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管理條例新規定
根據安排,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建立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信用檔案,記錄登記信息、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實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建立黑名單制度,將有下列行為之一且拒不改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列入黑名單:
列入黑名單的“三小”,三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一)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二)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
列入黑名單的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三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自然人符合條件都可以經營“三小”
《條例》明確,降低“三小”經營門檻。只要符合條件,所有自然人都可以從事“三小”經營。
具體條件包括:小作坊應有獨立的生產加工場所,場所面積與生產加工能力相適應,布局符合工藝流程要求;具備與生產加工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照明、通風等設備設施。
小餐飲要有固定的經營門店,場所面積與生產經營面積相適應,各功能區布局合理;采光、通風、照明、噪音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廚房粗加工、烹飪、餐具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輔料貯存區域等場所分區明確等。
從事小攤點經營活動,應當有與其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工具、容器、工作臺面以及防蠅、防雨、防塵等設備設施。
【監管】
食藥監部門將對“三小”經營抽檢
根據《條例》,河北省對“三小”經營將采取寬進嚴管的模式,其中明確:學校、幼兒園門口100米范圍內禁止小攤點經營。
同時要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制定實施方案。通過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風險較高的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生產經營活動,進行重點監督。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抽樣檢驗;對消費者反映較多和本行政區域內消費量大的食品,應當重點抽樣檢驗。《條例》還規定,建立小作坊、小餐飲、小攤點信用檔案,記錄登記信息、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實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三小”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小貼士】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生產條件簡單、經營規模小,從業人員少,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個體經營者。
小餐飲:是指有固定門店,條件簡單、從業人員少,從事餐飲服務的個體經營者。
食品小攤點:是指無固定經營場所或者在相對固定區域,從事食品銷售或者現場制售食品的個體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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