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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規章制度

時間:2024-07-24 18:50:33 思穎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勞務規章制度(通用17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務規章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勞務規章制度(通用17篇)

  勞務規章制度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是規范單位和職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

  第二條員工應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單位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三條單位有義務為員工提供勞動條件,保護員工的合法勞動權益。

  第二章工作時間及休假

  第四條單位實行標準工時制度。

  第五條員工每天的正常工作時間是

  08:00——11:00

  13:00——17:00

  第六條員工休假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七條員工的假日和法定假日如下:

  (1)假日是每周的星期六、星期天。

  (2)假日:元旦一天、春節三天、清明節一天、五一節一天、端午節一天、中秋節一天、國慶節三天。

  第八條員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薪:員工累計工作不到1年,年薪為5天。已經十年不到二十年的,年薪是十天。已經20年了,年薪是15天。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不享受當時的年薪:

  1.員工依法享受寒假和暑假,假期天數比年假天數多。

  2.員工休假累計20天以上,公司不按規定扣除工資。

  3.累計工作不到1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

  4.累計工作不足1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

  5.累計工作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

  (2)結婚假期:員工本人結婚,可休結婚假,假期不得超過7天。晚婚(男性滿25歲,女性滿23歲)的獎金增加是7天。假期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

  (3)喪假:員工配偶、直系親屬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妻子死亡可以請喪假,休假不得超過5天。在國外奔走的人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期,路程假期不是事件假期。喪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4)產假:女職工產假90天,難產產假增加15天。多胞胎出生的,每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不休獎勵假的,給予女性一個月的工資獎勵,獎勵費用由夫婦各承擔50%。另外,經所屬公司批準,產假可以增加3個月,但減免3年的獨生子女費。節假日包括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女職工懷孕流產后,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如果懷孕不到四個月,產假是15到30天。孕期4個多月的,產假42天。產假期間的工資支付(以上不包括未婚生育)。

  (5)探親假:在職場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員工,不能和配偶和父母住在一起,也不能在假日內回家休息大約一天晚上,給探親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一方探親假,假期為30天。未婚員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休一次假,休假20天。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休一次假,休假20天。

  員工依法享受帶薪假期、探親假期、結婚假期、生育假期、避孕手術假期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正常勞動。

  第九條企業員工因病或非工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的實際工作年數和本公司的工作年數,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數在10年以下的,本部門工作年數在5年以下的是3個月。五年以上的是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數在10年以上的,本部門工作年數在5年以下的是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是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是十二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是18個月。20年以上的是24個月。

  第二章工資福利

  第十條員工依法享受節假、年薪、探親假、結婚假、葬禮假、產假,支付休假工資。

  員工因私事請假,公司不支付假期工資。第四章勞動紀律與員工規范

  第十一條工作規定:

  (一)員工應按時上班、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二)上班工作不得委托他人注冊或代替他人注冊。每天的工作由員工簽字確認。

  (三)員工不得無故缺勤。

  (四)因事、生病必須向人事干部或主管請假,人事干部或主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簽字。如果人事干部或主管沒有正當理由拒絕簽字,員工可以向職場領導反映。

  (五)休假必須事先填寫休假證明書,附上相關證明書(病假需要醫生證明書),特殊情況下,必須提前打電話或委托他人休假,上班后立即重新發行休假手續。

  (六)一次遲到或提前退休5分鐘以上的,必須重新辦理休假手續。否則,我會曠工半天。

  (七)未履行休假、繼續休假、補充休假的手續,不能擅自工作的人,全部缺勤。

  第十二條工作規則和職業道德:

  (一)進入工作單位時,必須按照工作單位的規定佩戴工作證或工作服。

  (二)愛崗敬業,勤奮工作,服從崗位合法合理的正常工作安排。

  (三)嚴格遵守公司各規章制度。

  (四)工作期間,忠于職務,不消極怠慢,不做私事,不工作,不吃零食,不玩耍,不大聲笑,不喧鬧等,盡責自己的工作。

  (五)養成良好健康的衛生習慣,不隨地吐痰,不亂扔煙頭垃圾,保持職場環境衛生清潔。

  (六)保護公物,不得盜竊、貪污或故意破壞公司財產。

  (七)提倡增收節約,開源節約,節約水、電、煤氣,嚴禁浪費公物。

  (八)搞好職場內部人際關系,團結友愛,不得勉強吵架、吵架、散布謠言。

  (九)關心公司,維持公司形象,敢于與有損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十)上班后立即開始工作,工作結束后沒有特別的事務不能停留。

  (十一)遵守機構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機構商業秘密。

  第十三條安全規則:

  (一)員工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做好自己掌握的各項物品的維護、維護和使用前檢查工作。

  (二)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及時向人事干部、部門主管等有關領導報告。

  (三)工作場所和倉庫的消防通道應始終暢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四)工作場所嚴禁吸煙,吸煙應在指定場所,充分注意煙火。

  (五)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險物品進入工作場所。

  (六)工作結束時,整理機械、器具、材料和文件等,確認火、電、氣的安全,關閉門窗,關閉門鎖。

  第三章附則

  第十四條規章制度適用于本部門和部下的子部門和部門。

  第十五條本規章制度與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一致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章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勞務規章制度 2

  規范公司各項管理,明確各崗位職責,使各項目、各部門在管理過程中有章可循,形成一個責任明晰、獎懲分明、運行有序的管理體系,特擬定本規章制度,供大家遵守執行。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為了使員工對本公司簡況、工作要求、獎懲辦法等規定的了解,在工作中能認真執行,以維護生產經營、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制訂本制度的指導思想:以生產經營為中心,堅持把加強思想政治工作與必要的行政手段、經濟手段結合起來,培養和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素質、有紀律的員工隊伍,充分發揮其積極性和創造性,保證企業和員工奮斗目標的實現。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全體員工。

  第四條、本制度可根據公司各階段實際情況作修改、調整。

  第五條、凡進入本公司人員均應認真學習、自覺遵守。

  第二節、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條、員工必須樹立集體主義精神,關心和維護國家和企業的公共利益,忠于職守、快節奏、高質量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二條、員工必須遵守本公司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對規章制度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執行制度的前提下,向有關部門直至公司總經理提出。

  第三條、員工對公司管理人員的工作有進行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管理人員的違法違章和失職行為有申訴、檢舉的權利。

  風險提示:企業要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企業需要承擔雙倍工資的風險;勞動合同必須具備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條款,建議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先咨詢專業的律師,或者查閱好相關法律問題,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勞動糾紛。

  第三節、勞動合同

  第一條、公司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凡公司員工均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二條、勞動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托代表人與員工本人簽訂,員工應仔細閱讀并了解勞動合同文件內容,同意后方可簽字。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即產生法律效力。

  第三條、員工入職前必須對員工家庭住址、通訊方式、健康情況等進行登記,并出具身份證原件、外來人員務工等證明,并保留員工身份證復印件以備入檔;員工有病史或不適于高空作業、重體力活作業、特殊工種作業的,員工必須說明,員工不得謊報或隱瞞個人情況。

  第四條、新員工招聘,按招聘崗位的基本要求,堅持全面考核,擇優錄取,并執行1至3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用工條件的,公司有權即時辭退。

  第五條、勞動合同期滿,如企業生產經營需要,且經員工本人同意,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第四節、紀律

  第一條、員工應自覺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不準無故曠工、遲到、早退、工作時間不準擅自離崗和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第二條、員工應無條件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

  第三條、員工必須高度集中精力,認真負責地進行工作,做到當日工作當日畢。

  第四條、員工應自覺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項規定生產,保持施工環境整潔有序,維護企業良好形象。

  第五條、員工應忠誠企業,嚴禁無中生有、謠言惑眾、搬弄是非。

  第六條、同事間團結友善、互尊互重,發生矛盾找工地負責人協助解決;嚴禁相互謾罵、打架斗毆。

  第五節、考勤和請假制度

  第一條、上下班作息時間,根據生產經營實際需要和季節變換,由公司作出決定,并發書面通知執行。

  第二條、考勤由各班組長統一負責,員工必需當日和班組長核對好工日,每月做一次總核對,并簽字認可。

  第三條、員工因病、因事請假,必須先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班組負責人審核批準(急病、急事可事后補辦請假手續)后方可離崗。

  第四條、員工因工受傷,需要休息,必須由事故發生部門寫出書面報告,經公司辦公室審核,確定工傷性質和傷殘程度,報請公司總經理同意簽字后,方可按工傷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條、凡未按以上規定辦妥請假手續而不上班者或中途離崗者,一概以曠工論處。

  第六節、工資福利

  第一條、公司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按所在地政府勞動部門規定執行。

  第二條、員工工資由公司管理人員按員工職務、職稱、勞動技能、工作態度、貢獻大小綜合評定。

  第三條、公司免費為員工提供宿舍。

  第七節、安全質量

  第一條、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由公司總經理全面負責,對出現重大事故的班組,應根據情節和損失程度,嚴格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并予以必要的經濟處罰及相應的處分。

  第二條、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各項安全操作規程,時刻牢記“安全至上”的原則,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聽取公司的安全教育和班前講話和安全技術交底,愛護并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滅火設施,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第三條、特種工種作業必須經職業部門考核,取得相應合格證書,并經所在班組負責人同意后方可上崗。

  第四條、嚴禁帶病作業、酒后作業、超負荷作業。

  第五條、牢固樹立“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以國家規范和標準為施工準繩,堅持文明施工,精心施工,并在施工中服從甲方管理人員的質量要求、技術指導和工作安排。不得頂撞、謾罵甲方管理人員,如有爭議,可找公司領導協調解決。

  第六條、嚴格把好質檢關,前道工序未達到施工標準的,堅決不充許進入下道工序的施工。對發生質量事故的,一定要查明事故原因,并即時制訂整改措施。

  第八節、衛生守則

  第一條、不亂倒飯菜、不亂扔雜物、不隨處大小便。

  第二條、保持宿舍清潔有序,被子床單疊放整齊。

  第九節、獎懲制度

  第一條、本公司對全體員工實行有功者獎,有過者罰,獎罰分明制度。獎勵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的辦法。對犯有過失的員工,堅持思想教育和經濟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條、對以下員工,給予一次性獎勵:

  1、維護本公司利益,使公司免遭經濟或財產損失的,經公司核實確有其事,予以一次性獎勵。

  2、提出并實施重大管理革新,經評定,確具有實用價值,能節約資金或提高效率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3、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提高生產效率或者服務質量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4、對公司管理人員不稱職行業進行舉報,經公司核實屬實,予以一次性獎勵。

  5、見義勇為,對國家、社會做出貢獻的,予以一次性獎勵。

  6、其它應當給予獎勵的;一次性獎勵分為記功,授予“先進個人稱號”等,在給予上述獎勵時,同時發給一次性獎金,獎金最低不少于50元,最高無限額。

  第三條、對有過失行為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罰及相應的處分。經濟處罰分為罰款,賠償經濟損失。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開除。對于員工的經濟處罰及相關處分,必須在弄清事實、證據確鑿的基礎上,嚴格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四條、對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分別給予以下罰款和賠償經濟損失的處罰。

  1、對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每發現一次罰款20元:

  (1)早退或中途逗留在半小時之內的。

  (2)不戴安全帽、穿拖鞋、特種工作業不配戴防護用品的。

  (3)工作時有非工作性竄崗、脫崗或有嬉鬧、閑談的。

  (4)在工地上吸煙的。

  (5)在生活區亂倒飯菜、亂扔雜物、隨處大小便的。

  2、對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每發現一次,罰50元:

  (1)當月上班遲到,早退累計已達到三次,第三次及其以上的。

  (2)非電工人員,亂拉、亂開用電設備的。

  (3)非本設備操作人員,擅自動用該設備的。

  (4)非信號工作業人員,擅自動用信號標識指揮作業的。

  3、對犯有以下過失行為的員工,處予500-2000元的罰款:

  (1)隨意挪用、損壞設備或安全器材的。

  (2)頂撞、謾罵管理人員的。

  (3)在禁煙、禁火區未經主管領導同意,擅自明火的。

  (4)因工作失職,造成財產受損或失竊500元以下的。

  (5)發生質量事故,造成原材料浪費或其他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下的。

  第五條、對以下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員工,可酌情給予警告、記過、開除的處分,對情節特別嚴重的.,送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1、有行兇斗毆、盜竊及其他違法行為的。

  2、損害企業形象,給社會、給公司及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害的。

  3、擅自挪用本公司資金和財產的。

  4、玩忽職守,造成事故,使本公司財產或員工生命蒙受嚴重損失的。

  5、無故曠工,經教育不改的。

  6、經常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屢教不改的。

  7、有意損害公共財物的。

  8、觸犯國家刑事法律的。

  9、無理取鬧或不服從工作分配的調動、指揮而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10、工作不負責任,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

  風險提示:實踐中,發生離職員工侵犯公司商業秘密時,爭議焦點往往不是員工有沒有義務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而是該秘密是不是構成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以及單位如何提供證據證明離職員工實施了侵權行為及侵權造成的損失。由于商業秘密侵權證據很難收集,或調查取證的成本非常高,往往導致單位對侵權行為束手無策。企業在制定規章的時候可以約定通過保密協議,據此證明商業秘密的存在、證明企業對商業秘密采取了保護措施,一旦發生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便于舉證,有利于企業借助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維護合法的權益。

  11、泄露或出賣商務機密,使本公司經濟和聲譽蒙受重大損失的。

  第十節、附則

  第一條、本制度解釋權屬本勞務公司。

  第二條、凡進入本公司人員必須認真閱讀以上條款,遵守各項規章制度,貫徹執行各項規定,凡因違反以上條例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責任自負,因此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公司保留法律訴訟的權利。

  勞務規章制度 3

  第一章總則

  公司的宗旨:發展勞務派遣和勞動就業事業,以人為本,承擔社會責任。通過開展面向社會和企業的勞務派遣活動和就業服務,發揮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紐帶和橋梁作用,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力市場和勞務派遣活動的順利進行,促進社會充分就業。

  為加強公司的規范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我公司管理制度。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本制度根據20xx年7月1日起實行的《勞動法》細則修訂。

  第二章勞動關系管理

  第一條、派遣人員的人事及勞動關系均隸屬于本單位,所有與人事及勞動關系相關事宜均由本單位負責。

  第二條、派遣期限由用工單位與本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確定。

  第三條、用人單位可以為派遣人員設定試用期,試用期期限根據派遣期確定且計入派遣期。試用期設定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派遣人員的黨、團關系由用人單位負責。

  第五條、派遣人員檔案由用人單位負責管理。檔案管理應按照人事檔案管理標準,由用人單位負責收集、甄別、整理、歸檔、裝訂、保管、轉移等工作,做到規范管理、妥善保存。用工單位應積極配合用人單位,提供檔案管理所需資料。

  第三章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第一條、用工單位應按照派遣人員工作崗位,根據崗位要素和當地勞動力市場價格,會同用人單位合理確定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標準及其試用期間的勞動報酬,并在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書》中列明。

  第二條、派遣人員試用期內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派遣人員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條、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以銀行卡打卡形式支付,按約定工資發放日發放工資(如遇節假日順延)。

  第四條、派遣人員的工資、獎金、加班費、社會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費、團體醫療保險費及以貨幣形式支付的津補貼等,由用工單位以勞務費的形式轉賬給我公司指定賬戶,由本公司負責薪酬發放、社會保險費繳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意外傷害保險費及團體醫療保險費繳納等。

  第五條、勞務派遣工的福利由用工單位規定并發放。

  第六條、用工單位應依法向派遣人員提供符合政府有關勞動保護規定的工作場所、工作條件。派遣人員從事有職業危害工作的,用工單位應依照國家相關政策提供職業危害防護,并在派遣期內安排對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及按國家規定保證派遣人員的休息休假。

  第七條、派遣人員各種假、曠工及因工培訓期間的薪酬待遇由各單位根據政府有關規定及參照用人單位管理制度,并抄備查。

  第八條、用工單位調整員工工資時,對連續使用的派遣人員按正常機制調整。對派遣人員的人數、工資、獎金、加班費、津補貼、社會保險費、福利費及人身意外傷害和醫療保險費等,人力資源部相關負責人按集團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要求單列統計、分項載明。

  第四章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和解除

  第一條、本公司自招用之日起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明確告知該勞動者為勞務派遣用工形式。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除載明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的事項外,還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第二條、本公司確保在派遣勞動者前向用工單位提供已簽訂勞動合同的證明。用工單位在接受被派遣勞動者前應核實本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情況。

  第三條、后果

  用工單位使用未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被派遣勞動者,視為用工單位直接用工。

  第四條、對于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人員,用工單位不得終止或解除使用: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而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用工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

  4)女性派遣人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派遣人員因以下原因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根據勞務派遣協議書規定應得的經濟補償金及依法所得的賠償金由用工單位最終承擔:

  1)用工單位未按照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2)因用工單位原因未能及時向用人單位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因用工單位原因未依法向用人單位支付社會保險費的;

  4)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第五章派遣管理

  第一條、用工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按月為派遣人員支付法定社會保險參保費用,委托本公司及時辦理參保手續和繳納相關費用。

  第二條、社會保險繳納基數,由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在《勞務派遣協議書》中列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當地社保機構規定執行,但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繳費基數。

  第三條、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在事發24小時內立即電話或書面通知本公司相關人員,并及時將受傷的派遣人員送往工傷治療醫院治療。需要墊付醫療費用的,可由用人單位墊付治療結束后委托本公司進行報銷。

  第四條、派遣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和傷殘等級鑒定申請由本公司代為辦理(鑒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五條、派遣人員的工傷待遇除由社會保險基金及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的團體保險支付的保險賠償金額外,不足的部分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六條、派遣人員工傷醫療期間及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應與本公司主動協作,共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用工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妥善處理。

  第七條、用人單位向本公司提供了當月勞務派遣新增人員信息且已經申報社會保險費用后,若派遣人員離職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退費時,已產生的社會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八條、派遣人員派遣期屆滿后,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等手續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

  第九條、派遣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或法律糾紛時,由用人單位負責處理,本公司予以配合。

  第十條、因爭議或糾紛產生的賠償金、經濟補償金及訴訟費等按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辦理。

  十一條、派遣人員派遣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如繼續使用該人員的,應在派遣期限屆滿前30日內書面通知本公司。

  十二條、本公司接到派遣人員的離職通知后,應在5日(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順延)內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并將經派遣人員本人簽字的辭職申請或其他證據資料交用人單位。

  十三條、本制度自起執行。

  勞務規章制度 4

  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聘用(勞務)協議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公司、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處理違章違紀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的原則,尊重事實依據,依法處理。

  勞動合同

  第九條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遵守《勞務派遣合作協議》約定,告知派遣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系。

  第十條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第十一條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公司進行勞務派遣,應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協議中應明確勞務期限、勞務收入、工傷事故處理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

  第十四條公司應與被派遣員工在發生實際用工情況的同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相關內容。

  第十五條員工要遵守用人單位的相關規章制度。

  第十六條若派遣員工不適應工作,應在試用期結束前以書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公司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并辦理相關手續,公司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不給予任何經濟或者民事賠償。

  第十七條公司的員工上崗后7個工作日內,若發現派遣員工不符合用工單位的崗位,或者是上崗員工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或者違規操作,由公司核實相關情況。若情況屬實,可對派遣員工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派遣員工到達工作單位后,如果發生工傷事故,由公司積極協助進行處理。符合國家工傷認定標準的,按照《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對員工進行工傷認定,并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賠償額度依據工傷條例的相關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被派遣員工因病造成無法正常工作時,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被派遣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讓他人代替本人上崗。若發現代崗行為,公司即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與被派遣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承擔任何民事賠償。另外,代崗人在代崗期間出現一切責任事故全部由被代崗人員承擔。

  第二十一條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刑事案件,所有責任由員工自行承擔全部責任,公司將同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承擔任何經濟法律責任。

  培訓考核

  第二十二條派遣員工的培訓,根據各崗位的.需要,有針對性的進行相關業務培訓。

  第二十三條根據被派遣員工的工作表現實施公司的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

  勞動報酬

  第二十四條被派遣員工的勞動報酬參照用工單位的薪酬標準,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

  第二十五條被派遣員工工資的支付辦法:

  根據《勞務派遣合同》的規定,按月管理和考核派遣員工情況記錄,確定派遣員工應發放的工資總額、社保經費、個人所得稅等,次月的8號之前將上述所需資金足額劃撥到公司財務賬上。應在規定的員工工資發放日之前7個工作日內與公司做好相應的銜接,保證員工的工資正常到位。公司按照工資表代發派遣員工的工資、代扣個人所得稅、代扣社會保險金等。

  被派遣員工在領取工資后,如果員工對所發工資有任何異議,可在7個工作日內向公司業務部提出申請,由公司核實之后,調整到下個月內進行結算。被派遣員工不得以此為由,故意遲到早退或者煽動其他被派遣人員,或者曠工。否則,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條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附則

  第二十九條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第三十條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一條本管理制度解釋權屬寧波XXX管理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勞務規章制度 5

  一、為加強公司的規范化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促進公司發展壯大,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制訂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綱。

  1、公司全體員工必須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決定。

  2、公司倡導樹立“一盤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門、個人做有損公司利益、形象、聲譽或破壞公司發展的事情。

  3、公司通過發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提高全體員工的技術、管理、經營水平,不斷完善公司的經營、管理體系,實行多種形式的責任制,不斷壯大公司實力和提高經濟效益。

  4、公司提倡全體員工刻苦學習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為員工提供學習、深造的條件和機會,努力提高員工的整體素質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風硬、業務強、技術精的員工隊伍。

  5、公司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公司的決策和管理,鼓勵員工發揮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議。

  6、公司實行“崗薪制”的分配制度,為員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證,并隨著經濟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員工各方面待遇;公司為員工提供平等的競爭環境和晉升機會;公司推行崗位責任制,實行考勤、考核制度,評先樹優,對做出貢獻者予以表彰、獎勵。

  7、公司提倡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倡導員工團結互助,同舟共濟,發揚集體合作和集體創造精神,增強團體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8、員工必須維護公司紀律,對任何違反公司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都要加以追究。

  二、如何建立完善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

  1、企業勞動規章制度要合法化、規范化《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依法有權制訂勞動規章制度,企業制定勞動規章制度要做到合法、規范有效必須滿足三條條件:

  一是程序合法,企業涉及到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要進行協商、職工代表參與討論,并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經過上述民主程序通過的企業規章制度,將得到法律的保護,也是勞動保障法規體系的.延伸和拓展。對未經民主程序僅是老板想當然,“一言堂”形成的規章制度,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將成為無效制度,因無效制度給勞動者帶來利益損害的,企業將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內容合法,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各項條款不得與現行的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內容相抵觸,否則是無效條款。比如,企業規定社會保險由職工交納,職工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的傷害后果自負。女職工懷孕立即辭退等等都是違法規定,屬無效條款。企業應當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特點,結合具體情況,制定相關規章制度,既便于企業管理,也便于職工履行,切不可無章可循;

  三是履行告知義務,對已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要在公開場所進行公示,或者在企業內部網進行發布,員工少的企業可組織集中學習培訓,并做好記錄,如學習培訓時間、地點、內容、參加人員等,最好是職工本人簽名,也可以將各項規章制度,制成員工手冊,發給員工,凡領到手冊的員工要本人簽名。規章制度制定過程,既體現了民主程序,也遵循了法定程序,讓勞動者充分享有參與權和知情權,有利于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增強凝聚力和親和力。

  2、企業應建立哪些規章制度企業制定規章制度要結合其生產、經營特點,要有針對性,同時也要方便職工履行。我們認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工資分配制度、考核制度、休息休假制度、質量考核考績制度、安全生產制度(含各個操作規程)、保險福利制度、勞動紀律、職工培訓、獎罰制度、工時制度(含加班審批制度)、勞資矛盾調處制度等。對未直接涉及勞動者利益制度,如投資管理、市場運營、財務管理等制度,可不按上述程序辦理。

  3、要嚴格執行規章制度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就是企業的法律,如何保證制度有效,關鍵是要執行。有了制度不執行,只是一紙空文,企業將會無序前行,最終損害的是企業利益。企業在執行規章制度中主要抓好日常的檢查、考核記錄。按勞動仲裁所言:即證據式管理。比如,,每月考勤與勞動者核對后簽名,工資支付要制作工資表,注明工資項目,并經勞動者簽名或能有書面的勞動者本人知情的憑證;確需加班的,勞動者要填寫加班申請表,經過批準方認可加班,要不定期進行執行制度檢查,發現違規要記錄在案,并經勞動者簽名確認,或備案有該勞動者違規違紀的旁證材料;計件質量考核,要經勞動者簽字確認等等,總體講,規章制度執行要抓好各個環節,完善相關程序,規范管理行為,及時糾正違規現象,保存好管理資料,依法保護好企業的合法權利。

  三、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一條為了貫徹實施勞動和社會保障(以下稱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范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進行勞動保障監察,適用本條例。

  對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進行勞動保障監察,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支持、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

  第四條 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監察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受委托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的組織中的勞動保障監察員應當經過相應的考核或者考試錄用。

  勞動保障監察證件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監制。

  勞務規章制度 6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為了使員工對本公司簡況、工作要求、獎懲辦法等規定的了解,在工作中能認真執行,以維護生產經營、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制訂本制度的指導思想:以生產經營為中心,堅持把加強思想政治工作與必要的行政手段、經濟手段結合起來,培養和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素質、有紀律的員工隊伍,充分發揮其積極性和創造性,保證企業和員工奮斗目標的實現。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全體員工。

  第四條本制度可根據公司各階段實際情況作修改、調整。

  第五條凡進入本公司人員均應認真學習、自覺遵守。

  第二節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條員工必須樹立集體主義精神,關心和維護國家和企業的公共利益,忠于職守、快節奏、高質量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二條員工必須遵守本公司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對規章制度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執行制度的前提下,向有關部門直至公司總經理提出。

  第三條員工對公司管理人員的工作有進行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管理人員的違法違章和失職行為有申訴、檢舉的權利。

  第四條員工可按本公司相關制度規定,享受勞動、休息、工資等各項待遇的權利。

  第三節勞動合同

  第一條公司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凡公司員工均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二條勞動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托代表人與員工本人簽訂,員工應仔細閱讀并了解勞動合同文件內容,同意后方可簽字。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即產生法律效力。

  第三條入職:員工入職前必須對員工家庭住址、通訊方式、健康情

  況等進行登記,并出具"身份證原件"、"外來人員務工"等證明,并保留員工身份證復印件以備入檔;員工有病史或不適于高空作業、重體力活作業、特殊工種作業的,員工必須說明,員工不得謊報或隱瞞個人情況。

  第四條新員工招聘,按招聘崗位的基本要求,堅持全面考核,擇優錄取,并執行1至3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用工條件的,公司有權辭退。

  第五條勞動合同期滿,如企業生產經營需要,且經員工本人同意,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第四節紀律

  第一條員工應自覺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不準無故曠工、遲到、早退、工作時間不準擅自離崗和做與工作無關的事。

  第三條員工應無條件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

  第三條員工必須高度集中精力,認真負責地進行工作,做到當日工作當日畢。

  第四條員工應自覺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項規定生產,保持施工環境整潔有序,維護企業良好形象。

  第五條員工應忠誠企業,嚴禁無中生有、謠言惑眾、搬弄是非。

  第六條同事間團結友善、互尊互重,發生矛盾找工地負責人協助解決;嚴禁相互謾罵、打架斗毆。

  第七條嚴禁xx賭博、酗酒鬧事。

  第五節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第一條企業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度;對特殊崗位的員工,經勞動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時工作制的另行規定。

  第二條員工每天正常上班時間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

  第三條企業根據生產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可以依法延長日工作時間和安排員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超過3小時,并保證員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六節工資福利

  第一條公司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按所在地政府勞動部門規定執行。

  第二條員工工資由公司管理人員按員工職務、職稱、勞動技能、工作態度、貢獻大小綜合評定。

  第三條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

  第七節安全質量

  第一條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由公司總經理全面負責,對出現重大事故的班組,應根據情節和損失程度,嚴格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并予以必要的經濟處罰及相應的處分。

  第二條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各項安全操作規程,時刻牢記“安全至上”的原則,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聽取公司的安全教育和班前講話和安全技術交底,愛護并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滅火設施,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第三條特種工種作業必須經職業部門考核,取得相應合格證書,并經所在班組負責人同意后方可上崗。

  第四條嚴禁帶病作業、酒后作業、超負荷作業。

  第五條牢固樹立“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以國家規范和標準為施工準繩,堅持文明施工,精心施工,并在施工中服從甲方管理人員的質量要求、技術指導和工作安排。不得頂撞、謾罵甲方管理人員,如有爭議,可找公司領導協調解決。

  第六條嚴格把好質檢關,前道工序未達到施工標準的,堅決不充許進入下道工序的施工。對發生質量事故的,一定要查明事故原因,并即時制訂整改措施。

  第八節衛生守則

  第一條不亂倒飯菜、不亂扔雜物、不隨處大小便。

  第二條保持宿舍清潔有序,被子床單疊放整齊。

  第九節獎懲

  第一條獎懲目的在于維護公司各項制度的有效貫徹執行,建立員工行為標準和工作秩序。

  第二條獎勵規定

  1.員工獎勵分為:全勤獎、通報表揚、嘉獎、貢獻獎、創造獎等。

  2.獲獎條件嚴格參照公司有關獎罰規定執行,經批準生效獎勵的員工,按公司相關規定給予對應獎勵,參照相關制度規定執行。

  第三條處罰規定

  1.員工因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失職,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或經濟損失將會受到處罰。

  2.處罰分為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兩類:

  行政處罰分為:口頭警告、書面警告、最終警告、降職、降薪、辭退。

  經濟處罰分為:賠償。

  3.處罰辦法嚴格參照相關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節附則

  第一條本制度解釋權屬公司。

  第二條凡進入本公司人員必須認真閱讀以上條款,遵守各項規章制度,貫徹執行各項規定,凡因違反以上條例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責任自負,因此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公司保留法律訴訟的權利。

  勞務規章制度 7

  為規范本公司勞務派遣操作,按照國家相關法律及蘇州市勞務派遣相關細則,新的勞務派遣細則要求與用工單位必須簽訂有限勞務派遣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要求用工單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合法用工,切實保障員工的切實利益,因此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用工企業派遣合同簽訂:

  1、按照當地派遣法規定與用工單位簽訂相應派遣協議,明確派遣人數、工作地點、工作崗位、薪酬福利、用工時間、社會保險、職業病及工傷處理、勞動保護條件、費用及支付時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協議解除條件等。

  2、做好與用工單位合同的存檔工作。

  二、人員的輸送:

  1、按照國家勞動法及勞務派遣發的要求,積極及時為用工企業組織符合條件的人員,不得輸送未滿16周歲的童工,不得輸送孕期女職工,避免相應勞動糾紛。

  2、盡量不組織輸送大批量少數民族人員集中就業,避免產生民族糾紛。

  3、對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員工需按國家規定予以照顧,不安排有危險性崗位,定期予以體檢。

  4、在招聘輸送派遣員工時不得采用欺騙強制手段工作,需實事求是介紹用工企業工作情況、工資福利待遇、休假制度、薪水發放時間,盡量服務好派遣員工。

  三、派遣工勞動合同

  1、員工自入職起一個月內,依法為每位員工簽訂兩年的勞務派遣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2個月的試用期,收集員工相關資料(個人資料、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照片、聯系電話等),做好合同登記,建立員工信息檔案。

  2、明確派遣工的工作單位、工作崗位與地區,明確與員工的權利與義務;

  3、明確合同解除方法及違約責任;

  4、員工合同簽訂后及時辦理勞動合同用工手續。

  四、勞動報酬

  1、明確員工的勞動報酬(同工同酬,派遣員工享有和該單位員工相同福利待遇,最低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明確派遣工按計時工資制或者計件工資制結算工資。

  2、明確公司的.薪酬制度、工資發放時間、福利制度、就餐住宿等要求。

  3、員工薪水須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無故拖欠或克扣,必須以貨幣形式發放,不得以實物替代。

  五、社會保險

  1、積極宣傳當地的社會保險法,讓派遣工真正和正式員工享有同等福利待遇,做到老有保障。

  2、按照當地社保繳納規定依法為每位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個人部分依法代扣代繳。

  3、發生工傷或患職業病時及時進行救治,并按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履行相關義務。

  六、工作時間

  1、每位員工工作時間每周為40小時,具體工作時間按用工單位執行;

  2、用工單位安排加班加點的,按國家相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或安排調休。

  3、每周每月加班時間須控制在國家法規允許范圍內。

  七、休息休假

  1、員工依法享有各類有薪假期(病假、年假、產假、探親假、工傷假等),做到員工勞逸結合,切實保證員工的合法權益。

  2、切實保障員工每周有一天休息,不得長時間高強度工作。

  八、勞動紀律

  1、切實遵守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遵守用工企業打卡出勤制度。

  2、服從用工單位工作安排,不得頂撞上級領導,遇事向用工單位直接領導溝通或和勞務派遣公司駐廠人事(相關負責人)聯系。

  3、有事休假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九、離職手續辦理

  1、員工因故需要離職,須按合同規定試用期內的提前一周,合同期內的提前一月提出書面離職申請,獲得用工單位批準后,報備人力資源公司,并辦理相關離職手續,交還單位領用的物品,清算清公司的借款等。

  2、用工企業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憑離職單復印件至人力資源公司辦理離職手續,結算工資等費用。

  3、員工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一周內,由人力資源公司及時為其辦理社保轉移及合同解除手續。開具勞動合同解除證明書。

  十、其他

  1、勞務派遣須符合”三性原則”,臨時崗位不得超過半年,替代性崗位為因產病假原因出現的崗位,輔助性崗位為單位主營業務提供服務的工作崗位,具體要有企業、員工或工會集體確認。

  2、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在輔助性崗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用工單位用工總量的10%。

  3、建立用工臺賬,有每個企業的人員資料、合同簽訂情況表。

  4、完善信息網絡系統,賬目清晰,數據真實完整、各類工資性帳表須保存2年以上。

  5、建立完善的財務制度,依法納稅。

  6、規范管理,合法經營、有序管理。

  7、虛心接受勞動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與工作指導,參加各類勞動法規培訓工作,提升公司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提高公司的運營能力與服務品質。

  勞務規章制度 8

  一、 工人管理

  1、 總隊工人級別劃分為,隊長,班長,工人三個等級,大隊長由公司指派并有對工人確定級別的權利及績效工資、獎罰的權利。

  2、 工人隊長應服從大隊長工作安排并認真執行,對下屬班長、工人有管理權,包括調動、獎罰、任免、審批報銷等日常管理工作。

  3、 班長服從上級領導并順利完成所安排的各項工作任務;班長對普通工人擁有管理權,包括日常工作安排,調動,獎罰,審批等日常管理工作。

  4、 新老工人必須服從上級領導的工作安排,認真完成工作任務指標。

  二、 新員工入職管理

  1、 新進員工必須要有“兩表一件”即入職登記表,工資登記表,身份證復印件,否則視為無此人。

  2、 新進員工試用期為15天,合格者錄用并發放工作服,胸牌等。

  3、 新進員工錄用后必須進行安全生產教育,簽訂施工安全協議。

  4、 工作未滿15天且無特殊情況的提出辭職者一律不發放工資。

  三、 現場施工管理

  1、 每名工人必須服從上級領導的工作安排。

  2、 施工隊長、組長根據工作情況制定(月、周、日)工作計劃,并詳細記錄工作完成(工作日志)情況。

  3、 現場施工中不可與業主方或第三方發生爭執,如出現問題由現場主要負責人與其溝通協商。

  4、 施工過程中嚴格按照施工規范進行,確保工程施工質量。

  四、 考勤管理

  1、 所有員工每天準時出勤,工作時間為每天9小時。

  2、 員工請假外出須填寫請假申請單,經上一級領導審批同意后方可。事假3天(含)以上者須經大隊長同意。

  3、 每個項目考勤由專人負責(隊組長兼任),接受上級隨時檢查。

  4、 “五一”“十一”所有員工有一天休息,如特殊情況不能休息者,可事后進行倒休。

  5、 因工作需要加班時,所有人員必須服從。由帶班領導填寫加班派工單進行記錄,工資另計3元/小時。如由于自身原因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工作任務,需要加班的不記加班工資。

  6、 無故曠工三次或連續曠工三天者除名并辭退。

  7、 病假需出示病假證明。

  五、 列會管理

  1、 施工現場每天由帶班隊、組長組織全體工人進行一次碰頭會,并記錄當天工作內容及完成情況以便檢查。

  2、 工地現場負責人根據各部門安排準時參加部門會議,并對會議內容進行詳細記錄。

  3、 現場所存在的各項問題應及時向上一級匯報,以便可以迅速解決問題。

  六、 倉庫管理

  1、 各項目單獨設立庫管或由現場負責人兼任。

  2、 進場材料設立進場材料明細及材料使用情況統計。

  3、 保管員對任何材料必須清點后方可入庫,登記進賬,填寫材料入庫單,同時交由專人錄入電子文檔備查(出入庫臺賬)。

  4、 材料賬冊必須有日期、入庫數、領用人、存放地點等欄目。

  5、 倉庫內材料應分類存入堆放整齊、有序,并做好標識管理,并留有足夠的`通道,便于搬運。

  6、 油漆、酒精、農藥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存入危險品倉庫,并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周圍環境嚴禁煙火。

  7、 大宗材料、設備不能入庫的,要點清數量,怕雨怕潮的做好遮蓋工作,防止雨淋日曬,避免造成損失。

  8、 倉庫存放的材料必須做好防水、防潮工作,倉庫重地嚴禁閑雜人員入內。

  9、 工具設備借用,建立借用物品帳,嚴格履行借用手續,并及時催收入庫。實行誰領用誰保管的原則,如有損壞,及時通知材料員聯系維修或更換。

  10、 所有材料必須有出庫手續,使用單位必須有施工隊負責人簽字確認手續,否則不予領料,出入庫臺賬平衡,每月必須盤庫一次,對剩余物資進行詳細登記,以便合理利用。

  七、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 遵紀守法,嚴格遵守工地各項制度。

  2、 服從領導工作安排,尊重領導,不準沖撞領導,有意見可事后解釋,對甲方要求絕對服從,時刻以公司利益為重。

  3、 忠于職守,堅守崗位,上班時間不得辦私事,未經處領導批準不得擅自離崗。

  4、 愛護公物,認真負責,對分派給各人的勞動工具,如有失落,照價賠償;機械維修,加油按有關規定執行。

  5、 相互團結,關心他人,嚴禁酒后上崗,酗酒鬧事,打架斗毆,拉幫結伙,惡語傷人,出工不出力。

  6、 施工作業時不準抽煙,防火。

  7、 施工中產生的垃圾必須整理成堆,及時清運,做到工完料清,人走場地清。

  8、 現場施工人員的著裝必須保持整潔,不得穿拖鞋、不得光著膀子上班。

  9、 宿舍、工棚、生活區必須保持整潔,輪流打掃衛生,生活垃圾,生活廢物及時清運。

  10、 進入施工現場人員配戴安全帽,必須正確使用個人勞保用品、工具等。

  11、 現場施工人員必須正確使用相關機具設備,上崗前必須檢查好一切安全設施是否安全可靠。

  12、 現場施工人員必須遵守安全施工規章制度,有權拒絕違反“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的操作。

  13、 施工現場需掛貼安全施工標牌。

  14、 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施工現場、生活區嚴禁私搭亂接,規范用電。

  15、 各項目現場所制定的各項條例制度應同樣遵循。

  八、 獎罰管理

  (一)懲罰條例

  員工發生以下行為之一者,公司予以開除處理(工資全扣):

  1) 違反國家法令、法規者;

  2) 參與非法組織、邪教等;

  3) 打架、偷盜、賭博、拉幫結派者;

  4) 嚴重瀆職者;

  5) 品行不端、嚴重損害公司信譽者;

  6) 連續曠工3次或全年曠工累計達7次以上者;

  7) 有煽動怠工或罷工行為者;

  8) 工人受嚴重警告處分2次或警告處分3次者;

  2. 員工發生以下行為之一者,公司予以嚴重警告處理(扣發工資100--300元):

  1) 不服從上級工作安排者;

  2) 不尊重領導、有侮辱威脅主管的行為者;

  3) 做有損公司形象的事(破壞他人財產,不尊重他人等等);

  4) 嚴重破壞勞動成果、生產機具、社會公物者;

  5) 全年無故曠工累計達5次者;

  6) 在工作時間干私活者;

  7) 項目組長或小組長對所屬人員明知舞弊而給予隱瞞庇護或不舉報者;

  8) 工作不利、屢試不見成效者;

  3. 員工發生以下行為者,公司予以警告處理(酌情給予處罰):

  1) 遲到、早退者,每次扣工資10元;

  2) 曠工者,每次扣工資20元;

  3) 在工作時間不穿工作服、服裝不整者,每次扣工資10元;

  4) 在工作時間吸煙、吃零食、嬉戲打鬧者,每次扣工資20元;

  5) 在工作時間私自串工地者,每次扣工資50元;

  6) 私自留宿外人者,每次扣工資50元;

  7) 不按操作規程做事者(如在冬季澆凍水后不泄水,導致機具非正常耗損等等),每次扣工資50-500元,并賠償損失。

  8) 不能保質保量完成工作者,每次扣工資20元;

  9) 在工作時間偷閑、怠工者,每次扣工資20元;

  10) 在工作場所喧嘩、發生口角或不服管教者,每次扣工資20元;

  1) 故意浪費物料者,每次扣工資20-200元;

  二)獎勵條例:

  本獎懲條例要求工人自尊自律、在無人監督的條件下,零缺點地完成工作為前提:

  1) 在年底,對隊、組長、技術骨干依據全年表現給予相應獎勵;

  2) 在一個工程中,有突出表現者,工程結束后公司給予相應獎勵;

  九、 所有員工,在公司項目較少時,公司有權降低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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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 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 處理違紀派遣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原則,實事求是,依法依規處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條 一般情況下,用工單位自行負責招聘及面試,確定符合條件派遣員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員工名單,由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六條 如用工單位需要,可書面委托公司進行招聘,原則上用工單位須派人參加面試,面試合格,由用工單位確定錄用派遣員工名單,公司辦理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繳納社保等相關手續。

  第七條 如用工單位全權委托公司進行派遣員工招聘,將參照第六條的辦法執行,并另外支付相應的招聘服務費用。

  (三)勞動合同

  第八條 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應經用工單位確認,用工單位應遵守《勞務派遣合作協議》約定,告知派遣員工與公司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簽訂勞動合同,實行勞務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條 簽訂或續訂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到公司前臺辦理簽訂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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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管理制度所稱勞務工,指的是勞動者與勞務派遣組織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勞務派遣人員。勞務工與勞務派遣組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勞務派遣組織與公司通過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把勞動者派遣到公司工作;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務用工協議》,雙方之間只有使用關系,沒有聘用合同關系或傳統意義上的勞動關系的用工形式。

  第二條《勞務派遣協議》由公司與勞務派遣組織協商簽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務工的條件、數量;

  2、工作崗位或項目內容;

  3、勞動報酬、支付標準和方法;

  4、勞務工的勞動保護;

  5、雙方認為需要約定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三條各部門、分子公司負責勞務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勞動關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根據生產經營、管理需要確定勞務用工規模;

  2、面向社會或勞務派遣組織公開招聘,擇優選定勞務工;

  3、根據工作要求,對勞務工嚴格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確定勞務工薪酬標準和是否繼續使用的依據;

  4、建立勞務工臨時檔案,按月定期統計上報勞務工的數量、勞動報酬等情況。

  第四條公司根據各分子公司勞務用工的使用情況,與勞務派遣組織統一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第五條各分子公司與勞務工簽訂《勞務用工協議》,明確工作職責、崗位要求、職業道德、勞動紀律、獎懲、辭退等有關問題,并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備案。

  第二章使用原則與批準權限

  第六條各部門、分子公司在定崗定編范圍內,人力資源嚴重不足、崗位缺員,公司范圍內不能調劑解決的,可申請使用勞務用工。

  第七條各分子公司、機關各部室有勞務工使用需求的,由分子公司、部室寫出書面申請,明確崗位、數量、要求送人力資源部審核,并報領導批準。各分子公司、機關各部室擅自和違規使用勞務工,公司將追究用工單位或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八條各部門、分子公司必須嚴格按條件使用勞務工,并做到能進能出。對違反勞務用工協議或經培訓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務工,要及時報公司退回勞務派遣組織。

  第三章招聘

  第九條人力資源部協助機關部室做好勞務工招聘的組織、安排及具體操作。

  第十條各分子公司自主進行勞務工的招聘,人力資源部指導并監督各分子公司做好勞務工的招聘工作。

  第十一條招聘基本原則:

  1、根據工作需要面向社會和勞務派遣組織公開招聘,嚴格招聘條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

  2、焊工、電工等技術崗位必須招聘具備職業資格的勞務工;

  3、不得招聘未與其他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未滿16周歲,受刑事、黨紀和行政處分期內等人員作為勞務工。

  第十二條招聘方式及步驟:

  1、招聘分為對內招聘和對外招聘;

  2、根據崗位特點采取面試、筆試和實際操作等形式。

  第十三條聘用

  1、機關部室、分子公司將擬聘的勞務工基本情況及相關資料送公司人力資源部初審報公司領導審批,審批同意后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辦理相關勞務派遣手續;

  2、應聘人員錄用前須進行健康檢查,被錄用人有嚴重(傳染)疾病的,取消錄用資格;

  3、高壓容器、數控車床等特種設備作業崗位須聘用取得《特種設備操作資格證》的勞務工;

  4、根據勞務用工的期限長短,確定勞務工的`試用期限,由所屬的部室、分子公司進行試用期考核,人力資源部進行過程監督;

  5、勞務工錄用后,由勞務派遣組織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所屬分、子公司與勞務工簽訂《勞務用工協議》,根據工作需要,協議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1年。

  第四章培訓

  第十四條培訓目標與理念

  1、公司將對勞務工培訓納入公司整體培訓計劃;

  2、培訓旨在增強勞務工的專業知識與技能;

  3、開展多層次、多種形式的培訓活動,滿足不同的崗位需求;

  4、建立勞務工崗前培訓和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五條培訓主要內容

  1、企業文化與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公司概況、企業精神、經營理念、組織架構、薪資福利、本崗位職責、工作內容、工作流程、工作規程、公司規章制度等;

  2、相關的行業政策,法規,標準;

  3、專業技術知識和操作技能。

  第十六條具體培訓管理執行公司培訓管理相關制度、規定。

  第五章薪酬待遇

  第十七條工資結構

  分子公司結合工作實際,實行崗位績效工資、計件工資、計時工資等,并根據本部門的生產經營情況及勞務工的崗位性質、業務技能等,制訂本部門勞務工工資標準,并報公司審核。

  第十八條工資的支付

  1、勞務工的工資以月薪制按時通過銀行轉帳形式或現金(人民幣)支付給員工個人;

  2、工資原則上于次月10日之前支付;

  3、勞務工的工資報酬、結算標準和方式等,按《勞務派遣協議》、《勞務用工協議》執行;

  4、勞務工的工資自報到工作之日起薪,退出工作崗位之日停薪,新進或離開公司勞務工,其當月工資按其實際工作天數核定;

  5、勞務工的工資由所屬分、子公司以造冊的方式支付。

  第十九條公司按《勞務派遣協議》、《勞務用工協議》的相關約定為勞務工繳納單位應該承擔的社會保險費,費用由所屬分子公司承擔。

  第二十條工資中的扣項

  1、個人收入所得稅、個人應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等從勞務工的工資中扣除;

  2、勞務工遲到、早退、溜班、曠工等工資扣除參照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勞務工的考核

  第二十一條勞務工的考核

  1、考核目的:通過考核勞務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現、工作業績、工作適應性,確定其崗位調配、薪酬分配、培訓教育、續聘或解聘。

  2、考核原則:用人單位(部門)按績效考評辦法對勞務工進行逗硬考核。

  第二十二條對工作業績突出、對企業貢獻較大的勞務工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并鼓勵勞務工參與企業管理職務的競爭,競爭上崗的享受相應的待遇。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勞務用工協議期滿或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務協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勞務工離職

  1、在協議期間,勞務工辭職應至少提前1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屬分子公司(部門)同意并報人力資源部審批后辦理離職手續;

  2、勞務工離開公司前,應將工作及物品移交清楚,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后,即與公司脫離勞務關系。

  第二十五條勞務工在派遣期間的全部勞動爭議,均由勞務派遣組織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過去與本制度不相符的,一律以本制度為準。

  勞務規章制度 11

  一、為優化學校的人力資源結構,探索建立市場化的勞動用工機制,規范管理、使用勞務派遣行為,以滿足學校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的相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學校組織人事處是勞務派遣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勞務派遣的規劃、接收、使用清退等全過程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管理等工作。負責與勞務派遣公司協商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協調處理涉及勞務派遣的相關問題。

  三、學校組織人事處根據學校用工部門提出的用工申請,結合定編定崗定員管理,制定勞務派遣計劃,經校長辦公會批準后實施。勞務派遣計劃應包括勞務使用崗位、數量和使用期限等。

  四、學校組織人事處負責對被派遣勞動者的資格進行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被派遣勞動者是否與派遣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其勞動合同期限是否涵蓋勞務合同期限;派遣勞動者的身體、技能狀況能否符合所需工作崗位的要求等。

  五、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現學校實施勞務派遣的崗位為司機、文印室管理員、水電管理員和實訓室管理員崗位。

  六、勞務派遣公司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勞務派遣公司應將勞動合同提交學校備案。

  七、勞務派遣公司應當與學校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用工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八、勞務派遣協議一經簽訂即受法律保護,協議雙方必須嚴格履行。派遣協議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均不得損害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九、勞務派遣公司與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期滿,或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不再續訂合同的,應當及時終止勞動合同并及時通知學校。

  十、被派遣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務派遣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學校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學校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學校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經學校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十一、學校用工部門要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承擔派遣勞動者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對被派遣勞動者要與學校員工一樣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現場管理,提供安全生產條件、配備勞動防護用品,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十二、勞務派遣人員的待遇

  (一)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由學校與勞務派遣公司根據工作崗位協商確定;

  (二)社保繳費基數由勞務派遣公司按照市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基數規定代為繳納;

  (三)勞務派遣人員享受學校發放的誤餐補貼;

  (四)勞務派遣人員按學校要求加班的,按學校有關加班管理制度規定,由學校支付加班費;

  (五)學校按派遣協議約定及時向勞務派遣公司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社會保險等費用。勞務派遣公司應確保派遣勞動者工資按時足額發放。

  十三、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實施過程中的解釋權歸組織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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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勞務派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企業(以下稱用工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適用本規定。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 用工范圍和用工比例

  第三條 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在用工單位內公示。

  第四條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

  前款所稱用工總量是指用工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人數與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人數之和。

  計算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單位是指依照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

  第三章 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協議的訂立和履行

  第五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書面勞動合同。

  第六條 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勞務派遣單位與同一被派遣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第七條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派遣的工作崗位名稱和崗位性質;

  (二)工作地點;

  (三)派遣人員數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的勞動報酬數額和支付方式;

  (五)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事項;

  (七)被派遣勞動者工傷、生育或者患病期間的相關待遇;

  (八)勞動安全衛生以及培訓事項;

  (九)經濟補償等費用;

  (十)勞務派遣協議期限;

  (十一)勞務派遣服務費的支付方式和標準;

  (十二)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的責任;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納入勞務派遣協議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應遵守的規章制度以及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

  (二)建立培訓制度,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上崗知識、安全教育培訓;

  (三)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相關待遇;

  (四)按照國家規定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并辦理社會保險相關手續;

  (五)督促用工單位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七)協助處理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的糾紛;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

  第十條 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用工單位應當協助工傷認定的調查核實工作。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但可以與用工單位約定補償辦法。

  被派遣勞動者在申請進行職業病診斷、鑒定時,用工單位應當負責處理職業病診斷、鑒定事宜,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提供被派遣勞動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行政許可有效期未延續或者《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證》被撤銷、吊銷的,已經與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履行至期限屆滿。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一)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二)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

  (三)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

  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后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派遣期限屆滿的,應當延續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方可退回。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及時告知用工單位。

  第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因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因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被用工單位退回,勞務派遣單位重新派遣時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被派遣勞動者不同意的,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被派遣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

  第十六條 勞務派遣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勞動合同終止。用工單位應當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勞動者。

  第十七條 勞務派遣單位因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或者本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五章 跨地區勞務派遣的社會保險

  第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分支機構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務派遣單位未在用工單位所在地設立分支機構的,由用工單位代勞務派遣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參保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規定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用工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用工單位違反本規定退回被派遣勞動者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等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以及船員用人單位以勞務派遣形式使用國際遠洋海員的,不受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崗位和勞務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將本單位勞動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處提供勞動的,不屬于本規定所稱勞務派遣。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按照本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用工單位在本規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10%的,應當制定調整用工方案,于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內降至規定比例。但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公布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期限屆滿日期在本規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

  用工單位應當將制定的調整用工方案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用工單位未將本規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降至符合規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勞動者。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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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

  第三條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派遣員工應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處理違反規定的派遣員工,堅持“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積極疏導”原則,實事求是,依法依規處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條根據用工單位使用派遣員工的條件要求,公司面向社會進行公開招聘、面試、篩選,對符合條件要求的,經用工單位面試合格并確認后公司辦理勞動合同簽訂手續并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

  第六條用工單位對派遣員工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后可由公司委托用工單位進行招聘、面試、篩選,用工單位確定錄用名單后,由公司辦理勞動合同簽訂手續并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

  (三)勞動合同管理

  第七條公司建立派遣員工名冊,并根據我省相關規定做好用工備案。

  第八條公司與派遣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時,用工單位應核實派遣員工勞動合同簽訂情況。

  第九條派遣員工派遣期滿、用工單位繼續使用的,用工單位應開具《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簽訂/續訂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續簽手續。如派遣員工逾期辦理,視為派遣員工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此產生有關責任由派遣員工承擔。

  第十條派遣員工與用工單位協商一致并書面通知公司后,可以對勞動合同內容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變更勞動合同時,用工單位應開具《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給派遣員工,派遣員工持《變更勞動合同通知函》于5個工作日內直接到公司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如派遣員工逾期辦理,視為派遣員工已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及其變更內容,由此產生有關責任由派遣員工承擔。

  第十二條經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條件出現時,派遣員工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終止。

  第十四條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派遣員工須在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依法生效之日起10內向公司書面提出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公司將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日常管理和勞動紀律

  第十五條派遣員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前,應認真閱讀公司的《告知書》(《告知書》與本制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告知書》內容詳見附件),忠實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十六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必須遵守國家和省市有關勞動法法律法規規定及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工單位的指揮、管理和調度。

  第十七條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上崗前培訓和入職安全教育等相關職業培訓,經用工單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崗資格或經用工單位認可后正式上崗。

  第十八條派遣員工參加用工單位的黨、團、工會、婦委會等組織和活動。

  第十九條用工單位應依法保障派遣員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并向派遣員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保護派遣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為派遣員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條派遣員工享有用工單位按國家規定的福利、學習、休息

  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評先評優等權利,但不享受公司任何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條派遣員工在社會上出現的民事、刑事責任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和經濟責任。

  (五)培訓考核

  第二十二條上崗前,公司對派遣員工進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應遵守的規章制度、告知書、勞動合同、社保政策以及勞務派遣協議中有關工作崗位性質、社會保險、勞動報酬等方面的內容進行告知及詳細解釋。

  第二十三條根據法律法規規定,與崗位相關的或針對性的從業業務知識、安全技能等培訓由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應積極參與學習,配合用工單位的培訓考核工作,通過學習提升自身素質和能力。

  第二十四條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用工單位負責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考核標準及考核辦法的制定、監督、執行,派遣員工應嚴格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考核標準和制度。

  第二十五條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用工單位為派遣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用工單位可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和相關責任。派遣員工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派遣員工的有關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按法律法規和協議約定執行。派遣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用工單位可與負有競業限制或保密義務的派遣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派遣員工若與用工單位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或保密協議的,請嚴格遵守。有關競業限制內容、賠償、違約責任按有關法律法規及協議約定條款執行。

  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派遣員工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由用工單位按月直接支付給派遣員工,不再通過公司轉付。派遣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違約金。

  (六)勞動報酬

  第二十七條派遣員工的'工資(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標準)由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公司三方協商一致后以簽訂勞動合同的形式確定。派遣員工每月應發工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及《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由用工單位按月考核派遣員工工作、確定派遣員工應發的工資總額,派遣員工應服從用工單位管理、接受用工單位的考核。其他福利待遇、年終獎金、補貼,由用工單位依法確定。社會保險按派遣員工工資足額繳交。

  加班費由用工單位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派遣員工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派遣員工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二十八條公司按照用工單位提供的業績考核情況登記表(或工資表)、扣除代繳的派遣員工本人應交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及個稅后,確定實發金額,及時足額發給派遣員工本人。用工單位也可與公司簽訂工資發放的《補充協議》,由公司委托用工單位直接支付給派遣員工,但用工單位每月應將加蓋公章的工資發放表交給公司留存備查。

  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當面或電話向公司查詢,公司必須給予答復。如有錯誤,經與用工單位核實后,在次月工資造表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九條工資通過銀行發放,派遣員工入職時應提供公司指定銀行的銀行卡號,并保證真實有效,以便及時發放工資,工資發放日按用工單位與派遣員工約定的日期且用工單位必須確保在約定發放日前5天把工資轉賬到公司賬戶。

  (七)社會保險

  第三十條派遣員工入職辦理參保手續時,須及時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參保材料,如因提供參保材料不完整不真實或因原單位未辦好減員手續或其他原因造成無法及時辦理參保手續,致使派遣員工無法及時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均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

  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的轉移、接續手續按照經辦機構規定執行,派遣員工涉及轉移、接續的,應積極主動與公司協調辦理,逾期不辦理或延期辦理造成待遇享受受損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均由派遣員工自行承擔。

  第三十二條派遣員工如有生育、工傷和醫療等情況發生,應及時通知并提供相關材料給用工單位,由用工單位統一轉交本公司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享受待遇。

  第三十三條派遣員工的工傷保險繳費時間不得遲于員工的工作時間,其他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繳交時間,根據用工單位發放工資時間及當地各經辦機構的辦事時間,當月繳交或者次月繳交。派遣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后,公司按國家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減員手續。

  第三十四條社會保險的費率如有變動,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五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以及法律文書所載明的由單位承擔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用工單位承擔的費用及時轉帳到我公司指定賬戶后,由公司負責發放給派遣員工。

  第三十六條派遣員工不享有公司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按用工單位的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八)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七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的工作期間,執行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工時工作制度。

  第三十八條派遣員工因崗位變動后,按用工單位新崗位的工時工作制度執行。

  第三十九條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的,用工單位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的時間,應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派遣員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單位依法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其他

  第四十一條其他未盡事宜,將另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三條本管理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公司。

  勞務規章制度 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增強公司依法管理的規范性和派遣員工遵紀守法的自覺性,給用工單位提供優質、高效的人力資源專業服務,維護用工單位、派遣員工和公司三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和《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人社部第22號部長令)等國家及我省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第二條按照用工需求,我公司做為派遣方向用工單位推薦符合條件的勞動者,以勞務派遣形式派往用工單位,勞務派遣崗位工種應符合國家關于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崗位上實施的要求。

  第三條公司、用工單位和派遣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勞動合同的約定。派遣員工應當遵守公司及用工單位的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派遣員工。

  第二章勞動合同

  第五條公司與派遣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依法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上述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公司與派遣員工還約定試用期、崗前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六條勞動合同的訂立

  1、派遣員工與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簽訂勞動合同,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實行勞務派遣用工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前告知勞務派遣人員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勞動報酬以及勞務派遣人員需要了解的其他情況。

  公司與派遣員工簽訂固定期限合同。首次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試用期限不超過兩個月。勞動合同具有法律的約束力,雙方必須履行該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2、勞動合同須經派遣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后方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親自簽字的,可委托公司負責人代簽。未經書面授權,私自以公司名義與派遣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因代簽無效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代簽人承擔。

  3、簽訂勞動合同時,派遣員工須經本人填寫姓名和身份證號碼,與身份證件相符方可生效。

  4、簽訂勞動合同后15內,公司到人社部門辦理用工備案和社會保險登記等手續。

  5、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及派遣員工各持一份。

  6、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七條勞動合同的續訂、變更、終止及解除

  (一)勞動合同的續訂

  1、派遣員工應在收到續簽通知書5日內(遇節假日順延)給予書面答復,逾期視為不同意續簽,由公司通知用工單位,并提前30天向派遣員工發送《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2、派遣員工同意續簽合同的應在收到《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5日內(遇節假日順延)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的變更

  公司與派遣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雙方對變更內容簽字確認后生效。

  (三)勞動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派遣員工可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1、派遣員工與公司協商一致;

  2、派遣員工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的;派遣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公司;

  3、公司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4、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5、用工單位或公司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派遣員工權益的;

  6、公司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派遣員工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用工單位違章指揮、強令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派遣員工勞動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公司可與派遣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派遣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提前30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派遣員工及公司,用工單位將派遣員工退回公司,由公司進行二次派遣或者辦理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手續。

  1、公司與派遣員工合同期限屆滿的;

  2、派遣員工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派遣員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六)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須向派遣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規定勞動解除合同的。

  3、經濟補償按照派遣員工在我公司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派遣員工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工資支付;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支付。

  第三章勞動報酬

  第九條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員工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公司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派遣員工試用期內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工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被派遣員工在無工作期間,公司應當按照不得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派遣員工在我公司連續工作的,公司應制定科學合理的薪酬制度,通過工資集體協商建立正常工資增長機制。公司不得以派遣員工最低工資作為正常工資增長。

  第十條派遣員工工資由公司直接支付,公司為派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加班加點工資的支付;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派遣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派遣員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派遣員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派遣員工的勞動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包括基本工資、福利補貼、職位津貼、特別津貼、全勤獎金等,工資發放日一般為每月15日,如遇節假日,應當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三條以下費用公司從派遣員工工資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個人承擔部分費;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十四條派遣員工帶薪年休假、探親假,病、事、生育、計劃生育(流產)假等各種假、曠工及因工培訓期間的薪酬待遇,按照國家的法律規定及我公司考勤制度和薪酬福利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派遣員工如被派遣到特殊用工單位,其涉及到中夜班津貼、有毒有害津貼、特殊津貼等津貼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發放。派遣員工如果對所發工資有異議,可向公司專管員查詢,公司必須及時答復。如有錯誤,經核實后,及時給予糾正。

  第四章社會保險

  第十六條公司按照《勞動的合同法》為派遣員工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五種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跨地區派遣員工的,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員工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員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派遣員工工傷事故處理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八條公司為派遣員工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保險繳費基數及各種社會保險的繳納標準和比例以當地社會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各種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繳費基數應按當地政策執行,并且繳費基數應隨著當地繳費基數的調整而調整。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派遣員工社會保險繳納至離職當月,社會保險個人應繳納金額在結算工資中予以扣除,并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二十一條派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患職業病,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職業病防治規定執行。

  第五章工時時間

  第二十二條依國家規定公司被派遣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對于派遣員工到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用工單位,應征的用工單位職工大會或職代會的同意,并向當地人社行政部門提出實施特殊工時的申請,經當地人社行政部門審批后方可實行特殊工時工作制。

  第二十三條對于實行計件工作的派遣員工的工時應參照八小時工時制度加以計算,合理確定其勞動者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二十四條用工單位可根據各崗位工作職責要求適當調整派遣員工的工作時間;派遣員工應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完成相應工作任務。

  第二十五條確需加班應經用工單位職能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并經派遣人員同意后下達加班通知書后方可加班;如遇加班用工單位應當安排勞務派遣人員調休,無法安排調休的,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加班報酬。

  第六章休息休假

  第二十六條派遣員工公休日、探親假、婚喪假、事假、產假等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派遣員工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年休假的執行標準原則上按《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執行,職工在本公司工作一年以上的,從次月起可享受相應的帶薪年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七章工作紀律

  第二十八條派遣員工要嚴格遵守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制定的職工守則,包括:

  (一)履約紀律:公司與派遣員工要嚴格履行勞動合同及違約應承擔的責任。

  (二)考勤紀律:派遣員工的工作時間、地點及請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親假等要按公司的《規章制度》規定執行。

  (三)工作紀律:根據生產,工作崗位職責及規則,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

  (四)安全衛生:嚴格遵守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衛生規程。

  (五)日常工作生活:節約原材料、愛護單位財產和物品。

  (六)保密制度:遵守用工單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用工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八章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及職業危害防護

  第二十九條派遣員工上崗前,公司需向派遣員工告知其工作崗位、工作環境以及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并對派遣員工進行崗前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三十條監督實際用工單位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派遣員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及相應的勞動保護。

  第三十一條派遣員工從事的工作崗位有職業危害的,在用工單位的監督下,派遣員工須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派遣員工對用工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第三十二條派遣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公司及實際用工單位負責及時救治,并按規定時間為派遣員工進行工傷申報認定及勞動能力鑒定,公司及用工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派遣員工享受工傷保險和相關待遇。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管理制度及《職工守則》依據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制定,并經公司全體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方可實施。

  第三十四條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本規定中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以相關法律、法規為準。

  勞務規章制度 15

  一、員工培訓

  公司始終相信員工自身能力的提高是企業長遠發展的不竭動力,因此公司領導十分重視員工的培訓教育,以期達到實現員工個人價值與提高企業效益的雙贏。

  每周六上午全體員工觀看影像資料,并討論學習

  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及優秀員工送往清華學習

  二、員工職業裝

  為了塑造良好的企業形象,增強員工的團隊歸屬感和集體榮譽感,公司特聘請國內知名服裝公司設計并為每一位員工量身打造夏季和冬季兩套職業裝。

  夏裝:西褲+襯衫(男性);西裝套裙+襯衫(女性)

  冬裝:西服+襯衫

  三、集體活動

  為了促進企業與員工,管理層與執行層的雙向溝通,增強企業向心力與凝聚力,公司會定期組織集體活動。

  1、半年總結及聚餐

  2、年終總結及晚會

  3、春節過后的茶話會

  4、春游

  5、廠家組織的.旅游

  6、各部門的定期聚餐

  四、休息休假

  每周六下午和周日休息

  法定節假日基本按照國家規定休假

  五、年終禮遇

  食品、年底的紅包和慰問信

  六、開車補助

  公司對員工通勤使用并能為公司應急使用的個人車輛,提供每年5000~10000元的補助。

  勞務規章制度 16

  1、員工必須清楚地了解公司的經營范圍和管理結構,并能向客戶及外界正確地介紹公司情況。

  2、在接待公司內外人員的垂詢、要求等任何場合,應注視對方,微笑應答,切不可冒犯對方。

  3、在任何場合應用語規范,語氣溫和,音量適中,嚴禁大聲喧嘩。

  4、遇有客人進入工作場地應禮貌勸阻,上班時間(包括午餐時間)辦公室內應保證有人接待。

  5、接聽電話應及時,一般鈴響不應超過三聲,如受話人不能接聽,離之最近的職員應主動接聽,重要電話作好接聽記錄,嚴禁占用公司電話時間太長。

  6、員工在接聽電話、洽談業務、發送電子郵件及招待來賓時,必須時刻注重公司形象,按照具體規定使用公司統一的名片、公司標識及落款。

  7、員工在工作時間內須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

  8、員工要注重個人儀態儀表,工作時間的著裝及修飾須大方得體。

  9、員工上下班考勤記錄將作為公司績效考核的重要組成部分。

  10、員工如因事需在工作時間內外出,要向主管經理請示簽退后方可離開公司。

  11、員工遇突發疾病須當天向主管經理請假,事后補交相關證明。

  12、事假需提前向主管經理提出申請,并填寫【請假申請單】,經批準后方可休息。

  13、員工享有國家法定節假日正常休息的權利,公司不提倡員工加班,鼓勵員工在日常工作時間內做好本職工作。如公司要求員工加班,計發加班工資及補貼;員工因工作需要自行要求加班,需向部門主管或經理提出申請,準許后方可加班。

  14、員工須每天清潔個人工作區內的衛生,確保地面、桌面及設備的整潔。自覺保持公共區域的衛生,發現不清潔的情況,應及時清理。

  15、員工在公司內接待來訪客人,事后需立即清理會客區。

  16、正確使用公司內的水、電、空調等設施,最后離開辦公室的員工應關閉空調、電燈和一切公司內應該關閉的設施。

  17、工作時間內不應無故離崗、串崗,不得閑聊、吃零食、大聲喧嘩,確保辦公環境的安靜有序。

  18、加強學習與工作相關的專業知識及技能,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各項培訓(培訓將施行簽到制,出席記錄和培訓考核也將作為公司績效考核的部分)。

  19、經常總結工作中的得失,并參與部門的'業務討論,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水平。

  20、不得無故缺席部門的工作例會及公司的重要會議。

  21、員工在任何時間均不可利用公司的場所、設備及其他資源從事私人活動。一經發現,給予警告,情節嚴重者,公司將予以辭退。

  22、員工須保管好個人的文件資料及辦公用品,未經同意不可挪用他人的資料和辦公用品。

  23、員工要保管好個人電腦,按公司規定進行文檔存儲、殺毒及日常維護,如發生故障應及時報告綜合管理部,由公司安排修理。

  勞務規章制度 17

  1、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勞務派遣的管理。

  2 、職責

  人力資源部負責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并按照協議內容按照時間向派遣單位支付管理費用、派遣員工工資。

  3、程序

  3.1用人單位的選擇

  3.1.1勞務派遣管理實行機構統一、標準統一、價格統一.用人單位由集團公司負責選擇確定。

  3.1.2集團公司負責處理用工單位和派遣人員對用人單位的投訴,每年對用人單位服務質量進行一次綜合評估。

  3.1.3在評估中對未達到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基本服務標準的用人單位進行督導,連續兩次或累計三次被督導的用人單位將被終止合作關系。

  3.1.4為確保服務質量,向用工單位提供勞務派遣服務的用人單位由集團公司根據用人單位過往業績、行業經驗等綜合服務能力指定,由用工單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書,各單位、部門不得自行選擇。

  3.2勞動關系管理

  3.2.1派遣人員的人事及勞動關系均隸屬于用人單位,所有與人事及勞動關系相關事宜均由用人單位負責。

  3.2.2派遣期限由用工單位與用人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確定。派遣期限一般不低于10個月。

  3.2.3用工單位可以為派遣人員設定試用期,試用期期限根據派遣期確定且計入派遣期。試用期設定具體如下:

  1)大專及以上學歷的大學生,試用期為三個月;

  2)無學歷的崗位操作工,試用期為一個月;

  3.2.4派遣人員的黨、團關系由用人單位負責。用人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為派遣人員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團員活動或黨員民主生活會等黨的活動。

  3.2.5派遣人員檔案由用人單位負責管理。檔案管理應按照人事檔案管理標準,由用人單位負責收集、甄別、整理、歸檔、裝訂、保管、轉移等工作,做到規范管理、妥善保存。用工單位應積極配合用人單位,提供檔案管理所需資料。

  3.3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3.3.1用工單位應按照派遣人員工作崗位,根據崗位要素和當地勞動力市場價格,會同用人單位合理確定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標準及其試用期間的勞動報酬,并在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書》中列明。

  3.3.2派遣人員試用期內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派遣人員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3.3.3派遣人員的勞動報酬以銀行卡打卡形式支付,工資發放日一般為每月5日(遇節假日順延)發放上月工資。

  3.3.4派遣人員的工資、獎金、加班費、社會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費、團體醫療保險費及以貨幣形式支付的津補貼等,由用工單位以勞務費的形式轉賬給集團公司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托管協議指定賬戶,由用人單位負責薪酬發放、社會保險費繳納、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意外傷害保險費及團體醫療保險費繳納等。

  3.3.5勞務派遣工的福利由用工單位規定并發放。

  3.3.6用工單位應依法向派遣人員提供符合政府有關勞動保護規定的工作場所、工作條件。派遣人員從事有職業危害工作的,用工單位應依照國家相關政策提供職業危害防護,并在派遣期內安排對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及按國家規定保證派遣人員的休息休假。

  3.3.7派遣人員各種假、曠工及因工培訓期間的薪酬待遇由各單位根據政府有關規定及參照集團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并抄用人單位備查。

  3.3.8用工單位按照集團公司整體安排調整員工工資時,對連續使用的派遣人員按正常機制調整。對派遣人員的人數、工資、獎金、加班費、津補貼、社會保險費、福利費及人身意外傷害和醫療保險費等,人力資源部相關負責人按集團公司人力資源管理要求單列統計、分項載明。

  3.4社會保險管理

  3.4.1用工單位應當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按月為派遣人員支付法定社會保險參保費用,由用人單位負責及時辦理參保手續和繳納相關費用。

  3.4.2社會保險繳納基數,由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在《勞務派遣協議書》中列明。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當地社保機構規定執行,但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繳費基數。

  3.4.3派遣人員在派遣期間發生工傷的,用工單位應在事發24小時內立即電話或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并及時將受傷的派遣人員送往工傷治療醫院治療。需要墊付醫療費用的,可由用工單位墊付治療結束后再進行報銷。

  3.4.4派遣人員的工傷認定申請和傷殘等級鑒定申請由用人單位負責(鑒定費由用人單位承擔)。

  3.4.5派遣人員的工傷待遇除由社會保險基金及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的團體保險支付的保險賠償金額外,不足的部分由用工單位承擔。

  3.4.6派遣人員工傷醫療期間及確認為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與用工單位應主動協作,共同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用工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妥善處理。

  3.4.7為分散用工單位工傷、醫療“空檔期”風險,用工單位可根據崗位風險需要,員工入廠時應及時向用人單位預警。

  3.4.8用工單位向用人單位支付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醫療保險費后,若因用人單位原因未及時辦理參保手續而發生事故應由保險公司支付的賠償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3.4.9用工單位向用人單位提供了當月勞務派遣新增人員信息且用人單位已經申報社會保險費用后,若派遣人員離職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退費時,已產生的社會保險費用由用工單位承擔。

  3.4.10派遣人員派遣期屆滿后,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等手續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

  3.5派遣終止及派遣人員的退回

  3.5.1用工單位可將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員退回用人單位,且無須向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但應提前5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配合用工單位提供相應證據和依據:

  1)派遣人員在試用期內被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派遣人員嚴重違反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

  3)派遣人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派遣人員與第三方建立勞動關系,對用工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工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派遣人員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派遣人員以欺詐或脅迫的手段,致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

  7)其他符合政策規定的情形。

  3.5.2用工單位可將存在如下情形的派遣人員退回用人單位,但應提前35日通知用人單位,并向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1)派遣人員因病或因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用工單位提供的證據證明派遣人員不能勝任派遣崗位工作,且經用工單位調崗或培訓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經用工單位、用人單位和派遣人員協商,達成書面協議同意解除派遣的;

  4)派遣人員的派遣期限屆滿而終止派遣的;

  5)本協議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用工單位派遣人員的條件不復存在的。

  3.5.3派遣人員提起仲裁、訴訟時,經仲裁委員會或法院認定用工單位提供的資料及證據存在不實或不足,用工單位應按要求予以核實、補充。

  3.5.4派遣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或法律糾紛時,由用人單位負責處理,用工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予以配合。

  3.5.5因爭議或糾紛產生的賠償金、經濟補償金及訴訟費等按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辦理。

  3.5.6用工單位可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派遣人員退回用人單位。

  3.5.7派遣人員退休手續由用人單位負責辦理并負責退休后管理。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機構收取的社會化管理費和政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收取的.已退休派遣人員補充醫療保險費按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辦理。

  3.5.8對于存在下列情形的派遣人員,用工單位不得終止或解除使用,并不得退回用人單位: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而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用工單位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

  4)女性派遣人員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5.9派遣人員因以下原因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根據勞務派遣協議書規定應得的經濟補償金及依法所得的賠償金由用工單位最終承擔:

  1)用工單位未按照法律規定或本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

  2)因用工單位原因未能及時向用人單位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因用工單位原因未依法向用人單位支付社會保險費的;

  4)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4.5.10派遣人員派遣期限屆滿前,用工單位如繼續使用該人員的,應在派遣期限屆滿前15日內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4.5.11用工單位接到派遣人員的離職通知后,應在5日(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順延)內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并將經派遣人員本人簽字的辭職申請或其他證據資料交用人單位。

  4.5.12派遣人員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按勞務派遣協議書約定辦理。

  4 、檢查與考核

  人力資源部接受分管領導的檢查與考核。

  5 、附則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起草。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勞務派遣流程

  派遣機構人力資源部集團領導

  注:派遣機構負責勞務派遣工作的組織運行,承擔主要責任;人力資源部作為輔助及參與部門,承擔次要責任;

  集團領導負責審批,承擔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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