲到、早退者,應事先向所屬主管報告,并經核準,但情形特殊者,得于事后迅速報備。

  第三十五條從業員因病需請假一星期以上者,須提出記載休養必要期的醫師診斷書。

  第三十六條從業員欲為私事而旅行者,應事先將其旅行地點、聯絡地點、所需日數明確告知。

  作息時間

  第三十七條從業員的工作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分為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

  第三十八條(一)從業員得自由利用休息時間,但需離開事業場外者,應辦妥規定的手續。

  (二)休息時間原則上一次休息,但視業務需要得予變更。

  第三十九條要哺育出生后未滿一年之嬰兒者,應事先報備,除規定的休息時間外,得給予一日兩次,一次30分鐘的哺育嬰兒的時間。

  第四十條從業員因業務上需要時,得命其工作時間外或休假日加班。

  第四十一條從業員因業務上需要時,得命其出差:

  (一)從業員出差為整理資料在其他事業場外將全部工作時間或一部分工作時間從事于工作,而無法算定工作時間時,除公事先指示一定時間外,視作依據八小時制的規定工作時間工作。

  (二)出差結束時,須依據出差規定提出出差報告書。

  (三)出差旅費依照出差規則支給。

  第四十二條(一)從業員休假日如下:

  (1)法定休假日(星期日)

  (2)國定紀念日

  (3)新年視實際需要適當調整休假日期

  (4)其他由政府公布臨時休假日

  (5)其他公司認為必要的臨時休假日。

  (二)前項(1)(2)(3)(4)款所定休假日,薪津照給,但臨時從業員除外。

  第四十三條(一)從業員因業務上必要時,得命全部或一部分照常工作變更其休假。

  (二)依照前項變更休假日時,原則上應在前七日訂定調換休假日期。

  (三)休假日以休假為原則,如因業務上需要奉命于休假日工作或延長工作時間者支給加班費。

  第四十四條業務上的必要時得派從業員值日、值夜、值勤津貼依照薪給規定給付。

  第四十五條公司以自當月1日至當月30日到職者以當月1日為到職計算基準日,在公司繼續工作一年以上而前一年工作日數達全工作日之九成半以上者,給予特別休假日如下:

  (一)在公司繼續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每年七日。

  (二)在公司繼續工作三年以上,未滿五年者,每年十日。

  (三)在公司繼續工作五年以上者,每年十四日。

  (四)在公司繼續工作十年以上者,其特別休假日,每年加給一日,其總日數不得超過30日。

  (五)特別休假期間的薪津照給。

  (六)從業員申請特別休假日時期,如有妨礙正常業務運營時,得予分開或另定時期,不休假限于展期至翌年有效,有展期日數時,其取得順序,應自展期部分開始。

  (七)特別休假人員,應事先向所屬主管申請,但為業務上需要時,得予變更休假時期。

  (八)特別休假日,不得抵充已報備的事假,病假及其他休假日調換。

  第四十六條(一)預定在六星期內生育之女性有所請求時,應給生育假。

  (二)生育假八星期,但三個月以上小產者四星期。

  (三)生育期間的薪津照給,但生育假到職不足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第四十七條從業員有所申請時,得給予下列假期,但有重復情形者,從最多日數的一方,如公司規定的休假日包含在內時,均不予延長休假或另給休假日。

  (一)本人婚假8日

  (二)子女婚假2日

  (三)配偶生產假2日

  (四)父母、配偶、子女喪假8日

  (五)祖父母、配偶之父母6日、親兄弟、姊妹喪假3日

  (六)配偶之兄弟、姊妹及同居親族喪假1日

  (七)不可抗力的天災、地震等災變時,必需日數

  (八)傳染病或其他事故,交通斷絕時,必需日數

  (九)因預防傳染病而預防接種其反應劇烈被醫師禁止工作者,必需日數

  (十)法院或其他政府機關或社會團體通知作證人,鑒定人,參考人等身份出席者,必需時間或日數

  (十一)行使選舉權及其他公民權或經公司核準擔任公職人員為執行公務者,必需時間或日數

  (十二)因業務上負傷或患病者,醫師證明期間

  (十三)因職務調動單身前往他縣市赴任者3日

  (十四)因職務調動帶眷前往他縣市赴任者5日

  (十五)因職務調動赴任后,前往攜帶居住他縣市眷屬者4日

  (十六)接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或征訓者,照征召日數及往返必需時間或日數

  (十七)(1)其他認為必要時,必需日數

  (2)上項各假應事先向所屬主管人員申請,如情形特殊者,得于事后補辦手續。

  (3)公司認為必要時,得命其提出證明書。

  (4)上項各假均以公假論。

  (5)上列第(十)(十一)兩項不給薪津,第(十二)項依法補償,其他各項薪津照給。

  第四十八條從事業務的業務員,得予另定工作時間,休息時間及休假日。

人事的規章制度2

  一、人事招聘制度

  (一)招聘計劃

  1、招聘人員應規定人數,不得地限度的擴招,一般年期招收人數在40—50人左右

  2、招聘的對向是全院所有有志同學

  3、招聘時間為學期開學的前二至三周

  (二)招聘的步驟

  1、擬定人員報名表

  2、規定時間對報名人員進行面試,包括發言與答問

  3、由評委確定錄取人員

  4、由人事部給錄取人員發人員檔案登記表與就職意向表

  5、然后轉交人事部統一管理與人員分配

  二、會徽的發放與管理

  (一)在新會員入會時,填好表格,登記人數以便制作會徽

  (二)會徽辦理好后及時發給會員

  (三)如有會徽損壞或遺失,應及時向人事部通報要求補辦,補辦時補辦費用

  (四)會徽不得借給別人使用,凡被查到有此事者應給予批評

  三、人員檔案管理

  (一)檔案材料的收集、鑒別與歸檔

  1、為了使各項工作順利有序的開展,要經常收集對各個會員進行考察、考核、培訓、獎懲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會員德、能、勤、績的材料,充實檔案內容

  2、根據有關需要及檔案中缺少材料的情況,有計劃地布置填寫會員履歷表做鑒定等并及時將這些材料補充進人事檔案

  3、凡收集歸檔的材料,必須經過認真的鑒別,并且必須通過協會蓋章

  4、不屬于規定歸檔范圍的.材料不得擅自歸檔,凡銷毀材料,必須詳細登記并由負責人審查批準并在登記處簽字

  (二)人事檔案的保管與保護

  1、對所保管的檔案,都應逐個進行編號登記,包括新、舊成員的進出登記表,做到每年全面檢查核對檔案一次

  2、嚴禁任何個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檔案

  3、建立一個人事檔案夾,把所有的檔案進入分類保管

  (三)檔案的查閱和借閱

  1、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批準才能查閱與借閱

  2、在查閱與借閱必須保證檔案安全與完整

  以上由組織人事部負責解釋

  四、開會制度

  通知會員開會并記錄應到人數,在會前記錄每個到會人的名字。凡三次不到者各干事各降一級。

  在會上一定要做好筆記,記錄重點的東西。

  有不懂之處,會下討論,勿在會上喧嘩。

人事的規章制度3

  一、適用范圍

  1、本制度所稱員工,系指本公司、各項目部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2、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令外,都應依據本制度辦理。

  二、錄用

  1、公司各部門、項目部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提出申請,經人事辦審核、總(副總)經理批準后,由人事辦統一納入聘用計劃并辦理招聘事宜。

  2、員工的甄選,以學識、能力、品德、體格及適合工作所需要條件為準。采用考核和面試兩種,依實際需要選擇其中一種實施或兩種并用。

  3、新進人員經考核或面試合格和審查批準后,由人事辦辦理試用手續。一般員工試用期一個月,主管員工試用期三個月,期滿合格后,方能正式錄用;但成績優秀者,可適當縮短其試用時間。

  4、試用人員報到時,應向人事辦送交以下證件:

  (1)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張;

  (5)員工服務承諾書;

  (6)其它必要的證件。

  5、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錄用。

  (1)尚未恢復者;

  (2)被或被通緝,尚未結案者;

  (3)吸食或有其它嚴重不良嗜好者;

  (4)拖欠公款,有記錄在案者;

  (5)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

  (6)因品行惡劣,曾被政府行政機關懲罰者;

  (7)身體條件不適合所從事的崗位者,經總經理特許者不在此列;

  (8)其它經公司認定不適合者。

  6、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無故曠職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辭退。

  7、員工錄用分派工作后,應立即到所分配的地方工作,不得無故拖延推諉。

  三、福利待遇

  1、公司依照企業的發展和兼顧工作人員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則,以貢獻定報酬、憑責任定待遇,給予員工合理的報酬和待遇。

  2、員工的基本待遇有基本工資、通訊補貼和績效獎金,按月計發,出勤天數未足月的,按日(實際出勤天數*基本工資/30天)計發。月薪工資在次月底前發放,如遇工程回款未及時到位,工資發放適當順延。

  3、新進人員從報到之日起計薪,離職人員自離職之日停薪,按日計發。

  4、試用人員試用期間不享受綜合保險。轉正后,由公司統一辦理。

  5、在公司上班的外地員工,可申請安排集體宿舍;在項目部的員工統一由項目部辦公室主任安排住宿。

  6、公司依據有關國家規定,發放員工年終獎金,年終獎金的評定方法及額度由公司根據經營情況確定。

  7、在工程項目完工后,新項目未進場前,公司可根據需要安排項目部人員休假,休假期間的員工工資按當月工資的70%發放。

  四、休假及請假

  1、按國家規定,員工享有以下帶薪假日(有基本工資,無績效工資):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勞動節: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婚假:3天+晚婚7天;喪假:3天;產假:90天+晚育15天。

  2、由于業務需要,公司可臨時安排員工于法定的公休日、休假日照常上班,公司發送適當補貼或安排調休(調休不另計補貼)。

  3、春節期間休假或探親的,按照公司規定的休假天數休假;放假期間在公司和項目部值班的,發放值班補貼或安排調休。如在值班時間內擅離職守者,除不計有效工作時間外,還以曠工論處。

  五、獎懲

  1、每月獎勵:員工的獎勵參照《績效工資考核管理辦法》執行,對于在當月工作突出、表現優異的`員工在下月的績效工資中給予適當獎勵。

  2、年終獎勵:每年年終評定優秀員工獎,由部門主管書面提出備選優先員工名單,經公司相關部門主管評議后,總(副總)經理批準。獎予員工一定的獎金及頒發由公司總(副總)經理簽署的表彰證書。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罰款或批評:

  (1)上班時間,躺臥休息,擅離崗位,怠慢工作者;

  (2)因個人過失致發生錯誤,情節輕微者;

  (3)妨害工作或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4)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情節輕微者;

  (5)對上級指示或限的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或降級(薪):

  (1)擅離職守,致使公司受較大損失者;

  (2)損毀公司財物,造成較大損失者;

  (3)怠慢工作擅自變更作業方法,使公司蒙受較大損失者;

  (4)一個月內受到批評超過三次者;一個月內曠工累計達二日者;

  (5)道德行為不合社會規范,影響公司聲譽者;

  (6)散播不利于公司謠言或挑撥公司與員工的感情,實際影響較輕者;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辭退:

  (1)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影響團體秩序者;毆打同仁,或相互斗毆者;

  (2)偷竊公司或同事財物經查屬實者;受法院判決的刑事處分者;

  (3)無故損毀公司財物,損失重大,或毀、涂改公司重要文件者;偽造或盜用公司印章者;

  (4)吸食或有其它嚴重不良嗜好者;煽動怠工或工者;

  (5)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賂者;

  (6)連續曠工3天或全年累計15天的;

  (7)故意泄露公司營業上的機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8)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使公司名譽受損害者。

  (9)有不良行為,道德敗壞,嚴重影響公司聲譽或在公司內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者。

  (10)其它違反法令、制度情節嚴重者。

人事的規章制度4

  一、全體教師必須服從上級和學校的管理,自覺做到依規辦事、依法治教,遵守上級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做到遵紀守法、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崇尚科學,反對邪教。

  二、教師申請調動,要嚴格按教育局的規定,由教師書面提出申請,學校領導班子研究討論加意見,由學校上送區教育局,由教育局作調配。

  三、學校內部教師人事調整,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根據教師的專長和表現,召開專門會議研究討論決定,人事調配實行一次性討論,一經討論確定,原則上不得變動,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要經過學校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四、根據區教育局規定,實行教師人事考評和末位淘汰制,每學期對教師的各方面表現進行一次業績考評,考評結果由高分到低分排隊,末位的實行待崗;考評結果作為教師評聘、評優、評先、考核、晉升的重要依據。

  五、實行教師聘任制,學校根據教師的平時的表現和業績考評結果,由領導班子根據縣核定編制員額和崗位的.需要,確定聘任教師的名單,各教師與學校簽定聘任協議。

  六、全體教師必須從大局出發,服從學校分工,按學校分工認真搞好本職工作,想方設法提高工作效率。如不服從分工的,視情節輕重,在學年度業績考評“思想表現”和“工作態度”中扣分。

  七、根據區教育局的規定,每學年組織我校教師到基層學校支教。學校根據區文件規定的有關條件,由教師提出申請,學校根據支教工作和學校工作的需要作好安排,有計劃地組織教師到基層學校開展支教工作;各教必須服從學校安排,服從工作需要,積極做好支教工作。凡無特殊情況不服從支教安排的,學校不再聘請,由教育局調配到其他學校任教。

  八、建立教師工作檔案,健全教師業務檢查評比制度,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各部門負責人定期或不定期對教師各方面的表現進行檢查,并作好記錄,對教師各方面的表現每學期由學校考評小組作出公平的評價。

  九、各教師要認真學習教育法律法規各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樹立高尚的師德師風,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和教研教改活動,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學能力,認真總結教育教學經驗,積極撰寫教育教學論文,完成學校布置的各項任務,想方設法在各自的崗位上做出成績,為推進素質教育,提高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而努力奮斗。

人事的規章制度5

  第一條 協助總監組織、領導、管理人事系統工作,帶領團隊實踐公司“德、忠、實、勤”的企業文化,并對分管的工作承擔責任。

  第二條 根據董事會和經營層的要求,協助總監編制、調整公司組織機構,科學合理設置部門和崗位,分配部門及崗位的職能、職責。

  第三條 協助總監組織、擬訂公司相關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完善人事管理制度體系,并組織全員學習和貫徹執行。

  第四條 負責組織公司崗位職責的編制,不斷修訂、完善部門和員工崗位職責;貫徹、落實、督導全體員工學習、掌握并履行好崗位職責。

  第五條 負責勞動法、經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在公司的貫徹執行,擬定公司勞動合同,并組織全體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協助總監完成人員招聘、錄用、任免和調配,()做好人員招聘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負責優秀人才(知名院校優秀畢業生、知名企業優秀人才及其他機關事業單位的優秀管理人才)的招聘渠道開發與維護。

  第八條 負責公司員工人事檔案、人事制度及其他人事管理資料的歸檔和管理。

  第九條 負責執行公司培訓管理制度,根據公司業務需要,擬定年度、季度和月度人力資源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 負責培訓團隊(教師團隊、院校、機關、協會、會議等資源)和培訓機構的組織、聯絡、建立和維護工作,提升員工培訓質量和水平,促進人力資源持續發展。

  第十一條 負責公司各部門每月績效與任務考核、季度考評和員工年度評定工作,向總監和公司領導提出考核意見。

  第十二條 協助總監貫徹執行公司薪酬與福利管理制度,負責員工薪酬與福利的日常管理事務。

  第十三條 負責搞好考勤與薪酬、福利的核定工作。

  第十四條 負責公司企業文化的`宣傳、建設,組織員工宣誓,讓每位員工將企業文化“牢記在心中,落實在行動上”。

  第十五條 負責公司員工勞動合同管理及離職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嚴格執行公司廉政制度,清正廉潔,杜絕腐敗。

  第十七條 嚴格執行公司保密制度,嚴守公司機密。

  第十八條 負責組織、編制公司每周/月工作計劃 ,負責檢查、跟蹤、反饋每項任務的執行情況,并按時提交考核意見,供總經理參考。

  第十九條 完成上級領導臨時交辦的任務。

人事的規章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本公司人事作業規范化、制度化和統一化,使公司員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員工責任感、歸屬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一、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令外,都應依據本制度辦理。

  二、本制度所稱員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三、本公司如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臨時員工,臨時員工的管理參照本規定辦理。

  四、關于試用、實習人員的管理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二章錄用

  第三條:本公司各部門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增加或調整人員時,應先依據《員工異動申請表》提出申請,經相關負責人批準后,由人事部門統一納入聘用計劃或辦理變動事宜。

  第四條:本公司員工的甄選,以學識、能力、品德、體格及適合工作所需要條件為準。采用考核和面試兩種,依實際需要選擇其中一種實施或兩種并用。

  第五條:新進人員經考核或面試合格和審查批準后,由人事部門辦理試用手續。

  試用人員:

  一、報到時應向人事部送交以下證件:身份證、人口流動證、健康證、畢業證、學位證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及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張。

  二、填寫《員工個人資料表》

  三、參加至少3天的入廠培訓(人事部組織的公司制度及基本狀況培訓及各部門組織的工作職責及技能培訓原則上員工試用期一個月(試用期間不享受公司除全勤獎以外的其他獎金)期滿合格后,方得正式錄用。

  第六條: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無故曠職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辭退。試用期滿,如考核不合格延長試用期或以辭退處理;如考核合格需正式聘用,部門主管提出申請,人事部辦理相關手續(簽定人事合同)轉為正式員工,建立人事檔案,享受績效獎等獎金及薪資的提升。

  第七條:員工錄用分派工作后,應立即赴所分配的地方工作,不得無故拖延推諉。

  第三章工作守則

  第八條: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通告及公告。

  第九條:員工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忠于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敷衍塞責的行為。

  二、全體員工必須不斷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強化品質意識,圓滿完成各級領導交付的工作任務。

  三、員工應團結協作,同舟共濟,不得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不得有吵鬧、斗毆、搭訕攀談、搬弄是非或其它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辦公室人員上班期間不得利用網絡聊天、玩游戲以及做其他一些與工作無關的事,不得利用辦公室電話撥打私人電話、不得在辦公室進餐。

  四、愛護公物,隨時注意保持作業地點、宿舍及公司其它場所的環境衛生;不得假借職權貪污舞弊,收受賄賂,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對外接洽業務,應堅持有理、有利、有節的原則,不得有損害本公司名譽的行為

  五、工作時間不得中途任意離開公司、如需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準并辦理《外出申請單》后方可離開。

  六、各級主管應加強自身修養,領導所屬員工,同舟共濟,提高工作情緒和滿意程度,加強員工安全感和歸屬感。公司原則上不鼓勵員工加班,確有加班需要的,由部門主管填寫《加班申請單》并經人事部審批,由人事部統計加班費或安排調休(除制造部/品質部的一線員工加班可以按加班或調休算外,其它各部門員工、主管、經理的超時加班一律不計加班薪資和調休。)

  第十條、作息時間:

  上午:08:00―12:00下午:13:30―17:30(每天工作時間8小時,六天工作制。)

  第十一條:出勤要求

  一、員工于上班時間后打卡出勤者,即為遲到。員工于下班時間前,非為公司業務上的需要,擅自下班者,即為早退。

  二、遲到早退扣款規則:1個月內最多允許5分鐘以內的遲到早退3次為免扣款,如每次遲到早退超過5分鐘或免扣款次數超過3次后,每分鐘扣款2元。月累計遲到早退超過7次者當缺勤1天計。

  三、員工未經請假擅離崗位按曠工論處,曠工期間扣除其雙倍應發工資。連續曠工3日及月累計曠工5日者,視作自動離職。

  第十二條:打卡要求:

  1、員工正式上班后領取卡牌以計時,遲到、早退以卡牌為準。

  2、卡牌要保存完好,卡紙上不允許私自亂涂亂畫,否則罰款10元。

  3、所有員工應親自打卡計時,不委托或代人打卡,否則雙方各罰款20元。

  4、漏打卡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直屬主管批準,報人事部核準加蓋人事部公章方可免予罰款,如屬于個人行為忘打卡者,扣罰款2元/次。

  5、打卡后脫崗投機者罰款10元。

  6、本公司員工除下列人員外,均應按規定上下班時間打卡。

  第一、經總經理核準免予打卡者。

  第二、因公出差填妥“出差申請單”經主管核準者。

  第三、因故請假,經核準者。

  第四、臨時事故,事后說明事由,經主管核準者。

  7、遺失卡牌要及時上報人事部協調處理,否則后果自負。

  第十三條:

  儀表要求:上班期間要求儀表整潔、莊重、自然,上班必須穿工衣、工鞋(有特殊情況需向人事部申請)、佩帶工牌,衣服要干凈整潔,扣好紐扣,拉好拉鏈;男員工只可穿長褲,女員工不可穿低于膝蓋的裙子或短褲;男員工不可留胡子和長發,女員工著裝打扮必須適宜,長發必須束起。

  工衣工鞋:工衣工鞋由人事部統一發放,員工若在本公司工作未滿一年辭工者,冬裝扣除70元、夏裝40元,從本人工資中直接扣除。工衣要干凈整潔,扣好紐扣,拉好拉鏈;上班期間不穿工衣工鞋或穿戴不整齊罰款50元。

  工牌:工牌要妥善保管,私自修改或互換工牌罰款20元;工牌遺失要及時到人事部補辦,臨時工牌需交補辦手續費20元;正式工牌需交罰款20元、補辦手續費20元。

  第十四條:各部門員工考核細則由部門主管制定并具體實施,每月底交人事部審核。

  第四章薪資和福利

  第十五條、試用期

  以試用期薪資為準,按級別遞進,不得跳越薪資,如特別人才可報經理或總經理批準。試用期間可參與全勤獎的評定,加班費與其他正常計算。

  第十六條、正式聘用期

  以《東方樂數碼科技有限公司薪資結構》為準,按職等和級別遞進。

  第十七條、獎金

  1、全勤獎

  為鼓勵員工參與公司運作,對每月26天滿勤者設全勤獎(員工因病缺勤但可提供相關醫院證明者可享受全勤獎)

  2、績效獎

  為提高工作效率,肯定員工工作成績,進行動態管理,凡試用期滿且每月無遲到、早退、請假、曠工的一二三級員工可參與績效獎的評定,績效獎每月最高100元,當月績效獎在下月工資中發放并張榜公布。

  3、優秀員工獎

  為激發員工的積極性,獎勵優秀員工,每月領到最高績效獎的員工,將公開參加當月優秀員工的評選

  評選范圍:生產A/B/C/D線各一名,品質部一名,生計組一名,組長級別以上的人員不參與此項評選活動。

  評選方法:張榜公布當月有資格參加評選人員的名單,進行無記名投票,經各方考核確認后生效:

  評選結果:當選的優秀員工張榜公布三日無異議后,當事人可獲100元現金獎,并做宣傳專欄,公司在人事調動時可優先考慮。

  4、合理化建議獎

  為使員工樹立主人翁意識,提高責任感、參與感,公司設合理化建議獎,員工可就公司運行的`各個環節提出各種建議或與公司負責人聯系對公司有利的業務,若經公司采納,視其經濟效益給予相應獎勵。

  第十八條、薪姿的提升與職位調整

  公司鼓勵員工積極進取,對工作能力強,表現突出者由部門主管或經理提出并報總經理核準提升工資,其他人不得隨意提升;公司人事調整按《員工異動申請表》程序進行。

  第十九條、食宿補助

  公司薪資4級以上為公司核準職員,不包食宿,其他人員必須在公司提供的宿舍入住,如有特別人員,可以以申請的方式提交人事部核準,具體補助費用視當時的情況而定。

  第二十條、基本底薪保障

  根據國家最新調整的《勞動法》中關于“深圳勞工最底生活保障制度”的相關規定,公司提供低薪資保障。最低薪資保障以員工正常上班時間26天計算,保障該員工所屬級別的最低薪資,如因員工事假或遲到、曠工等因素造成的不正常上班,公司扣除相應天數底薪。

  第五章休假

  第二十一條、請假程序

  員工請假須填寫《請假申請單》,假期為3天以下的,經部門經理批準后提交人事行政部備案;如假期為3天或3天以上,須先經部門經理批準,送交人事部審核后經總(副)經理審批生效。部門經理級的病事假直接由上級領導審批,交人事部備案。員工確因正當理由不能親自請假,可用電話、帶口信的方式請假,事后須補填《請假申請單》。

  第二十二條、休假種類和假期待遇

  1、病事假

  申請病假,憑醫務室或醫院證明。在試用期間,病假累計超過4天,公司有權對當事人予以開除。

  因事請假,必須先經部門主管批準,并按公司制度扣發工資;未經批準擅自離崗或事后請假均按曠工處理。

  婚喪假

  婚假

  在公司任職滿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員工,可以享有5天有薪(標準工資)婚假,婚假必須提前向主管申請并附結婚證書復印件。

  喪假

  在公司任職滿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員工,倘系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以享有3天有薪(標準工資)喪假。

  婚假

  在公司任職滿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員工,可以享有5天有薪(標準工資)婚假,婚假必須提前向主管申請并附結婚證書復印件。

  第六章離職

  第二十三條、自愿離職

  公司尊重員工的權利,如員工需離職,應提前一個月向主管說明并在人事部填寫《辭職申請書》,到期后按正常離職辦理;若員工在申請離職期間不服從工作安排或有其他違背工作紀律的行為,視情況扣除申請離職期間工資及獎金并予以辭退。若未經申請私自離崗者,扣除當月工資及獎金。

  第二十五四條、公司辭退

  員工在工作期間(包括試用期)如有下列情形,公司可予以辭退:

  一、偷盜公司財物經查核屬實。

  二、不服從上級安排情節嚴重。

  三、參加不良幫派或組織各種形式的罷工。

  四、在外行為不檢被公安機關處罰影響公司榮譽。

  五、無故損壞公司財物或涂改公司重要文件、泄露公司機密。

  六、偽造公司文件或公章、假借職權殉私舞弊、收受賄賂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七、連續兩個月績效獎低于60元。

  辭退員工由部門主管申請并報請廠長或經理批準。人事部按正常離職辦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與公司其他規定有沖突者,以本制度為準。

  另附《員工個人資料表》《員工考核表》《請假申請單》《員工異動申請表》《外出申請單》《薪資結構表》《加班申請單》《績效考核表》《薪資結構表》《辭職申請表》

人事的規章制度7

  一、總則

  1、為強化本公司行政人事管理,科學的配備、統籌人力資源,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適用于受企業聘用的各類勞動者。

  二、機構及職責

  1、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人事管理職能由xxx(科室機構名稱)承擔。

  2、人事管理機構負責全公司員工的招聘、培訓、考核、調動、辭退等具體工作和相關手續。其他任何單位所作出的決定均不具有法律效力,造成后果的由當事人承擔責任。

  三、聘用

  1、本公司各部門確實需要招聘職工時,必須由各部門負責人先提出書面申請,綜合辦調查落實報請總經理核準后,由xxx或xxx授權其他部門辦理招聘事宜。

  2、xxx或經過授權的招工單位所招收的新員工報到時首先必須到xxx辦理入職手續,由其本人填寫《員工登記表》,交驗身份證、學歷證明、職稱證明、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健康證明等有關證件。

  3、新員工應如實填寫自身材料,企業有權向有關部門核實,如一經查實確有故意弄虛作假行為者,立即予以解聘。

  4、凡有下列情況者,不得聘用:

  4.1被剝奪公民權尚未恢復,或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4.2身份不清或受政法機關通緝及其他類似情況。

  4.3患有精神病或傳染性、不可治愈性嚴重疾病,肢體殘缺或器官殘缺以及體檢報告內容中不符合企業要求者。

  4.4品性惡劣,道德不佳者。

  4.5偽造學歷證明、工作經歷證明和其他入職資格材料者。

  4.6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勞動關系者。

  5、新員工入廠后,由xxx介紹到安全管理部門、保衛部門進行廠級安全教育、廠規廠紀等培訓活動,培訓完畢考試合格后安排到所需部門報到,進行車間和班組級安全教育,業務技能學習和工作試用。

  6、試用期間,新員工如有以下行為,可隨時停止試用并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6.1品行不良、工作成績達不到公司要求者;

  6.2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勞動紀律者;

  6.3非工傷原因不能正常提供勞動義務者;

  6.4拒絕完成領導交辦任務者。

  7、試用期間執行試用期工資標準,除享受夜班津貼和國家法律規定相關待遇外,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

  8、需要雇傭流動性較強的人員完成具體工作任務的部門,鼓勵以對外整體協議承包的方式解決。

  9、各部門如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內容的勞務活動時,需暫時(短時)雇傭臨時勞動力,例如裝卸工、雜工等,必須到xxx領取《臨時勞務審批單》,經主管經理批準后,方可使用此類勞動力,月終匯總后由財務部門開具相應發票,報銷相應費用。

  四、轉正

  1、新員工試用期限根據所簽訂合同期限長短,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曾從事過相同或類似工作,短期能夠勝任本職工作,達到企業要求者,可由其本人提出申請,由相關部門和xxx調查核實,報公司經理批準后試用期可酌情縮短。

  2、試用期滿前一周內,新員工自我評價能夠勝任本職工作,由所在單位到xxx領取《員工鑒定申請表》,填寫后交所在部門領導審核。

  3、部門領導簽署意見,認為符合工作要求的,由xxx牽頭,組織生產、技術等有關部門給與業務考核,合格后報公司經理核準。

  4、通過鑒定評估的員工享有同崗同酬的待遇,計薪日期從通過評估之日起計。

  5、對評估不合格的員工,一律解除勞動關系。

  五、考勤

  1、公司各部門領導嚴格按日考勤,考勤表由xxx統一發放。

  2、考勤內容包括出勤、缺勤、曠工、病假、事假等內容,日記考勤不得弄虛作假,凡與實際不符一經查實將予該部門主管領導處罰。

  3、倒班員工考勤由當班調度負責,月底由各車間報工。

  4、月底報工時應背附考勤表,作為發放工資的依據。

  六、休假

  1、員工正常休假參照國家休假制度并結合本公司實際,按照現行統一假日制度執行。

  2、請假分為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和喪假。

  3、事假應提前一天填寫請假條,但因突發事件來不及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迅速向部門領導報告,并于當日由部門領導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辦理請假手續。

  4、請假時由所在部門領導根據本部門工作實際進行審批,特別注明請假詳細時間和截止時間,到期未上班的,按照曠工處理。

  5、請事假的'一律扣發此期間工資,超過一個月的要由個人承擔此期間的有關社會保險費用。

  6、員工請病假必須持公司所在地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和與診斷結果相匹配的醫院正式收費票據、檢測化驗結果方可視為病假。

  7、因病休假的員工,醫療期從休假之日起計,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醫療期內每月發放()病假工資,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工作的,公司將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8、員工在醫療期內患病痊愈后要求復工時,該員工所在單位必須知會xxx。

  9、女員工產假(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為九十天,其中產前十五天,產后七十五天;符合晚育政策的,由計生機關出具證明,增加產假四十五天。

  10、產假期間每月發放產假工資。

  11、職工婚假、喪假為三天,每日發工資標準的日平均工資。

  七、遷調

  1、公司基于工作需要可隨時調動員工的職務或工作崗位,被調員工應予配合服從。如有特殊原因,應以書面形式報告,經核準后方可撤消調動。

  2、各部門領導應按員工個性、學識、能力,調配適當工作,務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

  3、員工接調動通知后,按照指定日期辦理工作移交手續,前往新職部門報到。

  4、員工到新職部門報到后即日起享有該崗位相應待遇。

  5、因個人業務素質不能勝任原崗位工作要求的,如下程序辦理:

  5.1進行崗位調整;

  5.2所安排的崗位本人拒絕到崗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解除勞動關系;

  5.3崗位調動后不能勝任新工作,給予一個月培訓學習期,期間發放當地最低月工資標準的基本工資。學習期滿后仍然不能勝任新崗位工作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解除勞動關系。

  八、離職

  1、離職分為兩種,第一種:辭退,指企業辭退員工;第二種:辭職,指員工自動辭職離開企業。

  2、按照國家勞動法規,符合下列條款,公司有權予以公開書面辭退。

  2.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2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2.3嚴重失職或,對企業利益造成損失5000(含5000元)元以上者;

  2.4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毆打,危害團隊秩序者;

  2.5偷竊、侵占、無故毀損企業財物經查屬實,性質惡劣或損失數額1000元(含1000元)以上者;

  2.6無故連續曠工三日以上(含三日)者;

  2.7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超過規定醫療期而不能從事原工作者。

  3、企業辭退員工,應由被辭退者的部門領導填寫《辭退審批單》,經綜合辦核實,報公司經理批準后,發放由勞動部門統一格式的有關文書。

  4、員工要求辭職應提前三十天提出,并填寫《辭職申請表》,交部門領導、綜合辦、財務部門、公司經理依次審核批準后可離職,有以下情形的,可暫不辦理離職手續。

  4.1給公司造成損失沒有承擔相應責任的;

  4.2約定的違約金沒有支付的;

  4.3工作沒有妥善交接的;

  4.4掌管的財物沒有交還的;

  4.5負責的業務款項沒有回收的。

  5、因擅自離職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將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賠償,情節嚴重構成犯罪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6、離職者要按預定日期辦理工作和物品交接手續,所在部門領導確認無誤后,知會綜合辦。離職者薪金核算以實際停止在本公司工作日為準。

人事的規章制度8

  第一條 餐飲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所屬員工的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辦理。

  總公司員工的管理,比照辦理。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員工,以在本公司核定之員工編制名額內雇用的無定期工作契約職員為限,其區別標準如下:

  (一)職員:從事管理工作的員工。

  (二)技工:具備初中畢業以上程度,并有下列技術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經驗,經技工轉類考試及格或甄選提升的工人:

  1. 有關生產各項設備的操作,運轉、制造及裝修等工作。

  2. 原物料或產品的制造、檢驗、加工、整理及包裝等工作。

  3. 其他與生產有關的專業性工作。

  (三)管理工:具備高中畢業以上程度,并有本業二年以上的工作經驗方可勝任的事務工作,或其他程度相當的非技術性工作經管理工考試及格或甄選提升的工人。

  (四)服務生:從事迎賓、托盤、擦抹等對客人直接服務的員工。

  (五)普通工:擔任搬運,事務或簡易事務等無需特殊技能或知識的工人。

  第三條 工人編制名額依據實際需要擬訂,呈報本公司核定。

  第四條 為配合工作及人事調度的需要,遇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時,得依實際需要雇用定期契約工人(以下簡稱定期工)。其雇用及管理辦法另定之。

  第二章 雇用及解雇

  第五條 雇用員工應由所屬主管單位填具員工采用申請書,送由主管單位簽請負責人核定。

  第六條 雇用員工以考試方式錄用為原則。

  第七條 雇用員工應先行試用,但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在試用期間內,由所屬主管單位負責考核,期滿后依據試用成績,簽請正式雇用或解雇。

  第八條 雇用工人,得就在崗位工作三個月以上工作成績優良的定期工中選用。前項選用的員工,得不經考試及試用。

  第九條 雇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體健壯、年滿18歲以上35歲以下,并具有初中畢業或以上學歷者為合格,但雇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

  第十條 不得錄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員工:

  1. 曾受刑事處分或宣告禁治產者。

  2. 患有傳染病或痼疾者。

  3. 曾服務于本公司及所屬單位因案開革者。

  第十一條 經雇用的工人應親至勞務主管單位報到,并填繳下列書表,由雇用單位存查或核驗發還。

  a) 公立醫院出具的肺部透視健康證明,及醫務室健康診斷書各一份。

  b) 員工調查表二份。

  c) 學歷證明文件及公民身份證。

  d) 保證書一份。

  1. 聯保切結及個人基本資料各一份。

  2. 2寸半身照片七張。

  勞務主管單位對于新雇員工應行填繳的前項各種書表須嚴加審核,其不合規定者應拒絕其到工。

  第十二條 解雇員工,除依法發給預告期間工資外,并依下列規定加發資遣費:工作每滿一年者給一個月工資。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適用前項規定,即時解雇:

  1. 有犯罪行為經**以上刑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準易科罰金者。

  2. 無故連續曠工至三日以上,或一個月內無故曠工積滿六日者。

  3. 一年內受記大過處分達三次經主管官署核準者。

  4. 保證人退保或通知調換保人后,經二個月仍不能覓人繼續為之保證者。

  5. 犯有過失情節重大經會議通過者。

  第十三條 員工辭雇或解雇時,應將經管及借用公物交還有關單位,并向勞務主管單位辦理離工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

  第十四條 各業務主管單位將人事變動或工作種類變更,均應送交勞務主管單位統一登記及通知有關單位。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按月造具員工動態月報表二份呈報本公司核備。

  第三章 保證

  第十六條 員工的保證人以在工作所在地或附近地區有固定住所、或服務機關便于查對,并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限。

  (一)經當地政府登記并給有營業執照工廠或商號。

  (二)現任公教人員或有正當職業之人士二人。

  經辦出納、原物料保管及收發的工人,以按前項第一款的規定取具保證人為原則,由勞務主管單位簽請主管核定。

  第十七條 被保證人不得以其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叔侄及股份公司為保證人。

  第十八條 員工如有盜竊財物、虧欠款項、或其他不法行為致公司蒙受損失者,保證人應負完全連帶賠償責任。保證書格式另定。

  第十九條 凡對經管出納、原物料保管及收發的員工,應每半年辦理對保一次,其他工人每一年辦理對保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對保。

  第二十條 保證人職業、住址或服務所在地有變更時,被保證人應即報告主管單位,如保證人死亡或保證人的工廠商號改組或有其他情事時,被保證人應即自動按規定另行更換保證。

  有以上情節的保證人,被保證人不予呈報,事后被察知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第二十一條 員工因故須更換保證人者,應聲明理由并另行覓妥新保證人填具保證書經繳呈核準后方予發還原保證書。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對保證人認為有不當時,應即通知被保證人更換保證。

  第二十三條 被保證人自離工日起六個月內經查明已無未了事項時,其保證書得予注銷。

  第四章 工作時間及加工

  第二十四條 每日工作時間均以八小時為原則,晝夜輪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期更換一次,工作起止時間輪流辦法,由各單位視工作需要另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條 員工不按時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上班時間三分鐘后至十五分鐘以內始行到班者為遲到,超過十五分鐘后到工者,除請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曠工半日論,但因偶發事件呈請準予補假者不在此限。

  (二)下班時間前十五分鐘以內擅自離工者為早退,超出十五分鐘以前離工者,以曠工半日論。

  (三)、遲到或早退積計達三次者按曠工半日論。

  第二十六條 各主管單位,對于所屬員工出勤、請假務須嚴密考核,并隨時與勞務或警衛主管單位聯系。

  第二十七條 工人除奉令加工或有正當理由經核準者外,夜間未到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進入工作場所,下工后不得任意滯留。

  第二十八條 員工因工作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者,得由所屬業務主管經工會或勞工同意酌令加工,但每日加工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每月加工總時間最多不得超過46小時。

  第二十九條 如遇臨時緊要事故,得由工作場地職員或領班先令員工加工,事后呈報所屬主管備查。

  第三十條 員工加工遇有特殊事故無法進行時,應即報由工作場地職員或領班縮短加工時間,不得故意稽延。

  第三十一條 員工加工由工作場地之值班職員或領班負責監督進行。工作完畢后,由監督人員于加班命令單證明工作時間后,加班員工應于下工時交由稽查人員,加注出公司時間,轉送勞務主管單位查核登記。

  第三十二條 例假日、紀念日及政府臨時規定之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須員工出勤加工時,得商經產業工會同意后由所屬主管通知員工照常工作,并填具假日出勤員工名單送勞務主管單位登記。

  第三十三條 員工加工時間至40小時時,勞務主管單位應即通知其所屬單位調節控制。

  第五章 差 假

  第三十四條 員工出差,由所屬主管單位填具員工出差簽派單,呈經主管核準后,交勞務主管單位登記。工人因故延長出差時間時,得于原簽派單位注理由呈請補準。

  第三十五條 員工于星期例假日、國定紀念日及政府臨時規定之假日,均予給假休息,工資照給。

  第三十六條 員工請假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因有重要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過14日,假期內不給工資。

  (二)因疾病必須治療者得檢具公立醫院或醫務室或指定的醫院證明請給病假,每年不得超過30日,假期內除予醫療外并給予半數工資,住院者,不得超過一年。

  超過規定病假20日數不再給予病假津貼。

  (三)因結婚者得請給婚假八日,假期內工資照給。

  (四)承重孫的祖父母、及父母、翁姑、配偶死亡者,得請給喪假8日,子女得喪假6日。假期內工資照給。

  (五)女性員工分娩者得給娩假8星期,流產并經公產醫院或醫務室證明懷孕三個月以上者給假四星期,其不足三個月者每少一月遞減休假一星期。上列假期內工資照給但到工不足六個月者,工資減半發給。

  (六)全月不請假者,給予相當一日工資的獎工一日。

  第三十七條 員工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經所屬業務主管核準后方得離工,否則以曠工論,業務主管應將員工請假單即日送交勞務主管單位辦理。

  第三十八條 請假逾限或確因臨時緊急事故未及請假不到工而于事后補假者,均應提出確實證明,簽請主管核準。

  第三十九條 因公傷病經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或各醫務室證明必須休養者,得呈請主管給予公傷假。

  前項休假期間前三日照給工資,第四日起給30%撫恤津貼,休假治療超過六個月者,超過期間給50%撫恤津貼。

  第四十條 員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給予公假,但應于事前呈經主管核準:

  (一)參加政府舉行的考試或訓練。

  (二)參加兵役體格檢查身家調查、或后備軍人教育、動員演習、點名等召集。

  (三)擔任村里鄰長民意代表的員工參加地方自治或政府機關召開的會議或訓練。

  (四)產業工會理干事辦理會務或參加依法召開的會議。

  (五)參加政府或地方自治機關或民防機構的活動。

  (六)應召入營服役常備兵報到前二日。

  前項第一至第五款給假期間應由主管視實際需要酌定。

  第四十一條 請假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累積八小時為一日。

  第四十二條 請假期內所遺工作由直接主管指定代理人,以不另派加工為原則,工人離工前應將經管工作及有關資料、工具、鑰匙等交由直接主管指定人代理。

  第四十三條 因私事必須外出經業務主管核準給有出公司許可證者,在十分鐘以內不予記錄。其因病至醫務室求診經醫師證明呈請主管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四條 因病逾限呈請特準給假或停薪留職期間,除房租津貼外工資一律不發,但逾限一年后尚未痊愈無法復工者,得依第十二條規定核給資遣費予以解雇。

  第四十五條 年中到工的員工,其事病假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比例核給。

  第四十六條 員工請假期內不得在外工作,違者從重議處。

  第四十七條 員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年以上未滿三年者7日。

  3年以上未滿五年者10日。

  5年以上未滿十年者14日。

  10年以上者每年加給1日,其總數不得超過30日。

  第四十八條 員工特別休假,由業務主管擬訂交由勞務主管商同所屬產業工會排定。

  前項特別休假,如員工不愿休假或因工作需要不能予以休假,或予以休假后因生產需要中途通知銷假者,應加給該未休假期內的'工資。

  第四十九條 員工特別休假時效應繼續累計,凡排定特別休假日程內,包括星期日及政府規定的紀念日均不補假。

  第五十條 享有寒暑假的子弟學校及幼兒園的員工不予特別休假。

  第六章 工 資

  第五十二條 員工工資均按日給制支給,工資等給標準依國家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新進員工工資,由所屬主管單位按教育、經驗、智識、責任、技能、體能、環境、危害、及所擔任的工作擬訂,送由勞務主管單位簽請主管核定。

  前項工資不得高于同一單位具有相當資格條件的原有員工的現支工資。

  第五十四條 員工工作未滿一日應按實際工作時間比例計算工資。

  第五十五條 員工加工,得按每小時計給工資。

  第七章 獎懲

  第五十六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嘉獎:

  (一)全年請假(包括與公司無直接關系的公假)積計未超過三日而工作勤奮者。

  (二)工作勤慎、效率優良而有具體事實者。

  (三)調解較大糾紛因而寧人息事,或勸同仁守法堪為表率者。

  第五十七條 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計功:

  (一)全年從未遲到、早退、及請假而工作勤奮者。

  (二)技術精進對本位工作有良好貢獻者。

  (三)愛護公物,卓有成績者。

  (四)盡忠職守、工作努力、有事實舉證者。

  (五)遇有重大災害,救護出力者。

  (六)檢舉員工舞弊盜竊,減少或防止公司損失,其價值相當平均日給工資100倍以下者。

  第五十八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一)消滅臨時的重大災害,減少公司損失者。

  (二)防杜未發生的重大災害,減免公司損失者。

  (三)愛護公物,顯著效果者。

  (四)對于增產及技術的改進有重大貢獻者。

  (五)檢舉員工舞弊盜竊,因而減少重大損失,其價值超過平均日給工資100倍以上者。

  第五十九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從優晉級,優先轉類并報本公司敘獎:

  (一)記大功積計三次者。

  (二)合于第五十八條各項情形之一并經會議評議,認為特具功勞者。

  第六十條 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申誡:

  (一)在公司內口角、叫囂、吵鬧不聽制止者。

  (二)因過失損壞公物,情節輕微其價值在平均日給工資50倍以下者。

  (三)在工作時間內偷閑、瞌睡、精神萎靡者。

  (四)在工作時間內擅離職守,或集眾談天、嘻笑者。

  第六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過:

  (一)在公司內斗毆者。

  (二)因過失致損壞公物,其價值超過平均日給工資50倍以上者。

  (三)故意拖延工作時間者。

  (四)工作疏忽貽誤工作者,致公司遭受損失者。

  (五)不愛惜公物,浪費原物料者。

  (六)工作時間內睡覺者。

  (七)在指定吸煙處以外之處所吸煙者。

  (八)不注重環境衛生隨地便溺者。

  第六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一)在公司內毆人、賭博、或飲酒者。

  (二)不服從指揮情節重大者。

  (三)發現機件損壞,既不修理又不報告者。

  (四)侮辱主管負責職員或領班者。

  (五)疏忽職務致損壞公物,或傷害他人身體者。

  (六)破壞團體名譽或散布謠言,影響工作秩序者。

  (七)利用職務之便利私用公司材料,制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

  (八)捏名誣控同事者。

  (九)疏于檢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竊者。

  第六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會議推派代表調查屬實者應予開革:

  (一)借端聚眾**、怠工煽動工潮者。

  (二)故意損壞公物經查明屬實者。

  (三)工作疏忽貽誤要務,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四)違抗命令情節重大者。

  (五)竊取公物者。

  (六)見災不救,釀成大禍者。

  (七)有舞弊情形經查明屬實者。

  (八)在公司內毆人成傷,情節重大者。

  (九)威脅主管及負責職員或領班者。

  第六十四條 未經列舉而與第五十六條至第六十三條各條情節相當者,比照予以獎勵或懲罰,但比照第六十三條規定應予開革者,應提經會議通過。

  第六十五條 員工獎懲應由業務主管或警衛主管單位簽擬意見,送經勞務主管單位呈請主管核定。

  第六十六條 員工犯有過失情節重大者,在未確定懲罰前得先行予以停職。

  第六十七條 檢舉舞弊及盜竊案件,得向公司安全組長為之。并負責為檢舉人保守秘密。

  第六十八條 員工功過的積計,均以同一年度者為限,在同一年度內功過相當者,得互相抵消。

  第八章 考 績

  第六十九條 員工考績應于每年年終舉行一次,其在當年六月底以前到工者均得參加。

  第七十條 年終考績應由所屬主管單位按員工工作、品行、學識三項秉公考評,送經勞務主管單位呈請主管核定。考評項目內以工作60分、品行25分、學識15分、合計100分為滿分。

  第七十一條 員工年終考績等第、分數,規定如下:

  (一)特等:90分以上者。

  (二)甲等:80分以上未滿90分者。

  (三)乙等:70分以上未滿80分者。

  (四)丙等:60分以上未滿70分者。

  (五)丁等:50分以上未滿60分者。

  (六)戊等:未滿50分者。

  前項列特等人數不得超過參加考績總人數2%,列甲等以上人數不得超過參加考績總人數30%。

  第七十二條 員工在考績年度內,從未請假、遲到、早退者,增加其考績總分數五分;請假在三日內者增加其總分數二分;全年請假積計超過15日未滿30日者,減總分數二分;30日以上未滿60日者,減總分數五分;60日以上者考績列特等時,得晉一級,列其余等級者均不得晉級。

  第七十三條 員工在考績年度內曠工半日以上者,每滿半日減考績總分數二分。超過二日者不得晉級。

  第七十四條 員工在考績年度內曾受獎懲者,依下列規定加減其考績總分數,但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規定按其功過事實加減分數者,不在此限:

  (一)記大功一次加15分,記大過一次減15分。

  (二)記功一次加5分,記過一次減5分。

  (三)嘉獎一次加2分,申誡一次減2分。

  第七十五條 員工在考績年度內曾受懲誡處分而經獎勵抵消后,仍留存記過一次以上的處分者,不得晉級。

  第七十六條 員工年終考績獎懲標準規定如下,但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應予限制獎勵者,從其規定。

  (一)特等:晉三級,晉級跨及上一等者照升等級,但原支一等工資的員工,晉級跨及年功級者,晉至一等一級,晉支年功級者,以晉一級為限,其未晉足之一級數或已支最高年功級而無級可晉者,其應晉級數,均予改發相當該晉級數全年收入之一次獎金。

  (二)甲等:晉二級,晉級跨及上一等者,照計等級,但原支一等工資的員工,晉級跨及年功級者,晉至一等一級,晉支年功級者以晉一級為限,其未晉足的級數或已支最高年功級而無級可晉者,其應晉級數,均予改發相當該晉級數全年收入之一次獎金。

  (三)乙等:晉一級,但已支最高年功級者,改發相當晉一級全年收入之一次獎金。

  (四)丙等:仍支原級。

  (五)丁等:降一級。

  (六)戊等:降二級或提工廠會議通過予以開革。

  第七十七條 員工考績列甲等以上,其晉級后已達最高年功級,或現任領班職務,已達一等一級工資者,遇高一類有缺得舉辦轉類考試,就考試成績70分上者,按成績依序錄取轉類至額滿為止。

  第七十八條 前條所列員工至當年年終考績連續三年成績列特等者,得免參加轉類考試,并優先予以轉類。

  第七十九條 員工經轉類后,依照原支工資改敘轉升工類的等級。

  第八十條 員工年終考績分數,轉類考試成績分數,或免除參加轉類的考試之資格條件相等,而編制工級不敷分配時,以年資較深者為優先。

  第八十一條 轉類考試于每年年終考績完畢后,視實際需要舉辦。

  第八十二條 舉辦員工轉類考試由主管指定五至七人為委員,組織員工轉類

  考選委員會,負責辦理。

  第八十三條 舉辦員工轉類考試,應將考試日期、參加考試員工姓名、考試科目及有關規定事項于考試十日前公告。

  第八十四條 員工參加轉類考試的順序另訂。

  第八十五條 員工轉類考試科目如下:

  (一)一般學科30分:分為1.國文。2.數學。3.常識(各占10分)。

  (二)本業智能70分。

  前項考試程度,職員按高中畢業,其余按畢業程度為準,但遇有特殊情形時得酌情提高或降低。

  第八十六條 轉類考試試題,由員工轉類考試委員會確定。

  第八十七條 轉類考試成績,由員工轉類考選委員會評定呈經主管核定后公布。

  第八十八條 員工應征入伍,全年未在公司工作者,其年終考績俟退伍返公司復職后補行辦理。

  第八十九條 員工年終考績與轉類考試成績以及其獎懲情形,最遲應于次年3月15日前呈報本公司核備,并于當(次)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九章 福利及衛生

  第九十條 為增進員工技能及知識水準,得視實際需要,在不妨礙工作原則下,舉辦各種講習及教育,員工無故不得拒絕參加。

  第九十一條 為增進員工福利及提倡員工正當娛樂,公司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各項福利設施及康樂活動。

  第九十二條 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工作環境安全與衛生設施,以維護員工健康。

  第九十三條 為增進員工健康,公司應設醫務室為員工治療疾病。

  第九十四條 員工患傳染病者,應予停止工作,依照規定給假治療,經醫師證明確已痊愈后方準復職。

  第十章 撫恤退休及保險

  第九十五條 員工傷亡恤助,依勞動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十六條 員工退休,依勞動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十七條 員工保險,依勞工保險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九十八條 為適應實際需要各部門得另訂單行補充辦法,呈報本公司及主管機構核準后施行。

  第九十九條 本規則自呈奉核準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人事的規章制度9

  一、要自覺地執行《條例》中有關選任黨政領導干部的原則、條件、程序、紀律等規定,營造富有生機和活力的用人機制。

  二、選拔任用領導干部工作,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黨管干部的原則;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群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依法辦事的原則。

  三、選拔任用領導干部應堅持以下六條標準:

  1、堅決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立場堅定;

  2、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有奉獻精神;

  3、辦事公道,作風正派,不以權謀私,在群眾中有較高的威信;

  4、能聯系群眾、團結同志,熱愛黨務工作;

  5、進取意識強,勇于開拓創新;

  6、年紀輕,有文化、懂業務、會管理,具有開創工作新局面的能力。

  四、選任中層以上干部,嚴格按照民主推薦,組織考察、黨組集體討論決定、談話、任職的程序。

  五、干部的管理,應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其德、能、勤、績等全面嚴格考察,重點考察工作實績。每年定期進行考核。

  六、干部、職工的調進、調出,應經黨工委的集體討論決定,人事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七、選任干部和人事管理應遵守以下紀律:

  (1)不準以書記辦公會、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工委會集體討論決定干部的任免;

  (2)不搞臨時動議決定干部的任免;

  (3)個人不能改變黨工委會集體討論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

  (4)不準泄露醞釀討論干部任免的'情況;

  (5)不準在選任干部工作中封官許愿、打擊報復、營私舞弊;

  (6)考察材料不齊全,時間不充裕不討論,不審批,不上報。

  八、干部的檔案管理,按分級管理的原則。縣處級領導干部的檔案由組織部管理,科員以上的檔案由辦公室實施管理。及時將需要歸檔的材料按要求及時整理歸檔,做到不失、不漏。凡因工作需要,借閱人事檔案的,要主管領導批準并辦理借閱的有關手續。無關人員不準查閱干部檔案。

  九、做好干部、職工的工資管理工作,按政策辦理干部、職工的工資晉升等事項,做到及時、準確。

  十、干部職工請銷假:

  1、凡因事不能上班須請假的,假期在一天內由本部室負責人批準。

  2、請假二天以上的,由本部室簽署意見報分管領導批準。

  3、科以下人員請假由各部室批準,科領導請假由分管領導批準。

  4、凡請假期兩天以上,均要填寫《請假報告表》,按規定審批,并將請假報告表呈送辦公室備案。

  5、凡請假離開市區的一律由委領導批準。

  6、如遇特殊或緊急情況來不及填寫請假單的,領導批準后可由所在部室填寫請假單,交辦公室備查。

  7、凡是工委集體活動或學習開會等,因事請假的由各部室領導負責向主持活動或會議的領導報告。

  8、休假期滿后,應按批假程序向有關領導銷假。

  9、凡當年請事假累計超過本人當年工休假者,當年不得享受工休假。

  10、干部職工請探親假、生育假、工休假、婚喪假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人事的規章制度10

  一、為了使學校人事管理走向合同化、規范化、法制化,逐步建立有效的人才競爭和激勵機制,促使人員流動能進能出、職務崗位能上能下、工資待遇能高能低,從而全面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和辦學效益,學校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實施《聘用合同制》。

  二、實施聘用制的原則:平等自愿的原則;依法聘用的原則;競爭上崗原則。

  三、實施聘用制的范圍:學校在編教職員工;新接受和新調入的、中專畢業生和其他人員。

  四、聘用的條件:

  受聘者必須具備崗位所規定的學歷、資格和達到職后培訓所規定的要求。

  受聘者必須具備教育工作者應具有的職業道德。

  受聘者必須適應學校工作各項要求,能勝任工作,保證質量。

  受聘者必須遵守學校規章制度,自覺按工作規范要求履行崗位職責,受聘者必須履行學校規定的各項義務。

  受聘者必需按照市教及區教育局文件規定的工作量,堅持正常工作。

  受聘者必須接受學校的考核,在聘用期內考核為合格以上等級,方可連續聘用。

  五、違約責任:學校與聘用人員一經簽訂聘用合同,即受到法律約束。學校和受聘人均應嚴格履行聘用合同制的有關規定,不能擅自解除或變更;如違約,則按《合同法》有關條款辦理。

  六、爭議的`處理:學校成立由黨、政、工和教工代表組成的人事爭議調解小組,按有關法律條例規定行使人事爭議的調解職能;人事爭議當事人應在人事爭議發生之日起十五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學校調解小組提出調解請求,調解不成,當事雙方應在調解不成之日起三十天內,向上級人事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裁決。

  七、聘用期限:學校從崗位需求實際出發,按教師的考核等第、骨干教師的認定等第、崗位的性質與教師簽訂聘用期限,一般聘用期限為一年。

  八、本制度未盡事宜,均應按《合同法》有關條款執行。

人事的規章制度11

  一、人事

  1、凡本校教職工必須熱愛教育事業,未經學校許可,不準搞第二職業。

  2、全體教師必須服從上級和學校的管理,自覺做到依規辦事、依法治教,遵守上級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做到遵紀守法、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崇尚科學,反對邪教。

  3、學校內部教師人事調整,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根據教師的專長和表現,召開專門會議研究討論決定,人事調配實行一次性討論,一經討論確定,原則上不得變動,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要經過學校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4、實行教師人事考評和末位淘汰制,每學期對教師的各方面表現進行一次業績考評,考評結果由高分到低分排隊,末位的實行待崗;考評結果作為教師評聘、評優、評先、考核的重要依據。

  5、實行教師聘任制,學校根據教師的平時的表現和業績考評結果,由領導班子根據核定編制員額和崗位的需要,確定聘任教師的名單,各教師與學校簽定聘任協議。

  6、全體教師必須從大局出發,服從學校分工,按學校分工認真搞好本職工作,想方設法提高工作效率。如不服從分工的,視情節輕重,在學年度業績考評“思想表現”和“工作態度”中扣分。

  7、建立教師工作檔案,健全教師業務檢查評比制度,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各部門負責人定期或不定期對教師各方面的表現進行檢查,并作好記錄,對教師各方面的表現每學期由學校考評小組作出公平的評價。

  8、各教師要認真學習教育法律法規各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樹立高尚的師德師風,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和教研教改活動,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學能力,認真總結教育教學經驗,積極撰寫教育教學論文,完成學校布置的'各項任務,想方設法在各自的崗位上做出成績,為推進素質教育,提高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而努力奮斗。

  二、考勤

  1、學校全體干部、教師職工均系考勤對象,由校委會負責考勤工作。逐日記載出勤情況,按日統計,匯總公布。

  2、全體教職工必須按學校規定的辦公制度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中途離崗。

  3、教職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況外),必須事先履行請假手續,準假后方可離崗。工作時擅離職守,按曠工論處。因公外出,也應告知組室負責人或考勤員。

  4、請假期滿,必須按時履行銷假手續,逾期無故不歸者按曠工論處。曠工半天以上(合半天)扣除相應的工資外,停發當月獎勵工資。

  5、教職工的集體政治學習、業務學習和各種集體活動,均列入正常的考勤之列。

  6、本校教職員工,按國家規定享受寒暑假。

  7、凡本校教職工,無故連續曠工一個月,或累積一個月者,以自動離職處理。

  8、教職工的考勤必須根據有關規定,與工資、獎金、評選、職稱評定掛鉤,做到獎懲分明。

  三、請假

  1、教職工因事、因病須離崗者,必須由本人履行請假手續。請假人除特殊情況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課工作之后,方可離開崗位。如因急病或緊急事故確實不能事先請假的,可委托他人辦理或事后補假。

  2、請假時間在1—xxx節課以內,本人空課者,由教務處主任批準;一天副校長批準;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由校長批準;三天以上,由校長簽注意見后,報教委批準;中層以上干部,一律由校長批準。

  3、教職工請假,一月內事假累計xxx天、病假xxx天以上者扣發全部考勤獎;一學期事假累計xxx天,病假累計一個月以上者,扣發全學期考勤獎;事假在一個月,病假兩個月以上者,停發請假期間的職務工資。

  4、請長期病假者,從第三個月起,按社會發展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5、符合法定婚齡結婚的,可準假三天,實行晚婚晚育的可準假10—xxx天。

  6、女職工的產假按計劃生育暫行規定辦理。

  7、本人直系親屬死亡時,可給三日的喪假。

  8、未經請假擅自離崗或未經續假逾期不歸者,以曠工論處。

  四、獎懲

  1、對教職工的獎勵和處罰,要實事求是,公正合理,經過一定評議、審議手續,并公之于眾。

  2、校級先進工作者,每學年評定一次,由校長授予榮譽稱號。單項獎勵隨時進行。先進工作者評定比例一般為xxx%-xxx%左右,表彰先進,堅持德、勤、能、績綜合評定。須由群眾評議推薦,組室申報,校長審批。

  3、給予教職工處分,必須慎重,應由學校組織調查,取得確鑿證據后,根據錯誤程度和本人認識態度,在一定范圍內公開討論,形成初步意見后,由學校校委會決定。記過以上處分,需經主管部門批準。

  4、獎勵以精神為主,物質為輔。

  5、所有獎勵和警告以上的處分,均記入個人和學校檔案。

  6、凡符下列條件之一的教職工,可給予獎勵:

  (1)師德高尚,為人師表,教書育人,成績顯著者。

  (2)遵紀守法,兢兢業業,出滿勤,事事處處為集體,對不良行為敢于斗爭,事跡突出者。

  (3)熱愛學生,循循善誘,誨人不倦,教育教學質量名列前茅者。

  (4)勇于開拓,善于創新試驗,在教育教學改革上有較大貢獻者。

  (5)面向全校學生,對后進學生加倍愛護,在幫助后進學生轉化方面卓有成效者。

  (6)參加競賽獲獎學生的輔導教師。

  (7)積極組織,指導學校大型活動,并做出顯著貢獻者。

  (8)服務及時周到,態度和藹可親,質量令人滿意,效益好者。

  (9)在其它方面有特殊貢獻和先進行為者。

  7、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給予處罰。

  (1)目無法紀,自由散漫,擅離職守,玩乎失職,造成損失者。

  (2)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使學生心理和生理受到摧殘和傷害者。

  (3)違法亂紀,賭博成性,酗酒成風,打仗,挑撥是非造成不良影響者。

  8、依據上述情形輕重與認識態度,可分別給予口頭批評,公開檢查,通報批評,扣發獎金或工資、賠償損失、警告、嚴重警告、記過、降職、降薪、開除留用、開除等處分,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處理。

人事的規章制度12

  第一則 總則

  為加強公司的人事管理,明確人事管理權限及人事管理程序,使公司人事管理工作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制度。

  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公司全體職員,即公司聘用的全部從業人員

  除遵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外,本公司的人事管理,均依本制度規定辦理。

  第二則 管理權限

  總經理確定公司的部門設置和人員編制、一線經理的任免去留及晉級,決定全體職員的待遇。

  人力主管工作職責:

  一、 協助各部門辦理人事招聘,聘用及解聘手續。

  二、 負責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建立、實施和修訂。

  三、 負責公司日常勞動紀律及考勤管理。

  四、 組織公司平時考核及年終考核工作。

  五、 組織公司人事培訓工作。

  六、 協助各部門辦理公司職員的任免、晉升、調動、獎懲等人事手續。

  七、 組織各部門進行職務分析、職務說明書的編制。

  八、 根據公司的經營目標、崗位設置制定人力主管規劃。

  九、 負責勞動合同的簽定及勞工關系的處理。

  第三則 職員錄用

  被正式聘用的新職員,由公司發給《職工聘用合同》,由公司與其簽定《職員聘用合同》,一式兩份,一份交由公司存檔,一份交新職員自留。

  《職員聘約合同》時效可由公司與職員雙協商簽定,最底期限不得少于一年。聘約期滿,如不發生解聘和離職情況,自動續約。職員如不續聘,須在聘用期滿前十五天書面通知公司。

  完備調離手續

  雙方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職員在離職前必須完備離職手續,未完備離職手續擅自離職,公司將按曠工或自動除名處理。離職手續包括:

  (1)處理工作交接事宜;

  (2)按調離手續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3)交還所有公司資料、文件、辦公用品及其它公物;

  (4)退還公司宿舍及房內公物,。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員,臨時確沒有住房需住公司住房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5)報銷公司賬目,歸還公司欠款;待所有離職手續完備后,領取離職當月實際工作天數薪金。

  (7)職員違約或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職員應按合同規定,歸還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有關費用。

  (8)如與公司簽訂有其它合同(協議),按其它合同(協議)的約定辦理。

  離職面談

  離職前,公司可根據職員意愿安排總部人力主管或職員上司進行離職面談,聽取職員意見。

  糾紛處理

  合同過程中的任何勞動糾紛,職員可通過申訴程序向上級負責人申訴。

  第四則 工作守則和行為準則

  員工工作守則包括

  一、 每位員工都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和事業心,處處以公司的利益為重, 為公司的發展努力工作。

  二、牢記“用戶第一”的原則,主動、熱情、周到的為顧客服務,努力讓顧客滿意。

  三、員工要具備創新能力,通過培養學習新知識使個人素質與公司發展保持同步。

  四、講究工作方法和效率,明確效率是企業的生命。

  五、要有敬業和奉獻精神,滿負荷、快節奏、高效率是對所有員工提出的敬業要求。

  六、具有堅韌不拔的.毅力,要有信心有勇氣戰勝困難、挫折。

  七、要善于協調,融入集體,有團隊合作精神和強烈的集體榮譽感,分工不分家。

  八、要注意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正直無私的個人品質。

  九、明確公司的奮斗目標和個人工作目標。

  兼 職

  職員未經公司書面批準,不得在外兼任獲取薪金的工作。

  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職:

  (1)在公司內從事外部的兼職工作,或者利用公司的工作時間和其他資源從事所兼任的工作;

  (2)兼職于公司的業務關聯單位或者商業競爭對手;

  (3)所兼任的工作構成對本單位的商業競爭;

  (4)因兼職影響本職工作或有損公司形象;

  (5)主管級及以上職員兼職。

  個人投資

  職員可以在不與公司利益發生沖突的前提下,從事合法的投資活動,但禁止下列情形的個人投資:

  (1)參與經營管理的;

  (2)投資于公司的客戶或商業競爭對手的;

  (3)以職務之便向投資對象提供利益的;

  (4)以直系親屬名義從事上述三項投資行為的。

  保密義務

  1、職員有義務保守公司的經營機密。職員務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

  1、職員未經公司授權或批準,不準對外提供公司文件,以及其它未經公開的經營情況、業務數據。

  行為的自我判斷與咨詢

  職員在不能清楚判斷自己的行為是否違反本準則時,可按以下方法處理:

  1以該行為能否毫無保留地在公司公開談論,為簡便的判斷標準;

  2向主管或總經理提出咨詢。

  接受咨詢的部門應給予及時、明確的指導并為當事人保密。

  職員遵守的行為準則包括:

  一、 職員必須嚴格遵守公司一切規則制度;

  二、 職員必須服從公司的組織領導與管理,對未經明示事項的處理,應及時請示,遵照指示辦理;

  三、 職員必須盡職盡責、精誠合作、敬業愛崗、積極進取;

  四、 職員應嚴格保守公司的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機密;

  五、 職員不得利用工作時間從事第二職業;

  六、 職員不得損毀或非法侵占公司財務;

  七、 職員必須服從上級命令,有令即行。如有正當意見,應在事前陳述如遇同事工作繁忙,必須協同辦理,應遵從公司指揮,予以協助;

  八、 在公眾面前做到儀表整潔,舉止端莊,行為檢點,談吐得體。切記每位員工的言行是公司形象和風貌的體現;

  九、 公司內員工之間要團結合作,互相信任,互相學習,溝通思想,交流感情;

  公司內應有的禮儀:

  第一條 職員必須儀表端莊、整潔。具體要求是:

  1 頭發:職員頭發要經常清洗,保持清潔。

  2 指甲:指甲不能太長,應經常注意修剪。女性職員涂指甲油要盡量用淡色。

  3 胡子:胡子不能太長,應經常修剪。

  4 口腔:保持清潔,上班前不能喝酒或吃有異味食品。

  5 女性職員化妝應給人清潔健康的印象,不能濃妝艷抹,不宜用香味濃烈的香水。

  第二條 工作場所的服裝應清潔、方便,不追求修飾。具體要求是:

  1 襯衫:無論是什么顏色,襯衫的領子與袖口不得污穢。

  2 領帶:外出前或要在眾人面前出現時,應配戴領帶,并注意與西裝、襯衫顏色相配。領帶不得骯臟、破損或歪斜松弛。

  3 鞋子應保持清潔,如有破損應及時修補,不得穿帶釘子的鞋。

  4 女性職員要保持服裝淡雅得體,不得過分華麗。

  5 職員工作時不宜穿大衣或過分雍腫的服裝。

  第三條 在公司內職員應保持優雅的姿勢和動作。具體要求是:

  1 站姿:兩腳腳跟著地,腰背挺直,胸膛自然,頸脖伸直,頭微向下,使人看清你的面孔。兩臂自然,不聳肩。

  會見客戶或出席儀式站立場合,或在長輩、上級面前,不得把手交叉抱在胸前。

  2 坐姿:坐下后,應盡量坐端正,把雙腿平行放好,不得傲慢地把腿向前伸或向后伸,或俯視前方。

  要移動椅子的位置時,應先把椅子放在應放的地方,然后再坐。

  3 公司內與同事相遇應點頭行禮表示致意。

  4 握手時用普通站姿,并目視對方眼睛。握手時脊背要挺直,不彎腰低頭,要大方熱情,不卑不亢。伸手時同性間應先向地位低或年紀輕的,異性間應先向男方伸手。

  5 出入房間的禮貌:進入房間,要先輕輕敲門,聽到應答再進。進入后,回手關門,不能大力、粗暴。進入房間后,如對方正在講話,要稍等靜候,不要中途插話,如有急事要打斷說話,也要看住機會。而且要說:"對不起,打斷您們的談話"。

  6 遞交物件時,如遞文件等,要把正面、文字對著對方的方向遞上去,如是鋼筆,要把筆尖向自己,使對方容易接著;至于刀子或剪刀等利器,應把刀尖向著自己。

  7 走通道、走廊時要放輕腳步。

  無論在自己的公司,還是對訪問的公司,在通道和走廊里不能一邊走一邊大聲說話,

  更不得唱歌或吹口哨等。

  在通道、走廊里遇到上司或客戶要禮讓,不能搶行。

  第五則 員工的考勤、休假、請假制度

  職員考勤、休假和請假應嚴格按照公司《職員考勤即休假、請假管理制度》執行。

  標準工作時間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30 下午2:00—6:30 晚上7:00—10:00 合標準工作時間:11小時

  周六至周末:上午9:30—12:00 下午2:00—6:00 晚上7:00—9:00 合標準工作時間:8小時30分

  編輯部及管理層人員工作時間可根據工作進展情況靈活安排,但每天必需填寫個人一周活動表,每周一向上級匯報。編輯部工作人員外出無需請示,但需每日填寫外出活動記錄報告,每周一向上級匯報

  遲到、早退或曠工

  上午上班前和下午下班后,職員要由本人親自打卡,若因故不能打卡,應及時填寫請假單報負責人簽字,然后送主管備案。如因工作原因不能簽到必需至電通知主管。發現替他人打卡,每次會扣除雙方薪金各100元。

  員工應嚴格遵守勞動紀律。不遲到、早退、曠工。遲到或早退5分鐘以上15分鐘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20元;15分鐘以上,兩小時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50元,遲到或早退超過兩小時按曠工處理。

  第一次遲到(早退)提醒注意,第二次遲到(早退)口頭警告,第三次遲到(早退)寫出書面檢查,并再加扣除薪50元。當月累計7次遲到(早退)的,給予警告處分,當月連續三次警告的,公司有權予以勸退。

  遲到或早退5分鐘以上15分鐘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20元;15分鐘以上,兩小時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50元,遲到或早退超過兩小時按曠工處理。

  曠工一天扣除2倍的當日基本工資。當月累計曠工6天,連續曠工超過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者,作除名處理,公司不負責其一切善后事宜。

  請假須填寫請假單,獲得批準并安排好工作后,才可離開工作崗位,同時對請假進行備案。

  請病假必須于上班前或不遲于上班時間15分鐘內,致電所在主管或直接上級主管,且應于病假后上班第一天內,向公司提供規定醫務機構出具的建議休息的有效證明。病假期間扣除當日福利補貼。病假累計半年以上者,至第七個月起按崗位薪金數額的70%為基數發放。

  請事假將被扣除當日薪金全額。

  因參加社會活動請假,需經領導批準給予公假,薪金照發。

  如赴外地出差,應填寫出差單交主管備案。

  一、上班時間不允許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如需外出應請示主管(編輯部無需請示,但需每日填寫外出活動記錄報告,每周一向上級匯報)

  二、不允許員工從事第二職業或對外兼職活動,但鼓勵員工利用業余時間參加升學考試、學習培訓,提高工作能力。

  加 班

  如因工作需要,需在非工作時間工作的,必須通知部門主管。加班時需填寫加班記錄。但公司不提倡不必要的加班,如因個人的原因,拖延工作時間,不算加班。凡加班人員于加班時不按規定工作,其有偷懶、睡覺、擅離工作崗位或變相賭博者,經查獲后,記過或記大過。經理級以下人員每晚加班2小時,第二天可晚工作一小時作為休息時間。每累記加班24個小時,或連續加班12個小時沒有休息,可申請一天帶薪假期,或相當于三天工資的加班補助金。管理層為不計酬加班。

  加 班 請 假:

  1 操作人員如有特別事故不能加班時,應事先向領班聲明(領有具體事實不得故意推諉)否則一經派定即須按時到退。

  2 連續加班階段,如因病因事不能繼續工作時,應向領班或值日值夜人員以請假單請假。

  3 公休假日加班,于到班前發生事故不能加班者,應以電話向值日人員請假,次日上班后再檢具證明或敘明具體事實,填單補假(注明加班請假字樣),此項請假不予列入考勤。

  4 在加班時間中如因機械故障一時無法修復或其他重大原因不能繼續工作時,值日值夜人員可分配其他工作或提前下班。

  假期管理:為嚴格勞動制度,加強公司對員工假期的管理,對各種假期的申請和審批程序做如下規定。

  節 假 日

  國家規定的大型節假日,包括元旦(1天)、五一(1天)、國慶(3天)、春節(8天),給予休假 但因業務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

  一、工作年假: 工齡滿一年以上、業績突出的員工,經主管報請總經理批準,可享受5天年假。工齡滿二年以上、

  可享受7天年假。主管安排職工休年假時,需提前2周向總經理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休假。確因工作需要無法安排休假的,由公司給予相應補助。

  二、事假:員工在工作期間,確有私事要處理,必須請假。員工請事假須先填寫“員工請假單”,半天以上(不超過1天)的由部門主管批準,1天以上的由部門主管核準,報總經理批準。事假期間扣除當日基本工資,事假超過10天以上的,公司有權予以解聘,(特殊情況除外)。經過批準的申請單交公司備案。因急事,如不能及時提前請假的,應于當日打電話通知本部門,回來后及時補填請假單。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而擅自離開的,按曠工處理,扣發當日工資;曠工連續超過3 日,累計當月6天者,公司無條件解聘。

  三、探親假:與配偶分居兩地,每年職員可享受一次為期15天的探親假;未婚、父母均在外地居住,每年職員可享受為期7天的探親假;

  四、婚假:職員結婚給婚假10天假期, 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

  五、喪假:直系親屬(指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之父母)死亡,公司給假5天。

  六、病假:員工確實因病不能上班時,應填寫“員工請假單”,并出具醫院證明,半天以上(不超過1天)的由單位主管批準,1天以上的由總經理批準,全年累計病假不超過3天的不扣除工資,超過3天的,超出部分計發50%的工資(特殊情況除外)。經過批準的申請單交行政中心備案。

  員工因急病,不能及時提前請假的應于3小時內打電話通知本部門,并于上班后補填請假單。

  本公司員工因執行職務所生的危險致傷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論,期間以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并計算,假期中薪資照給。

  過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規定命令退休。

  請假逾期,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計扣薪津,一年內事假積計超過30天者進行經濟處罰、停職或開除。

  (二)病假逾期可以未請事假的假期抵消,事假不敷抵消時按日計扣薪津。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療養,經總經理特別核準者不在此限。

  特準病假以半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并計算。特準病假期間薪資減半發給,逾期者可予命令退休或資遣。

  本公司員工請假期屆滿行續假或雖行續假尚未核準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曠工論。

  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待其他員工代理,并于請假單內注明。

  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所請假如發現有虛偽事情者,除以曠工論處外,并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六則 工資待遇

  一、 工齡補助:在公司工作年滿一年的職員,每年增加____元的工齡補助。

  二、 獎金:銷售提成:根據各業務部門的業務指標,確定提成標準。

  三、全勤獎勵:全月出滿勤,未請假、無遲到、早退、曠工者,發放全勤獎金。

  四、職員工資發放日期: 職員工資,采用月工資制,于每月底發給。

  五、公司工資實行保密制度,員工個人的工資對其他員工保密,如員工對其工資有異議,請直接與經理聯系;

  第七則 獎懲

  公司對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受獎:

  一、保護公司財產物資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貢獻者;

  二、業績突出,為公司帶來明顯效益者;

  三、對公司發展規劃或業務管理規范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給帶來明顯效率或效益者;

  四、在某一方面表現突出,足為公司楷模者;

  五、其他制度規定應予記功授獎行為。

  記功授獎方式有:大功、小功、嘉獎、通報表揚、一次性獎金等。

  公司對以下情況之一者,予以記過處罰:

  一、利用工作之便圖取私利、盜竊、毆斗、詐騙、索賄、違反公司財務制度者;

  二、公司遭遇任何災難或發生緊急事件時,在場職員未能及時全力加以挽救者;

  三、在公司外的行為足以妨礙其應執行的工作及公司聲譽或利益者;

  四、恣意制造內部矛盾,影響公司團結和工作配合者;

  五、怠慢、欺辱、謾罵、毆打顧客,給公司形象帶來損害者;

  六、玩忽職守、責任喪失、行動遲緩、違反規范、給公司業務或效益帶來損害者;

  七、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及各項規則制度者;

  八、竊取、泄露、盜賣公司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機密者;

  九、觸犯公司其他制度記過處罰規定或國家法律行為;

  記過處罰方式有:開除、記大過、記小過、警告、通報批評、一次性罰款等;

  若職員行為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將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公司有權起訴;獎懲記錄,納入公司考核內容。

  第八則 福利

  一、 保險:按公司現行的保險規定,公司的骨干人員和經理級以上人員可享受公司投保的個人醫療保險。

  二、 困難補助:職員個人或家庭有特殊困難,可申請特殊困難補助,補助金額視具體情況而定。

  三、 過節費:根據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元旦、春節、婦女節、勞動節、端午節、兒童節、國慶節等),公司將發放適當的過節費或物品。

  四、 外出郊游:每年的春季或秋季,組織員工外出郊游。

  五、 住院慰問:員工住院期間,視具體情況公司組織人員慰問。

  本制度如有未盡事宜,可以隨時做出合理的調整。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執行

人事的規章制度1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管理,維護人事檔案的真實性、嚴肅性,完善人才流動社會化服務體系,促進人才合理流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干部檔案工作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是指:

  1、辭職或被辭職的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

  2、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

  3、待業的大中專畢業生的人事檔案;

  4、自費出國留學人員的人事檔案;

  5、外商投資企業、鄉鎮企業、區街企業、民營科技企業、私營企業等非國有企業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人事檔案;

  6、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中方雇員的人事檔案;

  7、其它流動人員人事檔案。

  第三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遵循:“集中統一,歸口管理”的原則,接受同級黨委組織部門、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機構

  第四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機構為縣以上(含縣)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素數的人才流動服務就(以下簡稱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嚴禁個人保管他人人事檔案。

  第五條 跨地區流動的人員人事檔案,可由其戶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管理,也可由其現在工作單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管理。

  第六條 尚未建立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的地區,流動人員人事檔案仍由原人事檔案管理單位管理。

  第七條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應認真做好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收集、管理、保管、利用、轉遞等管理工作,人證做好與流動人員身份認定、檔案工資記載、出國(出境)政審工作,經授權做好相關的職稱資格考評、合同鑒證、社會保險等社會化服務工作。

  第三章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轉遞

  第八條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憑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人員流動的有效文書,向流動人員原單位開具調檔函,原單位接到調檔函十五天內,將流動人員人事檔案隨檔案轉遞通知單轉交人才流動服務機構,轉遞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必須完整齊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轉出。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經審核無誤后,及時將檔案轉遞通知單回執退回原單位。人才流動服務機構發現轉來的檔案材料不齊全或不清楚,應要求原單位補齊或查清楚。

  第九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轉遞,應通過機要交通或派專人送取,不得郵寄或交流動人員本人自帶。對流動人員本人自帶的人事檔案,人才流動服務機構不得接受。

  第十條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接管人員人事檔案,須由流動人員或其現所在單位辦理委托存檔手續。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應與流動人員或其現所在單位簽定檔案管理合同書,合同書須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內容。

  第十一條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開具的轉檔手續,與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開具的轉檔手續具有相同的效力。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必須憑人才流動服務機構開具的轉檔手續,方可接收流動人員人事檔案。

  第四章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與利用

  第十二條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應加強與流動人員及其現在工作單位的聯系做好流動人員檔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不斷充實流動人員認識檔案的內容。收集的.材料必須經過認真的鑒別。需經單位蓋章或本人簽字的,簽字蓋章后方能歸入檔案。

  第十三條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應按照干部檔案整理工作的有關規定,認真做好流動人員檔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在整理檔案過程中,要防止丟失檔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檔案內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銷毀或偽造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材料。

  第十四條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應按照《干部檔案工作條例》中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查閱、借閱工作制度和注意事項。

  (一)查閱流動人員檔案應辦理審批手續。查閱單位應申名查閱理由,管檔單位根據規定和需要確定需提供的檔案材料。

  (二)查閱單位應派中共黨員到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查閱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向查閱單位介紹被查閱人的有關情況。

  (三)人才流動服務機構對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涉及國家秘密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要嚴格保管,嚴格查閱手續。

  (四)任何個人不得查閱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檔案。

  (五)查閱檔案必須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和閱檔規定,嚴禁涂改、圈劃、抽取、撤換檔案材料,查閱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檔案內容。

  第五章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保管

  第十五條 人才流動服務機構應具備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物質條件,建立堅固的防火、防潮的專用檔案庫房,配備鐵制的檔案柜;經常檢查庫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盜、防光、防高溫等設施和安全措施;檔案庫房、閱檔室和檔案人員辦公室應三室分開。要不斷研究和改進檔案的保管方法和保護技術,逐步實現檔案管理的現代化。

  第十六條 建立健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內部規章制度,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理論研究,實行目標管理,不斷提高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的效率和質量。

  第十七條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應由專人負責。檔案管理人員必須是黨性強、作風正、忠于職守、具有一定的檔案管理專業知識的共產黨員。

  第六章 監督與處罰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的,由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1、擅自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單位或個人;

  2、擅自涂改檔案內容或偽造檔案材料的;

  3、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檔案材料的;

  4、在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轉遞等管理工作中,出現違反本規定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人事的規章制度14

  第一節、總則

  一、為進一步完善人事管理規章制度,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人事法規、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執行國家在關勞動保護法規,在勞動人事部門規定的范圍內有權自行招收員工,全權實行勞動工資和人事管理制度。

  三、公司對員工實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員工都必須與公司簽訂聘(雇)用合同。員工與公司的關系為合同關系,雙方都必須遵守合同。

  四、公司人事部,負責公司的人事計劃、員工的培訓、獎懲、勞動工資、勞保福利等項工作的實施,并辦理員工的考試錄取、聘用、商調、解聘、辭職、辭退、除名、開除等各項手續。

  第二節、編制及定編

  五、公司各職能部門、下屬公司用人實行定員、定崗。

  六、公司職能及部門及下屬公司編制、調整或撤銷,由總經理提出方案,報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七、下屬公司、屬下機構的設置、編制、調整或撤銷,由經理提出方案,報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八、因工作及生產,業務發展需要、各部門、下屬公司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須報總經理審批。

  九、人事部負責編制年度用工計劃及方案,供總經理參考。

  第三節、員工的聘(雇)用

  十、以重選拔、重潛質、重品德為主要用人原則。

  十一、各部門、下屬公司對聘(雇)用員工應本著精簡原則,可聘可不聘的堅決不聘,無才無德的堅決不聘,有才無德的堅決不聘,真正做到按需錄用,擇才錄用,任人唯賢。

  十二、公司聘用的員工,一律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

  十三、公司聘用的員工,一律脫離原級職別,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實際才能予以聘任。

  十四、各級員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

  2、副總經理、總理經助理、總會計師等高級職員,部門主任(部長)及下屬公司、經理,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聘任。

  3、部門副主任(副部長)、下屬公司、副經理及會計人員,由總經理聘任。

  4、其他員工,經總經理批準簽字后,由人事部及下屬公司聘任。

  上述程序也適用于各級員工的解聘及續聘。

  十五、各部門、下屬公司需增加員工的,按如下原則辦理:

  1、先在本部門、本公司、企業內部調整。

  2、內部無法調整的,報請人事部在公司系統內調配。

  3、本系統內無法調配的,由用人部門提出計劃,報總經理批準后,由人事部進行招聘。

  十六、新聘(雇)員工,用人部門和受聘人必須填寫“員工招聘申請表”和“入職員工登記表”,由用人部門簽署意見,擬定工作崗位,經人事部審查考核,符合聘雇條件者,先簽試用合同,經培訓后試用三個月。

  十七、新員工正式上崗前,必須先接受培訓。

  1、培訓內容包括學習公司章程及規章制度,了解公司情況,學習崗位業務知識等。

  2、培訓由人事部和用人部門共同負責。

  3、員工試用期間,由人事部會同用人部門考察其現實表現和工作能力。

  4、試用期間的工資,按擬定的工資下調一級發給。

  十八、員工試用期滿三個月,由用人部門考核鑒定,提出是否錄用的意見,經人事部審核后,報總經理審批。

  十九、批準錄用者與公司簽訂聘(雇)用合同。決定不錄者試用期滿辭退。

  第四節、工資、待遇

  二十、公司全權決定所屬員工的工資、待遇。

  二十一、公司執行董事會批準實行的工資系統制。

  二十二、公司按照“按勞取酬、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根據員工的崗位、職責、能力、貢獻、表現、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況綜合考慮決定其工資。

  二十三、員工的工資,由決定聘用者依照前條規定確定,由人事部行文通知財務部門發放。

  二十四、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向上,多做貢獻。員工表現好或貢獻大者,所在單位可將材料報監察部及有關部門審核,經總經理批準后予提級及獎勵。

  二十五、公司執行國家勞動保護法規,員工享有相應的勞保待遇。

  二十六、員工的獎金由公司、下屬公司根據實際效益按有關規定提取、發放。

  二十七、過節費公司視經營情況在法定節日或公司紀念日發放賀金或賀禮。

  第五節、假期及待遇

  二十八、員工按國家法定節假日休假。因工作生產需要不能休假的,節日按日工資200%、假日按日工資100%計增發給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

  二十九、員工按國家規定享有探親待遇。具體如下:

  1、員工在公司工作滿1年后,開始享有探親待遇。

  2、與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團聚的,1年可探望配偶1次7天。

  3、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團聚的,未婚員工探望父母1年1次5天,已婚員工3年1次7天,另按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4、員工請假探親必須由所在單位統籌安排,經人事部核準。未經核準的按曠工處理。生產部門員工探親盡可能安排在春節統一放假。

  5、員工探親期間的路費、伙食費、住宿費、行李托運費經及參觀游覽等費用,均由員工處理,不得報銷。

  三十、婚假:凡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2個月(自轉正之日起)的正式員工結婚時,可憑結婚證書申請14天(含休息日)的有薪假期。

  三十一、產育假:

  1、凡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2個月(自轉正之日起)的正式女員工,持醫院證明書可申請有薪產假90天(含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晚育的順產120天,難產135天。男26周歲、女24周歲以上初育為晚育。

  2、男員工護理假7天,晚育者為15天(限在女方產假期間,含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

  3、產假期滿后若有實際困難,經本人申請,單位領導批準,可請哺乳假至嬰兒1周歲,哺乳期間發給75%的.工資。

  4、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

  三十二、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喪假3天。異地奔喪的適當另給路程假。假期內工資和津貼照發。

  三十三、病假:

  1、有薪病假三天以上需憑縣、區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情證明請假。

  2、其中十天以內病假按基本工資80%計發病假工資,累計十天以上者按基本工資50%計發病假工資,醫療期限的確定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三十四、員工按國家規定享有年休假的,由人事部會同各單位統籌安排員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增發100%日工資。

  第六節、辭職、辭退、開除

  三十五、公司有權辭退不合格的員工。員工有辭職的自由。但均須按規定履行手續。

  三十六、試用人員在試用期內辭職的應向人事部提出辭職報告,到人事部辦理辭職手續。

  用人部門辭退試用期人員,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經批準后到人事部辦理辭退手續,辭退后不予進行經濟補償。

  三十七、員工與公司簽訂聘(雇)用合同后,雙方都必須嚴格履行合同。員工不得隨便辭職,用人單位不準無故辭退員工。

  三十八、合同期內員工辭職的,必須提前1個月向公司提出辭職報告,由用人部門簽署意見,經原批準聘(雇)用的領導簽字批準后,由人事部予以辦理辭職手續。

  三十九、員工未經批準而自行離職的,公司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四十、員工或用人部門認為其現工種不適合的,可向人事部申請在公司內部調換另一種工作。在調換新工作一個月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公司有權予以解聘、辭退,辭退后不予進行經濟補償。

  四十一、員工必須服從公司安排,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凡有違反并經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權予以解聘、辭退,辭退后不予進行經濟補償。

  四十二、公司對辭退員工持慎重態度。用人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辭退合同期未滿的員工。確需辭退的,必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提出辭退理由,經人事部核實,對符合聘用的領導批準后,通知被辭退的員工到人事部辦理辭退手續。未經人事部核實和領導批準的,不得辭退。

  四十三、對于無故不上班的員工,公司視曠工處理,曠工一天罰款200元,兩天罰款500元,曠工持續四天以上者(含四天)公司視為自動離職,因曠工造成一切后果由其本人負責。

  四十四、辭退員工,必須提前1個月通知被辭退者。

  四十五、聘(雇)用期滿,合同即告終止。員工或公司不繼續簽聘(雇)用合同的,到人事部辦理終止合同手續。

  四十六、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后果嚴重或者違法犯罪的,公司有權予以開除。

  四十七、員工辭職、被辭退、被開除或終止聘(雇)用,在離開公司以前,必須交還公司的一切財物、文件及業務資料,并移交業務渠道。否則,人事部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七節、附則

  四十八、公司屬下各公司的人事管理,均適用本制度。

  四十九、本制度由人事部負責執行,人事部可依據本制度制訂有關實施細則,報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人事的規章制度15

  一、忠于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敷衍塞責的行為。

  二、不得經營與本公司類似或職務上有關的業務,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職務。

  三、全體員工必須不斷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強化品質意識,圓滿完成各級領導交付的工作任務。

  四、愛護公物,未經許可不得私自將公司財物攜出公司。

  五、工作時間不得中途任意離開崗位、如需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準后方可離開。

  六、員工應隨時注意保持作業地點、宿舍及公司其它場所的環境衛生。

  七、員工在作業時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八、員工應團結協作,同舟共濟,不得有吵鬧、斗毆、搭訕攀談、搬弄是非或其它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九、不得假借職權貪舞弊,收賂,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十、員工對外接洽業務,應堅持有理、有利、有節的原則,不得有損害本公司名譽的行為。

  十一、各級主管應加強自身修養,領導所屬員工,同舟共濟,提高工作情緒和滿意程度,加強員工安全感和歸屬感。

  十二、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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