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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版杭州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解讀
新修訂的《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日前由杭州市人大常委會正式公布,將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條例》將進一步規范、健全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政府、業主、使用人等相關主體職責,確保房屋使用安全。
據悉,原《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十年來在推進杭州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消除房屋安全隱患、保障居民居住安全、改善居住條件等方面取得了成效。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新矛盾、新問題不斷出現,原《條例》部分內容已不適應當前社會發展和居民群眾需求,同時近年來杭州在積極探索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積累的實踐經驗需要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因此《條例》的修訂工作被杭州市政府、市人大常委會列入2015年立法計劃正式項目。
杭州市住保房管局相關負責人介紹說,新修訂的《條例》共九章五十八條,重點針對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實踐中較為突出、急需地方立法解決,而上位法未明確的問題作了規定。
新《條例》強化了各級政府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職責,相比原《條例》僅明確各個政府部門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職責及分工,新《條例》將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上升到各級政府的職責。
對于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及其具體責任,新《條例》根據《物權法》的相關精神,明確規定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不得以與實際使用人、管理人之間的約定為由拒絕承擔房屋使用安全責任,當房屋轉讓或出租時,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將房屋結構形式、設計使用年限和結構改造情況等基本事項告知對方。
新《條例》還進一步明確規范了住宅房屋裝修安全管理的要求,并增加了應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的法定情形,并特別提出學校、醫院、體育場館、車站、商場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交付使用后,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在房屋使用年限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當年,委托進行房屋結構安全鑒定。此外,新《條例》加強了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及鑒定報告的管理,新增了建筑幕墻安全維護管理的內容,明確了危險房屋治理的具體方式和相關程序,并嚴格了危險房屋使用中的禁止行為。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局長周先木介紹,新修訂的條例將有利于規范、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相關管理制度,明確政府、業主、使用人等相關主體職責,有利于及時發現、治理房屋安全隱患,確保房屋使用安全。
危房增多修法迫在眉睫
杭州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負責人介紹,杭州每年新增在冊危房數量持續增加。上世紀80-90年代的成套多層住宅已成為危房的主體,一些未經安全鑒定的老舊住房存在不同程度安全隱患。
該負責人分析,現行法規對危房解危的規定不夠完善,政府及相關部門危房解危職責,所有權人、使用人危房鑒定和解危的具體責任,危房特別是成片危房的處理程序和方法等都沒有明確規定,這些問題急需在條例中加以明確。
自2012年國家取消房屋安全鑒定行政事業收費以來,房屋安全鑒定、檢測已發展成為市場行為。目前,市場上各類鑒定機構專業水平良莠不齊,存在無監管、無規范的重大隱患,需進一步強化對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監管。
某些人在房屋裝修時忽視安全問題,盲目改變房體結構和房屋功能,給房屋使用安全埋下了嚴重隱患。同時,地鐵深基坑開挖、盾構施工對周邊房屋的影響,建筑幕墻的安全管理等也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帶來了新挑戰。鑒于以上原因,杭州市人大城建環保委認為條例修訂迫在眉睫。
新修訂的條例明確了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是解危責任主體,應當根據危險房屋督促解危通知書和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的處理意見對危險房屋采取加固處理、原址重建或者配合政府成片改造等治理措施。
有禁止令保護裝修安全
房屋裝修是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可能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部分房屋業主安全意識淡薄,亂拆亂改、野蠻裝修現象較多。
為此,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房屋裝修應當保障房屋的整體結構安全,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使用安全。第十六條規定,住宅房屋裝修中需要對房屋結構、墻體、使用荷載進行拆改、變動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在裝修施工前向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備案。
是否一律禁止住宅房屋拆改、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是修訂草案審核論證中爭議較集中的一個問題。
由于實踐中難以真正做到禁止拆改,在充分考慮基層執行部門意見后,條例第十七條明確禁止違法拆改、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禁止違法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載。
同時,第十八條提出了相應的備案、設計、施工要求,規定房屋裝修若涉及此類情形的,還應當提交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方案,并加蓋設計單位公章、出圖章以及注冊結構師執業章。
根據條例規定,如果住宅裝修中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或者使用人違反上述禁止令規定,由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維修加固,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規范房屋安全鑒定市場
房屋的安全鑒定由依法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負責,其作出的鑒定結論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影響重大。
在修訂草案征求意見過程中,代表們普遍反映目前房屋安全鑒定檢測機構的鑒定能力良莠不齊,部分鑒定機構被利益左右,隨意出具檢測報告,造成不良后果。建議政府應加大對安全鑒定檢測機構的管理,應建立鑒定機構的擇優公示制度。
因此,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了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委托房屋結構安全鑒定的法定情形,具體包括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仍需繼續使用的房屋應當在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當年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此后每五年至少進行一次房屋安全鑒定等規定。
其中,還特別要求學校、醫院、體育場館、車站、商場等大中型公共建筑的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在房屋使用年限達到設計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當年,委托進行房屋結構安全鑒定。
第二十二條則針對建設工程施工的五種特定情形,規定了建設單位委托進行周邊房屋結構安全影響鑒定的義務。
為加強對鑒定行為和房屋安全情況的監管,第二十七條規定,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單位應當在作出鑒定結論后二十四小時內將鑒定報告送達委托人并報區、縣(市)房產主管部門備案。
源頭管理建筑幕墻安全
目前建筑外墻大量使用玻璃、石材等,隨著時間的推移,其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逐步顯現。全國各地幕墻墜落事件頻頻發生,杭州也發生過此類事件。
在修訂草案征求意見中,有代表反映,建筑幕墻的安全管理不僅僅只是一個維護的問題,應涉及從設計、施工和維護的全過程,需從各個階段加以規范。
杭州早在2007年就明確市建委負責建筑幕墻施工階段管理,市房管局負責使用階段管理。在此基礎上,新修訂的條例對房屋使用安全、城鄉規劃、建設等部門的職責進行了明確。第三十一條針對竣工驗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既有建筑幕墻,規定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至少每十年進行一次安全性檢測鑒定,并規定了另外三種強制鑒定的情形。
為了加強源頭管理,解決建筑幕墻后期維護費用較高的問題,第三十三條規定了建筑幕墻專項維修資金制度,本條例施行后交付使用的新建建筑,除由業主繳存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外,由建設單位另行繳存建筑幕墻專項維修資金,用于建筑幕墻的檢查、檢測、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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