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條例亮點解讀
《內蒙古自治區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經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九章58條,對醫療保險參保登記、基金統籌、醫療保險待遇等內容進行了規定。
用工之日起30日內,用人單位應為其職工申請辦理醫保
條例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職工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靈活就業人員持有效身份證件和相關資料到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手續。
符合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條件的居民持有效身份證件及相關資料,到基層勞動保障站所或者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服務窗口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在校學生由所在學校統一組織到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參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個人不繳納醫療保險費
對于醫療保險基金統籌的相關內容,條例規定,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資標準應當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醫療消費水平、參保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等相適應。用人單位應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6%的比例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資2%的比例繳納。
其中,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機構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費。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比例按統籌地區的繳費比例確定,繳費基數不得低于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為職工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期間,職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準負擔。
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個人賬戶余額可轉移使用
條例明確規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構成。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按比例計入個人賬戶,其余計入統籌基金。單位繳費計入個人賬戶的比例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其中,統籌基金主要用于參保人員的住院、門診緊急搶救、門診特殊慢性病等醫療支出。個人賬戶用于支付參保人員門診就醫、住院費用的自付部分或者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等費用。
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轉移使用。無法轉移使用的,其余額應當退還本人。統籌基金不予轉移、退還。參保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一次性支付給其繼承人。
職工醫保繳費年限統一設定為25年
目前,我區各統籌地區的最低繳費年限不統一,最長的為25年,最短為10年,明年起施行的《內蒙古自治區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條例》將其統一為25年。
條例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費年限滿25年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未達到規定年限的,按照上年度的繳費標準一次性繳納余期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補足繳費年限后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標準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本條例實施前已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繳費年限執行原統籌地區繳費年限政策規定。
冒用他人社?,將處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條例還對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涉及到的相關法律責任進行了規定。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未為其職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醫療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保;逾期不參保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基本醫療保險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由地稅部門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地稅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同時,如為他人非法獲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提供便利;冒用他人社會保障卡或者偽造、變造社會保障卡、處方、病歷等資料,非法獲取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以牟利為目的變賣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藥品、醫用材料等,都將由醫療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并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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