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吉林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看點
《吉林省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16年1月1日施行。24日,吉林省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吉林省氣象局副局長李振聲及相關部門人員對《條例》進行解讀。
共24站次氣象臺站遭破壞被迫搬遷
氣象探測環境是獲取準確可靠氣象資料的前提和基礎,隨著城市建設的發展,氣象探測環境受到影響的程度不斷加劇。我省共有各類國家級地面氣象觀測站56個,區域氣象觀測站1388個,目前因城市規劃和探測環境遭受破壞而被迫搬遷的氣象臺站共24站次。
李振聲介紹,氣象探測環境屢遭破壞和氣象臺站的頻繁搬遷,直接影響氣象資料的連續性、代表性和可比較性,進而影響到氣象預報的準確率和氣象服務水平,降低了我國在應對氣候變化國際談判中所采用氣象數據的可信度。加強對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保證氣象探測設施正常、穩定、可靠地運行,是確保氣象探測資料準確的關鍵。2012年國務院出臺了《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提高了對氣象設施和對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的力度,但是在具體落實上,部分內容需要進一步細化,有利于增強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及執行力度。為此,結合我省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的實際,制定了《吉林省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截止到2015年12月,我省已經有48個市縣編制了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并由本級政府批準執行。
氣象設施及用地不得破壞和侵占
《條例》明確氣象設施屬于基礎性公共服務設施,地方政府的責任是統籌協調,合理安排氣象設施用地;氣象部門的責任是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設立保護標志,與相關單位或個人簽訂無人值守氣象設施的委托管理協議;行政相對人的'責任是不得破壞氣象設施、不得侵占氣象設施用地,不得在氣象設施周邊實施爆破、鉆探、焚燒等危害氣象設施安全的行為。《條例》本著尊重科學的原則,從我省實際出發,對臺站數量最多、氣象探測環境最易受破壞的國家基準氣候站、國家基本氣象站、國家一般氣象站、高空氣象觀測站、天氣雷達站等重要臺站,按照世界氣象組織的要求規定了保護標準。
新、改、擴建建設工程 應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
“工程建設破壞氣象探測環境,是目前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工作中存在的最突出的問題,也是解決起來難度最大的問題。對于這類問題,只能從源頭預防,難以事后糾正。”李振聲說。《條例》規定,在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新、改、擴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確實無法避免的,應當事先書面報告氣象部門并提出補救措施,沒有征得氣象部門書面同意、沒有落實補救措施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其開工建設。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氣象臺站
《條例》規定了氣象臺站站址應當保持長期穩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氣象臺站。因實施城鎮總體規劃或者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可以申請遷移氣象臺站,但必須先批準后遷移、先建新站再遷舊站,新站需納入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同時規定擬遷移的國家基準氣候站站址應至少保持50年穩定不變,國家基本氣象站和國家一般氣象站站址應至少保持30年穩定不變。
為了保障氣象探測信息的連續性,《條例》還規定,氣象臺站新址與舊址之間應當進行至少1年的對比觀測。新站址正式投入使用前,舊站址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依法受到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其影響、破壞或者改變其用途。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建舉報制度
《條例》規定地方政府應當組織氣象、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編制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并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從而做到把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放到城鄉建設全局中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實現城鄉建設與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為了加強對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力度,《條例》規定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破壞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對群眾舉報依法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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