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管理委員會工作條例
風險管理委員會工作條例
1總則
1.1為完善東方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完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降低經營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東方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設立風險管理委員會,并制定本條例。
1.2本條例所稱全面風險管理,是指企業圍繞總體經營目標,通過在企業管理的各個環節和經營過程中執行風險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從而為實現風險管理的總體目標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和方法。
1.3風險管理委員會是董事會下設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審議公司風險管理策略和重大風險管理解決方案,以及重大決策的風險評估報告,并向董事會提交《全面風險管理年度報告》。
2人員組成
2.1風險管理委員會由三至七名董事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委員中應有熟悉企業管理及業務流程的董事,以及具備風險監管知識或經驗、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的董事。
2.2風險管理委員會的委員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或者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2.3風險管理委員會設召集人一名,負責主持委員會工作。
2.4風險管理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并根據上述規定補足委員人數。
2.5經董事長提議并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可對風險管理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進行調整。
2.6公司董事會辦公室是風險管理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日常聯絡和會議組織工作;公司法律事務部是風險管理委員會的日常業務機構,負責組織和指導全面風險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公司內控制度建設。
3職責權限
3.1風險管理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3.1.1向董事會提交《全面風險管理年度報告》;
3.1.2審議風險管理策略和重大風險管理解決方案;
3.1.3審議重大決策、重大風險、重大事件和重要業務流程的判斷標準或判斷機制,以及重大決策的風險評估報告;
3.1.4審議內部審計部門提交的風險管理監督評價審計綜合報告;
3.1.5審議風險管理組織機構設置及其職責方案;
3.1.6檢討公司及所屬企業的風險管理系統;
3.1.7與管理層討論風險管理系統,確保管理層已履行職責建立有效的系統;
3.1.8主動或應董事會委派,就有關風險管理事宜的重要調查結果及管理層對調查結果的回應進行研究;及
3.1.9董事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3.2風險管理委員會享有以下權限:
3.2.1要求公司及所屬企業提交全面風險管理工作報告;
3.2.2要求公司及所屬企業的投資方案中,應有專門的.風險評估報告部分;
3.2.3對公司及所屬企業的全面風險管理狀況開展調查,并選擇適當的調查式;
3.2.4要求公司及所屬企業內部審計部門提交關于風險管理的監督評價綜合報告;
3.2.5要求公司及所屬企業建立風險管理信息系統;
3.2.6董事會授予的其他權限。
3.3風險管理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規程:
3.3.1公司法律事務部制訂《全面風險管理年度報告》編制計劃;
3.3.2公司法律事務部按計劃將編制任務分配到公司所屬各企業、各單位;
3.3.3公司所屬各企業、各單位對各自報送的職責范圍內風險管理事項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形成書面意見;
3.3.4公司法律事務部匯總編寫《全面風險管理年度報告》;
3.3.5風險管理委員會對《全面風險管理年度報告》進行初審,然后提交董事會審議。
4議事規則
4.1風險管理委員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風險管理委員會召集人或三分之一以上風險管理委員會委員提議召開。議召開前七天應通知全體委員,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員主持。
4.2風險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一名委員有一票的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
4.3風險管理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臨時會議可以采取通訊表決的方式召開,但委員的意見、建議或表決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及時傳真給董事會辦公室備案,同時寄出原件。
4.4風險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當由成員本人出席。成員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為出席,代為出席會議的成員應當在授權范圍內代表委托人行駛權利,但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議公司重大事項,成員必須親自出席。成員未出席某次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應當視作已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4.5委員會成員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會議的,視為其不能履行委員會成員職責,董事會可調整委員會成員。
4.6委員會可邀請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能部門負責人及公司所屬企業相關人員等列席會議;在必要時,委員會也可邀請有關的專家、顧問列席會議。列席會議人員可以提出建議,但沒有表決權。
4.7如有必要,風險管理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專業意見,費用由公司支付。
4.8風險管理委員會會議討論有關議題時,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的與會當事人
應回避。因前項規定,致使委員會成員無法表決時,應向董事會報告,提交董事會審議。
4.9風險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并形成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
議記錄上簽名,并在會議結束后及時將會議紀要送達各位委員。會議記錄、會議紀要由公司董事會辦公室保存。
4.10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5附則
5.1本條例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5.2本條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條例如
與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并立即修訂,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5.3本條例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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