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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規章制度

時間:2023-03-02 13:19:54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人事管理規章制度集合14篇

  現如今,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人事管理規章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人事管理規章制度集合14篇

人事管理規章制度1

  為進一步加強我校人事管理,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阜寧縣教育局人事管理規定》的要求,制定我校人事管理制度。

  一、人事

  1、凡本校教職工必須熱愛教育事業,必須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2、學校決定調整工作崗位的教職工,應服從分配,按時上崗,否則從通知之日起以曠職論處。

  3、育齡女職工在備孕、懷孕前以及預產期必須提前告知計生專干,便于學校統籌安排。

  二、考勤

  1、學校全體教職工均系考勤對象,由專人負責考勤工作。

  2、全體教職工必須按學校規定的辦公制度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不中途離崗。遲到、早退按每4次折算成一天事假計入績效工資考核。

  3、教職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況外),必須事先履行請假手續,準假后方可離崗。工作時擅離職守,按曠職論處。因公外出,亦要調好課務,填好調課表報教導處存檔,并及時告知考勤人員。

  4、嚴禁教師間擅自調課。擅自調課,經學校查實的,原任課教師和代課教師各罰款每節課50元。

  5、請假期滿,必須按時履行銷假手續,逾期無故不歸者按曠職論處。

  6、學校的“半日研修”、集中學習、例會等集體活動,均進行正常的考勤,無故缺席一次罰款20元。周前會無故缺席的,一次罰款50元;履行正常請假手續的,一次罰款20元。

  7、教職工的考勤必須根據有關規定,與工資、獎金、評優、評先、職稱評聘掛鉤,做到獎懲分明。

  三、請假

  1、教職工因事、因病須離崗者,必須由本人履行請假手續。請假人除特殊情況外,均需安排好自己的課務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如因急病或緊急事故確實不能事先請假的,可托他人辦理或事后補假。

  2、請假時間在一個月以內的,由校長批準;一個月以上的,由校長簽注意見后,報教育局批準。

  3、教職工每學期請假5天的(含病事假)不扣款;超過5天的,按每天80元扣款。病事假達兩個月的,除扣款外,扣發當年獎勵性績效工資。

  4、無故不上班按曠職處理,每天扣款120元。連續曠職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職時間超過30天,按勞動合同處理。

  5、根據xx年最新《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解讀,取消晚婚晚育假。

  ⑴、婚假:符合法定婚齡結婚的教職工可準假7天。

  ⑵、女職工的'產假及其配偶的護理假:女職工的產假執行國家規定準假128天(包含寒暑假和雙休日,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同時男方護理假15天。

  ⑶、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準假15天;懷孕于4個月流產的準假42天。

  6、本人直系親屬死亡的,可給3天的喪假。

  7、未經請假擅自離崗或未經續假逾期不歸者,以曠職論處。

  注:本細則由校議事會負責解釋。

人事管理規章制度2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本制度依據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從業人員人事管理悉依本制度規定辦理。其次條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由行政人事部負責實施。在公司主管領導的指導下,行政人事部詳細負責下列工作:

  1、負責人力資源規劃的制定;

  2、負責人員聘請、培訓、考核工作;

  3、負責公司勞動用工制度、薪酬激勵制度的制定與實施;

  4、負責辦理員工社會保險事宜;

  5、負責人事檔案的管理。

  第三條公司從業人員職級劃分如下:高級管理人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

  中級管理人員,包括各部門經理、車間主任、主要工程技術人員。

  一般管理人員,包括各部門業務主管、一般技術人員。助理職員,包括各部門從事一般工作的員工。一般員工包括:一般職員、技術工人、普工、后勤工人等。第四條公司各部門各崗位的設立堅持“因事設崗原則”,努力做到以最少的崗位獲得最好的.工作效率。

  第五條公司人員編制數額按公司經營運作的須要制定,并在每年年度起先前定編,經總經理和董事會核批后實施,堅決杜絕因人設崗,人浮于事的現象。其次節任用

  第六條從業人員的任用人數,應以所核定的“人員編制安排表”人數為限。其任用條件以“職務說明書”為依據,以便因事擇人,使人與事合理配置。第七條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閱歷予以派任。

  第八條各級人員任免程序如下:

  (一)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任免。

  (二)中級管理人員由總經理提名,報董事會核準后任免。

  (三)一般管理人員及助理人員由行政人事部考察后提名報總經理核準后任免。

  (四)本公司各單位如因業務須要,必需增加人員,應先依新進人員任用事務處理流程規定提出申請,一般管理人員以下崗位經主管人事副總經理核準,中級以上崗位經總經理核準后,由人事部門辦理考選事宜。

  第九條新進人員面試或測驗合格后,由人事部門辦理試用手續,原則上試用3個月,期滿考查合格者,方得正式聘用;表現突出者,可視狀況縮短其試用期。

  第十條新進人員應先辦理背景調查,并按學歷及實際工作實力任用。

  第十一條除公司正式職員外,本公司可按業務須要聘雇臨時人員,其待遇、工作時間及工作條件按合同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由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剝奪公民權,尚未恢。復者;

  (二)受破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通輯有案,尚未銷案者;

  (四)參加黃賭毒者(正式員工在合同期內有此行為,一經發覺馬上解聘);

  (五)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六)原在其他公私機構服務,未辦清離職手續者;

  (七)經其他機構開除者;

  (八)身體有缺陷或健康狀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九)未滿十六周歲者;

  (十)公司負責人,不合于公司法規定者。第十三條新進人員,試用期間應由人事部門切實考核。試用成果欠佳,或品德不良,或發覺其進入公司前有不法事實者,可隨時停用。新進人員在報到后,試用起先前,應辦妥下列手續:

  (一)填妥本公司新進員工履歷表;

  (二)提交學歷證件、身份證復印件;

  (三)提交公司定點醫院體格檢查證明;

  (四)提交前任職機構離職證明書(無證明書者應供應有關查詢電話及地址);

  (五)供應經濟擔保并與擔保人簽定擔保合同書,擔保人應保證被擔保人服務期間行為、財物及平安等并負連帶賠償責任;

  (六)近期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張;

  (七)簽訂保密協議、試用協議或勞動合同書及崗位聘任協議。

  第二節服務守則

  第十四條本公司各級人員的職責,除依職位說明書說明外,如為該說明書未經列載,而經上級主管指派交辦的工作,應盡力完成,不得拒絕接受。

人事管理規章制度3

  第一條 餐飲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所屬員工的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規則辦理。

  總公司員工的管理,比照辦理。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員工,以在本公司核定之員工編制名額內雇用的無定期工作契約職員為限,其區別標準如下:

  (一)職員:從事管理工作的員工。

  (二)技工:具備初中畢業以上程度,并有下列技術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經驗,經技工轉類考試及格或甄選提升的工人:

  1. 有關生產各項設備的操作,運轉、制造及裝修等工作。

  2. 原物料或產品的制造、檢驗、加工、整理及包裝等工作。

  3. 其他與生產有關的專業性工作。

  (三)管理工:具備高中畢業以上程度,并有本業二年以上的工作經驗方可勝任的事務工作,或其他程度相當的非技術性工作經管理工考試及格或甄選提升的工人。

  (四)服務生:從事迎賓、托盤、擦抹等對客人直接服務的員工。

  (五)普通工:擔任搬運,事務或簡易事務等無需特殊技能或知識的'工人。

  第三條 工人編制名額依據實際需要擬訂,呈報本公司核定。

  第四條 為配合工作及人事調度的需要,遇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時,得依實際需要雇用定期契約工人(以下簡稱定期工)。其雇用及管理辦法另定之。

  第二章 雇用及解雇

  第五條 雇用員工應由所屬主管單位填具員工采用申請書,送由主管單位簽請負責人核定。

  第六條 雇用員工以考試方式錄用為原則。

  第七條 雇用員工應先行試用,但試用期間不得超過40日,在試用期間內,由所屬主管單位負責考核,期滿后依據試用成績,簽請正式雇用或解雇。

  第八條 雇用工人,得就在崗位工作三個月以上工作成績優良的定期工中選用。前項選用的員工,得不經考試及試用。

  第九條 雇用工人,以身家清白、身體健壯、年滿18歲以上35歲以下,并具有初中畢業或以上學歷者為合格,但雇用特殊性技能的工人不在此限。

  第十條 不得錄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員工:

  1. 曾受刑事處分或宣告禁治產者。

  2. 患有傳染病或痼疾者。

  3. 曾服務于本公司及所屬單位因案開革者。

  第十一條 經雇用的工人應親至勞務主管單位報到,并填繳下列書表,由雇用單位存查或核驗發還。

  a) 公立醫院出具的肺部透視健康證明,及醫務室健康診斷書各一份。

  b) 員工調查表二份。

  c) 學歷證明文件及公民身份證。

  d) 保證書一份。

  1. 聯保切結及個人基本資料各一份。

  2. 2寸半身照片七張。

  勞務主管單位對于新雇員工應行填繳的前項各種書表須嚴加審核,其不合規定者應拒絕其到工。

  第十二條 解雇員工,除依法發給預告期間工資外,并依下列規定加發資遣費:工作每滿一年者給一個月工資。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適用前項規定,即時解雇:

  1. 有犯罪行為經**以上刑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準易科罰金者。

  2. 無故連續曠工至三日以上,或一個月內無故曠工積滿六日者。

  3. 一年內受記大過處分達三次經主管官署核準者。

  4. 保證人退保或通知調換保人后,經二個月仍不能覓人繼續為之保證者。

  5. 犯有過失情節重大經會議通過者。

  第十三條 員工辭雇或解雇時,應將經管及借用公物交還有關單位,并向勞務主管單位辦理離工手續,否則以移交不清論。

  第十四條 各業務主管單位將人事變動或工作種類變更,均應送交勞務主管單位統一登記及通知有關單位。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按月造具員工動態月報表二份呈報本公司核備。

  第三章 保證

  第十六條 員工的保證人以在工作所在地或附近地區有固定住所、或服務機關便于查對,并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限。

  (一)經當地政府登記并給有營業執照工廠或商號。

  (二)現任公教人員或有正當職業之人士二人。

  經辦出納、原物料保管及收發的工人,以按前項第一款的規定取具保證人為原則,由勞務主管單位簽請主管核定。

  第十七條 被保證人不得以其直系血親配偶或兄弟姊叔侄及股份公司為保證人。

  第十八條 員工如有盜竊財物、虧欠款項、或其他不法行為致公司蒙受損失者,保證人應負完全連帶賠償責任。保證書格式另定。

  第十九條 凡對經管出納、原物料保管及收發的員工,應每半年辦理對保一次,其他工人每一年辦理對保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對保。

  第二十條 保證人職業、住址或服務所在地有變更時,被保證人應即報告主管單位,如保證人死亡或保證人的工廠商號改組或有其他情事時,被保證人應即自動按規定另行更換保證。

  有以上情節的保證人,被保證人不予呈報,事后被察知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第二十一條 員工因故須更換保證人者,應聲明理由并另行覓妥新保證人填具保證書經繳呈核準后方予發還原保證書。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對保證人認為有不當時,應即通知被保證人更換保證。

  第二十三條 被保證人自離工日起六個月內經查明已無未了事項時,其保證書得予注銷。

  第四章 工作時間及加工

  第二十四條 每日工作時間均以八小時為原則,晝夜輪班工作者,其班次每星期更換一次,工作起止時間輪流辦法,由各單位視工作需要另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條 員工不按時到工或退工者,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上班時間三分鐘后至十五分鐘以內始行到班者為遲到,超過十五分鐘后到工者,除請假或公出者外,均以曠工半日論,但因偶發事件呈請準予補假者不在此限。

  (二)下班時間前十五分鐘以內擅自離工者為早退,超出十五分鐘以前離工者,以曠工半日論。

  (三)、遲到或早退積計達三次者按曠工半日論。

  第二十六條 各主管單位,對于所屬員工出勤、請假務須嚴密考核,并隨時與勞務或警衛主管單位聯系。

  第二十七條 工人除奉令加工或有正當理由經核準者外,夜間未到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進入工作場所,下工后不得任意滯留。

  第二十八條 員工因工作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者,得由所屬業務主管經工會或勞工同意酌令加工,但每日加工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每月加工總時間最多不得超過46小時。

  第二十九條 如遇臨時緊要事故,得由工作場地職員或領班先令員工加工,事后呈報所屬主管備查。

  第三十條 員工加工遇有特殊事故無法進行時,應即報由工作場地職員或領班縮短加工時間,不得故意稽延。

  第三十一條 員工加工由工作場地之值班職員或領班負責監督進行。工作完畢后,由監督人員于加班命令單證明工作時間后,加班員工應于下工時交由稽查人員,加注出公司時間,轉送勞務主管單位查核登記。

  第三十二條 例假日、紀念日及政府臨時規定之假日因工作需要必須員工出勤加工時,得商經產業工會同意后由所屬主管通知員工照常工作,并填具假日出勤員工名單送勞務主管單位登記。

  第三十三條 員工加工時間至40小時時,勞務主管單位應即通知其所屬單位調節控制。

  第五章 差 假

  第三十四條 員工出差,由所屬主管單位填具員工出差簽派單,呈經主管核準后,交勞務主管單位登記。工人因故延長出差時間時,得于原簽派單位注理由呈請補準。

  第三十五條 員工于星期例假日、國定紀念日及政府臨時規定之假日,均予給假休息,工資照給。

  第三十六條 員工請假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因有重要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每年最多不得超過14日,假期內不給工資。

  (二)因疾病必須治療者得檢具公立醫院或醫務室或指定的醫院證明請給病假,每年不得超過30日,假期內除予醫療外并給予半數工資,住院者,不得超過一年。

  超過規定病假20日數不再給予病假津貼。

  (三)因結婚者得請給婚假八日,假期內工資照給。

  (四)承重孫的祖父母、及父母、翁姑、配偶死亡者,得請給喪假8日,子女得喪假6日。假期內工資照給。

  (五)女性員工分娩者得給娩假8星期,流產并經公產醫院或醫務室證明懷孕三個月以上者給假四星期,其不足三個月者每少一月遞減休假一星期。上列假期內工資照給但到工不足六個月者,工資減半發給。

  (六)全月不請假者,給予相當一日工資的獎工一日。

  第三十七條 員工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經所屬業務主管核準后方得離工,否則以曠工論,業務主管應將員工請假單即日送交勞務主管單位辦理。

  第三十八條 請假逾限或確因臨時緊急事故未及請假不到工而于事后補假者,均應提出確實證明,簽請主管核準。

  第三十九條 因公傷病經公立醫院或勞保指定醫院或各醫務室證明必須休養者,得呈請主管給予公傷假。

  前項休假期間前三日照給工資,第四日起給30%撫恤津貼,休假治療超過六個月者,超過期間給50%撫恤津貼。

  第四十條 員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給予公假,但應于事前呈經主管核準:

  (一)參加政府舉行的考試或訓練。

  (二)參加兵役體格檢查身家調查、或后備軍人教育、動員演習、點名等召集。

  (三)擔任村里鄰長民意代表的員工參加地方自治或政府機關召開的會議或訓練。

  (四)產業工會理干事辦理會務或參加依法召開的會議。

  (五)參加政府或地方自治機關或民防機構的活動。

  (六)應召入營服役常備兵報到前二日。

  前項第一至第五款給假期間應由主管視實際需要酌定。

  第四十一條 請假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累積八小時為一日。

  第四十二條 請假期內所遺工作由直接主管指定代理人,以不另派加工為原則,工人離工前應將經管工作及有關資料、工具、鑰匙等交由直接主管指定人代理。

  第四十三條 因私事必須外出經業務主管核準給有出公司許可證者,在十分鐘以內不予記錄。其因病至醫務室求診經醫師證明呈請主管核準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四條 因病逾限呈請特準給假或停薪留職期間,除房租津貼外工資一律不發,但逾限一年后尚未痊愈無法復工者,得依第十二條規定核給資遣費予以解雇。

  第四十五條 年中到工的員工,其事病假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比例核給。

  第四十六條 員工請假期內不得在外工作,違者從重議處。

  第四十七條 員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年以上未滿三年者7日。

  3年以上未滿五年者10日。

  5年以上未滿十年者14日。

  10年以上者每年加給1日,其總數不得超過30日。

  第四十八條 員工特別休假,由業務主管擬訂交由勞務主管商同所屬產業工會排定。

  前項特別休假,如員工不愿休假或因工作需要不能予以休假,或予以休假后因生產需要中途通知銷假者,應加給該未休假期內的工資。

  第四十九條 員工特別休假時效應繼續累計,凡排定特別休假日程內,包括星期日及政府規定的紀念日均不補假。

  第五十條 享有寒暑假的子弟學校及幼兒園的員工不予特別休假。

  第六章 工 資

  第五十二條 員工工資均按日給制支給,工資等給標準依國家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新進員工工資,由所屬主管單位按教育、經驗、智識、責任、技能、體能、環境、危害、及所擔任的工作擬訂,送由勞務主管單位簽請主管核定。

  前項工資不得高于同一單位具有相當資格條件的原有員工的現支工資。

  第五十四條 員工工作未滿一日應按實際工作時間比例計算工資。

  第五十五條 員工加工,得按每小時計給工資。

  第七章 獎懲

  第五十六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嘉獎:

  (一)全年請假(包括與公司無直接關系的公假)積計未超過三日而工作勤奮者。

  (二)工作勤慎、效率優良而有具體事實者。

  (三)調解較大糾紛因而寧人息事,或勸同仁守法堪為表率者。

  第五十七條 員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計功:

  (一)全年從未遲到、早退、及請假而工作勤奮者。

  (二)技術精進對本位工作有良好貢獻者。

  (三)愛護公物,卓有成績者。

  (四)盡忠職守、工作努力、有事實舉證者。

  (五)遇有重大災害,救護出力者。

  (六)檢舉員工舞弊盜竊,減少或防止公司損失,其價值相當平均日給工資100倍以下者。

  第五十八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一)消滅臨時的重大災害,減少公司損失者。

  (二)防杜未發生的重大災害,減免公司損失者。

  (三)愛護公物,顯著效果者。

  (四)對于增產及技術的改進有重大貢獻者。

  (五)檢舉員工舞弊盜竊,因而減少重大損失,其價值超過平均日給工資100倍以上者。

  第五十九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從優晉級,優先轉類并報本公司敘獎:

  (一)記大功積計三次者。

  (二)合于第五十八條各項情形之一并經會議評議,認為特具功勞者。

  第六十條 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申誡:

  (一)在公司內口角、叫囂、吵鬧不聽制止者。

  (二)因過失損壞公物,情節輕微其價值在平均日給工資50倍以下者。

  (三)在工作時間內偷閑、瞌睡、精神萎靡者。

  (四)在工作時間內擅離職守,或集眾談天、嘻笑者。

  第六十一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過:

  (一)在公司內斗毆者。

  (二)因過失致損壞公物,其價值超過平均日給工資50倍以上者。

  (三)故意拖延工作時間者。

  (四)工作疏忽貽誤工作者,致公司遭受損失者。

  (五)不愛惜公物,浪費原物料者。

  (六)工作時間內睡覺者。

  (七)在指定吸煙處以外之處所吸煙者。

  (八)不注重環境衛生隨地便溺者。

  第六十二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一)在公司內毆人、賭博、或飲酒者。

  (二)不服從指揮情節重大者。

  (三)發現機件損壞,既不修理又不報告者。

  (四)侮辱主管負責職員或領班者。

  (五)疏忽職務致損壞公物,或傷害他人身體者。

  (六)破壞團體名譽或散布謠言,影響工作秩序者。

  (七)利用職務之便利私用公司材料,制造或修理私人物件者。

  (八)捏名誣控同事者。

  (九)疏于檢查或管理不善,致公物失竊者。

  第六十三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會議推派代表調查屬實者應予開革:

  (一)借端聚眾**、怠工煽動工潮者。

  (二)故意損壞公物經查明屬實者。

  (三)工作疏忽貽誤要務,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四)違抗命令情節重大者。

  (五)竊取公物者。

  (六)見災不救,釀成大禍者。

  (七)有舞弊情形經查明屬實者。

  (八)在公司內毆人成傷,情節重大者。

  (九)威脅主管及負責職員或領班者。

  第六十四條 未經列舉而與第五十六條至第六十三條各條情節相當者,比照予以獎勵或懲罰,但比照第六十三條規定應予開革者,應提經會議通過。

  第六十五條 員工獎懲應由業務主管或警衛主管單位簽擬意見,送經勞務主管單位呈請主管核定。

  第六十六條 員工犯有過失情節重大者,在未確定懲罰前得先行予以停職。

  第六十七條 檢舉舞弊及盜竊案件,得向公司安全組長為之。并負責為檢舉人保守秘密。

  第六十八條 員工功過的積計,均以同一年度者為限,在同一年度內功過相當者,得互相抵消。

  第八章 考 績

  第六十九條 員工考績應于每年年終舉行一次,其在當年六月底以前到工者均得參加。

  第七十條 年終考績應由所屬主管單位按員工工作、品行、學識三項秉公考評,送經勞務主管單位呈請主管核定。考評項目內以工作60分、品行25分、學識15分、合計100分為滿分。

  第七十一條 員工年終考績等第、分數,規定如下:

  (一)特等:90分以上者。

  (二)甲等:80分以上未滿90分者。

  (三)乙等:70分以上未滿80分者。

  (四)丙等:60分以上未滿70分者。

  (五)丁等:50分以上未滿60分者。

  (六)戊等:未滿50分者。

  前項列特等人數不得超過參加考績總人數2%,列甲等以上人數不得超過參加考績總人數30%。

  第七十二條 員工在考績年度內,從未請假、遲到、早退者,增加其考績總分數五分;請假在三日內者增加其總分數二分;全年請假積計超過15日未滿30日者,減總分數二分;30日以上未滿60日者,減總分數五分;60日以上者考績列特等時,得晉一級,列其余等級者均不得晉級。

  第七十三條 員工在考績年度內曠工半日以上者,每滿半日減考績總分數二分。超過二日者不得晉級。

  第七十四條 員工在考績年度內曾受獎懲者,依下列規定加減其考績總分數,但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規定按其功過事實加減分數者,不在此限:

  (一)記大功一次加15分,記大過一次減15分。

  (二)記功一次加5分,記過一次減5分。

  (三)嘉獎一次加2分,申誡一次減2分。

  第七十五條 員工在考績年度內曾受懲誡處分而經獎勵抵消后,仍留存記過一次以上的處分者,不得晉級。

  第七十六條 員工年終考績獎懲標準規定如下,但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應予限制獎勵者,從其規定。

  (一)特等:晉三級,晉級跨及上一等者照升等級,但原支一等工資的員工,晉級跨及年功級者,晉至一等一級,晉支年功級者,以晉一級為限,其未晉足之一級數或已支最高年功級而無級可晉者,其應晉級數,均予改發相當該晉級數全年收入之一次獎金。

  (二)甲等:晉二級,晉級跨及上一等者,照計等級,但原支一等工資的員工,晉級跨及年功級者,晉至一等一級,晉支年功級者以晉一級為限,其未晉足的級數或已支最高年功級而無級可晉者,其應晉級數,均予改發相當該晉級數全年收入之一次獎金。

  (三)乙等:晉一級,但已支最高年功級者,改發相當晉一級全年收入之一次獎金。

  (四)丙等:仍支原級。

  (五)丁等:降一級。

  (六)戊等:降二級或提工廠會議通過予以開革。

  第七十七條 員工考績列甲等以上,其晉級后已達最高年功級,或現任領班職務,已達一等一級工資者,遇高一類有缺得舉辦轉類考試,就考試成績70分上者,按成績依序錄取轉類至額滿為止。

  第七十八條 前條所列員工至當年年終考績連續三年成績列特等者,得免參加轉類考試,并優先予以轉類。

  第七十九條 員工經轉類后,依照原支工資改敘轉升工類的等級。

  第八十條 員工年終考績分數,轉類考試成績分數,或免除參加轉類的考試之資格條件相等,而編制工級不敷分配時,以年資較深者為優先。

  第八十一條 轉類考試于每年年終考績完畢后,視實際需要舉辦。

  第八十二條 舉辦員工轉類考試由主管指定五至七人為委員,組織員工轉類

  考選委員會,負責辦理。

  第八十三條 舉辦員工轉類考試,應將考試日期、參加考試員工姓名、考試科目及有關規定事項于考試十日前公告。

  第八十四條 員工參加轉類考試的順序另訂。

  第八十五條 員工轉類考試科目如下:

  (一)一般學科30分:分為1.國文。2.數學。3.常識(各占10分)。

  (二)本業智能70分。

  前項考試程度,職員按高中畢業,其余按畢業程度為準,但遇有特殊情形時得酌情提高或降低。

  第八十六條 轉類考試試題,由員工轉類考試委員會確定。

  第八十七條 轉類考試成績,由員工轉類考選委員會評定呈經主管核定后公布。

  第八十八條 員工應征入伍,全年未在公司工作者,其年終考績俟退伍返公司復職后補行辦理。

  第八十九條 員工年終考績與轉類考試成績以及其獎懲情形,最遲應于次年3月15日前呈報本公司核備,并于當(次)年1月1日起生效。

  第九章 福利及衛生

  第九十條 為增進員工技能及知識水準,得視實際需要,在不妨礙工作原則下,舉辦各種講習及教育,員工無故不得拒絕參加。

  第九十一條 為增進員工福利及提倡員工正當娛樂,公司得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舉辦各項福利設施及康樂活動。

  第九十二條 本公司應隨時注意工作環境安全與衛生設施,以維護員工健康。

  第九十三條 為增進員工健康,公司應設醫務室為員工治療疾病。

  第九十四條 員工患傳染病者,應予停止工作,依照規定給假治療,經醫師證明確已痊愈后方準復職。

  第十章 撫恤退休及保險

  第九十五條 員工傷亡恤助,依勞動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十六條 員工退休,依勞動法的規定辦理。

  第九十七條 員工保險,依勞工保險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九十八條 為適應實際需要各部門得另訂單行補充辦法,呈報本公司及主管機構核準后施行。

  第九十九條 本規則自呈奉核準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人事管理規章制度4

  一、考勤管理規定

  目的

  為了保持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氛圍,提高工作效益,促使辦公規范化,特制定本規定。

  責任與檢查

  1.部門經理對部門人員有直接管理責任,對所屬員工的出勤有直接管理責任。

  2.總經理對各個員工的考勤有監控之責。

  管理制定

  1.上班時間

  2.星期一至星期六上班,星期天休息。

  3.營運部: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8:00

  4.開發部:上午:09:00-12:00

  下午:13:30-18:00

  晚班:19:00-21:00

  5.網絡部:上午:09:00-12:00

  下午:13:00-18:00

  晚班:15:00-24:00

  員工上午上班打卡一次,中午上班打卡一次,下午下班打卡一次,加班人員按晚班上下班時間打卡。(備注:中午上班應在12:30后打卡)

  (1)出差人員在外出差時,每天9:00~10:30用所在地電話(不能用IC卡、IP卡)撥打銷售行政文員的電話并通話以作考勤登記,并在《出差跟蹤表》上填寫通話時間、電話號碼、地點。

  (2)如員工外出,需填寫外出申請單,由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后交由前臺;如未能在下班前回來打卡,應在第二天上班時補填外出申請單交給部門經理簽字證明確屬因公外出;

  (3)工資發放的形式和日期:工資發放時間為每月15日當天,當月發放上月全額薪資,(例:8月15日領取7月份薪資),工資發放形式,以銀行匯款或現金;

  工資以實際出勤的天數計算,如需加班滿2小時的員工,公司發放10元/小時作為加班補貼。

  (4)公司特設每月全勤獎50元作為獎勵。

  6.獎罰規定

  遲到:

  (1)遲到1~30分鐘,每一分鐘扣罰一元。

  (2)上班時間遲到30~60分鐘或以上,扣罰半天工資。

  (3)月累計超過60分鐘或以上,扣一天工資。

  (4)因突發事件遲到經核準者,經事假處理。

  早退:

  (1)早退1~30分鐘內,每分鐘扣罰一元。

  (2)早退30~60分鐘或以上,扣罰半天工資。

  (3)月累計超過60分鐘或以上,扣一天工資。

  (4)因突發事件早退經核準者,經事假處理。

  曠工:

  (1)假期滿未續假,又沒有上班者,均以曠工論。

  (2)曠工一天,除當天不計工時外,另外扣兩天工資。連續曠工三日,或全月累計曠工六日,予以開除處分。上班時間外出辦私事,一經發現,作曠工一天處理。

  二、請(休)假管理制度

  請假方式

  因事請假需寫《請假單》,將請假單交給直接主管審批或上級主管審批,批準后才能休假。

  批核權限

  1.經理以下人員:一天以上三天以下向經理請假,三天以上需總經理批準。

  2.經理:一天以上三天以下向副總請假,三天以上需總經理批準。

  請假規定

  1.請假期時,一天以內的提前半天,申請三天以內的提前一天申請,三天以上的`提前三天申請。

  2.事假起始計算為小時,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算,所有事假都不予計當日薪酬。

  3.因病請假,須填寫《請假單》經權限主管核準后方可離崗。外地出差因病不能上班,可托人或電話向部門主管請假,如部門主管同意,部門主管必須代申請人填寫《請假單》交人事部備案。如部門主管不同意,應電話告知或托人告知申請人應按規定上班。請病假須遞交有效的醫院證明,方才有效。

  4.如患重大病癥住院治療,超過兩個星期起予以停工(自動離職),病例愈后經醫院證明可從事原崗位工作的可考慮予以復職。

  5.假期中公休日當休息日論。病假不足一日則以小時來計。

  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都按國家規定辦理

  法定節假日放假規定

  1月1日

  元旦放假1天

  5月1日

  國際勞動節放假1天

  10月1日

  國慶節放假1天

  中秋節、端午節放假半天管理規定

  1.請假必須提前申請,安排工作代理人,經權責主管同意簽準后方可告假,如寫好請假申請,但直屬主管未簽準而請假人離開公司則以曠工論處。

  2.如因突發事件不能預先辦理請假手續,應于事發當日報告直屬主管或電話請假或托人代辦請假手續。電話請假或托人請假必須說明請假原因。凡請假未獲批準而擅自離崗者,作曠工論處。

  3.申請長假(7天以上),應在休假期前做好工作小結并向臨時接替人員及直屬上司交待清楚。

  4.經理、主管休假期間須留下假期中的聯系電話,以備不時之需。

  5.假期滿未續期或續假但未獲批準者(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件除外)均為曠工。

  6.請假理由不充分而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請假或縮短請假時間。

  三、出差管理規定

  1目的

  規范公司員工出差管理,依據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出差辦法。

  2適用范圍

  公司所有出差員工。

  3出差定義

  因公事需要外出辦理且經公司領導批準同意,外出往返時間在一天以上的即為出差。

  4出差申請及審批程序

  (1)因工作需要安排出差者,出差員工必須提前填寫《出差申請表》,經上級主管審批后交行政部考勤存檔;

  (2)部門經理以下員工出差,由直屬主管審批;

  (3)部門總監以下員工出差,由直屬總監審批,副總經理批準;

  (4)部門總監及副總經理出差,由總經理審批及批準;

  5出差借支與報銷

  (1)員工出差需向公司申請借款時,必須填寫《借款單》,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交由總經理簽字同意方可到財務部領取借支款;

  (2)員工出差申請的借款,應于出差返回后3天內,整理好相關差旅費用憑證,按一定的規格貼放整齊,到財務處辦理報銷手續,抵扣借支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辦理報銷者,可延期在一周內辦完;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3)員工出差發生的各項開支,規定標準范圍內的由經辦人填寫《出差報銷單》并附上已審批的〈〈出差申請表〉〉,經上級領導核實,財務審核后方可報銷,超過規定標準的須經總經理批準;

  (4)對在報銷過程中發生的不真實的原始單據和不合理的各項開支,財務部有權不給予受理,待經辦人說明具體情況并經部門主管批準后方可受理;

  (5)員工在出差期間發生的各項開支,其票據均需提供原始有效票據,特殊情況遺失或因任何原因不能提供原始票據的,須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后,財務部方可給予支付相關費用;

  (6)因公務需要且經公司批準的其他各項費用開支,給予實報實銷;

  6出差管理

  (1)出差人員當天在上午11:00前離開公司的可享一天的出差補助,上午11:00后離開公司的只享有半天的補助;

  (2)出差補助一律按出差的公歷天數計算,以票據為準,凡出差期間不予計算加班費,可安排補休;法定節假日出差按正常工作日計算;

  (3)出差途中如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出差時間的,必須向公司匯報原由,經上級領導同意后方可延期,否則公司不予報銷所有出差費用,并且視其情形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4)員工出差期間應隨時與公司保持聯系,每天必須及時向上級領導匯報工作情況,并在結束出差返回公司的三個工作日內遞交書面的出差報告呈交上級主管;

  (5)出差人員必須維護公司形象和利益,做到舉止文明、談吐文雅、待人熱情;

  7出差費用標準

  (1)乘坐交通工具標準

  級別

  飛機

  火車

  輪船

  汽車

  市內交通工具

  總經理

  不限

  軟臥

  不限

  豪華大巴

  的士

  副總經理

  經濟倉

  軟臥

  2等倉

  豪華大巴

  的士

  部門總監

  視情形

  軟臥

  3等倉

  豪華大巴

  的士

  拓展/區域經理

  視情形

  硬臥

  4等倉

  豪華大巴

  限30元/天(憑票據)

  主管級以下

  視情形

  硬臥

  4等倉

  大巴

  限20元/天(憑票據)

  (2)員工出差住宿費標準

  級別

  特殊城市

  一級城市

  二/三級城市

  備注

  總經理

  實報實銷

  實報實銷

  實報實銷

  各部門按此標準,憑有效票據予以實報實銷。

  副總經理

  300元/天

  250元/天

  220元/天

  部門總監

  250元/天

  220元/天

  180元/天

  拓展/區域經理

  200元/天

  180元/天

  150元/天

  主管級以下

  180元/天

  160元/天

  140元/天

  (3)員工出差用餐及電話費補助標準

  級別

  餐費

  電話費

  備注

  總經理

  實報實銷

  實報實銷

  副總經理

  60元/天

  30元/天

  部門總監

  40元/天

  20元/天

  拓展/區域經理

  30元/天

  20元/天

  主管級以下

  30元/天

  10元/天

  (4)出差費用的借支控制

  按差旅預算(交通費+出差用餐費+住宿費)x出差天數,按預算總額整數到財務借支款,返回公司再還款

  四,工作人員工作紀律

  為了保持優美的工作環境和良好的工作氛圍,提高工作效率,促使辦公秩序化規范化,特制定本紀律。

  1.保持精力充沛,上班時間不準打瞌睡,不準隨意外出公司。中午休息時間應在自己座位休息,不準在接待室和會議室午睡。

  2.舉止文明、坐立端正、談吐文雅,待人熱情,講究禮貌、不卑不亢。

  3.保持辦公室環境清潔。員工不得在辦公區內用餐,上班時間禁止吸煙,不可以在辦公區吃零食;辦公時不用的文件、資料放入柜內,盡量保持臺面整齊。保護室內植物,離開辦公室時把臺面收拾干凈。

  4.接傳電話時應注意語氣和藹,標準語句為“您好,x部門或x人,請問您哪位”打電話:“您好,這是韓流攻略x部門,請”掛電話:“謝謝,再見”。不準用電話聊天和非工作性質的上網,接到質量投訴電話,耐心向對方介紹接管投訴部門是售后服務部,并將電話轉售后服務部;接到本部門電話要轉對應部門,轉接時要注意禮貌。

  5.保持辦公室安靜,不準大聲喧嘩,不準串崗閑談。接待客人、部門開會或研究時間較長的活動,應到接待室或會議室。

  6.保持衛生,維護公司環境清潔,不準隨地吐痰、倒水,不準亂扔紙屑、雜物,不準在辦公室進餐。禁止在公司辦公區域內吸煙,違者罰款20元。所有人員必須佩戴工作牌,違者罰款20元。

  7.堅持勤儉辦事。①節約用水;②節約用電,最后離開辦公室的員工自覺關好辦公室及辦公區所有燈、氣、水的開關;③節約使用辦公用品;④不得損壞任何設施,更不得將辦公物占為已有。

  8.切實保守秘密,下班時鎖好資料、文件。不該知道的事情不打聽,不該看的資料不看。不隨便進入設計打板室、電話總機房。信息技術中心等機要部門。非專職人員不準擅自使用復印機、傳真機、電話總機設備。

  9.注意儀表與形象:男士上班應穿著整齊,不可以穿拖鞋;女士淡妝、不得穿便裝(拖鞋、赤脯)上班。男士不得留胡須,剃光頭,頭發要每天梳理,衣服要整理,女士不得穿低胸、超短裙。

  10.上下班時互相要打招呼。禁止在客戶面前吵架、指責、埋怨。

  11.接待客人要熱情大方、服務周到、首先是“歡迎光臨”,然后給客人看坐、倒茶水;送客時“謝謝光臨,下次再見”。

  12.員工下午下班打卡后,如需返回公司取走物品,應告知部門主管人員。如非工作需要,禁止使用公司資源私用,如有違反,并造成公司財產損失者,將追究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

  13.員工年底獎金與晉升,以員工日常工作表現與績效考核成績作綜合評估。

  廣州市韓流攻略服飾有限公司

人事管理規章制度5

  一、為了使學校人事管理走向合同化、規范化、法制化,逐步建立有效的人才競爭和激勵機制,促使人員流動能進能出、職務崗位能上能下、工資待遇能高能低,從而全面提高教職工隊伍的素質和辦學效益,學校依照《合同法》有關規定實施《聘用合同制》。

  二、實施聘用制的原則:平等自愿的原則;依法聘用的原則;競爭上崗原則。

  三、實施聘用制的范圍:學校在編教職員工;新接受和新調入的、中專畢業生和其他人員。

  四、聘用的條件:

  受聘者必須具備崗位所規定的`學歷、資格和達到職后培訓所規定的要求。

  受聘者必須具備教育工作者應具有的職業道德。

  受聘者必須適應學校工作各項要求,能勝任工作,保證質量。

  受聘者必須遵守學校規章制度,自覺按工作規范要求履行崗位職責,受聘者必須履行學校規定的各項義務。

  受聘者必需按照市教及區教育局文件規定的工作量,堅持正常工作。

  受聘者必須接受學校的考核,在聘用期內考核為合格以上等級,方可連續聘用。

  五、違約責任:學校與聘用人員一經簽訂聘用合同,即受到法律約束。學校和受聘人均應嚴格履行聘用合同制的`有關規定,不能擅自解除或變更;如違約,則按《合同法》有關條款辦理。

  六、爭議的處理:學校成立由黨、政、工和教工代表組成的人事爭議調解小組,按有關法律條例規定行使人事爭議的調解職能;人事爭議當事人應在人事爭議發生之日起十五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學校調解小組提出調解請求,調解不成,當事雙方應在調解不成之日起三十天內,向上級人事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裁決。

  七、聘用期限:學校從崗位需求實際出發,按教師的考核等第、骨干教師的認定等第、崗位的性質與教師簽訂聘用期限,一般聘用期限為一年。

  八、本制度未盡事宜,均應按《合同法》有關條款執行。

人事管理規章制度6

  第一條 協助總監組織、領導、管理人事系統工作,帶領團隊實踐公司“德、忠、實、勤”的企業文化,并對分管的工作承擔責任。

  第二條 根據董事會和經營層的要求,協助總監編制、調整公司組織機構,科學合理設置部門和崗位,分配部門及崗位的職能、職責。

  第三條 協助總監組織、擬訂公司相關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完善人事管理制度體系,并組織全員學習和貫徹執行。

  第四條 負責組織公司崗位職責的編制,不斷修訂、完善部門和員工崗位職責;貫徹、落實、督導全體員工學習、掌握并履行好崗位職責。

  第五條 負責勞動法、經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在公司的貫徹執行,擬定公司勞動合同,并組織全體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協助總監完成人員招聘、錄用、任免和調配,()做好人員招聘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負責優秀人才(知名院校優秀畢業生、知名企業優秀人才及其他機關事業單位的優秀管理人才)的招聘渠道開發與維護。

  第八條 負責公司員工人事檔案、人事制度及其他人事管理資料的歸檔和管理。

  第九條 負責執行公司培訓管理制度,根據公司業務需要,擬定年度、季度和月度人力資源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 負責培訓團隊(教師團隊、院校、機關、協會、會議等資源)和培訓機構的組織、聯絡、建立和維護工作,提升員工培訓質量和水平,促進人力資源持續發展。

  第十一條 負責公司各部門每月績效與任務考核、季度考評和員工年度評定工作,向總監和公司領導提出考核意見。

  第十二條 協助總監貫徹執行公司薪酬與福利管理制度,負責員工薪酬與福利的日常管理事務。

  第十三條 負責搞好考勤與薪酬、福利的'核定工作。

  第十四條 負責公司企業文化的宣傳、建設,組織員工宣誓,讓每位員工將企業文化“牢記在心中,落實在行動上”。

  第十五條 負責公司員工勞動合同管理及離職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嚴格執行公司廉政制度,清正廉潔,杜絕腐敗。

  第十七條 嚴格執行公司保密制度,嚴守公司機密。

  第十八條 負責組織、編制公司每周/月工作計劃 ,負責檢查、跟蹤、反饋每項任務的執行情況,并按時提交考核意見,供總經理參考。

  第十九條 完成上級領導臨時交辦的任務。

人事管理規章制度7

  一、要自覺地執行《條例》中有關選任黨政領導干部的原則、條件、程序、紀律等規定,營造富有生機和活力的用人機制。

  二、選拔任用領導干部工作,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黨管干部的原則;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群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依法辦事的原則。

  三、選拔任用領導干部應堅持以下六條標準:

  1、堅決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立場堅定;

  2、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有奉獻精神;

  3、辦事公道,作風正派,不以權謀私,在群眾中有較高的威信;

  4、能聯系群眾、團結同志,熱愛黨務工作;

  5、進取意識強,勇于開拓創新;

  6、年紀輕,有文化、懂業務、會管理,具有開創工作新局面的能力。

  四、選任中層以上干部,嚴格按照民主推薦,組織考察、黨組集體討論決定、談話、任職的程序。

  五、干部的管理,應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其德、能、勤、績等全面嚴格考察,重點考察工作實績。每年定期進行考核。

  六、干部、職工的調進、調出,應經黨工委的集體討論決定,人事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七、選任干部和人事管理應遵守以下紀律:

  (1)不準以書記辦公會、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工委會集體討論決定干部的任免;

  (2)不搞臨時動議決定干部的任免;

  (3)個人不能改變黨工委會集體討論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

  (4)不準泄露醞釀討論干部任免的情況;

  (5)不準在選任干部工作中封官許愿、打擊報復、營私舞弊;

  (6)考察材料不齊全,時間不充裕不討論,不審批,不上報。

  八、干部的檔案管理,按分級管理的原則。縣處級領導干部的.檔案由組織部管理,科員以上的檔案由辦公室實施管理。及時將需要歸檔的材料按要求及時整理歸檔,做到不失、不漏。凡因工作需要,借閱人事檔案的,要主管領導批準并辦理借閱的有關手續。無關人員不準查閱干部檔案。

  九、做好干部、職工的工資管理工作,按政策辦理干部、職工的工資晉升等事項,做到及時、準確。

  十、干部職工請銷假:

  1、凡因事不能上班須請假的,假期在一天內由本部室負責人批準。

  2、請假二天以上的,由本部室簽署意見報分管領導批準。

  3、科以下人員請假由各部室批準,科領導請假由分管領導批準。

  4、凡請假期兩天以上,均要填寫《請假報告表》,按規定審批,并將請假報告表呈送辦公室備案。

  5、凡請假離開市區的一律由委領導批準。

  6、如遇特殊或緊急情況來不及填寫請假單的,領導批準后可由所在部室填寫請假單,交辦公室備查。

  7、凡是工委集體活動或學習開會等,因事請假的由各部室領導負責向主持活動或會議的領導報告。

  8、休假期滿后,應按批假程序向有關領導銷假。

  9、凡當年請事假累計超過本人當年工休假者,當年不得享受工休假。

  10、干部職工請探親假、生育假、工休假、婚喪假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人事管理規章制度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落實學院章程,規范學院人事管理,保障學院各類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和依法辦學要求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院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準確貫徹、公開、競爭、擇優方針。

  第三條學院教職員工由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學院根據需要合理確定教職員工總量和教職員工比例。

  第四條學院根據職責任務和工作需要,依法自主設置內部組織機構和崗位,決定機構和崗位名稱、目標任務、崗位任職條件以及崗位的類別和等級。

  第五條學院人事處是人事管理職能部門,負責全院人事綜合管理工作。

  第六條本辦法適用于學院具有事業單位編制的教職員工。

  第二章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第七條學院新聘用教職員工,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是,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除外。學院公開招聘工作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時間進行。

  第八條公開招聘按照如下程序進行:

  (一)各學系、部處根據工作需要向人事處申報招聘計劃,明確招聘條件,人事處進行審核,報經院長辦公會議審批后發布招聘信息。

  (二)人事處收集和初步審核應聘材料,組織應聘者進行面試,按照程序確定擬錄用人員,并將擬錄用名單報上級人事部門。

  (三)完成上級人事部門和人事處規定的程序后,由人事處辦理入職手續。

  第九條學院內部崗位人選進行競聘上崗,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競聘方案;

  (二)公布公示競聘崗位、資格條件、聘期等信息;

  (三)審查競聘人員資格條件;

  (四)考評;

  (五)公示擬聘人員名單;

  (六)辦理聘任手續。

  第十條學院內部崗位競聘工作在學院黨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原則上二~三年一次。

  第十一條學院教職員工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交流。

  第三章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學院與教職員工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十三條新進教職員工與學院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試用期(見習期)原則上為12個月。

  第十四條教職員工在學院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學院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第十五條教職員工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學院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六條教職員工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學院提前30日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教職員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學院人事處,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教職員工受到開除處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條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終止之日起,學院與被解除、終止聘用合同人員的'人事關系終止。

  第四章考核和培訓

  第二十條學院根據聘用合同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教職員工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考核應當聽取服務對象的意見和評價。

  第二十一條年度考核的結果可以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檔次。考核結果作為調整教職員工崗位、工資以及續訂聘用合同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學院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對教職員工進行培訓。教職員工應當按照學院的要求,參加崗前培訓、在崗培訓、轉崗培訓和為完成特定任務的專項培訓。

  第二十三條培訓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第五章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四條教職員工或者集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教書育人,愛崗敬業,表現突出的;

  (二)在執行國家重要任務、應對重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四)在培養人才、傳播先進文化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五)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二十五條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

  第二十六條教職員工違學院規章制度的,學院責令其改正或給予相應紀律處分;對違合同義務的教職員工追究違約責任;不符合任職要求的,學院可變更其崗位乃至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條教職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處分:

  (一)損害國家聲譽和利益的;

  (二)失職瀆職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

  (五)嚴重違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的;

  (六)連續曠工超過3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6個工作日的;

  (七)一學期內發生2次以上一般教學事故,或者發生嚴重教學事故的、發生重教學事故的;

  (八)其他嚴重違紀律的。

  第二十八條處分分為警告、箭、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箭,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24個月。

  第二十九條教職員工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可以解除處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六章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

  第三十條教職員工資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執行,實行學院績效工資方案。

  第三十一條教職員工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三十二條學院及其教職員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教職員工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第三十三條教職員工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退休。

  第七章人事爭議處理

  第三十四條教職員工與學院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教職員工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第三十六條負有學院聘用、考核、獎勵、處分、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與本人有利害關系的;

  (二)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

  第三十七條對學院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教職員工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舉報。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對違本辦法規定給當事人造成名譽損害的,應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

  第三十九條人事處和其他部門負責人在人事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人事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管理規章制度9

  一、全體教師必須服從上級和學校的管理,自覺做到依規辦事、依法治教,遵守上級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做到遵紀守法、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崇尚科學,反對邪教。

  二、教師申請調動,要嚴格按教育局的規定,由教師書面提出申請,學校領導班子研究討論加意見,由學校上送區教育局,由教育局作調配。

  三、學校內部教師人事調整,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根據教師的專長和表現,召開專門會議研究討論決定,人事調配實行一次性討論,一經討論確定,原則上不得變動,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要經過學校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四、根據區教育局規定,實行教師人事考評和末位淘汰制,每學期對教師的各方面表現進行一次業績考評,考評結果由高分到低分排隊,末位的實行待崗;考評結果作為教師評聘、評優、評先、考核、晉升的重要依據。

  五、實行教師聘任制,學校根據教師的平時的表現和業績考評結果,由領導班子根據縣核定編制員額和崗位的需要,確定聘任教師的名單,各教師與學校簽定聘任協議。

  六、全體教師必須從大局出發,服從學校分工,按學校分工認真搞好本職工作,想方設法提高工作效率。如不服從分工的,視情節輕重,在學年度業績考評“思想表現”和“工作態度”中扣分。

  七、根據區教育局的規定,每學年組織我校教師到基層學校支教。學校根據區文件規定的'有關條件,由教師提出申請,學校根據支教工作和學校工作的需要作好安排,有計劃地組織教師到基層學校開展支教工作;各教必須服從學校安排,服從工作需要,積極做好支教工作。凡無特殊情況不服從支教安排的,學校不再聘請,由教育局調配到其他學校任教。

  八、建立教師工作檔案,健全教師業務檢查評比制度,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各部門負責人定期或不定期對教師各方面的表現進行檢查,并作好記錄,對教師各方面的表現每學期由學校考評小組作出公平的評價。

  九、各教師要認真學習教育法律法規各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樹立高尚的師德師風,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和教研教改活動,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學能力,認真總結教育教學經驗,積極撰寫教育教學論文,完成學校布置的各項任務,想方設法在各自的崗位上做出成績,為推進素質教育,提高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而努力奮斗。

人事管理規章制度10

  一、人事

  1、凡本校教職工必須熱愛教育事業,未經學校許可,不準搞第二職業。

  2、全體教師必須服從上級和學校的管理,自覺做到依規辦事、依法治教,遵守上級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做到遵紀守法、教書育人、為人師表,崇尚科學,反對邪教。

  3、學校內部教師人事調整,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根據教師的專長和表現,召開專門會議研究討論決定,人事調配實行一次性討論,一經討論確定,原則上不得變動,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要經過學校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4、實行教師人事考評和末位淘汰制,每學期對教師的各方面表現進行一次業績考評,考評結果由高分到低分排隊,末位的實行待崗;考評結果作為教師評聘、評優、評先、考核的重要依據。

  5、實行教師聘任制,學校根據教師的平時的表現和業績考評結果,由領導班子根據核定編制員額和崗位的需要,確定聘任教師的名單,各教師與學校簽定聘任協議。

  6、全體教師必須從大局出發,服從學校分工,按學校分工認真搞好本職工作,想方設法提高工作效率。如不服從分工的,視情節輕重,在學年度業績考評“思想表現”和“工作態度”中扣分。

  7、建立教師工作檔案,健全教師業務檢查評比制度,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各部門負責人定期或不定期對教師各方面的表現進行檢查,并作好記錄,對教師各方面的表現每學期由學校考評小組作出公平的評價。

  8、各教師要認真學習教育法律法規各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樹立高尚的師德師風,積極參加繼續教育和教研教改活動,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學能力,認真總結教育教學經驗,積極撰寫教育教學論文,完成學校布置的各項任務,想方設法在各自的崗位上做出成績,為推進素質教育,提高學校的教育教學質量而努力奮斗。

  二、考勤

  1、學校全體干部、教師職工均系考勤對象,由校委會負責考勤工作。逐日記載出勤情況,按日統計,匯總公布。

  2、全體教職工必須按學校規定的辦公制度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中途離崗。

  3、教職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況外),必須事先履行請假手續,準假后方可離崗。工作時擅離職守,按曠工論處。因公外出,也應告知組室負責人或考勤員。

  4、請假期滿,必須按時履行銷假手續,逾期無故不歸者按曠工論處。曠工半天以上(合半天)扣除相應的工資外,停發當月獎勵工資。

  5、教職工的集體政治學習、業務學習和各種集體活動,均列入正常的.考勤之列。

  6、本校教職員工,按國家規定享受寒暑假。

  7、凡本校教職工,無故連續曠工一個月,或累積一個月者,以自動離職處理。

  8、教職工的考勤必須根據有關規定,與工資、獎金、評選、職稱評定掛鉤,做到獎懲分明。

  三、請假

  1、教職工因事、因病須離崗者,必須由本人履行請假手續。請假人除特殊情況外,一般需待安排好課工作之后,方可離開崗位。如因急病或緊急事故確實不能事先請假的,可委托他人辦理或事后補假。

  2、請假時間在1—xxx節課以內,本人空課者,由教務處主任批準;一天副校長批準;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由校長批準;三天以上,由校長簽注意見后,報教委批準;中層以上干部,一律由校長批準。

  3、教職工請假,一月內事假累計xxx天、病假xxx天以上者扣發全部考勤獎;一學期事假累計xxx天,病假累計一個月以上者,扣發全學期考勤獎;事假在一個月,病假兩個月以上者,停發請假期間的職務工資。

  4、請長期病假者,從第三個月起,按社會發展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5、符合法定婚齡結婚的,可準假三天,實行晚婚晚育的可準假10—xxx天。

  6、女職工的產假按計劃生育暫行規定辦理。

  7、本人直系親屬死亡時,可給三日的喪假。

  8、未經請假擅自離崗或未經續假逾期不歸者,以曠工論處。

  四、獎懲

  1、對教職工的獎勵和處罰,要實事求是,公正合理,經過一定評議、審議手續,并公之于眾。

  2、校級先進工作者,每學年評定一次,由校長授予榮譽稱號。單項獎勵隨時進行。先進工作者評定比例一般為xxx%-xxx%左右,表彰先進,堅持德、勤、能、績綜合評定。須由群眾評議推薦,組室申報,校長審批。

  3、給予教職工處分,必須慎重,應由學校組織調查,取得確鑿證據后,根據錯誤程度和本人認識態度,在一定范圍內公開討論,形成初步意見后,由學校校委會決定。記過以上處分,需經主管部門批準。

  4、獎勵以精神為主,物質為輔。

  5、所有獎勵和警告以上的處分,均記入個人和學校檔案。

  6、凡符下列條件之一的教職工,可給予獎勵:

  (1)師德高尚,為人師表,教書育人,成績顯著者。

  (2)遵紀守法,兢兢業業,出滿勤,事事處處為集體,對不良行為敢于斗爭,事跡突出者。

  (3)熱愛學生,循循善誘,誨人不倦,教育教學質量名列前茅者。

  (4)勇于開拓,善于創新試驗,在教育教學改革上有較大貢獻者。

  (5)面向全校學生,對后進學生加倍愛護,在幫助后進學生轉化方面卓有成效者。

  (6)參加競賽獲獎學生的輔導教師。

  (7)積極組織,指導學校大型活動,并做出顯著貢獻者。

  (8)服務及時周到,態度和藹可親,質量令人滿意,效益好者。

  (9)在其它方面有特殊貢獻和先進行為者。

  7、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給予處罰。

  (1)目無法紀,自由散漫,擅離職守,玩乎失職,造成損失者。

  (2)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使學生心理和生理受到摧殘和傷害者。

  (3)違法亂紀,賭博成性,酗酒成風,打仗,挑撥是非造成不良影響者。

  8、依據上述情形輕重與認識態度,可分別給予口頭批評,公開檢查,通報批評,扣發獎金或工資、賠償損失、警告、嚴重警告、記過、降職、降薪、開除留用、開除等處分,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處理。

人事管理規章制度11

  1.凡新員工入職,必須憑本人身份證、學歷證明書、一寸彩色近照三張,先交報名費30元,按金200元,方可辦理有關手續(公關部人員、芬蘭館技工另定)。

  2.招工條件:年滿十六周歲以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五官端正,身體健康,服務員女身高1.58米以上,男身高1.70米以上,迎賓1.65米左右,保安隊員1.70米以上。

  3.培訓期:凡新入職員工必須經過人事培訓部培訓,培訓期一般為十五天(由人事培訓部根據培訓與部門需要確定),培訓合格方可進入試用期,培訓不合格者不予錄用,培訓期內一律享受培訓期工資。

  4.試用期:凡新員工必須經過一個月試用工作(到職當月出勤天數超過二十天的,當月為試用期,不足二十天的,由到職之日至第二月底為試用期),試用合格者錄用,由部門書面通知人事部辦理手續轉為正式員工,簽訂員工合同;不合格者,到人事部辦理有關離職手續,如無違反酒店規章制度可退還按金.試用斯一律享受試用期工資。

  5.員工每月實際出勤有27天的(31天的出勤按28天計)為全勤,可享受全勤獎。

  6.員工每月享受帶薪假期三天,不許累積翌月,由部門每月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如無特殊情況不安排連休,月假不休不另算工薪。

  7.部長以上級員工休假需由部門至少提前一天報請人事部審批備案,否則作曠工處理。

  8.請假制度:員工請假十天以內的由部門批準執行,并作好考勤記錄請假十天以上的(含十天),部門同意后,務必報請人事部審批備案,部長以上員工十天以上(含十天),需由人事部報請總經理室審批后方有效,否則作曠工處理(工作時間未到半年一律不能請十天以上假期,工作良好的優秀員工除外),曠工一天扣二天工資,曠工三天作自動離職處理,不發放任何款項。

  9.調動與升職:凡員工調動或升職,必須由部門主管向人事部提出申請,清楚說明其本人工作狀況與調動(升職)的'理由,經批準由人事部通知其辦理有關手續后方為有效(部長以上的調動與升職由人事部報請總經理室批準后執行)

  10.凡經總經理室研究決定招收的員工,部門務必遵照配合接納,凡因人事需要,經總經理室研究決定對員工的調動,部門務必遵照辦理。

  11.辭職:

  (1)員工辭職必須提前十五天遞交辭職書,經部門經理主管批準后,送交人事部審批,辭職期以人事部批準之日為準(凡辭工期不夠,一律不辦理離職手續,若因特殊情況需辦理離職手續的,不返還按金);

  (2)凡未夠一年期,提出辭職的,經本部門和人事部批準后,可結算工資,不返還按金,(平時工作良好,優秀員工除外);

  (3)合同員工依照合同規定辦理。

  13.裁員:公司因特殊情況需要裁減的員工,離職結算時一律返還按金并補助七天工資(合同員工依照合同規定辦理)。

  14.離職手續:員工的辭職得到批準,收到解雇或辭退通知書后,必須到有關部門交回公物,憑部門考勤表及有關交物單據,帶上相本人工卡、飯卡、宿舍鎖匙、按金單,按規定的日期到人事部辦理有關離職手續。逾期不辦理者,不返還任何款項,交由保安部督促其離開酒店,人事部根據部門手續移交情況,給離職員工開具工資結算通知單,憑單到財務部結算工資。

  15.凡在辦理離職手續時,未退交工卡、宿舍鎖匙、飯卡其中任何一項物品者,不返還按金。

  16.如不服從酒店合理的人事安排及工作調動,或與部門鬧個人情緒者,作自動離職處理,不結算工資,不返還按金。

  17.離職員工一旦辦理離職手續,必須按人事部規定的日期離開酒店,否則由保安督促執行。

  簽署:_______

人事管理規章制度12

  入職手續

  (一)證件必須經人事部門確認新進人員核準聘雇應依下之規定向公司人事部辦妥下列手續方能入職:

  1.個人半身彩色免冠近照二張.

  2.身份證復印件二張(持臨時身份證者應在有效期內補交正本).

  3.近期個人身體健康證(必須是鎮級以上公立醫院).

  4.個人計劃生育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5.個人最高學歷畢業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6.入職人員必須填寫入職登記表等相關表格,并確保其資料的真實性.

  (二)新入職員工必須接受人事部的培訓,熟悉公司相關制度

  1.新入職員工報到后,人事部在三個工作日內按照公司相關制度及日常工作生活中應遵守之事項進行入廠培訓.

  2.人事資料建檔:員工之人事資料由人事部門于員工報到兩個工作日內建妥人事資料并存檔保存(包括電腦檔案).

  3.新員工之工作分配:員工報到后依上級主管之指派分發工作,由人事部將新員工介紹給所屬部門主管,由其安排工作并進行上崗前培訓,無特殊情況不得變動(特殊情況必須經上級主管核準后方可變更)。

  (三)晉升:公司全體員工晉升機會均等。

  (四)試用期間::所有新入職員工試用期為1至3個月(特殊崗位例外),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表現突出者或為公司做出重大貢獻者,經總經理批準可縮短試用期。

  離職手續

  (一)如果在試用期內無法適應工作或者嚴重違反公司規定的,公司將隨時終止勞務關系。

  (二)試用期滿的`員工離職必須提前一個月向公司提出,由公司領導核準后交接完畢方可離職。

  (三)所有離職人員必須到人事部領取《離職申請表》并交所在部門主管審批后由人事部轉交公司領導審核并存檔.

  (四)經公司領導批準離職人員須到人事部領取《離職員工交接表》由宿舍管理員簽名、部門主管簽名(證明其所有工作事項、物品移交完畢)后在門衛處等待,由財務部核實交接表無誤后領取工資。

  (五)所有離職人員領取工資后不得再在本公司內食宿。

  (六)特殊情況的離職人員,做特殊處理。

  獎懲制度

  獎勵:對改善管理、提高品質質量有重大貢獻者.嚴格控制成本、

  對節約開支有顯著貢獻者.提出合理化建議經實施卓有成效者.為保護公司財產安全、見義勇為者.檢舉違紀違規人員、揭發腐敗行為者.一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業績突出者,對以上表現突出的員工由各部門主管提報,經公司領導評估后,將給予口頭或書面表揚、物質獎勵、特別加薪或者晉升等不同形式的獎勵。

  處罰:對違反公司制度,將依據違紀情節給予罰款、警告、記過或合并處分,嚴重違反公司制度且屢教不改者將給予開除處分。

  凡違反勞動紀律、住宿規定、就餐規定、門禁制度、安全衛生守則、玩忽職守者,視情節輕重及有無造成惡劣影響或經濟損失,處以上款所列相應之一處罰。

  投訴制度

  公司任何員工都享有投訴的權利,投訴的方式為:

  1.將意見口頭或者書面交至直接上司或者部門負責人,由部門負責進行處理或上交。

  2.將意見口頭或者書面交至人事部,由人事部進行調查,并將結果上報至公司領導。

  考勤制度

  2.公司依據《勞動法》之規定每人每天工作八小時,延長工作時間按加班計時,作息時間為:8:00——12:00,13:30——17:30下午18:00以后為開始加班時間。

  3.公司實行打卡考勤制度,員工上、下班必須依規定時間打卡,不打卡者視為缺勤。

  4.上班時間起至三分鐘內(含)打卡視為正常出勤,超過三分鐘則以遲到論處,遲到半小時內給予扣款10元處理,遲到半個小時以上以曠工處理,每月遲到四次,第五次起即視為曠工半日,以礦工半日處理.曠工一日扣除三天工資處罰。

  5.有事請假須提前向部門主管請示并經主管批準將請假條交至人事部存檔,未經請假或主管未批準就擅自不上班者一律以曠工論處,有突發急病或者特殊情況可事后補假,但須立即通知所在部門主管并在2個工作日內將補假條交至人事部存檔。

  6.各部門主管每日必須將人員出勤異常情況及時報備至人事部,不得包庇或袒護,否則一律負連帶責任從重處罰。

  7.未到下班時間提前下班者視為早退,早退者每次以曠工半日處理。

  8.連續曠工三天或一個月累計曠工四天者以自動離職處理(未按離職規定辦妥離職交接手續而自行離廠者也視為自動離職),不發薪資及補償金,自動離職者需承擔違約責任,因自動離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9.代打工卡或托人代打卡者、弄虛作假、私自涂改考勤卡者一經查獲予以除名處理。

  10.如果因卡機故障未打卡者必須經部門主管簽卡,否則做未出勤處理.

  11.人事部將不定期對工卡進行查核,對違規者進行相應的處理。

人事管理規章制度13

  第一則 總則

  為加強公司的人事管理,明確人事管理權限及人事管理程序,使公司人事管理工作有所遵循,特制定本制度。

  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公司全體職員,即公司聘用的全部從業人員

  除遵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外,本公司的人事管理,均依本制度規定辦理。

  第二則 管理權限

  總經理確定公司的部門設置和人員編制、一線經理的任免去留及晉級,決定全體職員的待遇。

  人力主管工作職責:

  一、 協助各部門辦理人事招聘,聘用及解聘手續。

  二、 負責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的建立、實施和修訂。

  三、 負責公司日常勞動紀律及考勤管理。

  四、 組織公司平時考核及年終考核工作。

  五、 組織公司人事培訓工作。

  六、 協助各部門辦理公司職員的任免、晉升、調動、獎懲等人事手續。

  七、 組織各部門進行職務分析、職務說明書的編制。

  八、 根據公司的經營目標、崗位設置制定人力主管規劃。

  九、 負責勞動合同的簽定及勞工關系的處理。

  第三則 職員錄用

  被正式聘用的新職員,由公司發給《職工聘用合同》,由公司與其簽定《職員聘用合同》,一式兩份,一份交由公司存檔,一份交新職員自留。

  《職員聘約合同》時效可由公司與職員雙協商簽定,最底期限不得少于一年。聘約期滿,如不發生解聘和離職情況,自動續約。職員如不續聘,須在聘用期滿前十五天書面通知公司。

  完備調離手續

  雙方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職員在離職前必須完備離職手續,未完備離職手續擅自離職,公司將按曠工或自動除名處理。離職手續包括:

  (1)處理工作交接事宜;

  (2)按調離手續要求辦理離職手續;

  (3)交還所有公司資料、文件、辦公用品及其它公物;

  (4)退還公司宿舍及房內公物,。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員,臨時確沒有住房需住公司住房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5)報銷公司賬目,歸還公司欠款;待所有離職手續完備后,領取離職當月實際工作天數薪金。

  (7)職員違約或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職員應按合同規定,歸還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有關費用。

  (8)如與公司簽訂有其它合同(協議),按其它合同(協議)的約定辦理。

  離職面談

  離職前,公司可根據職員意愿安排總部人力主管或職員上司進行離職面談,聽取職員意見。

  糾紛處理

  合同過程中的任何勞動糾紛,職員可通過申訴程序向上級負責人申訴。

  第四則 工作守則和行為準則

  員工工作守則包括

  一、 每位員工都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和事業心,處處以公司的利益為重, 為公司的發展努力工作。

  二、牢記“用戶第一”的原則,主動、熱情、周到的為顧客服務,努力讓顧客滿意。

  三、員工要具備創新能力,通過培養學習新知識使個人素質與公司發展保持同步。

  四、講究工作方法和效率,明確效率是企業的生命。

  五、要有敬業和奉獻精神,滿負荷、快節奏、高效率是對所有員工提出的敬業要求。

  六、具有堅韌不拔的毅力,要有信心有勇氣戰勝困難、挫折。

  七、要善于協調,融入集體,有團隊合作精神和強烈的集體榮譽感,分工不分家。

  八、要注意培養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正直無私的個人品質。

  九、明確公司的奮斗目標和個人工作目標。

  兼 職

  職員未經公司書面批準,不得在外兼任獲取薪金的工作。

  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職:

  (1)在公司內從事外部的兼職工作,或者利用公司的工作時間和其他資源從事所兼任的工作;

  (2)兼職于公司的業務關聯單位或者商業競爭對手;

  (3)所兼任的工作構成對本單位的商業競爭;

  (4)因兼職影響本職工作或有損公司形象;

  (5)主管級及以上職員兼職。

  個人投資

  職員可以在不與公司利益發生沖突的前提下,從事合法的投資活動,但禁止下列情形的個人投資:

  (1)參與經營管理的;

  (2)投資于公司的客戶或商業競爭對手的;

  (3)以職務之便向投資對象提供利益的;

  (4)以直系親屬名義從事上述三項投資行為的`。

  保密義務

  1、職員有義務保守公司的經營機密。職員務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

  1、職員未經公司授權或批準,不準對外提供公司文件,以及其它未經公開的經營情況、業務數據。

  行為的自我判斷與咨詢

  職員在不能清楚判斷自己的行為是否違反本準則時,可按以下方法處理:

  1以該行為能否毫無保留地在公司公開談論,為簡便的判斷標準;

  2向主管或總經理提出咨詢。

  接受咨詢的部門應給予及時、明確的指導并為當事人保密。

  職員遵守的行為準則包括:

  一、 職員必須嚴格遵守公司一切規則制度;

  二、 職員必須服從公司的組織領導與管理,對未經明示事項的處理,應及時請示,遵照指示辦理;

  三、 職員必須盡職盡責、精誠合作、敬業愛崗、積極進取;

  四、 職員應嚴格保守公司的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機密;

  五、 職員不得利用工作時間從事第二職業;

  六、 職員不得損毀或非法侵占公司財務;

  七、 職員必須服從上級命令,有令即行。如有正當意見,應在事前陳述如遇同事工作繁忙,必須協同辦理,應遵從公司指揮,予以協助;

  八、 在公眾面前做到儀表整潔,舉止端莊,行為檢點,談吐得體。切記每位員工的言行是公司形象和風貌的體現;

  九、 公司內員工之間要團結合作,互相信任,互相學習,溝通思想,交流感情;

  公司內應有的禮儀:

  第一條 職員必須儀表端莊、整潔。具體要求是:

  1 頭發:職員頭發要經常清洗,保持清潔。

  2 指甲:指甲不能太長,應經常注意修剪。女性職員涂指甲油要盡量用淡色。

  3 胡子:胡子不能太長,應經常修剪。

  4 口腔:保持清潔,上班前不能喝酒或吃有異味食品。

  5 女性職員化妝應給人清潔健康的印象,不能濃妝艷抹,不宜用香味濃烈的香水。

  第二條 工作場所的服裝應清潔、方便,不追求修飾。具體要求是:

  1 襯衫:無論是什么顏色,襯衫的領子與袖口不得污穢。

  2 領帶:外出前或要在眾人面前出現時,應配戴領帶,并注意與西裝、襯衫顏色相配。領帶不得骯臟、破損或歪斜松弛。

  3 鞋子應保持清潔,如有破損應及時修補,不得穿帶釘子的鞋。

  4 女性職員要保持服裝淡雅得體,不得過分華麗。

  5 職員工作時不宜穿大衣或過分雍腫的服裝。

  第三條 在公司內職員應保持優雅的姿勢和動作。具體要求是:

  1 站姿:兩腳腳跟著地,腰背挺直,胸膛自然,頸脖伸直,頭微向下,使人看清你的面孔。兩臂自然,不聳肩。

  會見客戶或出席儀式站立場合,或在長輩、上級面前,不得把手交叉抱在胸前。

  2 坐姿:坐下后,應盡量坐端正,把雙腿平行放好,不得傲慢地把腿向前伸或向后伸,或俯視前方。

  要移動椅子的位置時,應先把椅子放在應放的地方,然后再坐。

  3 公司內與同事相遇應點頭行禮表示致意。

  4 握手時用普通站姿,并目視對方眼睛。握手時脊背要挺直,不彎腰低頭,要大方熱情,不卑不亢。伸手時同性間應先向地位低或年紀輕的,異性間應先向男方伸手。

  5 出入房間的禮貌:進入房間,要先輕輕敲門,聽到應答再進。進入后,回手關門,不能大力、粗暴。進入房間后,如對方正在講話,要稍等靜候,不要中途插話,如有急事要打斷說話,也要看住機會。而且要說:"對不起,打斷您們的談話"。

  6 遞交物件時,如遞文件等,要把正面、文字對著對方的方向遞上去,如是鋼筆,要把筆尖向自己,使對方容易接著;至于刀子或剪刀等利器,應把刀尖向著自己。

  7 走通道、走廊時要放輕腳步。

  無論在自己的公司,還是對訪問的公司,在通道和走廊里不能一邊走一邊大聲說話,

  更不得唱歌或吹口哨等。

  在通道、走廊里遇到上司或客戶要禮讓,不能搶行。

  第五則 員工的考勤、休假、請假制度

  職員考勤、休假和請假應嚴格按照公司《職員考勤即休假、請假管理制度》執行。

  標準工作時間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30 下午2:00—6:30 晚上7:00—10:00 合標準工作時間:11小時

  周六至周末:上午9:30—12:00 下午2:00—6:00 晚上7:00—9:00 合標準工作時間:8小時30分

  編輯部及管理層人員工作時間可根據工作進展情況靈活安排,但每天必需填寫個人一周活動表,每周一向上級匯報。編輯部工作人員外出無需請示,但需每日填寫外出活動記錄報告,每周一向上級匯報

  遲到、早退或曠工

  上午上班前和下午下班后,職員要由本人親自打卡,若因故不能打卡,應及時填寫請假單報負責人簽字,然后送主管備案。如因工作原因不能簽到必需至電通知主管。發現替他人打卡,每次會扣除雙方薪金各100元。

  員工應嚴格遵守勞動紀律。不遲到、早退、曠工。遲到或早退5分鐘以上15分鐘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20元;15分鐘以上,兩小時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50元,遲到或早退超過兩小時按曠工處理。

  第一次遲到(早退)提醒注意,第二次遲到(早退)口頭警告,第三次遲到(早退)寫出書面檢查,并再加扣除薪50元。當月累計7次遲到(早退)的,給予警告處分,當月連續三次警告的,公司有權予以勸退。

  遲到或早退5分鐘以上15分鐘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20元;15分鐘以上,兩小時以下者,每次扣除薪金50元,遲到或早退超過兩小時按曠工處理。

  曠工一天扣除2倍的當日基本工資。當月累計曠工6天,連續曠工超過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者,作除名處理,公司不負責其一切善后事宜。

  請假須填寫請假單,獲得批準并安排好工作后,才可離開工作崗位,同時對請假進行備案。

  請病假必須于上班前或不遲于上班時間15分鐘內,致電所在主管或直接上級主管,且應于病假后上班第一天內,向公司提供規定醫務機構出具的建議休息的有效證明。病假期間扣除當日福利補貼。病假累計半年以上者,至第七個月起按崗位薪金數額的70%為基數發放。

  請事假將被扣除當日薪金全額。

  因參加社會活動請假,需經領導批準給予公假,薪金照發。

  如赴外地出差,應填寫出差單交主管備案。

  一、上班時間不允許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如需外出應請示主管(編輯部無需請示,但需每日填寫外出活動記錄報告,每周一向上級匯報)

  二、不允許員工從事第二職業或對外兼職活動,但鼓勵員工利用業余時間參加升學考試、學習培訓,提高工作能力。

  加 班

  如因工作需要,需在非工作時間工作的,必須通知部門主管。加班時需填寫加班記錄。但公司不提倡不必要的加班,如因個人的原因,拖延工作時間,不算加班。凡加班人員于加班時不按規定工作,其有偷懶、睡覺、擅離工作崗位或變相賭博者,經查獲后,記過或記大過。經理級以下人員每晚加班2小時,第二天可晚工作一小時作為休息時間。每累記加班24個小時,或連續加班12個小時沒有休息,可申請一天帶薪假期,或相當于三天工資的加班補助金。管理層為不計酬加班。

  加 班 請 假:

  1 操作人員如有特別事故不能加班時,應事先向領班聲明(領有具體事實不得故意推諉)否則一經派定即須按時到退。

  2 連續加班階段,如因病因事不能繼續工作時,應向領班或值日值夜人員以請假單請假。

  3 公休假日加班,于到班前發生事故不能加班者,應以電話向值日人員請假,次日上班后再檢具證明或敘明具體事實,填單補假(注明加班請假字樣),此項請假不予列入考勤。

  4 在加班時間中如因機械故障一時無法修復或其他重大原因不能繼續工作時,值日值夜人員可分配其他工作或提前下班。

  假期管理:為嚴格勞動制度,加強公司對員工假期的管理,對各種假期的申請和審批程序做如下規定。

  節 假 日

  國家規定的大型節假日,包括元旦(1天)、五一(1天)、國慶(3天)、春節(8天),給予休假 但因業務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

  一、工作年假: 工齡滿一年以上、業績突出的員工,經主管報請總經理批準,可享受5天年假。工齡滿二年以上、

  可享受7天年假。主管安排職工休年假時,需提前2周向總經理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休假。確因工作需要無法安排休假的,由公司給予相應補助。

  二、事假:員工在工作期間,確有私事要處理,必須請假。員工請事假須先填寫“員工請假單”,半天以上(不超過1天)的由部門主管批準,1天以上的由部門主管核準,報總經理批準。事假期間扣除當日基本工資,事假超過10天以上的,公司有權予以解聘,(特殊情況除外)。經過批準的申請單交公司備案。因急事,如不能及時提前請假的,應于當日打電話通知本部門,回來后及時補填請假單。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批準而擅自離開的,按曠工處理,扣發當日工資;曠工連續超過3 日,累計當月6天者,公司無條件解聘。

  三、探親假:與配偶分居兩地,每年職員可享受一次為期15天的探親假;未婚、父母均在外地居住,每年職員可享受為期7天的探親假;

  四、婚假:職員結婚給婚假10天假期, 子女結婚可請假2天

  五、喪假:直系親屬(指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之父母)死亡,公司給假5天。

  六、病假:員工確實因病不能上班時,應填寫“員工請假單”,并出具醫院證明,半天以上(不超過1天)的由單位主管批準,1天以上的由總經理批準,全年累計病假不超過3天的不扣除工資,超過3天的,超出部分計發50%的工資(特殊情況除外)。經過批準的申請單交行政中心備案。

  員工因急病,不能及時提前請假的應于3小時內打電話通知本部門,并于上班后補填請假單。

  本公司員工因執行職務所生的危險致傷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論,期間以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并計算,假期中薪資照給。

  過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規定命令退休。

  請假逾期,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計扣薪津,一年內事假積計超過30天者進行經濟處罰、停職或開除。

  (二)病假逾期可以未請事假的假期抵消,事假不敷抵消時按日計扣薪津。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長期療養,經總經理特別核準者不在此限。

  特準病假以半年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時應合并計算。特準病假期間薪資減半發給,逾期者可予命令退休或資遣。

  本公司員工請假期屆滿行續假或雖行續假尚未核準而不到職者,除確因病或臨時發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曠工論。

  請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礙工作時,可酌情不予給假,或縮短假期或令延期請假。

  請假者必須將經辦事務交待其他員工代理,并于請假單內注明。

  本公司員工依本規則所請假如發現有虛偽事情者,除以曠工論處外,并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第六則 工資待遇

  一、 工齡補助:在公司工作年滿一年的職員,每年增加____元的工齡補助。

  二、 獎金:銷售提成:根據各業務部門的業務指標,確定提成標準。

  三、全勤獎勵:全月出滿勤,未請假、無遲到、早退、曠工者,發放全勤獎金。

  四、職員工資發放日期: 職員工資,采用月工資制,于每月底發給。

  五、公司工資實行保密制度,員工個人的工資對其他員工保密,如員工對其工資有異議,請直接與經理聯系;

  第七則 獎懲

  公司對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受獎:

  一、保護公司財產物資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貢獻者;

  二、業績突出,為公司帶來明顯效益者;

  三、對公司發展規劃或業務管理規范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給帶來明顯效率或效益者;

  四、在某一方面表現突出,足為公司楷模者;

  五、其他制度規定應予記功授獎行為。

  記功授獎方式有:大功、小功、嘉獎、通報表揚、一次性獎金等。

  公司對以下情況之一者,予以記過處罰:

  一、利用工作之便圖取私利、盜竊、毆斗、詐騙、索賄、違反公司財務制度者;

  二、公司遭遇任何災難或發生緊急事件時,在場職員未能及時全力加以挽救者;

  三、在公司外的行為足以妨礙其應執行的工作及公司聲譽或利益者;

  四、恣意制造內部矛盾,影響公司團結和工作配合者;

  五、怠慢、欺辱、謾罵、毆打顧客,給公司形象帶來損害者;

  六、玩忽職守、責任喪失、行動遲緩、違反規范、給公司業務或效益帶來損害者;

  七、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及各項規則制度者;

  八、竊取、泄露、盜賣公司經營、財務、人事、技術等機密者;

  九、觸犯公司其他制度記過處罰規定或國家法律行為;

  記過處罰方式有:開除、記大過、記小過、警告、通報批評、一次性罰款等;

  若職員行為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或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將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公司有權起訴;獎懲記錄,納入公司考核內容。

  第八則 福利

  一、 保險:按公司現行的保險規定,公司的骨干人員和經理級以上人員可享受公司投保的個人醫療保險。

  二、 困難補助:職員個人或家庭有特殊困難,可申請特殊困難補助,補助金額視具體情況而定。

  三、 過節費:根據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元旦、春節、婦女節、勞動節、端午節、兒童節、國慶節等),公司將發放適當的過節費或物品。

  四、 外出郊游:每年的春季或秋季,組織員工外出郊游。

  五、 住院慰問:員工住院期間,視具體情況公司組織人員慰問。

  本制度如有未盡事宜,可以隨時做出合理的調整。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執行

人事管理規章制度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規則依據xxxxxxxxxxxx廠組織規程第十八條的規定制定,以達高度運用人力,提高經營績效之目的。

  第二條凡本廠員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據本制度規定辦理。

  第二章任用

  第一條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經驗予以派任。

  第二條各級人員任免程序如下:

  (一)總經理、副總經理、助理——由董事會任免。

  (二)部長、副部長、主任、副主任——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任免。

  (三)組長、副組長——由主管部長(主任)任免或主管部長(主任)提請總經理任免,事后報董事會核備。

  (四)新進人員經試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四條新進人員之任用,部門主管級以下人員應呈報總經理批準,部門主管級以上人員應層呈董事長批準。

  第五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剝奪公權、尚未恢復者;

  (二)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三)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消者;

  (四)通緝在案,尚未撤消者;

  (五)身體有缺陷、或健康狀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六)未滿十六周歲者。

  第六條新進人員除另有規定外,自到職日起三個月為試用期,必要時可視其試用期間成績表現之優劣予以縮短或延長之。

  第七條試用人員成績表現優良者,由其直屬單位主管填報試用人員任免簽報單呈報總經理(董事長)核準正式任用。

  第八條試用人員成績表現欠佳者,應由其直屬主管權宜延長試用或停止試用,并填報試用人員任免簽報單層呈總經理(董事長)核備。

  第九條新進人員于報到后,試用開始前,應在人事管理部門(本廠人事管理部門為企業管理辦公室)辦妥下列手續:

  (一)填妥本廠新進職員履歷表;

  (二)繳驗學歷證件及身份證;

  (三)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張。

  第十條本廠員工之服務年資自試用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服務

  第一條本廠各級人員的職責,除依職位說明書外,如為該說明書未經載列,而經上級主管指派辦理者,應盡力完成,不得拒絕。

  第二條本廠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本廠一切規章及公告。

  (二)尊重工廠信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廠方面者,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表,除辦理本廠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廠名義。

  (三)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一切機密。

  (四)執行職務時,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五)愛護工廠財物,不浪費,公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六)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

  (八)出勤管理應依員工出勤管理制度之規定辦理。員工出勤管理制度另訂。

  (九)因業務需要加班者,應依加班管理制度辦理。加班管理制度另訂。

  第四章待遇

  第一條本廠員工之待遇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章各條辦理。

  第二條本廠員工工資按工作性質分為: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第三條本廠員工工資標準規定見下表。

  第四條工資結算辦法

  (一)計時工資結算辦法

  (二)計件工資結算辦法

  第五條前條工資標準所列特殊崗位、職務、工齡津貼無等級之分。

  第六條本廠員工工資的結算及發放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員工的工資為月結算。結算時間為每月xx日。

  (二)員工工資每月xx日發放。

  第六條本廠員工年終獎金之發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服務滿三個月者,依工作質量經董事會評核后計發獎金。

  (二)服務未滿三個月者,不發給年終獎金。

  (三)服務年資之計算以截至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準。

  第七條初任人員之薪給自到職日起,按日計算。

  第八條升薪或減薪員工之薪給自人事令生效日起,按日計算。

  第五章調遷與差假

  第一節調遷

  第一條本廠基于業務上之需要,可隨時調遷員工之職務或服務地點,員工不得借故推諉。

  第二條調任人員應依限辦理交代并報到完畢,如主管人員逾限五日,其他人員逾限三日,即視同自動辭職。

  第三條調任人員在接任者未到前離職時,其所遺職務由其主管或其主管指定之其他人員代理。

  第四條調任人員之薪給自到新職日起,按日計算。

  第二節出差

  第一條本廠員工出差按員工出差管理制度執行。員工出差管理制度另定。

  第三節給假

  第一條下列日期為例假日: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第二條前條所列假日休息天數應視具體生產情況而定,但其間之工作應按加班管理制度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每月不得超過5天,每年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天,逾期未痊愈,即予停薪留職,但以一年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天。

  (三)婚假——本人結婚,可請婚假七天。

  (四)喪假——父母、配偶或子女喪之時,可請喪假八天;祖父母、外祖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姊妹喪亡時,可請喪假六天。

  (五)產假——女性員工分娩,可請產假九十天。懷孕三個月至七個月而流產者,可請假四星期;七個月以上流產者,可請假六星期;未滿三個月流產者,可請假一星期。

  注:產假系指已婚女性員工,未婚女性員工分娩或流產按病假規定辦理。

  (六)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之資格培訓考試(不以就業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集會及參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七)公傷假——因公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第四條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余均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愈,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工廠資歷及服務成績,報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病假,最多三個月。

  第五條請假期內之薪水,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除事假不發薪水外,其余請假未逾規定天數或經延長病假者,其請假期間內薪水發給基本工資的60%。

  (二)請公假者薪水照發。

  (三)公傷假工資照發,且其治療費用憑治療單據全額報銷。

  第六條員工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報,并送企業管理辦公室登記后,始為準假。凡未經準假而擅離職守或未經批準續假而缺勤者,除因臨時大病或重大事故經證明屬實,并于事后三天內依規定呈核外,應以曠職論處。

  第七條員工請假應依下列規定呈請批準:

  (一)副總經理、助理請假三天以內者(含三天)呈請總經理核準,超過三天層呈董事長核準。

  (二)(副)部長、(副)主任請假三天以內者(含三天)呈請所屬副總經理(助理)核準,三天以上七天以內者(含七天)層呈總經理核準,超過七天者,層呈董事長核準。

  (三)其余人員請假三天以內者(含三天)呈請所屬部長(主任)核準;三天以上七天以內(含七天)層呈所屬副總經理(助理)核準;超過七天者,層呈總經理核準。

  第八條員工請假不論假別均應書明理由,病假超過三天者(含三天),應檢附醫師證明文件。惟外傷可顯示者可酌情免附。

  第六章考核與獎懲

  第一節考核

  第一條各級主管人員對其直屬員工,負有平時工作成績考核之責任。每月一次,應按《xxxxxxxxxxxx廠員工考核實施細則》(另定)將各項人員之工作情況,逐一詳列于考核表中,詳細評核其工作績效,并將結果分為A、B、C、D、E五等,凡列A等及E等者,均應詳述理由,呈上一級主管核閱及密存,作為年度考核、培訓等的`參考依據。

  第二條年度工作考核應于員工到職屆滿三個月后之當年年底辦理。由其直屬主管依據平時工作考核成績及勤惰情況予以評核。評核等級分為A、B、C、D、E五等,A等或E等的考核,均應詳細列述具體事實及理由。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或請假超過規定期限或曠工累計達三天以上者,不得考列B等以上。

  第三條凡年度考核列A等者,經總經理報請董事會核準后發給特別年終獎金(數額由董事會商定,但不應少于當年最高月薪的兩倍),列B等者發給當年最高月薪的兩倍之年終獎金,列C等者發給當年最高月薪的一倍之年終獎金、列D等者不發給年終獎金、列E等者予以辭退。

  第四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助理之考核由董事長評核。組長及以上人員的考核,由其直屬主管層轉總經理核定,其余人員均由各部門層轉部長(主任)核定。

  第二節獎懲

  第一條員工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及獎金三種,其處理范圍如下: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嘉獎:

  1、品德良好、足為同仁表率,有具體事跡的。

  2、其他有利于本廠或公眾利益之行為,且有事證者。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記功:

  1、、細心維護工廠財物及設備,致節省費用有顯著成效者。

  2、擔任臨時重要任務,能如期完成,并達成預期目標者。

  3、及時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的發生者。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發給獎金:

  1、對業務、維護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質量或降低成本者。

  2、對工廠設備維護得宜,或搶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對業務、維護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議或發明,經采納施行后成效顯著者。

  4、對采購銷售、會計處理、財物調度、人力運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確計算其價值者。

  5、對天災、人禍或有害于工廠利益之事件,能奮勇救護,或預先防止,使工廠免受損失有事實為證者。

  6、一年內曾記功二次以上者。

  7、對本身主管業務表現出卓越才能,品德優良,服務成績特優,且有具體事跡足資為證者。

  8、工作上有特殊功績,使工廠增加收益或減少損失者。

  以上獎金之數額,各視實際貢獻之價值決定。

  第二條員工之懲誡,分為警告、記過及免職三種,其處理范圍如下: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有具體事證者,應予警告:

  1、未經準許擅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2、擅用他人經管之工具及設備者。

  3、拒絕警衛檢查其攜帶之物品者。

  4、涂寫墻壁、設備有礙觀瞻者。

  5、攜帶眷屬、小孩在工作場所有礙秩序者。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記過處分:

  1、未經準假,而擅離工作崗位者。

  2、無正當理由,延誤公事致工廠發生損失者。

  3、行為不檢,有損工廠聲譽者。

  4、指揮不當或監督不周,致部屬發生重大錯誤,使工廠發生損失者。

  5、在工作場所喧嘩口角者。

  6、對同事有脅迫、恫嚇及欺騙行為者。

  7、一年內警告二次者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免職:

  1、在工廠內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向外泄露工廠業務機密者。

  3、對上級主管不滿,不通過正當渠道陳述己見,或提供建議,而任意謾罵者。

  4、對本身職務不能勝任者。

  5、無故曠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內無故曠工累計達六日以上時。

  6、脅迫上級主管,或蓄意違抗合理指揮,或打罵侮辱主管行為情節重大者。

  7、利用工廠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者。

  8、利用職權營私舞弊者。

  9、未按照規定指示,擅自改變工作方法,致使發生錯誤,使工廠蒙受損失者。

  10、故意損壞工廠財物者。

  11、在工廠內賭博,或有傷風化的行為的。

  12、在工廠內打架斗毆者。

  13、散播有損工廠之謠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4、因故意過失行為,而引起災害者。

  15、有煽動怠工或罷工之具體事實者。

  16、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被司法機關予以處罰者。

  17、一年內記過三次者。

  第三條員工之獎懲事項,由各部門主管列舉事實,逐級核定,并呈請總經理核定。

  第四條其他未列舉而應予獎勵或懲誡事項,可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獎懲。

  第五條員工獎懲可累計,以嘉獎兩次作記功一次,記功兩次可發給一定數額資金。警告兩次作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予以免職。同一年度功過不得相互抵銷。

  第七章離職

  第一條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停職:

  (一)有違犯本廠規章之嫌疑,情節重大,但尚在調查之中,未作決定者。

  (二)違犯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起訴,判刑但未確定者。

  第二條前條各款如經查明,無過失或判決無罪者,可申請復職,如準予復職,除因非本身過失而致停職者外,不得要求補發其停職期間之薪水。

  第三條在停職期間,薪水停發,并應即辦理移交。

  第四條本廠因業務緊縮,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個月以上者,可隨時裁遣人員,但解雇人員時,應事前三十日預先通告。

  員工對于其所承受工作不能勝任時,本廠亦可隨時解雇,并在三十日前預先通告。

  第五條員工在接到前條預告后,如另謀工作可于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過兩日工作時間,其請假日之薪水照發。

  第六條依照第五條規定解雇人員時除預告期間發給工資外,并依下列規定,加發資遣費(但如系本廠發生破產情況,依破產法辦理,不在此限):

  在本廠連續工作期滿一年者,發給一個月薪水。以上所稱薪水,系以員工最后服務月份之薪水為準。

  第七條員工辭職,應于七天前以書面形式層轉總經理核準。核準辭職后,應即辦妥移交,但不發給任何補助或津貼。如離職未經核準或移交不清,即擅自離職者,以免職處理。

  第八條員工不論依照上列任何條款暫或永久離開本廠者,均應辦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廠發生損害者,均依法追究其賠償。

  第八章教育與訓練

  第一條本廠視業務需要舉辦定期或不定期、業務、技能或質量之教育與訓練。

  第二條有關教育與訓練,其應參加人員、課程、時間、地點悉依既定計劃辦理。

  第三條本廠為教育與訓練之執行可指派各有關人員擔任講師或學員,被指派者不得借故推諉。

  第四條本廠視實際需要,可聘請外來專家擔任講師或指派有關人員參加外界舉辦之有關業務講習。

  第五條各種教育與訓練或講習,于期滿后均應舉辦測驗,或提出心得報告,其成績作為員工考核資料之一。

  第九章附則

  第一條本規程經呈請董事長核準后公布實施。

  第二條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可由總經理呈請董事長核準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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