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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規章制度

時間:2023-06-15 09:47:30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公司規章制度(精選14篇)

  在生活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公司規章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公司規章制度(精選14篇)

  公司規章制度 篇1

  第一章人事制度

  第一節招聘制度

  一、用人原則:重選拔、重潛質、重品德。

  二、招聘條件:合格的應聘者應具備應聘崗位所要求的年齡、學歷、專業、執業資格等條件,同時具備敬業精神、協作精神、學習精神和創新精神。

  第二節考勤管理制度

  一、工作時間

  公司每周工作五天半,員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9小時。其中,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2:30-17:30為工作時間,12:00-12:30為午餐休息。周六,周日實行單雙休制度。

  二、考勤

  1.所有專職員工必須嚴格遵守

  公司考勤制度,上下班實行報道。

  2.遲到、早退、曠工

  (1)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內者,每次扣發薪金5元;30分鐘以上1小時以內者,每次扣發薪金10元;超過1小時以上者必須提前辦理請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2)月遲到、早退累計達五次者,扣除相應薪金后,計曠工一次。曠工一次扣發一天雙倍薪金。年度內曠工三天及以上者予以辭退。

  3.請假.

  (1)病假

  a.員工病假須于前一天致電部門負責人,請假一天以上的,病愈上班后須補醫院就診證明。

  b.員工因患傳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請假,病愈返工時需持區、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經人事部門核定后,由公司給予工作安排。

  (2)事假:緊急突發事故可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告知部門負責人批準,其余請假均應填寫《請假單》,經權責領導核準,報人事部門備案,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否則按曠工論處。事假期間不計發工資。

  4.出差

  (1)員工出差前填好《出差申請單》呈權責領導批準后,報人事部門備案,否則按事假進行考勤。

  (2)出差人員原則上須在規定時間內返回,如需延期應告知部門負責人,返回后在《出差申請單》上注明事由,經權責領導簽字按出差考勤。

  5.加班

  (1)加班應填寫《加班單》,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報人事部門備案,否則不計加班費。加班工時以考勤打卡時間為準,統一以《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為基數,以天為單位計算。

  (2)加班工資按以下標準計算:

  工作日加班費=加班天數×基數×150%

  休息日加班費=加班天數×基數×200%

  法定節日加班費=加班天數×基數×300%

  (3)人事部門負責審查加班的合理性及效率。

  (4)公司內臨時工、兼職人員、部門主管(含)以上管理人員不計算加班費。

  (5)公司實行輪班制的員工及駕駛員加班費計算辦法將另行規定。

  6.考勤記錄及檢查

  (1)考勤負責人需對公司員工出勤情況于每月五日前(遇節假日順延)將上月考勤予以上報,經部門領導審核后,報人事部門匯總,并對考勤準確性負責。

  (2)人事部門對公司考勤行使檢查權,各部門領導對本部門行使檢查權。檢查分例行檢查(每月至少兩次)和隨機檢查。

  (3)對于在考勤中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給予100元以上罰款,情節嚴重者作辭退處理。

  第三節人事異動

  一、調動管理

  1.由調入部門填寫《員工內部調動通知單》,由調出及調入部門負責人雙方同意并報人事部門經理批準,部門經理以上人員調動由總裁(子公司由總經理)批準。

  2.批準后,人事部門應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并以人事變動發文通報。

  3.普通員工須在三天之內,部門負責人在七天之內辦理好工作交接手續。

  4.員工本人應于指定日期履任新職,人事部門將相關文件存檔備查,并于信息管理系統中進行信息置換。

  5.人事部門將根據該員工于新工作崗位上的工作職責,對其進行人事考核,評價員工的異動結果。

  第四節薪酬管理

  一、薪酬

  1.原則:以貢獻、能力、態度和責任為分配依據,遵循按勞分配、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及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2.適用對象:本公司所有正式員工。

  3.薪酬組成:基本工資(含工齡工資、學歷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提成工資、獎金。

  (1)崗位工資根據工作崗位和崗位所需要的技能確定,不同崗位對應不同的崗位工資級別。

  (2)工齡工資根據員工實際參加工作時間和員工在本公司工作的時間來確定。

  (3)學歷工資根據員工所具有的學歷水平來確定。

  (4)績效工資根據公司對員工考評結果確定。

  4.工資制度

  (1)年薪制。適用于公司總裁、副總裁及其他經總裁批準的特殊人才。工資總額=基本工資+年終獎金。

  (2)提成工資制。適用于從事營銷的工作人員。工資總額=崗位固定工資+績效工資+提成工資+年終獎金。

  (3)結構工資制。適用于中基層管理人員、生產技術人員、職能人員、后勤管理人員。工資總額=基本工資+績效工資。

  (4)固定工資制。工作量容易衡量的后勤服務人員。

  (5)計時工資制。適用于工作量波動幅度大的生產操作工人。工資總額=基本工資+績效工資+計時工資。

  (6)新進人員工資:試用期內一般定為招聘崗位工資等級內第一檔工資的70%發放,試用期內無浮動工資。

  5.公司按實際工作天數支付薪酬,付薪日期為每月15日,支付上月薪酬。若遇節假日,順延至最近工作日發放。試用期員工以現金形式領取,正式員工以個人銀行帳戶形式領取。

  6.薪酬調整根據公司實際發展情況,聯系市場薪資水平與人力資源供求情況實行“市場化動態薪酬管理”。管理委員會于每年底進行“議薪”,人事部門根據公司效益及社會同行業工資變化情況,提出薪資水平合理化調整建議后報管理委員會審議。

  7.員工工資級別調整的依據:

  (1)公司范圍的工資調整。根據經營業績情況、社會綜合物價水平的較大幅度變動相應調整全公司范圍的員工工資水平。

  (2)獎勵性薪金晉級。其對象為在本職崗位工作中表現突出,在促進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方面成績突出者。

  (3)職級變更。員工職級發生變動,相應調整其在該職級內的基本工資。

  (4)員工在年終考核中,工作績效低下者,將被下調崗位薪金。

  (5)根據員工即期表現上浮或下調其崗位薪金,以及時激勵優秀、督促后進。

  8.崗位薪金晉級,新崗位薪金從公司下發有關通知的下月一日起執行;崗位薪金降級從公司下發有關通知的當月起執行。

  第五節福利

  1.假期

  (1)休息日:公司全體員工在法定工時以外,享有休息日。

  (2)法定假日:全體員工每年均享有以下10天帶薪(視為上班)假日:a.元旦(公歷1月1日)b.春節(農歷新年初一、初二、初三)c.勞動節(公歷5月1日、2日、3日)d.國慶節(公歷10月1日、2日、3日)e.婦女節(3月8日,女員工放假半天)

  (3)婚假凡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2個月(自轉正之日起)的正式員工結婚時,可憑結婚證書申請14天(含休息日)的有薪假期。

  (4)產假凡在公司連續工作滿12個月(自轉正之日起)的正式女員工,持醫院證明書可申請有薪產假90天(含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晚育的順產120天,難產135天。男26周歲、女24周歲以上初育為晚育。

  (5)男員工護理假7天,晚育者為15天(限在女方產假期間,含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

  (6)慰唁假公司員工直系親屬(指配偶、子女、父母及配偶的父母)不幸去世的,可申請5天有薪慰唁假。直系親屬在外地的,帶薪路途假另計,路費自理。

  (7)工傷假因工受傷休假視為上班,具體情況按國家社會保險法規辦理。(8)公假員工參加國家法律規定的義務或公益活動、參加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入學或資格考試經所在部門及人事部門批準的,可按上班時間計發薪資。

  (9)有薪病假病假三天以上需憑縣、區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病情證明請假。其中十天以內病假按基本工資80%計發病假工資,累計十天以上者按基本工資50%計發病假工資,醫療期限的確定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10)休假規定員工提前15日向直接主管及人事部門申報擬休假的種類和時間,協商安排休假具體事宜。因工作原因,

  未能休以上(3)-(7)項假期的,按休息日加班標準給予工資補貼。

  2.保險:公司為正式員工辦理養老、工傷、生育、和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

  3.賀儀與奠儀

  (1)正式員工結婚,公司將致新婚賀儀人民幣300元。

  (2)正式員工直系親屬去世,公司將致奠儀人民幣300元。

  4.過節費公司視經營情況在法定節日或公司紀念日發放賀金或賀禮。

  5.健康檢查:公司每兩年出資為工作滿一年的員工進行身體健康檢查。

  6.員工活動:公司不定期舉行各種員工活動。

  第六節考核與發展

  一、績效考評

  1.考評目的

  (1)通過對員工能力、努力程度以及工作業績進行分析評價,把握員工工作執行和適應情況,確定人才開發的方針政策及教育培訓方向,合理配置人員,明確員工工作的導向。

  (2)保障公司高效運行。

  (3)充分發揮激勵機制作用,實現公正合理及民主管理,激發員工工作熱情,提高工作效率。

  2.考評原則

  (1)以績效為導向原則。

  (2)定性與定量考評相結合原則。

  (3)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4)多角度考評原則。

  3.考評周期

  (1)月度考評:月度考評的主要內容是本月的工作業績和工作態度。月度考評結果與工資直接掛鉤。生產人員進行月度考評。

  (2)季度考評:季度考評的主要內容是本季度的工作業績和行為表現。季度考評結果與下一季度的月浮動工資直接掛鉤。第四季度直接進行年度考評。事務人員、營銷人員、技術研發人員、管理人員(高層管理者外)進行季度考評。

  (3)年度考評:年度考評的主要內容是本年度的工作業績、工作能力和工作態度,進行全面綜合考評,年度考評作為晉升、淘汰、評聘以及計算年終獎勵的依據。公司所有員工均進行年度考評。

  4.考評程序:相關考評者對被考評者提出考評意見,人事部門將考評結果進行匯總,并報考評委員會審批,由被考評者的直接上級將審批后的考評結果反饋給被考評者,并就其績效和進步狀況進行討論和指導。人事部門將考評結果歸檔,同時用于計算績效工資及獎金。

  5.結果分級:考核等次分為五級,分別是優、良、中、基本合格、不合格。隔級上級根據所管部門人員數綜合考慮,確定考核等次,但“優”不得超過分管總人數的10%,“優”與“良”之和不超過分管總人數的30%。

  等級:優,良,中,基本合格,不合格。

  定義::超越崗位常規要求;完全超過預期地達成了工作目標完全符合崗位常規要求;全面達成工作目標,并有所超越符合崗位常規要求;保質、保量、按時地達成工作目標基本符合崗位常規要求,但有所不足;基本達成工作目標,但有所欠缺不符合崗位常規要求,不能達成工作目標得分90分以上80-89分70-79分60-69分60分以下

  6.結果使用考評結果可作為以下幾類人事工作的依據:

  (1)職務晉升:年度考評為優或連續兩年年度考評為良的員工,優先列為職務晉升對象。

  (2)職務降級:年度考評一次不合格或連續兩年基本合格的員工給予行政降級處理。

  (3)工資晉升:年度考評為優或年度考評連續兩次為中等以上的員工,在本工資崗位級別內晉升檔次。

  (4)降檔:季考評連續兩次不合格的人員進行工資降檔;年終考評結果不合格或連續兩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進行工資降檔。

  (5)培訓:根據績效統計分析結果,制訂培訓規劃,有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培訓。

  (6)職業發展指導:根據績效統計分析結果及雙向溝通,修正員工職業發展設計。

  7.申訴及處理

  被考評者對考評結果持有異議,可以直接向管理委員會申訴。管理委員會在接到申訴后,一周內必須申訴的內容組織審查,并將處理結果通知申訴者。

  二、職業發展

  1.公司為每位員工提供持續發展機會,鼓勵員工通過工作和自我學習不斷提高自己。在出現職位空缺情況下,具有敬業、協作、學習、創新精神的員工將獲得優先的晉升和發展機會。

  2.結合個人特長及在公司崗位職責,員工填寫《員工職業發展規劃表》、《員工能力開發需求表》,人事部門協助員工所在部門為每位員工建立職業發展檔案。

  3.人事部門根據新員工入職前的職稱、學歷及調整后的崗位設定級別。試用期滿合格,部門負責人根據工作能力及表現確定轉正定級意見。

  4.新員工入職后,由部門負責人擔任職業輔導人,幫助新員工明確職業發展方向,促進員工個人發展。被輔導人的工作表現及未來在公司職業發展將成為考核部門負責人指標之一。

  5.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員工將有機會獲得晉升:

  (1)職業道德良好

  (2)工作業績突出

  (3)工作能力強

  (4)熟悉擬晉升職務工作

  (5)上年度考核成績“良”以上

  (6)完成規定培訓積分

  第七節辭職管理

  1.辭退員工的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員工,中心管理員可提出辭退的建議,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審核辭退。

  試用期未滿,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能力較差、表現不佳而不能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的。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中心的規章制度的。如打架、斗毆、罵架影響惡劣的;營私舞弊、亂拉關系圈的;在中心工作場所賭博或做其它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屢教不改的。

  由于工作失職發生兩次及以上事故的,或單次事故對中心或學校造成巨大不良影響的。

  亂拿亂帶中心物資兩次及以上或單次在50元以上的,或偷竊學校其它任何物資的。

  患有非本職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勝任工作的。

  工作態度差、缺乏責任心和主動性的、不勝任工作。

  不服從管理員安排或頂撞管理員的。

  其它相關制度規定符合辭退條件的。

  其它情形的,如觸犯法律等。

  2.員工自動辭退

  公司員工因故辭職時,本人應提前三十天向直接上級提交《辭職申請表》,經批準后轉送人事部門審核,高級員工、部門經理以上管理人員辭職必須經總裁批準。

  收到員工辭職申請報告后,人事部門負責了解員工辭職的真實原因,并將信息反饋給相關部門,以保證及時進行有針對性的工作改進。

  員工填寫《離職手續辦理清單》,辦理工作移交和財產清還手續。

  人事部門統計辭職員工考勤,計算應領取的薪金,辦理社會保險變動。

  員工到財務部辦理相關手續,領取薪金

  人事部門將《離職手續清單》等相關資料存檔備查,并進行員工信息資料置換。

  第二章行為規范

  第一節職業準則

  一、基本原則

  1.公司倡導正大光明、誠實敬業的職業道德,要求全體員工自覺遵守國家

  政策法規

  和公司規章制度。

  2.員工的一切職務行為,必須以公司利益為重,對社會負責。不做有損公司形象或名譽的事。

  3.公司提倡簡單友好、坦誠平等的人際關系,員工之間應互相尊重,相互協作。

  4.公司內有親屬關系的員工應回避從事業務關聯的工作。

  二、員工未經公司法人代表授權或批準,不能從事下列活動:

  1.以公司名義考察、談判、簽約

  2.以公司名義提供擔保或證明

  3.以公司名義對新聞媒體發表意見、信息

  4.代表公司出席公眾活動

  三、公司禁止下列情形的個人投資

  1.參與業務關聯單位或商業競爭對手經營管理的

  2.投資于公司的客戶或商業競爭對手的

  3.以職務之便向投資對象提供利益的

  4.以直系親屬名義從事上述三項投資行為的

  四、員工在對外業務聯系中,若發生回扣或傭金的,須一律上繳公司財務部,否則視為貪污。

  五、保密義務:

  1.員工有義務保守公司的經營機密,務必妥善保管所持有的涉密文件。

  2.員工未經授權或批準,不準對外提供公司密級文件、技術配方、工藝以及其他未經公開的經營情況、業務數據等。

  第二節行為準則

  一、工作期間衣著、發式整潔,大方得體,禁止奇裝異服或過于曝露的服裝。男士不得留長發、怪發,女士不留怪異發型,不濃妝艷抹。

  二、辦公時間不從事與本崗位無關的活動,不準在上班時間吃零食、睡覺、干私活、瀏覽與工作無關的網站、看與工作無關的書籍報刊。

  三、禁止在辦公區內吸煙,隨時保持辦公區整潔。

  四、辦公接聽電話應使用普通話,首先使用“您好,XX公司”,通話期間注意使用禮貌用語。如當事人不在,應代為記錄并轉告。

  五、禁止在工作期間串崗聊天,辦公區內不得高聲喧嘩。

  六、遵守電話使用規范,工作時間應避免私人電話。如確實需要,應以重要事項陳述為主,禁止利用辦公電話閑聊。

  七、文具領取應登記名稱、數量,并由領取人簽名。嚴禁將任何辦公文具取回家私用。員工有義務愛惜公司一切辦公文具,并節約使用。

  八、私人資料不得在公司打印、復印、傳真。

  九、未征得同意,不得使用他人計算機,不得隨意翻看他人辦公資料物品。需要保密的資料,資料持有人必須按規定保存。

  十、根據公司需要及職責規定積極配合同事開展工作,不得拖延、推諉、拒絕;對他人咨詢不屬自己職責范圍內的事務應就自己所知告知咨詢對象,不得置之不理。

  十一、為保障公司高效運行,員工在工作中有義務遵循以下三原則:

  1、如果公司有相應的管理規范,并且合理,按規定辦。2、如果公司有相應的管理規范,但規定有不合理的地方,員工需要按規定辦,并及時向制定規定部門提出修改建議,這是員工的權利,也是員工的義務。3、如果公司沒有相應的規范,員工在進行請示的同時可以建議制定相應的制度。

  第三節獎懲

  一、獎懲種類

  獎懲分行政、經濟兩類。其中:行政獎勵包括表揚、記功、記大功、升職或晉級,經濟獎勵包括加薪、獎金、獎品、有薪假期。行政處罰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除名,經濟處罰包括降薪、罰款、扣發獎金。

  二、獎勵條件

  1.維護團體榮譽,重視團體利益,有具體事跡者

  2.研究創造成果突出,對公司確有重大貢獻者

  3.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改進方案或合理化建議,采納后具有成效者

  4.積極參與公司集體活動,表現優秀者

  5.節約物料、資金,或對物料利用具有成效者

  6.遇有突變,勇于負責,處理得當者

  7.以公司名義在市級以上刊物發表文章者

  8.為社會做出貢獻,并為公司贏得榮譽者

  9.具有其他特殊功績或優良行為,經部門負責人呈報上級考核通過者

  三、懲罰條件

  1.違法犯罪,觸犯刑律者

  2.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謀取非法利益,致使公司名譽蒙受重大損害者

  3.貪污挪用公款或盜竊、蓄意損害公司或他人財物者

  4.虛報、擅自篡改記錄或偽造各類年報、報表、人事資料者

  5.泄漏科研、生產、業務機密者

  6.謾罵、毆打同事領導,制造事端,查證確鑿者

  7.工作時間內打架斗毆、喝酒肇事妨害工作生產秩序者

  8.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規定措施

  9.管理和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損失者

  10.遺失經管的重要文件、物件和工具,浪費公物者

  11.談天嬉戲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者

  12.工作時間擅離工作崗位,致使工作發生錯誤者

  13.因疏忽導致設施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

  14.工作中發生意外而不及時通知相關部門者

  15.對有期限的指令,無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者

  16.拒不接受領導建議批評者

  17.無故不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課程者

  18.發現損害公司利益,聽之任之者

  19.玩忽職守或違反公司其他規章制度的行為

  四、獎懲相關規定

  1.行政獎勵和經濟獎勵可同時執行,行政處罰和經濟處懲可同時執行,獎懲輕重酌情而定。

  2.獲獎勵的員工在以下情況發生時,將作為優先考慮對象:

  (1)參加公司舉行或參與的各種社會活動

  (2)學習培訓機會

  (3)職務晉升、加薪

  (4)公司高層領導年終接見

  3.一年內功過相當可抵消,但前功不能抵后過。可相互抵消的功過如下:

  (1)大過一次與大功一次

  (2)記過一次與記功一次

  (3)警告一次與表揚一次

  4.表揚三次等于記功一次,記功三次等于大功一次,記過三次等于大過一次。

  5.各級員工獎懲由所在部門或監督部門列舉事實,填寫《獎懲申報單》,集團總部員工及各子公司中級以上員工獎懲,經人事部門查證后核定,記功(記過)以上獎懲需經總裁審批,子公司其余員工獎懲由人事部門查證后,經總經理審批。

  6.各項獎懲事件,需書面通知本人,酌情公布,同時記錄備案,作為績效考核的依據。受處罰員工如有不服可在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事部門申訴,人事部門經核查后將處理結果反饋給申訴員工。

  第三章.保密制度

  一、保密守則

  (一)不該說的秘密,絕對不說;

  (二)不該問的秘密,絕對不問;

  (三)不該看的秘密,絕對不看;

  (四)不該記錄的秘密,絕對不記;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記錄秘密;

  (六)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七)不在公共場所談論秘密;

  (八)不隨便存放秘密文件、資料;

  (九)不在普通電話、普通郵局傳遞秘密文件;

  (十)不攜帶秘密材料外出參觀、游覽。

  二、文書保密制度

  (一)接收文件

  1、收到文件和信件啟封后,當天登記。按密級及一般文件分類登記并編好順序號,貼上文件呈批傳閱箋,于當天或第二天送辦公室主任閱批,然后根據辦公室主任提出的呈送意見,分別將文件送給有關部領導和有關科室。

  2、凡是急件、會議通知或時間性較強的文件,必須隨收隨送,盡快送到有關領導。其他文件亦要抓緊傳閱,一般不超過一星期傳閱完。

  3、凡是秘密以上的文件,必須在當天內閱讀,下班前交回文件保管處,以確保文件的安全。無密級的中共中央的文件作密件保管,與一般文件分開存放。

  4、認真做好文件的防盜、防失、防竊、防蟲、防潮等防護工作。一切文件和檔案應放在指定的保密柜和保密室。

  5、做好文件的立卷歸檔工作。立卷歸檔的案卷,有關部門或個人需查閱時,需經辦公室領導同意,才能準予查閱。

  6、定期檢查清理文件,做到傳閱文件不積壓,不出錯漏,不丟失。按區保密局的要求定期清退秘密文件。部內印發剩余的文件材料及一些沒有保存價值的資料等統一送到定點紙廠化漿。

  (二)文件打印

  1、凡打印文件必須有領導簽批。

  2、秘密文件應按規定標明密級。打印錯的秘密材料及未公開的干部任免討論材料要及時用碎紙機碎掉。印制秘密文件過程中所形成的蠟紙、襯紙、清樣、廢頁、廢件等應及時銷毀,不得任意堆放。

  3、文件的原稿及打印好的文件、資料應放入抽屜內,不得讓無關人員翻閱。

  4、電腦打字、文印室一般情況下不得隨便進入。

  5、打字員應嚴格保守國家秘密,不得將有關秘密的內容向外泄漏。

  (三)發出文件

  1、文件印好分發前,要檢查分發份數與實印份數是否相符,發文范圍是否確切,文件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如發現問題要及時與辦文科室協商,處理后方可分發。

  2、秘密、機密、絕密和急件、特急件、親收件要在信封上標明。同一信封內裝幾份不同內容、不同文號的文件,必須在信封上標明。

  3、信件在轉發出前,要再次清點核對,收文的單位數與件數是否相符,收文單位是否準確。

  4、收發文均要辦好簽收。

  三、電腦管理保密制度

  1、各科室使用的電腦日常維護由各科室派專人負責,如使用中遇本科室不能修復的故障,須向辦公室通報情況,由辦公室負責落實聯系專業維修部門進行修理。辦公室負責保管各科室電腦維修的有關資料、指導各科室使用有關電腦設備及聯系專業維修部門保養、維修電腦設備。

  2、各科室使用的電腦必須安裝由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防電腦病毒軟件,并經常做好防電腦病毒軟件的升級工作。對交換、復制、下載的資料要做好防電腦病毒工作。如使用電腦過程中發現電腦被感染病毒的,應立即停止使用,并迅速向辦公室報告,采取適當措施防止電腦病毒的擴散,待病毒清除后方可繼續使用。

  3、必須嚴格執行使用電腦的有關保密規定,加強對保密資料載體(磁盤、移動硬盤、記憶棒、光盤、打印紙等)的管理,按保密要求進行使用、復制、轉送、攜帶、移交、保存、銷毀。對有保密要求的電腦和資料載體,不得聯接在Internet網中進行任何操作和使用。同時,要自覺接受區國家保密局等國家保密部門依法進行的信息安全保密監督和檢查。

  4、上網信息實行“誰上網,誰負責”的原則,不得瀏覽、下載黃色及反動網頁及資料。

  5、本部電腦設備原則上不外借其他單位使用,如確需外借的,必須經部領導批準。

  四、復印機管理保密制度

  1、復印秘密級以上文件,必須嚴格遵守審批登記制度,嚴禁私自復印和濫印文件。

  2、復印秘密文件要請示主管保密工作的領導,履行審批、登記手續,并將復印件按原件要求管理。

  3、復印機由部辦公室負責管理,外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隨意動用。

  五、其他

  1、手機使用要嚴格按照《關于加強手機使用保密管理的通知》規定,召開重要會議時必須關閉手機,不得在固定電話、手機中談論秘密事項或內部事項。

  2、如發生泄密問題時,要及時、主動向部領導如實報告,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公司規章制度 篇2

  公司合同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規范和完善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合同管理,維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獐子公司章程》,聯系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合同是指公司與其他法人、自然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既包括合同法分則規定的有名合同,也包括其他無名合同。

  第三條 對外訂立合同應當按照本規定,以公司名義訂立。各部門和分公司,不得對外訂立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 凡與外界達成合作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原則上須簽訂書面合同。

  訂立合同時,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協商一致、自愿公平、等價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凡與公司訂立合同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具有經營資格或資信。

  訂立合同的權限依照《公司董事會授權規則》執行。

  法定代表人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訂立書面合同:

  (一) 合同對方先履行合同義務,無預付款(定金)要求的一般產品采購(注:發貨票可視為合同);

  (二) 對年中臨時增加的一般建設項目,且是合同對方履行在先又無預付款要求、完工后由我方審核(審計)工程決算的;

  (三) 金額在1萬元以下(含1萬元),即時清結的零散物資。

  第七條 如遇特殊情況,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用書面形式說明理由,并經法定代表人批準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八條 對于合同標的沒有通行標準又難以用書面語言確切描述的,應由當事人共同封存樣品,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九條 合同在具備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履行地點、方式、違約責任等合同必備的主要條款后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條 合同中引用的法規、規章等,必須是現行有效版本。嚴禁引用被廢止或已失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合同在履行中,如因政府頒布新的法規和規章造成合同條款必須被修訂時,應以新法規和規章的有效標準文本作為修訂依據。

  第十一條 合同文本擬定完畢,經評審人員審核通過后方能簽字、蓋章。

  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合同必須由公司法律顧問對合同文本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每一合同文本必須寫明對方的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銀行賬號,簽約人為被授權人時,必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并填寫被授權人的身份證號碼。

  第十三條 嚴禁在對外訂立的合同的空白文本上蓋章。對于不能在同一地簽訂的合同,應由對方先簽字蓋章或各自簽署后互換文本。遇例外,須法定代表人批準。

  第十四條 合同文本及復印件由財務部、總經理辦公室、合同經辦單位分存,其中原件在總經理辦公室留存。

  產品出口合同文本由合同經辦單位保存。

  第三章 合同的公證或鑒證

  第十五條 在法律、法規、規章中有規定或當事人要求必須鑒證的合同,應當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鑒證手續;需公證的合同,應當到公證處辦理公證。

  第十六條 合同的鑒證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11月3日頒布的《合同鑒證辦法》執行;合同的公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條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經辦單位是完成合同的責任人,必須按合同的約定組織力量實施,按質、按量、按期完成。

  第十八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有關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十九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核簽字認可后,轉財務部審核付款。

  第二十條 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收款單位與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應當拒絕付款。

  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經財務部、審計部負責人,公司法律顧問、總經理、董事長審核通過。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或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我方變更或解除合同應書面通知合同對方,合同雙方形成的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合同變更后,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二十三條 合同經辦單位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必須在三天內向總經理匯報,必要時通知法律顧問。

  第二十四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復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掛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總經理辦公室保管。

  第二十五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規定的管理范圍。

  第二十六條 經過公證或鑒證的合同,在簽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協議后,應送原公證或鑒證機關審查、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八條 合同是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嚴格保守合同秘密。

  第二十九條 合同經辦單位應當根據所立合同臺帳,定期或不定期匯總各自的工作范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向總經理匯報。

  第三十條 各有關人員應于每月月末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合同流轉單、有關的訴訟或仲裁資料等)交總經理辦公室,不得隨意處置、銷毀、遺失。

  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逐步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臺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業績考核范圍。

  合同經辦單位應有專人負責合同文本的保管與使用,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合同保管及其保管期限按《大連獐子島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檔案管理制度》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責 任

  第三十一條 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匯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責任者的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三十二條 因故意或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追究責任者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經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后發布。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解釋權歸總經理辦公室。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即日起生效、實施。

  第三十六條 20xx年2月1日發布的《大連獐子島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各子公司的合同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附:《公司合同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附件:

  公司

  合同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實施《公司合同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大連市合同文本管理辦法》、《大連市合同監督管理辦法》、《大連市技術市場條例》、《大連市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和其他相關法規,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規定》所稱合同管理是指合同起草、評審、簽約、履行、終止全過程的管理,還包括資信調查、合同談判、合同變更、合同解除、糾紛處理以及合同文本的建檔、保存等。

  第三條 《規定》所稱合同對方包括:

  (一) 企業法人 是指有法定的注冊資本,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注冊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單位;

  (二) 機關法人 是指有獨立的經費,并經批準成立的機關;

  (三) 事業單位 是指有獨立經費、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并經依法批準成立的單位(法律規定需辦理法人登記的,應辦理登記);

  (四) 社會團體法人 是指有獨立經費,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住所,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并依法向社會團體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登記的社團組織;

  (五) 個體工商戶 是指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個體工商業者;

  (六) 經紀人 是指依法取得經紀人執業證書,從事經紀活動的執業人員、依法設立的具有經紀活動資格的個體工商戶和經濟組織;

  (七) 境外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是指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的外國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

  第四條 公司設立合同評審組,合同評審組由相關人員組成,負責合同訂立前的評審。

  合同評審人員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監,各部門、分公司負責人。

  當以上各部門、分公司為合同經辦單位時,不在評審小組之內。

  評審可采取會議評審或傳真評審的形式。

  養殖事業管理部負責苗種和育苗、育成、養成所需物資的.采購合同的評審;項目管理部負責建筑維修、基建、修造船、設備采購等職責權限內的合同的評審;市場營銷部負責包裝物采購與廣告宣傳合同的評審;總經理辦公室負責辦公用品采購、會議籌備合同的評審;加工事業管理部負責委托加工、貨物運輸合同的評審;研發中心負責技術合同的評審;人力資源部負責員工招聘信息、培訓及工作服采購合同的評審;安全管理部負責安全管理合同的評審;財務部負責房屋租賃合同的評審。

  第五條 合同經辦單位負責合同對方自然情況和資信情況調查、合同起草,并將合同對方自然情況和資信情況調查資料與附有合同經辦單位負責人簽字的《合同評審表》提交評審小組成員評審。

  評審人員不應少于3人。

  單項或累計金額超過10萬元的重大合同須附有總經理、董事長與公司法律顧問的評審意見。

  第六條 合同經辦人對合同對方的調查評審按公司iso9001:20xx程序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進行資信調查:

  (一) 與合同對方第一次往來交易時;

  (二) 合同對方的資料超過一年時;

  (三) 合同對方改變交易方式時;

  (四) 遇有重大合作項目時;

  (五) 合同對方的定單驟增或驟減時;

  (六) 處理與合同對方的各種糾紛時。

  資信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概要、背景、業務情況、付款記錄(以往對外付款記錄及最高信用額及信用期)、財務情況、銀行往來、公共記錄(包括法律訴訟,抵押記錄等)、綜合評估、法律意見等。

  第八條 與法人或組織訂立書面合同,應參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有關部門聯合制訂發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結合實際編制。與其他當事人訂立書面合同可以參照合同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合同對方提供的格式合同應確認其已在大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必要時可要求對方出示《格式條款備案公示證明書》。

  第九條 以設備、原輔材料、產品或商品及其他企業動產(如車輛)作為抵押物訂立抵押合同和保證合同的,應持簽字蓋章的抵押合同和保證合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法定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的保證合同,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登記。以房產為抵押物訂立抵押合同的,應持簽字蓋章的抵押合同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第十條 發生轉包(或轉租)時,合同經辦人應要求合同對方出具原承包人或總承包人(或原承租人)或產權所有者的委托證明原件,并予以留存,否則不能訂立合同。

  第十一條 訂立的合同必須使用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對頁數超過1頁的合同,應加蓋騎縫章。

  第十二條 嚴格限制訂立傳真合同。當合同當事人不能在同一地簽訂合同時,原則上應由合同對方將簽字蓋章后的書面合同郵遞至公司,公司簽字蓋章后及時郵寄至合同對方(或合同對方同意時,也可用傳真方式進行)。

  第十三條 合同對方的簽約人必須是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的負責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委托代理人。

  第十四條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方能對外訂立書面合同。

  授權委托事宜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總經理辦公室在接到經審核的合同文本和合同評審表后填寫授權委托書,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授權生效。

  簽訂書面合同,必須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章。

  第十五條 單項或累計合同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合同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親自簽訂(產品出口合同可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主管副總經理簽訂);單項或累計合同金額在300萬元以下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權總經理或副總經理簽訂;單項或累計合同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法定代表人可委托部門、分子公司經理簽訂。

  第十六條 合同經辦單位負責合同的起草或對合同對方起草的合同進行修改。合同經辦人應經常學習《合同法》及與《合同法》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提高合同書的編制能力與技巧,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與義務。合同書必須具備以下必要條款:

  (一) 當事方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 標的;

  (三) 數量;

  (四) 質量;

  (五) 價款或者報酬;

  (六) 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 違約責任;

  (八) 解決爭議的辦法。

  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鑒證的合同必須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鑒證。

  下列重要合同應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鑒證:

  (一) 租賃經營合同;

  (二)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建筑裝飾裝修合同;

  (三) 委托拍賣合同和拍賣成交確認書;

  (四) 財產租賃合同(含場地、柜臺出租);

  (五) 商品房銷售合同;

  (六) 國有產權交易合同。

  第十八條 當事幾方愿意公證的,可以申請公證;我方或合同對方要求公證的,也可以進行公證;當事幾方均不要求公證的,也可以不做公證。

  法律規定某些合同必須辦理公證后才生效時,必須辦理合同公證。

  經過鑒證的合同,不做公證。

  第十九條 技術開發(委托開發、合作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技術轉讓(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非專利技術轉讓)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技術咨詢(可行性報告、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技術服務(一般服務、技術培訓、技術中介)經約定,可以訂立書面合同。書面合同訂立后,可由技術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技術轉讓合同的讓與人、技術咨詢和服務合同的受托人或技術交易的中介方,向大連市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或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委托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申請認定登記。

  第二十條 公司設合同管理員(定編在總經理辦公室),對公司所有合同(勞動合同除外)進行統一編號、歸檔。合同經辦單位應憑合同評審表向總經理辦公室申請合同編號,同一編號不得重復使用。對已廢除的合同,應及時予以收回,合同編號不予取消;

  第二十一條 公司確定的合同編號,與合同對方合同編號無關。編號示例如下:

  dzf ×××× — ×××

  簽訂合同的順序號

  簽訂合同的年份

  公司名稱“”的英文縮寫

  第二十二條 合同評審表、授權委托書、補充協議、解除協議、變更協議、擔保書、合作意向書、備忘錄、驗收報告、監理報告、工程量簽證單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均在合同歸檔范圍之內。

  發生訴訟或仲裁的合同,其合同檔案中應附有訴訟或仲裁的全部資料。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持合同正本一份以上(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合同正本由總經理辦公室留存。合同經辦單位可持副本或合同復印件,以便履行合同。

  第二十四條 合同持有部門職責如下:

  (一) 總經理辦公室負責合同的編號、歸檔、存檔;

  (二) 財務部負責合同的收付款業務的執行工作,并對執行完畢的合同與相關賬目一起歸檔;

  (三) 合同經辦單位負責合同的跟蹤執行,并對合同標的物數量、質量予以驗證,出具驗收或發貨報告交財務部,作為收、付款依據;

  (四) 對工程建設合同,由項目管理部根據工程進度,出具已完成工程量證明及工程進度款數額報財務部支付。

  第二十五條 公司對外訂立合同可分別由以下相關部門和分公司經辦:

  (一) 總經理辦公室;

  (二) 財務部;

  (三) 項目管理部;

  (四) ;

  (五) 市場營銷部;

  (六) 人力資源部;

  (七) 安全管理部;

  上述部門、分公司經辦權限及業務范圍遵從公司iso9001:20xx質量管理體系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合同訂立以后,合同經辦單位負責人應根據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適時地對經辦人員進行檢查、督促,及時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直至合同全部履行完畢,合同履行期間如有特殊情況發生,應及時向總經理匯報。

  公司業務人員在履行合同中對涉及到合同履行事宜的來函、傳真應向合同經辦單位負責人匯報,并通知合同管理員。對回復的函件、傳真應以公司名義(加蓋公章)及時回復,不得延誤,回復內容必須按相應業務管理權限報批。

  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及本規定造成公司財產損失或損害公司信譽的,公司將依法追究其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要重視合同履行各環節的管理。

  合同對方突然大量訂貨或對合同對方信用狀況存在疑慮時,必須考慮穩妥的結算方式。

  在合同對方有違約或其他侵犯公司權益的行為時可行使不安抗辯權,即在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合同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合同履行:

  (一) 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 喪失商業信譽;

  (四) 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在合同對方違約包括預期違約時應及時采取其他法律手段。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經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后發布。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總經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細則即日起實施。本細則實施之前已經訂立的合同,不適用本細則的規定。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應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存檔。

  公司規章制度 篇3

  總則

  第一條為了改善公司生產中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的經營活動能夠順利的開展下去,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必須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由總經理(法定代表人)總體負責,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來實現公司的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三條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因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而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法的,交由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公司應該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來總體組織領導公司的安全生產,安委會應該由公司領導和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其主要職責是:全面領導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檢查和監督生產安全,調查處理發生的事故等工作。安委會的日常事務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負責處理。

  第五條公司下屬生產單位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負責對本單位的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制定安全生產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委會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安全生產小組組長由各單位的領導任命,并按規定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各機樓(房),生產班組要選配一名不脫產的安全員。

  第六條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的劃分:單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分管生產的領導和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主要責任人。

  第七條公司安全生產專職管理干部職責:

  經常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深入現場指導安全生產工作。遇有特別緊急的不安全生產情況時,有權停止生產,并立即報告領導,進行研究處理。

  制定,修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并監督檢查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

  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的設計文件和工程驗收及試運轉工作。

  協助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令,制度,綜合管理日常安全生產工作。

  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協助有關部門搞好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專業培訓工作。

  匯總和審查安全生產的計劃,并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計劃執行。

  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提出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并督促其進行實施。

  做好信息反饋工作,對上級的指示和基層的情況要馬上進行上傳下達。

  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定防止職業危害的措施,并監督執行。

  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食品發放標準,并監督執行。

  第八條各級工程師和技術人員在審核,批準技術計劃,方案,圖紙及其他各種技術文件時,必須使其符合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要求。

  第九條各職能部門必須在本職務范圍內做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

  第十條各生產單位的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員要協助本單位領導貫徹執行勞動保護法規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處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日常事務和安全生產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職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及勞動保護用品。發現不安全情況時,要及時報告領導,并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二條各機樓(房)的生產班組安全員要經常督促本機樓(房),班組人員遵守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經常檢查設備,工具的安全。及時向上級報告本機樓(房)班組的安全生產情況。做好原始資料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設備的維護和勞動場所的安全

  第十三條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和帶病運行,并正確進行使用并且經常進行維護和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四條引進國外設備時,對國內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須同時引進,引進的安全附件應符合我國的安全生產要求。

  第十五條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電氣設備應有可熔保險和漏電保護,絕緣必須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保護措施;產生大量蒸氣,腐蝕性氣體或粉塵的工作場所,應使用密閉型電氣設備;有易燃易爆危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防爆型電氣設備;潮濕場所和移動式的電氣設備,應采用安全電壓。電氣設備必須符合相應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六條勞動場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潔,整齊。有毒有害的作業,必須有防護措施。

  第十七條生產用房,建筑物必須堅固,安全;通道平坦且光線要充足;為生產所設的坑,壕,池,走臺,升降口等危險的處所,必需要有安全保護設施和明顯的安全標志。

  第十八條有高溫,低溫,潮濕,雷電,靜電等危險的勞動場所,必須采取相應的有效防護措施。

  第十九條被雇請的施工人員需進入機樓,機房施工作業時,須到保衛部辦理《出入許可證》;需明火作業者還須填寫《公司臨時明火作業申請表》,辦理相關手續。

  電信線路的設計與維護

  第二十條電信線路的設計,施工和維護,要符合郵電部安全技術規定。凡從事電信線路施工和維護的工作人員,都要嚴格執行《電信線路安全技步操作規程》。

  第二十一條電信線路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組織施工。對架空線路,天線,地下及平底電纜,地下管道等電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環境都必須相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施工工具和儀表要合格,靈敏,安全,可靠。高空作業工具和防護用品,必須由專業生產廠家和管理部門提供,并經常檢查,定期維護。

  第二十二條電信線路維護要嚴防觸電,高空墜落和倒桿事故,線路維護前一定要先檢查線桿根基牢固狀況,對電路進行安全確定后,方準操作。操作中要嚴密注意電力線對通信線和操作安全的影響,嚴格按照操作規程作業。不準聘用或留用退休職工擔任線路架設工作。

  電梯

  第二十三條簽訂電梯訂貨,安裝,維修保養合同時,須遵守勞動部門規定的有關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條工程部門辦理新安裝電梯移交時,除應移交有關文件,說明書等資料以外,還須告訴接受單位有關電梯的維修,檢測和年審等事宜。

  第二十五條新購的電梯必須是取得國家有關許可證并在勞動部門備案的單位設計,生產的產品,電梯銷售商須設立有(經勞動局備案認可的)維修保養點或正式委托保養點。

  第二十六條負責管理電梯的單位,要切實加強電梯的管理,使用和維修,保養,年審等工作。發現隱患要立即消除,嚴禁電梯帶隱患運行。

  第二十七條電梯的使用必須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電梯使用合格證》。

  第二十八條確需聘請外單位人員安裝,維修,檢測電梯時,被雇請的單位必須是勞動部門安全認可的單位。

  第二十九條電梯管理單位須將電梯的維修,檢測,年審和運行情況等資料影印副本報公司安委辦備案。

  個人防護用品和職業危害的預防與治療

  第三十條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職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單位必須教育職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第三十一條對從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作業人員,要實行每年一次的定期職業體檢。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會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并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第三十二條努力做好防塵,防毒,防輻射,防暑降溫工作和防噪音工程,進行經常性的衛生監測,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有毒有害作業點,應進行技術改造或采取衛生防護措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按規定發放保健食品補貼,提高有毒有害作業人員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三條禁止中小學生和年齡不滿18歲的青少年從事有毒有害的生產勞動。禁止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哺乳期從事影響胎兒,嬰兒健康的有毒有害的作業。

  教育與培訓

  第三十四條對新職工,臨時工,民工,實習人員,必須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即生產單位,機樓(房)或班組,生產崗位)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改變工種的工人,必須重新進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崗。

  第三十五條對從事鍋爐,壓力容器,電梯,電氣,起重,焊接,車輛駕駛,桿線作業,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有關部門嚴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證(執照)后,才能準其獨立進行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安全檢查和整改

  第三十六條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公司安委會組織全公司的檢查,每年應不少于三次;各生產單位每季度檢查應不少于二次;各機樓(房)和生產班組應實行班前后檢查制度;特殊工種和設備的操作者應每天進行檢查。

  第三十七條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本單位不能進行整改的要立即報告安委辦統一安排整改。

  第三十八條凡安全生產整改所需費用,應經安委辦審批后,在勞保經費項目中列支。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九條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評選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四十條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條件:

  遵守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各項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保障生產安全;

  積極學習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堅決反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

  第四十一條安全生產先進集體的基本條件:

  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法規,落實總經理負責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設立了健全的安全生產機構,并能有效地開展工作;

  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教育活動,不斷增強職工安全意識和提高職工的自我保護能力;

  加強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整改事故隱患和塵毒危害,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連續三年以上無責任性職工死亡和重傷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減少,安全生產工作成績顯著。

  第四十二條由于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損毀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本企業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建筑)損毀事故,交通事故三種(車輛,駕駛員,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參照本規定另行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三條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并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單位(室)給予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并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第四十五對事故扣發工資總額的處罰。最高不超過3%;對職工個人的處罰,最高不超過一年的生產性獎金總額(不含應賠償款項),并可進行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工傷事故,是指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在工作崗位上或經領導批準在其他場所工作時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在緊急情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或社會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負傷或死亡。

  乘坐本單位的機動車輛去開會,聽報告,參加行政指派的各種勞動和乘坐本單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車輛上下班,所乘坐的車發生非本人所應負責的意外事故,造成職工負傷或死亡。

  職業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從事本崗位工作或執行領導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務而造成的負傷或死亡。

  職工雖不在生產或工作崗位上,但由于企業設備,設施或勞動的條件不良而引起的負傷或死亡。

  第四十七條發生無人員傷亡的.生產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經濟損失程度分級:

  一般事故:經濟損失不足1萬元的事故;

  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萬元,不滿10萬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萬元,不滿100萬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經濟損失滿100萬元的事故。

  第四十八條職工因發生事故所受的傷害分為:

  輕傷:指負傷后需要歇工1個工作日以上,但低于國際標準的105日,并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失能傷害。

  重傷:指符合勞動部門《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中所列情形之一的傷害;損失工作日超過國際標準105日的失能傷害。

  死亡。

  第四十九條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作出標志,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

  立即向單位主管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即向公司安委辦報告。

  開展事故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辦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15天以內,重傷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對事故責任人作出適當的處理。

  利用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來教育職工。

  第五十條無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

  機動車輛駕駛員發生事故后,駕駛員和有關人員必須協助交管部門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參加事故處理。事故單位應及時向安委辦報告,一般在24小時內報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應即時報告。事后,需補寫"事故經過"的書面報告。肇事者應在兩天內寫出書面報告交給單位領導。肇事單位應在七天內將肇事者報告隨本單位報告一并送交安委辦。

  因公駕車肇事者,應根據公安部門裁定的經濟損失數額的10%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罰,處罰款項原則上由肇事個人到財務部繳納。處罰的最高款額以不超過上年度公司生產性獎金總額(基數計)為限。

  凡未經交管部門裁決而私下協商解決賠償的事故。如公司的經濟損失超過保險公司規定免賠額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負。

  擅自挪用車輛辦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規定加倍處罰;可視情況給予扣發一年以內的獎金,并進行行政處分。

  凡因私事經主管領導同意借用公車而肇事的,參照第2款處理。

  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超時限兩天屬瞞報),每次加扣當事人三個月以內的獎金。

  開"帶病車",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或未經行政部批準駕駛公司車輛的人駕駛,每次扣兩個月的獎金。

  第五十一條在調查處理事故中,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詢私舞弊者,應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關方面對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勞資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交由單位及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十三條各級單位領導或有關干部,職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的。

  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延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擅動有"危險禁動"標志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由公司安委辦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規定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公司規章制度 篇4

  一、目的:

  為加強員工宿舍管理,給大家營造一個整潔、舒適、安全、有序的住宿環境。

  二、寢室長職責:

  1、每間寢室設立室長一名,全面負責本宿舍的衛生、紀律、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2、每月制定本宿舍的衛生值日表。

  3、寢室長有義務向酒店行政辦公室及時匯報寢室內發生的異常情況,否則視情節輕重,對寢室長進行過失處理。

  三、作息時間:

  1、員工晚上外出必須在24:00之前歸宿,如不能按時回宿舍者,應以請假條的形式報宿舍管理員請假,每月每人不能超過__次。如超過__次,宿舍管理員有權對違紀者處以__元/次的扣款。如因工作原因不能按時歸宿的,須由部門最高主管簽屬的'證明。如沒有按時歸宿,且無夜歸證明單或未向宿舍管理員以書面形式請假的,也將予以__元/次的罰款。

  2、22:00以后禁止在寢室內接待外來人員,禁止留宿外來人員,凡私自留宿外來人員者,每次罰款__元,連續三次則取消住宿資格。如寢室長未對其明確指出或勸阻,則予以過失處理。如外來人員留宿期間發現公物損壞、財物丟失等,將由當事人負責賠償。

  四、衛生制度:

  1、員工必須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共同維護宿舍良好的衛生環境。

  2、每位員工必須按照寢室長安排的衛生值日表按時打掃寢室衛生,包括倒垃圾。

  3、值日員工不按規定打掃衛生或不按規定投放垃圾,經寢室長提醒后仍不執行者,由行政人事部視情節輕重予以違紀處理。

  4、宿舍所有垃圾必須用垃圾袋裝好,由各宿舍當日輪值人員提到指定地點放好,如檢查時發現不按要求放置者,罰款__元/次。凡住宿員工將垃圾亂丟亂放者(包括扔出窗外)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理。

  5、凡在檢查中發現衛生不合格的寢室,該寢室長將受到過失處理,如有明確責任者,則同時給予該責任者作相應的.處分。

  五、水、電管理:

  1、所有寢室的照明燈具及線路必須由工程部電工__、維修,禁止亂接臨時電線,不準超負荷用電,不準用不符合規定的裝置,違者予以__元/次的罰款。

  2、入住員工必須注意節電、節水,做到人離燈熄、電斷、水關;

  3、不得使用電爐、電飯煲等大功率家用電器。

  4、不得私自亂接電線插座。

  5、要保持高度防火意識,做到安全用電、用水,發現事故隱患及時上報工程部。

  6、如發現使用禁止使用之電器,則處以__元/次的罰款。

  7、由于本人私接電源、插座而引起的火災,未造成后果給予責任者以違紀處理,造成一定后果的視損失程度給予按價賠償,并取消住宿資格直至辭退處分。

  六、物品擺放規定:

  1、必須保持物品擺放整潔、美觀,嚴禁亂堆、亂放、亂扔,禁止在宿舍內墻面亂刻、亂畫、亂釘,違者對責任人予以__分/次的處罰。

  2、床上用品必須擺放整潔,被褥疊放整齊,統一放置于靠窗戶的方向,枕頭置于床的另一頭,床單平整,其它床上用品擺放有序。

  3、被套、床單須經常清洗,保證干凈無異味。

  4、鞋子有序擺放于床下,鞋內勿放置襪子,并保證其干凈無異味。

  5、面盆、水桶置于各自床下,并置面盆于桶上。

  6、桌上物品如牙具、口杯、書籍等雜物擺放整齊,桌面干凈無水跡。

  7、衣物、毛巾掛放在兩床間的橫桿上,燈架上嚴禁懸掛任何衣服、襪子等雜物。

  8、垃圾置于桶(袋)內,并由當值人員每天處理一次。

  9、公用物品除按規定擺放外,每位員工都必須愛護,如屬自然損壞,寢室長要及時上報工程部,如屬人為破壞,除照價賠償外,每次罰款__元。

  七、管理規定:

  1、宿舍管理員具有監督員工宿舍衛生及紀律的責任和權利,發現違規現象應及時匯報至行政人事部,如知情不報或管理不力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至少__元/次的罰款。

  2、宿舍管理員須加強員工宿舍巡視工作,行政人事部不定期__保安及宿舍管理員對員工宿舍進行衛生、安全、紀律檢查。

  3、23:00以后禁止放音響和大聲喧嘩,以免影響他人休息,凡在宿舍內放音響、大聲喊叫、酗酒鬧事等,影響他人及鄰居休息,使酒樓聲譽受到損壞者,除后果由本人自負外,酒樓將對當事人給予違紀處罰,如寢室長沒提出或勸阻,則負連帶責任。

  4、對凡有公物損壞的宿舍,有明確責任者的除負責賠償損失外,還要追究其責任。本宿舍員工視而不見、知情不報、相互包庇而導致責任不明者,除全體宿舍員工賠償損失外,并將給予重罰。

  5、出入宿舍要隨手關門,注意防盜,對因故離開酒樓者,宿舍長負責督促將宿舍物品柜鑰匙回收,并上交宿管員。嚴禁私自配制鑰匙和調換門鎖,如發現此類情況,將處以宿管員__元/次的罰款。

  6、在宿舍內禁止打架斗毆,因打架斗毆造成公物損壞者,除照價賠償外,視情況給予當事人警告、罰款、取消住宿資格直至辭退處分。

  7、宿舍區域內嚴禁堆放易燃__物品。

  8、宿舍區域內嚴禁使用明火,宿舍門口及通道不準堵塞,要保持暢通無阻。

  9、每位員工必須按時辦理好暫住證,并將復印件交行政人事部備案。

  10、員工離職時,必須在辦好離職手續后及時搬出宿舍,否則予以罰款。

  公司規章制度 篇5

  1、公司簡介

  北京xx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是一家集商品車物流、倉儲運營、電商物流為一體的綜合性企業,目前主要致力整車物流及電商物流等相關工作,公司總部坐落于北京順義

  2、企業文化

  企業宗旨:誠信為本服務社會造福人類。xx適應社會發展需要而誕生,力求不斷改善人類生活質量,為社會進步貢獻力量。

  企業愿景:鑄世界品牌、建百年xx。xx事業是所有xx人的事業,大家有一個共同的愿景,即:打造世界品牌,創建百年企業。發展戰略:全球著名專業服務商。xx在本世紀要成為第三方物流界品牌服務商。

  經營理念:創造需求領變市場。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趨勢的不斷加強,市場競爭日趨激烈,xx要長盛不衰,實現共同愿景,就應不斷創造新需求,成為市場的領導者,成為游戲規則的制定者。

  企業精神:服務大眾追求卓越。xx以發展服務意識為己任,追求永無止境。

  二、行政制度

  1、考勤制度

  1.1、員工應遵守8:30——18:00(夏季)、8:30——17:30(冬季)工作時間。早晨提前十分鐘到崗整理辦公區環境衛生,為工作做準備。遲到半小時內扣款20元,半小時以上扣50元,在發放工資時直接扣除。

  1.2、午休時間為12:00---13:00(四季),休息時間不得遠離公司。

  1.3、員工請假、因公外出等均應提前通知主管領導,征得同意后方可執行,否則均視為曠工處理。請假需同時提交請假條,

  1.4、病事假一天以上開始按實際工資計扣;病假需提供區縣級醫院證明。

  1.5、其他假期原則上均按國家規定執行,為確保公司業務正常運行,各部門需根據實際情況安排輪休或值班。

  1.6、缺勤3小時以上且未經公司批準的行為視為曠工,按其日工資的300%計算扣除。曠工者扣除本人當月全部獎金,取消年終評獎資格。累計曠工兩次以上者視為重大違紀,公司可考慮給予開除處理。

  2、行為規范

  2.1、遵紀守法,嚴格遵守公司規章制度。

  2.2、堅守崗位,自覺、認真完成工作任務;上級領導交辦任務必須及時處理并當天內給予反饋,有明確要求時間的`任務按具體要求辦理。

  2.3、履行保守公司機密的義務。

  2.4、自覺維護公司形象,不進行任何有損公司聲譽的行為。

  2.5、未經許可不得以個人名義就公司情況對外發表意見。除履行職責外,不得擅自使用公司名義。

  2.6、工作時間不得在辦公區區域大聲喧嘩。

  2.7、工作期間不得在非吸煙區域抽煙。

  2.8、工作時間內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設備從事私人工作。

  2.9、工作時間不得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務。

  2.10、辦公區域衛生按照值日表輪流打掃,一次未打掃罰款10元。

  3、印章管理

  為加強公司公章使用管理,保障公章使用的嚴肅性、權威性,特制訂本辦法。

  3.1.公章及人名章由行政部管理,日常放置在保險柜內。行政部經理是公章使用、保管的直接責任人,必須嚴格遵守公章使用、保管的有關規定,要經常檢查、保養公章。

  3.2.使用公章時必須填寫好《用章申請》經公司領導審批同意后方可蓋章。

  3.3.行政部經理在蓋章前須認真審閱、了解蓋章材料內容,確保內容正確無誤,符合相關要求。

  3.6.公章原則上只在辦公室內使用,如確需將公章攜帶出辦公室或單位以外使用,需報公司領導批準,指派專人負責使用。

  3.6.蓋章必須保證位置恰當、圖形清晰。

  3.7.發現公章有異常情況或丟失,要保護現場,及時匯報,查明情況,及時處理。必要時報警。

  3.8.公章保管者因工作變動應及時向下任保管者辦理公章及相應的交接手續。

  4、固定資產

  公司將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或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與日常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作為固定資產,由行政部統一管理。

  4.1、固定資產的分類如下:

  1)、電子設備:包括顯示器、主機、打印機、掃描儀、投影儀、相機、鏡頭、電話、驗鈔機、碎紙機等相關辦公設備;

  2)、辦公家具:文件柜、辦公桌椅、電視、等;

  3)、其它:一切與公司生產、經營、辦公有關的其它物品。

  4.2、固定資產的管理

  固定資產的購置、驗收、領用、變更、報廢等,都由行政部統一管理。分發到個人使用的固定資產,由個人管理和保管。

  4.3、固定資產的申購置及使用流程

  1)、公司實施“誰使用,誰申購”的原則進行申購。各部門要購置固定資產,需填寫“固定資產申購單”,由部門負責人、總經理審核后,行政部備案;經批準后,由專人負責采購。

  2)、固定資產收到后,由行政部負責驗收入庫詳細填寫固定資產名稱、規格型號、金額、品牌,并同時對固定資產進行編號。并由使用人《設備借用》由部門經理、行政負責人審批后到行政部領取使用;

  5、辦公用品

  為了控制用品規格以及節約經費開支,所有辦公用品的購買,都應由行政部統一負責。(新入職員工入職當天由行政部門發放配套辦公用品。)

  辦公用品的分類如下:

  1)、消耗品:鉛筆、刀、膠水、膠帶、大頭針、圖釘、復寫紙、標簽、便簽、橡皮、夾子等。

  2)、管理消耗品:簽字筆、圓珠筆、修正液、筆記本、信封、白板筆、固體膠等。

  3)、管理品:剪刀、釘書器、直尺、筆筒、計算機、文件夾、檔案盒、檔案袋、票夾、印臺等。

  5.1、辦公物品的申購、審核及審批:

  1)、辦公用品申請以部門為單位,行政部門每月25日到各部門統計次月的采購計劃,便于行政部根據采購計劃統一安排采購;部門采購申請內容主要為耐用品。

  2)、由行政部報總經理批準后方可購買。

  5.2、辦公物品采購及驗貨入庫:

  1)、辦公用品的采購要本著節約、合理、適用的原則。

  行政部根據公司需求和市場情況,選擇固定辦公用品合作商,采取上門送貨、定期結算的合作方式。部門特殊物品或專業物品采購,由行政部派專人負責采購,使用部門派專業人員協助采購。行政部會定期對辦公用品市場價格進行調查、核實,隨時與合作商根據市場情況,對供貨價格進行調整。

  2)、所購買辦公用品送到后,按購貨清單進行驗收,核對品種、規格、數量與質量,確保沒有問題統一入庫管理。

  5.3、辦公用品領用:

  辦公用品由行政部門統一保管,并指定保管人。

  領用人申領辦公用品需在保管人處登記簽字。

  三、人事制度

  1、薪酬框架

  1.1、員工之每月薪金以次月15日至25日作為發薪日,由銀行轉入員工賬戶或其它方式發放。

  1.2、試用期間,員工薪金為轉正薪資的80%。

  1.3、薪酬構成:基本工資+全勤獎+績效工資。

  1.4、獎金:根據公司運營狀況確定是否發放及具體金額。如發放獎金,當年轉正員工可在農歷年底前領取。

  2、員工福利

  2.1、公司不定期舉行團建活動,全員參與。

  2.2、轉正后職員結婚,公司可酌發禮金。

  2.3、逢每位同事的生日公司酌發生日禮物(蛋糕或者蛋糕卡),并安排生日餐。

  2.4、為酬勞員工,公司于年終舉辦全體聚餐。

  3、人員招聘

  3.1、公開平等競爭的招聘原則、考用一致、擇優錄取。

  3.2、人員招聘要經過招聘程序進行,對于聘用人員要簽訂勞動合同,與現有員工在薪酬、考評、培訓等方面同等對待。

  3.3、聘用人員條件要求:思想品德端正、遵紀守法、事業心強、吃苦耐勞、身體健康;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強,綜合素質高。

  3.4招聘程序

  1)、以各用人部門為單位,在確認本部門內無橫向調劑人員的可能性后,提交《招聘申請》報總經理審批后,由人事招聘主管統一招聘。

  2)、總經理審核該職位的工作性質、等級以及部門人員編制計劃等,確定采用內部招聘或對外招聘。

  3)、人事招聘主管根據職位說明書,擬定發布內外部招聘公告,鼓勵員工內部推薦。

  4)、應聘人員持身份證、學歷證、駕駛證(針對司機)原件及復印件等到公司報名填寫《應聘登記表》

  5)、部門負責人等相關招聘人員通過與應聘人員筆試或面談,考察應聘者的工作態度,求職動機、溝通能力、應變能力、綜合能力,且對相關專業水平的了解等,對合格者通知復試。

  6)、由公司決策層或總經理對面試合格者進行復試和最終評定,對于復試合格者,報人事部,通知被錄用人員前來報到,并通知用人部門接收。

  4、員工培訓

  4.1、崗前培訓

  人力資源部負責對新員工進行崗前培訓,幫助新員工快速了解公司基本情況。

  4.2、專業培訓

  公司不定期進行專業培訓和跨專業交流。

  公司規章制度 篇6

  某餐飲公司廚房管理規章制度

  一、

  1、廚房行政管理由廚師長負責,必須執行廚師長的合理指示,認真完成廚師長下達的各項任務,嚴格執行壹句、壹個指令的原則,不得頂撞,違者罰款50元,嚴整者開除。

  2、每日上崗前,換好工作服,自檢個人的儀容儀表後,待廚師長復查并安排壹天的工作。在工作時間內,不準大聲喧嘩、大鬧,不得與其他員工爭吵、打架,違者罰款50元。

  3、工作時間內不得私自使用、加工廚房內壹切公有材料,不得私自會客、帶親屬及其他員工在廚房用餐,違者罰款20元(如有特殊情況要事先打招呼)。

  二、

  1、廚房所有人員必須嚴格執行考勤制度,不得請別人代打卡、請假,有病、有事,提前和廚師長打招呼,經廚師長同意後方可執行。違者罰款20元。

  2、不得吃、拿、送、損、偷任何公有物品和食物,違反者按原材料雙倍罰款,重者開除處理。嚴格遵守并認真執行員工手冊的各項規章制度,不得帶與酒店相同的物品,否則按偷拿處理。

  3、在廚房內任何人不得吸煙,違者罰款20元。

  4、工作時間內不得辦私事,如:看報紙、雜志、小說、玩牌、聽收音機及其他與工作無關的事情。違反者罰款20元。

  三

  1、愛護廚房壹切設施、設備,做到輕拿、輕放,正確操作機器及保養維護,發現故意損壞者,立即開除。如因個人操作不當損壞者,按價賠償,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嚴肅處理。

  2、發現隨意浪費原材料者,按原價的'雙倍罰款,并按員工手冊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3、下班後不得在工作場所及酒店任何部門無故逗留。下班後要對廚房內容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認真檢查,關好電源、水源、煤氣及油門等後鎖好門,方可離開。

  四、

  1、每天晚上的值班人員必須在十點後才可離開,并認真填寫值班記錄,不得串崗、脫崗,保證客人用餐及員工餐的時間;不得私自串班,如出現問題組長負全部責任。

  2、廚房每月必須推出新的菜品,來迎合顧客需求。保證各種

  公司規章制度 篇7

  第一條儀表端正,服裝淡雅,莊重大方。堅守崗位,接收電話、傳真,如有重要信息及時記錄并傳達到位,保證信息暢通,不延時,不出錯,不誤事。

  第二條起草公司領導交辦的各種文字材料,按時填寫與報送上級部門的報表,保管公司重要證件和資料,并分類歸檔、造冊登記。適時辦理證照和年檢。

  第三條搞好政治宣傳、職工培訓,對外交流和信息發布,抓好企業文化,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第四條關注法律、政策和市場動態,參加主管行政部門和行業系統的會議,當好參謀,為公司領導提供信息,為企業發展出謀劃策。

  第五條協調門衛、伙房、車隊做好工作,保證廠內凈化、綠化、美化和安全。

  第六條辦公用具、用品的購置,由各部門負責人填寫《購物申請單》,經領導批準后,交由辦公室購置。(詳見附件6《購物申請單》)

  第七條做好考勤監管、審核、車輛管理、檔案圖書管理、文件收發、接待來客、辦公品的'購置和職工福利、職工保險、人員招聘等事務工作。

  第八條講話要謙和有禮,語調平穩,音量適中,結束語要謝謝。

  第九條團結互助,同事之間友好相處,不搞辦公室政治。

  第十條虛心接受他人的意見及建議,日常行為要講究修養,同時要完成領導及主管經理交給的其他任務。

  物業經理人:

  公司規章制度 篇8

  1:按時上下班,不準遲到早退,發現一次10元,兩次20元,以此疊加。

  2:穿戴整潔,語言文明,不準講粗話,臟話,大話。

  3:不準上班期間辦理私事,違者罰款50元。

  4:嚴格保守公司的商業機密,不許泄露給競爭對手。

  5凡是從公的角度出發,不做有損公司形象利益的事情否則開除處理,

  6不準在上班時間內玩手機,發現一次罰款10元,以此疊加出理

  7保持店內衛生,干凈整潔,貨架產品無灰塵,

  8業務員在外工作時,隨時隨地注意自己形象,不能和同行或以外的'人發生沖突,做有損公司的事,一經發現開出處理,

  9不能上班期間帶有個人情緒,影響其他員工工作,違者重罰

  公司規章制度 篇9

  一、對有限責任制度的思考

  經濟史的研究成果表明,有限責任制度是現代市場經濟的一項偉大發現,西方曾有學者指出“即使蒸汽機和電力也遠不能與其相媲美,是現代社會最偉大的獨一無二的發現。”有限責任制度產生以來,逐漸成為推動經濟發展的強大動力,它引發了企業制度的一場革命,成為現代企業制度的基石,是社會發展和法律進化的結果。正因如此,在當今主要資本主義國家中,以有限責任制度為核心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才能成為占主導地位的企業形式。

  任何一種制度皆有其存在的合理限度,超過限度范圍制度必然要表現為非法或不合理。一方面,我們要正視人格否認制度所宣示的維護公司獨立性之重要功能,另一方面又不能無視其作用限度而放任其無限擴充。

  盡管有責任制度有諸多優點,但它的消極因素亦不容忽視:首先,有限責任制度對債權人的保護有失公正。股東作為公司的最終所有者,享有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權,往往能夠獲得超過其出資額的股息或紅利。但如果公司經營不善造成虧損或破產,股東卻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不足清償的損失卻要由毫無過錯的債權人承擔,可見有限責任制度注意了對公司股東的保護,卻對忽視了對債權人的保護,有失公正。其次,有限責任制度為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謀取違法利益創造了機會。公司的運行是靠人來實現的,這必然直接或間接地受到股東特別是控股股東的影響。股東可能迫使公司犧牲自身利益,從事有利于股東的不正當交易,也可能利用公司的獨立人格,從事各種欺詐行為,規避公法義務,為自己謀取非法所得,逃避清償債務的責任等。尤其是在公司集團中,母公司利用其在子公司中的控股地位,可以無視子公司的利益,謀取子公司的經營成果及利用子公司逃避法律責任。對于以上行為,若仍片面強調有限責任制度,則無法進行有效的規制。其三,有限責任制度易成為規避侵權責任的工具。在公司侵權場合,有限責任制度常常使受害人得不到足額賠償,外化了一部分因公司冒險行為所造成的損失。這樣公司及股東從公司的冒險行為中獲益,但卻將損失轉嫁到受害人和社會身上。

  目前,我國公司有限責任的特點決定濫用公司人格現象在社會生活中普遍存在,其典型特征是利用公司人格表面的合法性規避法律、逃避債務,在主觀上是故意或惡意的,客觀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了公司財產關系混亂、產權不清、損害了第三人合法權益。由于法律對濫用公司人格法律責任由誰承擔、承擔責任范圍、承擔責任方式等規定不明確,懲罰不力,導致濫用公司人格現象屢禁不止。

  二、濫用公司人格行為的幾種表現:

  濫用公司人格行為在實踐中的表現千變萬化的、多種多樣,具體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一人公司。一人公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一人公司僅指股東為一人,全部資本由一人擁有的公司,即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廣義的一人公司不僅包括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也包括實質上的一人公司。實質上的一人公司即公司真正股東僅為一人,其余股東僅為掛名股東,一般表現為家族式公司。現代法學理論認為,公司的特征為營利性、社團性、法人性,所以世界各國立法一般是禁止一人公司的。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由2個以上50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應為五人以上,因此,我國立法也是禁止一人公司的。現實生活中基本不存在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但實質上的一人公司屢見不鮮,投資者為了規避《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借用妻子、父母、子女或親朋好友的姓名進行登記;有的一人投資,全部資本由一人擁有、一人管理,,其余股東僅為持有最低股份的掛名股東或成為公司空頭股東。這里指的一人公司并不包括我國現有的國有獨資公司,雖然國有獨資公司也是一人公司,但因國有獨資公司投資主體的特殊性,決定了它與傳統的一人公司有本質區別,因此,國有獨資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種例外。

  2、空殼公司。投資者在公司成立后,即將其投入的資金抽逃或轉移,企業因資產減少或嚴重不足,成為空殼法人。當債權人要求公司償還債務時,公司早已失去償付能力,而股東則以公司為有限責任為由拒絕承擔清償責任。公司是法人的一種特殊形態,空殼公司不具備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所應具備的四個條件。一般空殼公司不是公司設立時就存在的,有的是因為公司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的,有的是由于法人代表與公司之間存在著支配關系、法定代表人強行將財產轉移至自己控制的另一公司的名下造成的,也不排除有的公司從成立之時就是一種“皮包公司”。空殼公司一般有下列幾種表現:(1)公司沒有自己擁有的財產;(2)公司財產沒有維持完整的公司財產記錄;(3)公司沒有固定辦公場所;(4)公司與股東之間或公司與其他公司之間沒有實質區分的人格。有的公司一套班子幾塊牌子,公司之間及公司與個人之間的產權不清晰,在客觀上給第三人造成錯覺。當債權人向其中一個債務人主張債權時,其財產可以隨意轉化為另一公司的財產,從而達到對抗債權人債權的目的。

  3、“掛靠關系”公司。一般掛靠公司的分支機構,其投資者、操縱者、控制者實為個體或合伙,掛靠在有限責任公司或其分支機構名下,大多簽有掛靠協議,掛靠者向公司交納管理費,公司對“掛靠者”經營狀況、債權債務等情況不聞不問,“掛靠者”的目的是規避法律,逃稅、逃避債務,不承擔有限責任;公司則是受利益趨動而為之。實踐中“掛靠關系”公司又分“公開掛靠”和“秘密掛靠”。“公開掛靠”是指掛靠者與公司簽有掛靠協議,掛靠者向公司交納管理費,掛靠者對外以自己名義開展經營活動,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公司以掛靠者之間財產關系明確,公司對掛靠者的債務不承擔責任。“秘密掛靠”是指掛靠者與公司秘密簽有掛靠協議,掛靠者向公司交納管理費,掛靠者以公司名義對外經營。

  4、脫殼經營。與空殼公司有所不同,指公司在大量舉債情況下,故意不參加年檢,迫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股東或出資者既不依法組織清算,也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登記,而是以原有的營業場所、經營人員、董事會異地重新設立公司組織經營,并將原公司的主要業務轉入新公司,以達到逃脫原公司巨額債務之不當目的。實踐中吊銷營業執照已成為公司合法逃避債務的有效方式。

  5、虛假出資或資產不足。某些地區,為了招商引資,庇護、甚至鼓勵企業違規開設公司,投資者借機在設立公司時未按《公司法》要求向公司投入足額注冊資本,不僅影響企業自身正常的經營活動,還影響企業對外清償債務的能力。這里的“資產不足”不是指公司的注冊資金低于法定限額,而是指公司的資產總額與其所經營的事業的性質及隱含的風險相比明顯不足。公司資金是公司運營的物質基礎,是公司債務的總擔保,一般說來,公司只有使負債與股本保持合理的比例,才能保證自己的信用和經濟往來的安全,不致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如果公司資產不足則存在股東通過公司將商業風險轉移給與之交易的第三人及無辜大眾的嫌疑。公司資產是否充足不僅取決于公司資產的絕對數量,還取決于公司所營事業的性質,通常情況下,資產是否充足應以特定法律關系成立時為計算標準。

  6、母公司濫用子公司的獨立人格。一些集團公司或大公司為了分散經營風險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設立子公司。表面上看,這些子公司系獨立的法人實體,但實質上均由其母公司操縱、控制,成了母公司實現其目標的“工具”。當子公司因經營不善或意外事故,欠下巨額債務或瀕臨破產時,母公司則假借子公司獨立人格這塊擋箭牌,拒絕對其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法官道格拉斯忠告母公司必須遵循以下四項標準,以免遭子公司人格被否認的命運:1、子公司作為一個獨立財政單位的地位必須得到維持;2、母子公司的日常營業應保持獨立;3、應維持兩公司管理機構的一般界限;4、兩個公司不表現為一個整體,那些對外訂約的人應充分表明他們獨立的身份。

  三、濫用公司人格現象產生的原因

  1、法律規定不完善。我國法律對實質上的一人公司很難找到法律明文的禁止性規定,工商登記部門對實質上的一人公司的登記把關不嚴,缺乏行政監督。只有公司被控制者利用,進行了規避法律或者逃避債務,從而損害了債務人合法權益,且在有關當事人提出公司人格否認主張時,法院才從保護社會公平、正義及維護法律尊嚴的角度,對公司人格進行審查。所以現實生活中存在著大量的實質性一人公司。對于“空殼化公司”,雖然我國《民法通則》明確規定了法人應具備的條件,但對公司成立以后產生的空殼化現象還是缺乏行之有效的監督和制裁,無論是工商登記機關,還是法院,都未建立系統的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使空殼化公司得于利用公司形態規避法律、逃避債務。對“掛靠關系公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曾多次發出通知,堅決取締“掛靠關系公司”,但掛靠公司還是屢禁不止。這是因為法律對“掛靠關系公司”的操縱者、組織者懲罰不嚴,使他們有利可圖,甚至有的公司根本不存在掛靠關系,公司的操縱者、組織者為逃避債務,惡意串通,把公司財產說成是“掛靠者”的財產,規避法律制裁,發不義之財。

  2、公司管理不規范。從濫用公司人格現象分析,濫用有限責任公司人格的情況較多,而濫用股份有限公司人格的情況幾乎沒有。我國現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公司對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發展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但公司的作用并不是自發地體現出來的,它需要相應的社會環境、法制環境、經濟基礎和文化氛圍。目前因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程序簡便易行、組織機構簡單靈活,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機可乘。有限責任公司是我國公司的主要形式,但當公司缺乏法律制約,無規則運作的時候,公司給社會帶來的將是混亂。相對而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時程序復雜,組織機構健全,設有董事會、監事會,管理較嚴,基本杜絕了他人濫用股份有限公司人格權的機會。

  四、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起源

  法人獨立原則與有限責任原則作為現代企業法人制度中的基本制度,其法理意趣是為在股東與公司債權人之間達成一種風險與權利的平衡。當這一平衡被公司法人格與股東有限責任的濫用所打破時,便需要一種衡平的法律制度來糾偏、矯正。股東濫用有限責任制度并不足奇,只有用權力來制約權力才是解決問題的根本出路。有鑒于此,美國首開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之先河,隨后,其他一些英美法系及大陸法系國家也相繼確認了該制度,將其作為法人獨立人格制度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的補充和例外,以維護法律的公平與正義。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已成為兩大法系國家對公司法律制度適用過程中所形成的一項重要共識。

  18xx年,美國最高法院為了維護聯邦法院的司法審判權而用揭開公司面紗來確定公司背后股東的個人身份,這僅是現代揭開公司面紗的一種萌芽。美國揭開公司面紗(亦稱公司人格否認)法理的真正創立是在  五、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含義

  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是為了克服法人人格獨立及由此所引起的法人責任獨立之弊端而出現的一項制度,就其內涵而言主要有以下幾層含義:

  1、以承認公司具有獨立法人人格為前提。公司人格否認的對象只能是具有合法有效獨立人格的公司,因為只有這樣的公司,股東才能享有公司人格獨立-有限責任制的優惠,其人格才有被濫用的可能,才有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必要。從邏輯上看,也只有承認罩在公司頭上的“面紗”,即公司獨立人格的存在,才談得上是否應該將該面紗揭開的問題。

  2、僅在個案中否認公司的獨立法人人格。它是對公司在某一特定情況下已經喪失獨立人格特性的一種確認和揭示,是典型的個案否定,是在追求法律關系的具體妥當性和實質正義性基礎上的一種“反思性平衡”,不是對公司獨立人格徹底的全面的否定。

  3、只適用于個案中的特定法律關系。它只是對股東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借助法人合法有效的外殼從事規避法律行為的否認,也就是說,其法律效力僅局限于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在該個案的特定法律關系之外,公司獨立法人人格不容否定。

  4、適用目的是通過否認公司法人人格的獨立性,來追究濫用者的法律責任,以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只是一種司法規制,而非立法規制,即是事后救濟,而非立法預設,是體現平均的正義以補充分配的正義。它僅是公司結構中的一個例外規則,這種例外規則對于誘導公司更好地平衡社會成員之間的利益具有特殊作用。其本質意義在于防范股東利用公司獨立人格以逃避其應承擔的法律和契約義務,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六、公司人格否認的性質

  公司人格否認是指在特定法律關系中,對公司股東濫用公司人格從事各種不正當行為致公司債權人損害的,公司債權人可直接請求股東償還公司債務,公司有限責任變為股東無限責任。在大陸法系,又稱為直索責任,在英美法系稱之為“揭開公司面紗”。因此,人格否認實際上是對已喪失獨立人格特征之法人狀態的一種揭示和確認,通過剝離徒有人格之名而無人格之實的公司人格,導致隱藏于公司背后股東的凸現,使其承擔的責任由有限向無限復歸。公司人格否認不是對公司獨立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剝奪,亦不是對法人制度本身的否定,而是對公司人格本質內涵的嚴格恪守。

  七、公司人格否認的效力范圍

  公司人格否認原則的效力范圍僅限于特定法律關系中,通常公司的獨立人格在某方面被否認,并不影響到承認公司在其他方面仍是一個獨立自主的法人實體。因此,公司人格否認的效力是對人的而非對世的;是基于特定原因的,而非普遍適用的。人格否認制度僅在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方得適用。因為,公司具有足夠資產情況下,債權人因其利益已能獲得保障,故無必要要求股東承擔責任。

  只適用于審判程序中,不應擴展至諸如執行程序甚或行政執法程序,亦不適用于商事仲裁程序。從英美國家的審判實踐看,運用該規則必須非常慎重,這樣才能起到個案否認人格,但提升公司整體信譽的作用。如果擴張至審判以外的程序,公司的人格面臨不同機關的審查,易于在實踐中出現濫用否認權、本末倒置的局面,削弱了獨立法人和股東有限責任的基礎地位。而且,對于特定案例中揭開公司面紗、忽略公司獨立人格的決定,不做擴張性的解釋,即在個案中繞開、忽略或無視公司的獨立人格,并不意味著全面和永久性地消滅公司的獨立人格。公司人格否認是法律最高價值----公平、正義在法人制度上的體現和反映。但是在適用上應當慎重,需要具備以下三個成立要件:

  1、公司設立合法有效,并已取得獨立人格。公司人格否認適用的對象只能是具有合法有效之獨立人格的公司,因為股東只有在這樣的公司中才能享有有限責任制度的優惠,其獨立人格才有被濫用的可能,才有適用人格否認的前提條件。在公司未取得獨立人格或取得獨立人格但被依法取消的情況下,法律已對相關各方的利益規定了特定的救濟方法,因此沒有適用公司人格否認的必要。

  2、股東存在濫用公司人格的行為。股東存在濫用公司人格的行為,這是公司人格否認適用的前提條件。由于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源于英美法系的判例,是以到目前為止,只有英國公司法和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中對公司人格濫用行為作出某些規定,如英國在1948年的公司法第31條中就規定,公司股東如果知道公司在不足法定最少股東人數的情況下經營業務已達6個月,則股東對公司的所有債務應予負責。

  3、公司人格濫用行為客觀上損害了債權人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這表明股東對公司人格的利用,已逸出公司法人制度的社會目的之外,違背了公司法人制度的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法律當然不能承認這種濫用行為。這里要特別注意以下兩點:一是公司人格濫用行為必須造成了損害后果。公司人格獨立、股東有限責任以及公司人格否認的宗旨均在于如何將利益和風險公平地分配于公司的出資者和公司的債權人或其他相關利益人之間,以實現一種利益均衡。股東濫用公司人格,則必須破壞這種利益均衡體系,就可能導致公司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對于公司的債權人或其他相關利益人來說,他們并不關注也無法關注公司股東是否濫用了公司人格,只是關注自己遭受了損失,而這種損失與股東濫用公司人格有關。所以需要通過公司人格否認來追究濫用公司人格的股東的責任,以實現一定的利益補償。判斷公司人格濫用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既要考慮現實的,也要考慮潛在的;既可能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也可能是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或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僅有公司人格濫用行為,但未造成任何第三人利益或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也未規避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則不應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二是公司人格濫用行為與實際民事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果關系的存在是追究濫用公司人格行為法律責任的基礎,這就要求受損害的當事人必須能夠證明其所受到的損害與濫用公司人格的不當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否則,其向法院提請否認公司人格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八、公司人格否認的依據

  (一)法理依據

  公司人格否認的法理依據在于,公司是法律確認的獨立的民事主體,具有獨立的人格和獨立的財產,此種人格和財產同公司的創立人以及公司股東的人格和財產是分離的,因而公司應以自己的獨立財產承擔其對外債務及責任,公司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及責任負責,即使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對外債務及責任,也不能讓股東承擔超出出資額的責任。但是,在公司股東或董事等個人濫用公司作為法人團體的法律人格,從事有損于公司債權人的`不法行為,使公司成為掩蓋其成員不法行為的工具時,如果仍堅持股東的有限責任,放任其規避法律、消遙法外,則有損于債權人的利益,與法律設立法人制度的宗旨相悖。故在此情況下,法官不應拘泥于公司作為獨立法人的表象,不考慮公司的獨立人格和股東的有限責任,而應直接追究濫用公司人格的個人的責任,讓其對公司的對外債務及責任負責。這表明法律既應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獨立的價值,將維護公司的獨立人格作為一般原則,鼓勵投資者大膽地對公司投入一定的資金;又不能容許利用公司從事不法活動,將公司人格否認作為公司人格獨立原則的必要的、有益的補充。這是法律從形式上的公平合理走向實質上的公平合理,是對法人制度的完善和補充。

  (二)法律依據

  我國現行法律中并無相關的明文規定加以調整,但現有法律也能適用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

  1、民法中“誠實信用原則”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英美法系國家是通過判例確定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日本都是從“誠實信用”、“禁止權利濫用”等一般民法原則出發,通過不斷實踐最終確立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而“誠實信用”、“禁止權利濫用”作為我國民法上的兩大基本原則已有明文規定。因此,作為大陸法系國家的我國在司法實踐中同樣可通過適用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和“禁止權利濫用”這兩大基本原則來間接地、合法地適用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給因公司法人格被濫用而遭受損失的相對方以一定的司法救濟。“誠實信用原則”系市場經濟活動中的道德準則,目的是在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和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關系中實現平衡,并維持市場道德秩序。“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一切民事權利的行使不得超過其正當界限,行使權利超過其正當界限,則構成權利濫用,應承擔侵權責任。這兩大基本原則本著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平衡當事人間的利益關系的宗旨在法律上對這種濫用公司獨立人格行為加以否定,通過對股東義務的闡釋,進而揭開罩在公司獨立法人人格這層面紗,抓到公司幕后的黑手—違背誠實信用和禁止權利濫用原則,試圖以法人人格獨立來謀求不正當利益的股東。

  2、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在我國,司法解釋是審判工作中必須遵循的法律依據,也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淵源。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在司法實踐中比較早地適用了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具體指導審判實踐,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遏制法人人格被濫用的情況,獲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行政單位和企業單位開辦的企業倒閉后債務誰來承擔問題的批復》中規定:“行政單位開辦的企業,公司停辦后,凡符合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1986)6號文件《關于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第六條、國務院國發(1985)102號文件《關于在進一步清理中整頓各類公司的通知》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由直接批準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清理,企業、公司所負債務先由企業、公司的財產清償,對不足部分由直接批準開辦企業的業務主管部門或開辦公司的呈報單位負責清償。”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據中央及國務院文件精神首次以司法解釋形式確立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關于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被撤銷或者歇業后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中規定:“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已經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其實際投入的自有資金雖與注冊資金不符,但達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七)項或其他有關法規規定的數額,并且具備了企業法人其他條件的,應當認定其具備法人資格,以其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但如果該企業被撤銷或者歇業后,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開辦企業應當在該企業實際投入的自有資金與注冊資金差額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雖然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實際沒有投入自有資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資金達不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七)項或其他有關法規規定的數額,以及不具備企業法人其他條件的,應當認定其不具備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開辦該企業的企業法人承擔。”該規定貫徹的是公司法人制度中的資本確定、資本充實和資本不變原則,要求公司必須達到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本規模。當公司資本不足時,股東不僅違背了其足額出資的法律義務,而且還將其經營風險轉嫁給債權人,此種情況下,應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由股東直接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由此可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已散見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有關內容,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可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精神行使公司法人格否認權。

  執行中也存有需適用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的情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作出的《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中規定:“被執行人為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無能力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獨資企業業主的其他財產。”“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上述司法解釋形式,明確在執行程序中也可直接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既加大了執行力度,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當事人濫用法人人格的狀況。

  七、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意義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與公司人格獨立制度一樣,有著重要的意義。首先,“直索責任是指將法人在法律上之獨立性排除,假設其獨立人格并不存在之情形,法律政策上采納直索理論乃是為排除法人作為獨立權利主體之不良后果”。然而,人格否認制度絕對不是對股東人格與法人人格相分離之分離原則之否認。相反,它恰恰是對法人人格本質的嚴格遵守,以維護法人人格獨立為使命。該制度正是與法人人格獨立制度從反正兩個方面確保了法人的獨立性,法人責任之獨立性與股東責任之有限性。其次,該項制度之設立旨在維護債權人利益,科以不正當利用公司人格之股東以負擔,從而維護公平和正義。股東承擔有限責任前提是公司獨立,而公司獨立性則表現為股東讓其財產之所有權、經營權予公司,使公司享有獨立所有權和經營權。如果股東未完成依該項條件所承擔義務,則其不能享受有限責任之利益,否則有悖于公平正義此一現代法制之目標。同樣,當公司與股東融為一體之時,則公司之債權人實際上是在與股東為交易,而非與獨立主體為交易,如一方主體僅負有限責任,則另一方主體負無限責任,對后者殊為不利。再次,由人格否認而至股東之無限責任是邏輯推理之結果。在公司具獨立性特征情況下,存在這樣的公式:具獨立性特征——承認公司之獨立人格——股東之有限責任。如果當該公式第一個要素尚不具備時,則其后的結論無由成立。

  八、濫用公司獨立人格行為的法律責任承擔

  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的行為如何承擔法律責任,不是一項簡單的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問題:既涉及黨的政策,又涉及現行法律法規的修訂完善;既涉及人民法院與工商登記機關的協調配合;又涉及人民法院內部審判業務庭與執行機構之間的權限分工。濫用公司人格行為承擔責任的方式大致有三種:一是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二是承擔連帶責任;三是承擔有限責任。

  1、在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中建立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其宗旨在于將商業風險合理地分配于其他當事人之間。在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中建立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可以有效地遏制利用公司形態規避法律、逃避債務等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的行為。我國自《民法通則》確立法人制度開始,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基本理論就已經確立,不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成立四個條件的就可以對其法人人格進行否認,公司只不過是法人的一種形態,也不例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中規定,法院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直接追究負有出資義務的主管部門在出資范圍內的民事責任,這些規定實際突破了公司獨立人格的一般原則。

  2、明確濫用公司人格行為的法律責任,并嚴格加以制裁。首先要明確責任范圍及責任方式。對濫用公司人格行為的責任范圍、責任方式如何界定,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是將公司背后的控制者或者操作者與公司視為一體,要求公司背后的控制者或者操作者對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另一種觀點是按查明的事實,明確由公司或其控制者、操作者承擔責任。應嚴格考察被否認人格的公司與其控制者、利用者的實質關系,認真地把握否認公司人格的要件。

  (1)將控制者或者操作者與公司視為一體,使之共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種情況一般適用于實質性的一人公司和秘密“掛靠關系”公司。對于一人公司,其性質實際為個體或者合伙,對此種情況應通過工商登記部門、法院訴訟程序或執行程序,先否認一人公司的人格,再讓一人公司的開辦者、投資者或操縱者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種觀點表面看起來很極端,好象簡單地將公司背后的控制者或者操作者與公司視為一體,要求公司背后的控制者或者操作者對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責任不公平、不合理。但要看到實質性的一人公司實為合伙或個體,且主觀上有規避法律的意圖,這樣處理,符合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也正是公平、合理在此的體現。對于秘密掛靠公司,因掛靠者是以公司名義對外開展經營,對公司的債務,掛靠者和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掛靠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它給人們造成了一種應由公司承擔責任的錯覺,具有欺騙性質,不應受到法律保護。應該由掛靠者和操縱者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掛靠者確實為公司承擔了債務,應屬另一法律關系,掛靠者和公司的財產爭議可另案處理。對“公開掛靠公司”,因掛靠者與公司財產關系明確,掛靠者是以自己名義對外經營,對此種情況,掛靠者不應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但公司應在所收取的管理費的范圍內承擔責任;對于公開掛靠公司也應通過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予以清除。

  (2)對于空殼化公司中一套班子幾塊牌子情況,如果公司之間或公司與個人之間的財產權不清晰,公司財產沒有維持完整的財產記錄,經查證落實后,任何一個公司對所掛牌的所有公司的債務應該承擔連帶責任。對公司沒有固定辦公場所、沒有財產、沒有固定人員的空殼化公司,工商登記部門和法院均可責令其主管部門(沒有主管部門的責令公司負責人)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后,通過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予以清除,再通過審計部門審計后,追究相關人的法律責任。

  (3)將控制者或者操作者作為特定法律關系中的當事人,在特定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這種情況一般適用于“公開掛靠公司”。對“公開掛靠公司”,因掛靠者與公司財產關系明確,掛靠者是以自己名義對外經營,對此種情況,掛靠者不應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但公司應在所收取的管理費的范圍內對外承擔責任,對于公開掛靠公司也應通過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予以清除。

  對于濫用公司人格的行為,除了依照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民事責任外,還應對實施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人追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司規章制度 篇10

  為進一步加強勞動紀律管理,嚴格執行當班工作時間,做好考勤考核工作,特制訂如下考勤管理制度:

  一、公司全體員工須共同遵守本制度。

  二、考勤打卡實行一人一卡、專卡專用、自行保管(如有遺失需交5元卡費及補發卡手續)。

  三、上下班按規定時間由本人刷卡,不得替他人刷卡,否則按違章處理。

  四、當班執行時間為:上午8:00到11:00,下午14:00時到17:00時。上班刷卡時間:不得超過當班時間10分鐘,如上班超過刷卡規定時間視為遲到,未到下班時間刷卡視為早退,當月遲到或早退累計三次按違章處理(罰款10元),超過三次,每次加罰20元。遲到、早退超過當班時間1小時按曠工處理。

  五、在當班時間內出差、施工、辦事或參加會議的必須先打卡后外出,因工作在當班前或下班前外出辦事不能按時刷卡的',應及時向考勤管理員或辦公室負責人說明原因,可按考勤辦理登記手續。

  六、因公出差在外,無法執行打卡規定的,應事先向考勤管理員報告,并經部門以上負責人證明后辦理考勤登記手續。

  七、當月出現遲到、早退2次以上(含2次)或缺勤、曠工4次以上(含4次),將給予警告,年終不得評為先進工作者,如連續二個月出現類似情況或當年累計出現遲到、早退30次或累計缺勤、曠工10(含10次)以上,給予除名處理。

  公司規章制度 篇11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目的

  為規范員工勞動紀律管理,加強全體員工的紀律意識,進一步優化公司的管理體系,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第3條基本定義

  遲到:按規定上班時間沒進入工作崗位打卡簽到,視為遲到。遲到30分鐘(含30分鐘)以上按曠工半天計算。

  早退:按規定下班時間提前離開工作崗位的視為早退,提前30分鐘(含30分鐘)以上離崗的按曠工半天計算。

  曠工:未事先辦理請假手續而無故缺勤;或請假未經批準私自休假者;各種假期愈期不歸,又無續假手續者;或采取不正當手段,涂改、騙取、偽造休假證明者;或違紀、違規行為造成的缺勤;或未辦完離職手續而擅自離職的,視為曠工。

  第4條處罰標準

  遲到、早退:每發生一次罰款10元,月內累計超過五次者,扣罰本人當月5%工資,超過十次(含十次)者,扣罰本人當月10%工資。

  曠工:曠工半天者,罰款50元,并扣除半天固定工資;曠工一天者,罰款100元,并扣除一天固定工資;累計曠工二天者,罰款200元,并扣除兩天固定工資;累計曠工三天(含三天)以上者,視為自動離職。

  第二章考勤規定

  第5條上班時間規定

  后勤部冬天: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夏天:上午8:0011:30下午14:3018:00

  工作時間為周一至周六,周日休息,休息日及工作時間原則上按規定執行,如變動、特殊情況以公司通知為準。

  工作日內需每天四次打卡:

  冬天:

  A.上午上下班必須打卡、上午上班打卡時間段為上午7:00至8:00點,下班打卡時間段為中午12:00至12:30。

  B.下午上下班必須打卡、下午上班打卡時間段為中午13:00至14:30,下班打卡時間為晚上17:30至18:30。

  夏天:

  C.上午上下班必須打卡、上午上班打卡時間段為上午7:00至8:00,下班打卡時間段為上午11:30至中午12:30。

  D.下午上下班必須打卡、下午上班打卡時間段為中午13:00至14:30,下班打卡時間段為下午18:00至晚上19:00。

  門店:冬天一門店7:0021:00其它門店7:30-20:30。

  工作時間以倒班為準,實行上下午倒班制。工作日內實行每天兩次打卡。

  注:如特殊情況未按以上規定時間打卡,可按實際到崗時間打卡,后可經領導批準后申請補卡。

  第6條打卡規定

  A.公司所有員工實行打卡上班,上下班必須按第5條規定打卡。

  B.每天上班后由專人打開安裝有OA考勤系統的電腦,找到考勤打卡界面,進行打卡上崗。

  C.如因臨時原因無法準時到達公司,須與規定上班時間之前向部門負責人請假。

  D.因公外出或因其他公務等,上班或下班未打卡者,必須于上班后或次日下班前由各主管領導核準并說明理由補卡。

  E.忘記打卡的員工,需要其直接上級核實,情況屬實的,后將漏掉打卡的時間經經理同意后給予補簽。

  F.公司領導及部門經理須帶頭執行公司考勤制度,秉公辦事。

  G.總經理辦公室是考勤管理的監督部門,各部門為分管部門。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監督員工考勤打卡,如有不遵守考勤制度行為者予于糾正,并作記錄,總經理辦公室不定期監督檢查員工出勤狀況。

  第7條處罰標準

  A.上下班打卡均須本人親自打卡,不得托人代打。每發現一次扣罰雙方當事人10元。

  B.員工要自覺愛護考勤卡,要保持卡面清潔,如有損壞或丟失,及時到辦公室辦理補卡手續,并交納補卡費10元。

  C.員工辭職(調離)時要將考勤卡交回公司,辦理相應的手續,如有損壞或丟失,將給予10元的經濟處罰。

  D.部門主管對補卡審核不嚴格或包庇,每發現一次罰款20元。

  E.門店不遵守營業時間早關門、晚開門,每發現一次扣罰門店負責人20元。

  第8條考勤統計時間

  每月考勤周期按自然月計算,即每月1日至每月最后一日。月初1-2號由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所有員工的考勤進行審核。審核后考勤提交財務部作為制作工資的.依據。

  第三章各種假期規定

  第9條請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產假、喪假、工傷假等。

  病假:員工因病休假,需持有醫院出具的醫院診斷(三天以上),基層人員有事打電話請假、方可休息。因急診,不能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應用電話向有權限批假者請假,并在24小時內持急診證明補辦請假手續。事假:員工確因有事需休假,應以不影響工作為前提,須提前向部門負責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休假。確因特殊情況來不及提前請假時,應用電話向有權限批假者請假,經同意后,方可休假。事后應及時補辦請假手續。工傷:凡在工作中因發生事故而受到的傷害,經由所在部門寫出事故報告并附醫療鑒定,經勞動部門認定方可確認為工傷。

  喪假:只限員工直系親屬死亡時。

  婚假: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已履行正式結婚登記手續者,給予帶薪婚假。

  產假:為了保護懷孕女員工的身心健康,可享受3個月的假期。

  第10條相關規定

  病假:員工休病假時,應提前提出請假申請,假期結束附(旗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或住院證明)。如需續假應提前申請,病假每發生一人次(天)扣款30元。如超出請假天數,未辦理請假手續,視為曠工,處罰標準按曠工處罰標準執行。

  事假:員工請事假時,每發生一人次(天)扣款50元。

  工傷:經行政管理中心鑒定后確認屬于工傷的,福利待遇按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喪假:員工直系親屬父母(含配偶父母)、按請假手續辦理申請,可給予3個工作日喪假(不含旅途時間),喪假期間享受100%基本工資,超出假期按事假進行計算。

  婚假:婚假須提前一周提出申請,可享受10天帶薪婚假,一次連續休完。超出的假期按事假進行計算。

  產假:在本公司工作滿1年以上,女員工享有90天產假,產假期間不享受工資。女職工產假結束后,在其嬰兒一周歲內,應給予授乳假,一日兩次,上下午各一次,每次1個小時。男員工在配偶生育期間享有3個工作日帶薪假期。

  第11條請假方式

  員工及部門主管請假,全部采用OA系統進行請假申請,按照審批流程審批批準后方可休假,具體情況參照《請假流程》。

  7、員工考勤規章制度

  一、為加強考勤管理,維護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員工上班期間嚴格執行考勤制度,本制度適用于我公司一般員工至部門經理。

  三、作息時間

  公司實行每周5天工作制。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四、違紀界定

  員工違紀分為:遲到、早退、曠工、脫崗和睡崗等五種,管理程序如下:

  1、遲到:指未按規定達到工作崗位(或作業地點);遲到30分鐘以內的,每次樂捐10元劃入水果基金:遲到30分鐘以上的扣半天基本工資;遲到一小時的扣全天工資。

  2、早退:指提前離開工作崗位下班;早退3分鐘以內,每次扣罰10元;30分鐘以上按曠工半天處理。

  3、曠工:指未經同意或按規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而未正常上班的;曠工半天扣1天工資,曠工一天扣罰2天工資;一月內連續曠工3天或累計曠工5天的,作自動解除合同處理;全年累計曠工7天的作開除處理。

  4、脫崗:指員工在上班期間未履行任何手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脫崗一次罰款20元。

  5、睡崗:指員工在上班期間打瞌睡的,睡崗一次罰款20元;造成重損失的,由責任人自行承擔。

  五、請假制度

  1、假別:病假、事假、婚假、產假、年假、工傷假、喪假等七種。凡發生以上假者取消當月全勤獎。

  2、病假:指員工生病必須進行治療而請的假別;病假必須持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無有效證明按曠工處理;出據虛假證明加倍處罰;病假每月2日內扣除50%的基本日工資;超過2天按事假扣薪。

  3、事假:指員工因事必須親自辦理而請的假別;但全年事假累計不得超過30天,超過天數按曠工處理;事假按實際天數扣罰日薪。

  4、婚假:指員工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并辦理結婚證明而請的假別,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5、年假:指員工在公司工作滿一年后可享受3天帶薪休假,可逐年遞增,但最多不得超過7天,特殊情況根據工作能力決定;年假必須提前申報當年使用。

  6、工傷假: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7、喪假:指員工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子女等因病傷亡而請的假別;喪假期間工資照發,準假天數如下;父母或配偶父母傷亡給假7天;配偶或子女傷亡給假10天

  六、批假權限

  1、病事假:一天以內由部門負責人批準;3天以內由分管付總經理批準;三天以上總經理批準。請假手續送行政部行政管理員處備案。

  2、其它假別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分管付總經理審批,并送行政部行政管理員處備案。

  3、所有假別都必須由本人書面填寫請假單,并按規定程序履行簽字手續后方為有效假別;特殊情況必須來電、函請示,并于事后一日內補辦手續方為有效假別;未按規定執行一律視為曠工。

  七、考勤登記

  公司實行每日簽到制度,員工每天上班、下班需簽字(共計每日2次)。

  八、外出

  1、員工上班直接在外公干的,返回公司時必須進行登記,并交由部門經理簽字確認;上班后外出公干的,外出前先由部門經理簽字同意后到前臺處登記方可外出。如沒有得到部門經理確認私自外出的,視為曠工。

  2、員工未請假即不到崗或雖已事先知會公司但事后不按規定補辦請假手續的視為曠工。

  九、加班

  1、公司要求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努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按時完成規定的任務,不提倡加班。特殊情況非加班不可的,必須填寫《加班審批表》,部門經理簽字后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未經批準,公司一律不予承認加班。

  2、經過批準的加班,公司辦公室按月進行統計結算。所有加班首先必須抵沖病、事假,有一天抵沖一天,多余部分由公司發給加班工資,不作調休處理。

  3、行政部對每月的考勤進行統計,統計表由經理簽字后交財務部計發工資。

  十、出差

  1、員工出差,應事先填寫<出差申請表>,由部門經理簽署意見后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部門經理以上人員由分管經理批準;總經理出差時應知會辦公室,以便聯絡。《出差申請表》交行政部備查。

  十一、員工因違紀的扣款,統一由公司辦公室管理,作為員工集體活動的補充費用。

  十二、本制度自公司公布之日起執行。

  十三、本制度解釋權歸行政部。

  8、員工考勤規章制度

  公司規章制度 篇12

  如果有證據證明員工違反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依據勞動合同法可以將其辭退,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屬于辭職就不能請求經濟補償,如果是公司辭退你的則可以主張經濟補償。

  按照開除員工是有法定條件的,只有員工嚴重違法,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損失的才可以開除。否則,就會違反了勞動法規和公司規章。就可以在拿到了公司的辭退單據后向勞動局申請仲裁。

  1、員工自己申請辭職與公司辭退是有區別的,前者一般沒有經濟補償金,后者則有;

  2、公司辭退員工應該向員工出具《辭退證明書》,

  3、如果你不打算在那工作了,你可以先簽字拿到書面材料后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4、企業要開除員工是有法定條件的,只有員工嚴重違法,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給用人單位造成嚴重損失的才可以開除,具體《勞動法》上有規定。

  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單位可以給予辭退,并不須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無故曠工的,單位可以辭退,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如果公司規章制度制定和公示程序合法,則按照規定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給予辭退,并不須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規章制度符合程序規定,可作為辭退的依據,另外,辭退也可依據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要做好程序性的工作,避免勞動爭議糾紛的發生。用人單位曾簽約的勞動合同中是否有“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可以被開除,無需提前通知違章者的類似約定”,若有,可以不提前通知本人,若無,按常理應該提前通知本人;另違者對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其本人應對單位作相應賠償。

  規章制度有沒有明確規定:“違反此規章制度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沒有這項規定,公司肯定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和你的勞動合同,如果有這樣的規定還要看規章制度是否滿足以下條件:

  一,內容必須合法合理:

  二,必須經過民主程序制定;

  三,必須公示或告知勞動者。

  只有符合以上條件的規章制度才會被法院認可。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公司可以通知被開除及理由,不服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公司的規章制度不存在違反法律規定的條款,且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該條款,那么就不能要求公司賠償。

  所以,首先要確定公司所制定的規則制度其內容要符合法律規定、不存在排除勞動者權益、損害勞動者利用的情況;規則制度的制定過程也經了民主程序(如有工會參與、向職工或職工代表說明過,聽取他們的意見)。

  規章制度的公示程序。如果公司的規則制度經過公示(如書面公告、網絡公告,在招聘錄用時已經告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有規定了解途徑等),公司已經規則制度接觸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并無不當,不需支付賠償金。但是公司須有員工違反公司規則制度(嚴重違規)的記錄、證明,并對規則制度的內容(如什么情況下可以開除員工)符合法律規定或不違背法律禁止規定和法律原則、經過了民主、公示等程序負有舉證責任。否則,公司將會陷入被動。

  公司規章制度違反勞動法的話,什么制度也是廢的,只要不是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范圍里被開除的話,就一定要給予賠償。

  一、確認公司規定是否合法;

  二、公司規定的規章制度是否經過勞動者本人簽名確認;同時符合上面兩個條件時,公司才有權利根據規章制度來處罰員工,否則,公司的行為是違法辭退行為,勞動者有權利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公司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金(即工作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為規避勞動法相關規定,通過制定含有“某某行為屬于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內容的規章制度,并以此為依據解除勞動關系,企圖通過合法形式達到單位的非法目的。那么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是否合法以及如何界定?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否能夠適用于勞動者,要從內容和程序上加以考量,《勞動合同法》第五條的規定,體現了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僅內容上要合法、合理而且在程序上要經過合法程序產生。 在程序上要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且履行公示或者告知義務。 內容上應合法、符合常理。

  尤其對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而除名的內容的規定更是如此,除名應該屬于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處罰措施,也只有違反規章制度屬于嚴重的情況下才可以出名,而何為嚴重是不是可以有用人單位自行隨意解釋,答案是否定的。嚴重的評判標準,應在客觀、公正的法律的框架內來判定,而絕非由用人單位隨意解釋并強加于勞動者身上;如果單位可以在制定制度,對于哪些行為屬于一般違紀哪些行為屬于嚴重違紀,哪些嚴重違紀行為應開除并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等隨意作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xx 年 3 月 22 日 ,法釋〔 20xx 〕 14 號)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就是說《人事考核及獎懲制度》要符合該規定。企業沒有出示證據說明當事人違反《人事考核及獎懲制度》就給予解除勞動合同!開除!那企業是否違反了勞動法!開除需要經過職工代表大會的同意才行,一般單位是以辭退來代替的'.。

  擁有一套完整的企業規章管理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便是“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 該員工被開除需要有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一類的文書。 首先,為防止該單位事后以“擅自離職”為由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對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而解除勞動合同負舉證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行為是否屬于“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公司的運行制度存在問題,讓申請人一人承擔全部錯誤顯然顯失公平!對方可能舉證失誤的地方 1、規章制度不健全或根本沒有規章制度;

  2、雖有規章制度,但規章制度內容不合法;

  3、規章制度內容雖合法,卻不經民主程序制定;

  4、規章制度內容雖合法,也經民主程序制定,但沒有向員工公示。上述四種情況中以第四種情況出現的情況較多,企業各項規章制度齊全,而且規章制度的內容也符合法律規定,員工也確因違反規章制度并符合規定的辭退條件。

  但是,企業對員工作出辭退決定發生爭議后,在勞動仲裁或訴訟程序中,員工對規章制度的規定不予確認,認為企業沒有采用任何方式予以公示;而企業又不能舉證證明規章制度已經公示或告知勞動者。

  勞動法的強制性規定將會通過單位任意制定規章制度的方式來合法規避。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將失去法律意義。

  《勞動合同法》第五條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十六條第一款(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公司有相關的規則制度,并以規則制度的規定對違規員工進行相應處罰,員工以不知規章制度不服處罰而引發勞動爭議是許多用人單位常遇的勞動爭議事件,作為用人單位需重視并進行規范、完善。

  《勞動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勞動法》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需要補償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本人在職月均工資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和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每滿1年支付相當于本人1個月的工資收入的補償金,不滿1年按1年計算,最多不超過12個月。適用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提出,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仍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的。

  本市企業上年月均工資即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的補償金,該補償金按照本市上一年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算。

  工作年限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

  適用情況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本單位上年月均工資或個人在職月均工資

  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和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算。每滿1年支付本人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算。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適用三種情況

  ①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國家和本市從事有關行業、工種崗位規定,用人單位無法另行安排工作。

  ②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③用人單位符合經濟性裁減人員條件而被裁員。

  公司只是依法為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金,而領取失業保險金是向當地的社會保障中心領取的,與公司無任何關系。只有社會保障中心才有審批權。

  公司規章制度 篇13

司屬各單位、各項目部:

  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建設部JGJ59-99等法規和強制性標準,依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要求及“企業負責”的原則,公司現將“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制度”、“安全培訓教育制度”、“易燃易爆危化品管理辦法”、“安全生產違章處罰(試行)辦法”等管理制度予以發布,并從發布之日起施行。各單位、各項目部應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本項目部的相關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確保企業的生產,確實做到“生產必須安全,安全促進生產”。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一、檢查依據

  檢查時依據JGJ59-99標準全面進行

  二、組織領導

  公司成立分管生產副總經理為組長,安全保衛部、企業部、群工部、工程管理一部、二部、工會相關成員為組員的安全生產綜合檢查組。

  三、檢查時間、內容

  1、公司每季度末對個二級單位、項目部進行一次安全生產綜合檢查,檢查組全體成員參加,主要是查思想、查紀律、查制度、查領導、查安全技術措施的執行及建設部JGJ59-99標準執行情況。

  2、各個二級單位每月、項目部每周由生產副經理、項目經理組織安全、設備、材料、行政等相關人員參加,對本單位項目部范圍內各種機械設備的運行,施工用電的管理、安全防護設施的完好、腳手架的搭設、現場文明施工、治安消防、環保衛生、職業健康等情況進行詳細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必須“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認真落實整改并形成資料歸檔。

  3、班組每天開展班前喊話、班中巡視檢查、班后安全小結,同時開展自檢、互檢、交接檢活動,各工序不留事故隱患。

  四、專項、季節檢查

  公司除季度檢查外,根據生產情況或上級要求及季節等不同情況,不定期的進行專項、季節性檢查。

  1、公司對在建工程的基坑支護、高砌坡、腳手架、卸料平臺、塔吊、施工用電等進行不定期的專項檢查。

  2、公司擬在每年夏季重點進行防暑降溫、防汛、防雷電、防火和危險場所、部位的專項檢查。

  五、巡視檢查

  公司安全保衛部分管人員以易發事故環節和部位為重點,在施工生產工程中不定時的巡視和抽查有關和項目部并按公司有關制度履行監管職能。在各種檢查工作中發現的隱患,由組織或檢查人員簽發隱患整改通知書,并按隱患整改通知書所列整改內容,督促整改落實情況并進行復查,完善復查資料備查。

  六、違反本制度按公司“安全生產違章處罰(試行)辦法”第一條

  (5)款及第三條(e)款予以處罰。

  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制度

  一、編制交底

  1、單位工程施工前,在項目經理的主持下,由項目技術負責人和方案編制人依據經公司審批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中安全技術措施將編制、執行意圖等要求向項目部主要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2、凡大型工程、群體建筑、異型結構或特殊施工方法等上述編制交底應按分部工程、流水段、施工區段等劃分做分階段交底。

  二、施工交底

  1、項目部有關主要管理人員(施工負責、區段長、主管工長等)在接受編制交底、消化施工方案的基礎上,根據工程(分管)特點及安全技術規程、規范和企業制度向施工員、工長、分包商負責人、班組長進行詳細的安全技術(操作)交底。

  2、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員或工長負責向分包商負責人、班組長和作業班組進行具體的安全技術操作交底,施工交底過程應有項目部其他主要管理人員參加。

  三、專項交底

  1、塔機裝、拆、卸料平臺塔拆、外腳手架塔拆、深基礎施工(含高切坡)、人(車)行道防護架塔拆、高壓線分管、網防護、防高處墜落、防坍塌等專項方案由編制人員直接向分管工長和作業班組交底。

  2、方案中安全技術措施不全面或不詳細的操作方法和要求,分管施工員或工長應以文字、圖形等方式做明確詳盡交代。

  四、分包商負責人對所承擔的工作范圍的安全技術應按工序流程不定期的向作業

  1、班組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承擔班中檢查、整改責任。

  班組交底

  2、生產班組長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交底應在班組安全活動記錄中體現,尤其是本班組作業范圍內的動態要求應在班前完全講話、班中安全檢查、班后安全小結中做到、做細。

  五、其他規定

  1、本制度所列四個交底環節必須由負責人填制“交底記錄單”,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均應簽字并有詳細交底內容,存項目安全管理檔案備查。

  2、本制度所列四個交底環節必須由負責人填制“交底記錄單”,交底人和接受交底人均應簽字并有詳細交底內容,存項目安全管理檔案備查。

  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建教【1997】83號《建筑企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暫行規定》,加強企業職工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企業職工必須定期接受安全培訓教育,堅持先培訓,后上崗的制度。

  第三條企業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由企管部牽頭組織,安全保衛部具體組織實施。

  第四條企業職工每年必須接受一次專門的安全培訓。

  (一)企業主管負責人、項目經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30學時。

  (二)企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每年必須接受安全專業技術業務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

  (三)企業其他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每年接受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0學時。

  (四)企業特種作業人員(包括電工、焊工、架子工爆破工、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施工升降機作業人員等)在通過專業技術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每年仍須接受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五) 企業其他職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六)企業待崗、轉崗、換崗的職工,在重新上崗前,必須接受一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

  第五條企業新進場的工人,必須接受公司、項目(或分公司)、班組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

  (一)公司安全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是: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規范、規程和企業的安全規章制度等,培訓教育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二)項目安全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現場環境、工程施工的特點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培訓教育的時間不得少于15學時。

  (三)班組安全培訓教育的主要內容: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事故案例剖析、勞動紀律的崗位講評等,培訓教育時間不得少于30學時。

  第六條實行安全培訓教育登記制度。安全保衛部負責建立公司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檔案,各二級單位、項目工程部負責建立所屬員工的安全培訓教育檔案,沒有接受安全培訓教育的員工,不得在施工現場從事作業或者管理活動。

  第七條安全保衛部負責制定職工安全培訓教育規劃和年度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各級人員安全培訓、教育的組織實施

  (一) 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的安全培訓工作有安全保衛部牽頭,組織參加市建委、市管理總站的培訓。

  (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參加公司安全保衛部組織的,每月一次的安全專項指導技術業務培訓。

  (三)企業其他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訓,由所屬二級單位、項目部負責。

  (四)企業特殊工種的'培訓、復訓工作,由企管部負責實施;每年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由所屬二級單位、項目部具體負責。

  (五)企業待崗、轉崗、換崗的職工,在重新上崗前,由所屬二級單位、項目部進行培訓。

  第九條實行總分包的工程項目,總包單位要負責統一管理分包單位的職工安全培訓教育工作,分包單位要服從總分包單位的統一管理。

  第十條公司內部組織的安全教育培訓,根據中川[20xx]10號文件《員工崗位培訓制度》的規定,結合實際的培訓需要,采取外聘教師,所需要培訓教育經費,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支取。

  第十一條本制度所指職工含分包、勞務承包、實習生等性質的用工。違反本制度的處罰按公司“安全生產違章處罰(試行)辦法”第一條(六)款予以處罰。

  易燃易爆危化品的管理辦法

  一、易燃易爆、危化物品必須采取的防火、防盜措施,張貼明顯的禁火標志,嚴格進、出庫制度,分類按間距要求存放(垛與垛間距不小于1米,垛與墻距不小于0.5米,垛與梁、柱的間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米)并建

  好臺賬。

  二、各種油類、危險化學爆炸物品必須按專人采購、運輸,專庫存放、儲存,嚴格領用制度等環節,建立詳細的規章制度,確保安全。

  三、生產中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爆炸物品的存放場所、施工場所,必須符合相關規定,同時嚴禁煙火,作業人員必須持證操作,遠離火源。

  四、電焊房、氧氣房、洗件房等要與其他棚房隔離,乙炔瓶和氧氣瓶要與明火相距在10米以外,乙炔瓶與氧氣瓶的安全距離不小于5米或加設隔離。

  五、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的管理,保管人員,必須懂得相關物品的性質、火災、危險程度、預防的各種措施和撲救火災的方法,定期和不定期的參加相關培訓,方能上崗作業。

  六、各單位必須按防火安全要求的規定,配置足夠的消防器材(滅火器、沙袋、消防桶、消防勾等)、組建、培訓好一消隊伍。

  七、本辦法所含易燃易爆及危化品為:企業生產、生活中的各種油類及盛裝體(如氣罐、液化氣(灌)、氧氣(瓶)、油漆類等)及其在使用過程中的管理要求。

  八、各單位、各項目根據具體情況結合實際工作參照本方法和公司《一體化管理體系作業文件(匯編)》第75頁規定制度相應實施細則或制度。

  九、違反本辦法的處罰按公司《安全生產違章處罰(試行)辦法》第二條

  (1)款由各級防火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予以處罰。

  安全生產違章處罰(試行)辦法

  一、安全管理

  單位或項目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者,予以500-5000遠處罰:

  1、為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員;

  3、未進行安全責任目標分解;

  4、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未執行分級交底制;

  5、單位或項目部未進行定期安全檢查;

  6、作業人員未進行入場教育登記;

  7、未按規定報告傷亡事故;

  8、無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9、媒體曝光,給企業造成社會負面影響。

  以上違章行為為責任人承擔20%,項目部(單位)承擔80%。

  二、文明施工

  單位或項目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者,予以200-20xx遠處罰:

  1、違反公司易燃易爆危化品管理規定的;

  2、施工圍擋殘缺、破舊、字跡不齊、漏缺;

  3、施工圍擋殘缺、破舊、字跡不齊、漏缺;

  4、場地未硬化、集水或排水不暢通;

  5、未按方案規定布置臨設;

  6、材料堆碼零亂、無標識;

  7、為劃分辦公區、生活區或建工程兼宿舍;

  8、宿舍臟、亂、差,亂拉亂接電線,私用電器;

  9、未戴安全帽、安全帶、酗酒后上班者;

  10、男女混住、私夾小間;

  11、粉塵、噪音、污水擾民及投訴屬實。

  上列違章行為責任人承擔30%,單位或項目部承擔70%.

  安全技術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處責任人50-200遠罰款;

  a、未按規定配置或正確使用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

  b.塔機無使用、維修、保養記錄;

  c.班組無安全活動記錄或作假記錄;

  d.電工無巡查記錄或作假記錄;

  e.無定期安全檢查記錄或安全值班記錄;

  f.違反安全紀律的其他行為。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500-3000元處罰:

  1、臨邊防護未做或未按規定設置的;

  2、洞口防護未做或未按規定設置的;

  3、腳手架未按規定設置連墻桿或剪力撐;

  4、操作層架板未鋪滿,上下操作層未通道;

  5、電梯井內未按規定設置割斷;

  6、溝、坑、槽、井無通道或爬梯,無防護;

  7、塔機、平臺、腳手架等設備設施無驗收記錄或掛牌;

  8、腳手架內層間無水平防護;

  9、腳手架內層間無水平防護;

  10、三級箱(開關箱)為執行一機一閘或無漏電保護器;

  11、在爬升外架上堆放施工料具或底部封閉不嚴密;

  12、在二級箱內直搭用電設備,且無三級箱的;

  13、爬升外架升降前后無升降記錄(通知);

  14、垂直作業下方無隔離防護措施;

  15、陰暗、潮濕環境或坑、并照明未使用低壓的;

  16、上下拋擲建筑物材料或雜物的;

  17、其他嚴重違反安全技術規定的行為;

  上列違章行為責任人承擔40%,項目(單位)60%。

  四、治安消防

  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者,予以100-1500遠處罰:

  1、單位或項目部如發生盜竊案件(責任人承擔直接損失40%);

  2、公款遺失或被盜(責任人承擔全額賠償);

  3、集眾鬧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影響企業聲譽;

  4、發生斗毆事件(責任人承擔全部醫療等費用);

  5、發生盜竊事件(自盜事件)

  6、損壞消防設施設備;

  7、造成火災的。

  上列違章行為責任人承擔80%,項目部(單位)承擔20%,根據其性質和情況,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五、處罰程序

  1、本辦法由公司安全保衛部、各單位、各項目部安全員執行,執行中的糾紛和裁決由公司生產副總經理終斷。

  2、執行人依據本辦法規定執行處罰應簽發加蓋部門、單位、項目部公章的處罰單,并注明違章受罰的條、款、序號和簽名。

  3、口頭警告、訓誡,開具隱患整改或停工整改決定通知書等,可與本辦法合并執行,但行政處分、治安處罰等不與本辦法合并執行。

  4、口頭警告、訓誡,開具隱患整改或停工整改決定通知書等,可與本辦法合并執行,但行政處分、治安處罰等不與本辦法合并執行。

  公司規章制度 篇14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勞動用功管理,根據國家《勞動法》有關員工錄用、勞動合同簽訂、解聘的有關制度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員工錄用

  1、各部門應按項目用人計劃錄用員工,錄用的員工應填寫《新員工錄用審批表》,經用人部門、行政辦公室和主管副總簽署意見后,由總經理審批,部門副職及以上員工由董事會批準。

  2、新員工錄用,簽訂勞動合同。公司每年度安排全體員工體檢一次。

  第三條:員工考核

  1、考核范圍:公司部門經理及以下員工,被公司正式錄用、工作三個月以上的所有員工。

  2、考核原則:根據公司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各部門工作計劃及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情況,實行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相結合,逐級考核,并與員工績效考核年薪和聘任密切掛鉤。

  3、公司設立考核領導小組,由考核領導小組根據公司確定的考核辦法進行考核。

  風險提示:

  企業要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企業需要承擔雙倍工資的風險;勞動合同必須具備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以及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條款,建議企業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先咨詢專業的律師,或者查閱好相關法律問題,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勞動糾紛。

  第四條:員工勞動合同的訂立

  1、在職員工統一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及簽認《遵紀廉潔從業承諾書》

  2、公司部門副職及以上員工合同期限一般為2—3年;業務骨干和普通員工合同期限一般為1—2年;勞動合同期限包括試用期,試用期最長為3個月。

  3、被公司錄用的員工,實行不超過3個月試用期。在試用期內主管副總、綜合事務部應向試用期員工明確崗位規范和考核標準,明確工作責任。試用期滿,部門負責人對其試用期間的工作情況及表現提出意見,經綜合事務部和主管副總審定后,報總經理審批,部門副職及以上崗位報董事會批準。

  4、勞動合同內容包括: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及要求;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及支付的方式與時間《公司對全體員工實行考核年薪制》。員工工資于每月18日發放(遇節日可提前)提成與每月20日發放;

  (5)法定社會保障(公司為工作3年以上員工辦理養老、醫療、失業保險,并另文公布分別繳納的工資基數。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由公司和員工按不同比例共同負擔,員工個人負擔部分,由公司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員工應依法配合公司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并同意由公司代扣代繳員工負擔部分的社會保險費。公司提供上述社會保險福利,員工有權選擇參保與不參保的權力);

  (6)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7)勞動記律;

  (8)教育與培訓;

  (9)勞動合同終止、解除的條件;

  (10)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11)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風險提示:

  實踐中,發生離職員工侵犯公司商業秘密時,爭議焦點往往不是員工有沒有義務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而是該秘密是不是構成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以及單位如何提供證據證明離職員工實施了侵權行為及侵權造成的損失。由于商業秘密侵權證據很難收集,或調查取證的成本非常高,往往導致單位對侵權行為束手無策。

  企業在制定規章的.時候可以約定通過保密協議,據此證明商業秘密的存在、證明企業對商業秘密采取了保護措施,一旦發生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便于舉證,有利于企業借助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維護合法的權益。

  5、公司應與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在勞動合同或補充協議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6、勞動合同由公司蓋章和員工簽字后生效。勞動合同當事人申請勞動合同簽證的,應在1個月內送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勞動合同簽證。

  7、勞動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因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8、公司在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前1個月向員工提出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書面意向,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9、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10、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使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經常和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的;

  (3)嚴重失職,瀆職越權,營私舞弊,對公司形象和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被勞動教養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以權謀私,非法收受回扣等,損害公司聲譽的;

  (7)無理取鬧,威脅上級或他人,影響工作秩序的;

  (8)經公司組織的年度考核,綜合評價為“不合格”的。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經董事會確定,公司分立、合資、合并、兼并、轉(改制)、跨地區搬遷,企業轉產或者進行重大技術改造,或按國家有關規定中止合營及合營期滿等客觀情況,致使勞動合同所確定的生產、工作崗位消失;

  (4)公司因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1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職業病因工(公)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9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員工勞動合同的解除

  1、公司解除員工勞動合同,員工對公司解除其勞動合同有異議的,可向有關機構申請仲裁。

  2、公司提前解除員工勞動合同,如符合有關政策法規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3、員工提出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由公司審批同意其解除勞動合同的,辦清移交手續后,由綜合事務部與其辦理有關勞動合同終止手續,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4、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及違反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公司規章制度、勞動合同約定的,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或依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和承擔賠償責任。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不參加當年度考核,不發當年度20%的年度考核年薪。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公司未按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的;

  (3)公司違反國家規定,強迫員工超強度勞動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經董事會批準:

  (1)有金額較大的業務尚未完成的;

  (2)重要業務項目的負責人、主要經辦人;

  (3)經司法或行政機關決定或批準,正在接受審查,尚未結案的;

  (4)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7、勞動合同的無效或部分無效,由勞動合同履約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裁定。

  8、因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的,員工可以和公司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生效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第七條:本制度的解釋權為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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