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2015版
近日,財政部發布《關于2015版企業會計準則通用分類標準的通知》(財會[2015]6號),為反映企業會計準則變化,規范采用可擴展商業報告語言(XBRL)編報財務報告行為,保證以XBRL格式編報的財務報告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和《可擴展商業報告語言(XBRL)技術規范》(GB/T 25500-2010)系列國家標準,我部對企業會計準則通用分類標準(以下簡稱通用分類標準)進行了修訂,形成了2015版通用分類標準,現予發布。
2015版通用分類標準對通用分類標準和行業擴展分類標準進行了整合,以替代2010版通用分類標準、石油和天然氣行業擴展分類標準、銀行業擴展分類標準。通用分類標準實施企業應采用最新版本的通用分類標準開展實施工作。
2015版通用分類標準的命名空間為http://xbrl.mof.gov.cn,電子文件包請訪問財政部網站(www.mof.gov.cn)“會計司”子頻道下載。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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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規范政府的會計核算,編制權責發生制的政府財務報告,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準則適用于各級政府、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各單位(以下統稱政府)。
第三條(政府會計體系與核算基礎) 政府會計由財務會計和預算會計構成。
財務會計應當采用權責發生制。
預算會計一般采用收付實現制,實行權責發生制的特定事項應當符合國務院的規定。
第四條(基本準則定位) 政府會計具體準則、制度等,由財政部根據本準則制定。
第五條(會計準則體系) 政府會計準則包括基本準則、具體準則及應用指南。
具體準則用于規范政府發生的經濟業務或事項的會計處理,詳細規定經濟業務或事項引起的會計要素變動的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
應用指南包括會計科目設置及使用說明、財務報表格式及編制說明等。
第六條(財務報告和決算報告目標) 政府應當編制財務報告和決算報告。
財務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報告使用者提供與政府財務狀況、運行情況(含運行成本,下同)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信息,反映政府償債能力和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于財務報告使用者作出決策或進行監督和管理。政府財務報告使用者包括債權人、政府自身和其他利益相關者。
決算報告的目標是向決算報告使用者提供與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有關的信息,綜合反映政府預算收支的年度執行結果,有助于決算報告使用者進行監督和管理,并為編制后續年度預算提供參考和依據。政府決算報告使用者包括政府自身和其他利益相關者。
第七條(會計主體假設) 政府應當對其自身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進行會計核算。
第八條(持續運營假設) 政府會計核算應當以政府各項經濟業務活動持續正常地進行為前提。
第九條(會計分期假設) 政府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報告。
會計期間至少分為年度和月度。會計年度、月度等會計期間的起訖日期采用公歷日期。
第十條(貨幣計量假設) 政府會計核算應當以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算為人民幣金額計量,同時登記外幣金額。
第十一條(記賬方法) 政府會計核算應當采用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二章 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第十二條(可靠性) 政府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如實反映各項會計要素的情況和結果,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
第十三條(全面性) 政府應當將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統一納入會計核算,確保會計信息能夠全面反映政府的財務狀況、運行情況、現金流量和預算執行等情況。
第十四條(及時性) 政府對已經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五條(可比性) 政府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一政府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采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將變更的內容、理由和對政府財務狀況及運行情況的影響在附注中予以說明。
不同政府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采用一致的會計政策,確保政府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條(相關性) 政府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反映政府償債能力、受托責任履行情況、財務報告使用者管理、決策的需要相關,有助于財務報告使用者對政府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
第十七條(實質重于形式) 政府應當按照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不應僅以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第十八條(可理解性) 政府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于財務報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 政府財務會計要素
第十九條(財務會計要素) 政府財務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費用。
第一節 資產
第二十條(資產定義) 資產是指政府過去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形成的,由政府所有、管理、占有、使用或者控制的,預期能夠產生服務潛能或帶來經濟利益流入的經濟資源。
服務潛能是指政府利用資產提供物品和服務以實現政府目標的能力。
經濟利益流入表現為現金(含現金等價物,下同)流入或者現金流出的減少。
第二十一條(資產類別) 政府的資產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
流動資產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非流動資產是指流動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長期投資等。
第二十二條(資產確認) 符合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的資產定義的經濟資源,在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時,確認為資產:
(一)與該經濟資源相關的服務潛能或者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
(二)該經濟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二十三條(資產計量) 資產的計量屬性主要包括:
(一)歷史成本。在歷史成本計量下,資產按照取得時支付的現金金額,或支付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計量下,資產按照現在購買相同或者相似資產所需支付的現金金額計量。
(三)現值。在現值計量下,資產按照預計從其持續使用和最終處置中所產生的未來凈現金流入量的折現金額計量。
(四)公允價值。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的金額計量。
(五)名義金額。無法采用上述計量屬性的,采用名義金額(即人民幣1元)計量。
第二十四條(資產計量) 政府在對資產進行計量時,一般應當采用歷史成本。
采用重置成本、現值、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保證所確定的資產金額能夠持續取得并可靠計量。
第二十五條(資產列示) 符合資產定義和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二節 負債
第二十六條(負債定義) 負債是指政府過去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含有服務潛能或者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流出政府。
現時義務是指政府在現行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未來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形成的義務不屬于現時義務,不應當確認為負債。
第二十七條(負債類別) 政府的負債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
流動負債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償還的負債,包括短期借款、短期債券、應付及預收款項、應付職工薪酬、應繳款項等。
非流動負債是指流動負債以外的負債,包括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應付政府債券、預計負債等。
第二十八條(負債確認) 符合本準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負債定義的義務,在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時,確認為負債:
(一)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含有服務潛能或者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流出政府;
(二)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二十九條(負債計量) 負債的計量屬性主要包括:
(一)歷史成本。在歷史成本計量下,負債按照因承擔現時義務而實際收到的款項或者資產的金額,或者承擔現時義務的合同金額,或者按照為償還負債預期需要支付的現金計量。
(二)現值。在現值計量下,負債按照預計期限內需要償還的未來凈現金流出量的折現金額計量。
第三十條(負債計量) 政府在對負債進行計量時,一般應當采用歷史成本。
采用現值計量的,應當保證所確定的負債金額能夠持續取得并可靠計量。
第三十一條(負債列示) 符合負債定義和負債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三節 凈資產
第三十二條(凈資產定義) 凈資產是指政府資產扣除負債后的凈額。
第三十三條(凈資產計量) 凈資產金額取決于資產和負債的計量。
第三十四條(凈資產列示) 凈資產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四節 收入
第三十五條(收入定義) 收入是指報告期內導致政府凈資產增加的服務潛能或經濟利益的流入金額。
第三十六條(收入確認) 收入的確認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與收入相關的服務潛能或者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
(二)服務潛能或者經濟利益流入會導致政府資產增加或者負債減少;
(三)流入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三十七條(收入列示) 符合收入定義和收入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收入費用表。
第五節 費用
第三十八條(費用定義) 費用是指報告期內導致政府凈資產減少的服務潛能或經濟利益流出金額。
第三十九條(費用確認) 費用的確認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與費用相關的服務潛能或者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政府;
(二)服務潛能或者經濟利益流出會導致政府資產減少或者負債增加;
(三)流出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四十條(費用列示) 符合費用定義和費用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收入費用表。
第四章 政府預算會計要素
第四十一條(預算會計要素) 政府預算會計要素包括預算收入、預算支出與預算結轉結余。
第四十二條(預算收入的定義) 預算收入是指政府在預算年度內依法取得的并納入預算管理的現金流入。
第四十三條(預算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預算收入一般在實際收到時予以確認,以實際收到的金額計量。
第四十四條(預算支出的定義) 預算支出是指政府在預算年度內依法發生并納入預算管理的現金流出。
第四十五條(預算支出的確認和計量) 預算支出一般在實際支付時予以確認,以實際支付的金額計量。
第四十六條(預算結轉結余的定義) 預算結轉結余是指政府預算年度內預算收入扣除預算支出后的余額,以及歷年滾存的余額。
第四十七條(預算結轉結余的確認) 預算結轉結余包括預算結轉和預算結余。
預算結轉是指預算安排的項目支出年終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因故未執行且下年需要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預算結余是指年度預算執行終了,預算收入實際完成數扣除預算支出和結轉資金后剩余的資金,以及項目執行完畢或者項目不再執行剩余的資金。
第四十八條(預算會計要素列示) 符合預算收入、預算支出和預算結轉結余定義和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政府決算報表。
第五章 財務報告和決算報告
第四十九條(財務報告定義和內容) 財務報告是反映政府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的運行情況和現金流量等信息的文件。
財務報告應當包括財務報表和其他應當在財務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第五十條(財務報告構成) 政府財務報告包括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和政府部門財務報告。
政府綜合財務報告是指由政府財政部門編制的,反映各級政府整體財務狀況、運行情況和財政中長期可持續性的報告。
政府部門財務報告是指政府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財務報告。
第五十一條(財務報表) 財務報表是對政府財務狀況、運行情況和現金流量等信息的結構性表述。
財務報表包括會計報表和附注。
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現金流量表等報表。
政府根據相關規定應當編制合并財務報表。
第五十二條(資產負債表) 資產負債表是反映政府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的報表。
第五十三條(收入費用表) 收入費用表是指反映政府在一定會計期間運行情況和運行成本的報表。
第五十四條(現金流量表) 現金流量表是指反映政府在一定會計期間現金流入和流出情況的報表。
第五十五條(附注) 附注是指對在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現金流量表等報表中列示項目所作的進一步說明,以及對未能在這些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
第五十六條(決算報告的定義和內容) 決算報告是綜合反映政府預算收支年度執行結果的文件。
決算報告應當包括決算報表和其他應當在決算報告中反映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政府決算報告的具體內容及編制要求等,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五十七條(政府財務報告與決算報告) 政府財務報告的編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以財務會計核算生成的數據為準。
政府決算報告的編制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以預算會計核算生成的數據為準。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會計核算的概念) 本準則所指會計核算,包括會計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各個環節,涵蓋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報告全過程。
第五十九條(財務會計概念) 本準則所稱的財務會計,是指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對政府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和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反映和監督政府財務狀況、運行情況、運行成本和現金流量等信息的會計。
第六十條(預算會計概念) 本準則所稱的預算會計,是指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對政府預算執行過程中發生的全部收入和全部支出進行會計核算,主要反映和監督預算收支執行情況的會計。
第六十一條(權責發生制概念) 本準則所稱的權責發生制,是指以取得收到款項的權利或支付款項的責任為標志來確定本期收入和費用。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的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第六十二條(收付實現制概念) 本準則所稱的收付實現制,是指以款項的實際收付為標志來確定本期收入和支出。凡在當期實際收到的現金收入或支出,均應作為當期應計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屬于當期的現金收入或支出,均不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支出。
第六十三條(生效日期) 本準則自201×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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