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專家解讀
日前,格上理財參加了由中國證監會[微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北京證監局局針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舉辦的培訓,會上,證監會相關領導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詳細解讀,格上理財對培訓內容進行整理,供業內同行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私募基金業務適用本辦法,其他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對上述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業務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解讀:券商和基金的一法兩則還沒有廢除,目前階段還是適用原來針對各個機構的規定。后續針對幾個機構的資管辦法規定出臺后,實現功能監管和機構監管相結合的目標。
第五條 建立促進經營機構規范開展私募基金業務的風險控制和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類私募基金的統一監測系統。
解讀:關于統一立法基礎上的分類監管原則,此處爭議較大。證監會認為私募證券基金、股權基金、創投基金在運作方面雖有很大的差別,但這三類基金有個基本的核心共同點,就是都是集合性的、委托投資的方式;證監會遵循適度監管的理念,在監管上不會具體到投資范圍、投資比例等。所以證監會認為把這三類基金統一到一個辦法來寫是可行的。在統一法律框架的同時,考慮到不同基金的特點,對不同類型的基金還是要分類統計和檢測的。
第三章 合格投資者。
第十一條 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后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解讀:此處沒有具體寫合格投資者的人數,是考慮到如果《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有修改的話,按修改后的人數來執行就可以了。目前的規定是,有限責任公司、有限合伙都是50人,股份有限公司是200人。
第十二條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
解讀:關于如何判斷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之后協會會出臺一個問卷調查指引,方便機構判斷。有業內人士認為合格投資者就規定一個最低額100萬元就可以了,此處是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合格投資者要符合三方面的條件:識別能力風險承擔能力、認購的最低限額、資產規模和收入水平”進行規定的。另外,此處還區分了單位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針對這一問題,股權類的機構認為沒有問題,因之前認購金額就比較高;私募證券投資機構認為這個標準比信托計劃、券商和子公司的標準要高,此處是考慮到現在私募基金剛剛納入監管辦法,且該合格投資者標準是針對三類基金的,為防止非法集資,所以設置相對比較高的門檻。
第十三條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二)依法設立并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三)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伙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間接投資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并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并計算投資者人數。
解讀:像養老基金、社會公益性質基金、以及有跟投要求的私募從業人員等是不用遵守以上的合格投資者要求的。信托產品、券商資管、子公司的產品,只要是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計劃,備案時投資者已經是合格投資者,這個計劃再投資到其他基金,認為已經是合格投資者了,不再穿透了。以非法人形式,比如有限合伙和契約形式投資于私募基金的,原則性規定是要穿透核查的。
第四章 資金募集
第十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解讀:這條規定在《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基礎上有一定細化,比如點出了短信微信電子郵件等傳播方式。有業內人士認為這條規定太嚴格了。規定最后有一句話——“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所以本條只是說私募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不能用這些方式向不特定投資者推介,向特定投資者推介是可以的。另外,在公司網站上介紹公司品牌、展示本公司登記備案的基本情況等推介方式,不屬于利用互聯網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所以也是允許的。
第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制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解讀:該條屬于程序性的`要求,比如做問卷調查,風險揭示等。后續協會會出臺問卷調查指引。對投資者的風險評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可以自己做,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做,但必須要有這么一個程序。
第五章 投資運作
第二十三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解讀:對于相關私募機構不得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這條規定,有業內人士對跟投是否違反該規定有疑問。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如果跟投是投到基金里,考慮到基金資產的獨立性——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其他相關人的資產,所以跟投是允許的,是不違反該規定的。
第六章 行業自律
解讀:后續基金業協會會針對私募證券基金、股權投資基金、創投基金設立三個不同的專業委員會,并出臺一些不同的自律的規則,進行行業自律管理。
第八章 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
享受國家財政稅收扶持政策的創業投資基金,其投資范圍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基金業協會在基金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投資情況報告要求和會員管理等環節,對創業投資基金采取區別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行業自律,并提供差異化會員服務。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創業投資基金在投資方向檢察等環節,采取區別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監督管理;在賬戶開立、發行交易和投資退出等方面,為創業投資基金提供便利服務。
解讀:這里關于創投的扶持政策寫的不細,是因為扶持政策的制定實施,需要證監會協調國資委[微博]、財稅部門等聯合進行,單證監會一家是無法進行的。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四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以及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七項和第九項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八項行為的,按照《證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有業內人士認為該規定處罰的力度不是很大。因為根據《行政處罰法》,部門規章層面設立行政處罰,最高只能設立一個3萬元的罰款。第四十條,私募證券基金還要受到大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約束;但股權和創投基金因沒有更高層級的規定,若有不正當行為,目前只能按照行政處罰的規定進行處罰。
總結:《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只是一個階段性的暫行辦法,考慮到私募行業剛剛納入監管,證監會此前對這塊沒有太多的經驗,所以該辦法還處于探索之中。辦法只是框架性的辦法,提及的都是一些原則性或底線方面的要求,后續通過搜集運行過程中的意見問題,證監會會發一些更細化的通知,或通過新聞發言人的新聞口徑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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