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全文)
第373號《湖北省機關事務管理辦法》已經2014年8月11日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機關事務管理,規范機關事務工作,保障機關正常運行,降低機關運行成本,建設服務型、節約型機關,根據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機關事務管理工作。
第三條機關事務管理工作應當按照改革的思路和方向,遵循保障公務、厲行節約、務實高效、公開透明、公平配置、統一管理原則,同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相適應,與推進機關服務社會化相協調。
第四條省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負責擬訂有關機關事務管理的規章制度,指導下級政府公務用車、公務接待、公共機構節約能源資源、辦公用房管理等工作,主管本級政府機關事務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管理本級政府的機關事務工作,指導下級政府有關機關事務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做好機關事務管理有關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本級政府機關事務的統一管理,制定機關事務工作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標準,統籌配置相關資產資源。
政府各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的機關事務實行集中管理,執行機關事務管理制度和標準。在集中辦公區內辦公的部門,其辦公用房管理、后勤服務等機關事務可以交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明確的有關部門集中管理。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機關后勤服務、公務用車、公務接待等工作社會化改革,建立社會資源共享共用機制,降低服務經營成本,提高社會化保障水平。
第二章經費管理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加強機關運行經費管理,規范資金使用審批程序,嚴格內部審計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本辦法所稱機關運行經費,是指為保障機關運行用于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
第九條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組織制定機關運行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形成完整的定額和標準體系,并隨著經濟社會發展變化適時調整。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實物定額和服務標準,參考當前機關運行所需實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組織制定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支出定額標準和有關開支標準。
第十條財政部門應當根據預算支出定額標準,結合本級政府各部門的工作職責、性質和特點,按照總額控制、從嚴從緊的原則,采取定員定額方式編制機關運行經費預算。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和維修、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后勤服務等事務的,其經費管理按照國家預算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遵循先有預算、后有支出的原則,嚴格執行預算,嚴禁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安排支出,嚴禁虛列支出、轉移或者套取預算資金。
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機關運行經費預算,制定國內差旅費、因公臨時出國(境)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經費支出計劃,明確支出事由、項目、內容、進度、金額等事項,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年度預算執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確需追加的,由財政部門審核后按程序報批。
第十二條政府各部門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誠實信用、物有所值的原則,按照年度政府采購目錄及限額標準,依法編制采購預算,合理確定采購需求,不得超標準采購或者超出辦公需要采購,不得違反規定指定或者變相指定產品品牌、型號、產地。
第十三條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采購需求組織驗收。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政府采購結果評價制度,對政府采購的資金節約、政策效能、透明程度和專業化水平進行綜合、客觀評價。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應當制定公務卡管理制度,健全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方便公務消費支出結算。
政府各部門國內發生的公務差旅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經費支出,除按規定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或者銀行轉賬的外,應當使用公務卡結算。
嚴禁用公款支付、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第三章資產管理
第十五條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實施機關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負責職責范圍內和政府委托事項的機關資產管理工作,并接受財政等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機關資產管理規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節能環保要求和機關運行的基本需求,分類制定、適時調整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確定資產數量、價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實現資產配置與實物定額的合理銜接。具體工作由財政、機關事務等部門負責。
政府各部門應當根據機關資產配置標準編制本部門的資產配置計劃。對于臨時性、一次性活動所需配置的資產,主要采取租賃或者調劑的方式解決。
第十七條政府各部門應當規范資產使用行為,完善資產采購、資產入庫登記、資產保管清查、資產領用交回等機關資產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資產賬卡和使用檔案,定期清查盤點,保證資產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
政府部門分立、撤銷、合并或者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財政部門審核、處置;但涉及機關用地、辦公用房、公務用車等資產調劑使用的,應當報送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審核、處置。
第十八條政府各部門的閑置資產應當由本級政府統一調劑使用;對于無法調劑的閑置資產,應當采取公開拍賣等方式處置,處置收益上繳本級國庫,并按規定核銷相關資產。
機關閑置資產的內部調劑,應當服從和服務機關公務需要,由政府有關部門依據職責統籌考慮,統一調配。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和政府各部門應當加強機關資產管理信息化建設,構建資產整合、調劑平臺,及時掌握資產供需情況,推動閑置資產調劑工作。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級政府機關用地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權屬登記。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安排機關用地,集約節約利用土地。在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下,政府機關利用現有土地進行建設的,在辦理規劃手續前,應當征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的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政府機關新增用地需求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嚴格審核,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第二十條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制度,對本級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實行統一調配、統一權屬登記。政府駐外機構的房地產應當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樓堂館所建設與使用情況清理登記。
第二十一條辦公用房的建設和維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執行政府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維修標準,符合簡樸實用、節能環保、安全保密等要求;辦公用房的使用和維護應當嚴格執行政府機關辦公用房物業服務標準。
第二十二條政府各部門應當推進辦公用房資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約使用,按照規定標準,從嚴核定、合理安排使用辦公用房,并將辦公用房占用、分配情況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備案。超過核定面積的辦公用房,因辦公用房新建、調整和機構撤銷騰退的辦公用房,應當及時移交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統一調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