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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醫療機構規章制度

時間:2024-11-09 07:00:51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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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醫療機構規章制度

  在當下社會,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診所醫療機構規章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診所醫療機構規章制度

診所醫療機構規章制度1

  一、醫療廢物范圍

  醫療廢物范圍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間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廢物。醫療衛生機構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醫療廢物分類目錄,按照衛生部、國家環?偩种贫ㄏ掳l的《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衛醫發﹝20xx﹞287號)規定執行。

  二、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的基本要求

  (一)全縣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后勤工作的領導具體負責。臨床科室、醫院感染管理、總務后勤等相關部門具體管理、分工協作。

 。ǘ┤魏螁挝缓蛡人不得轉讓、買賣醫療廢物。醫療衛生機構對使用后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器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并作毀形處理,處置方式按照本過渡性處置方案執行。

  (三)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和能力的城鎮醫療衛生機構、鄉鎮衛生院和個體診所,必須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和《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要求自行處置,并保證處置無害化,不得污染環境和危害周圍居民的身體健康。

 。ㄋ模┽t療衛生機構內直接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危險廢物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培訓,取得合格證書后方能上崗。

  三、醫療廢物收集與運送

 。ㄒ唬┽t療衛生機構要設置醫療廢物處置、環境保潔監控專門機構,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實行定人、定點、定時操作與管理,確保各項制度、措施落在實處。

 。ǘ┽t療衛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醫療廢物實施分類管理,專場存放,專人管理,不能與一般醫療廢物和生活垃圾混放、混裝。

 。ㄈ└綦x的傳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產生的具有傳染性醫療廢物必須由專人管理,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隔離,按傳染性廢物收集處理。

 。ㄋ模┽t療衛生機構應建立醫療廢物的暫時貯存設施、設備,不得露天存放醫療廢物;要建立封閉式的垃圾處理場所,保證各項設備運轉正常。醫療廢物暫時貯存時間不得超過2天,且須有危險廢物識別標志并按要求做好申報登記工作。

  (五)生活垃圾處理要做到日產日清,不得積存污物;生活垃圾中不得混雜醫療垃圾;生活垃圾清理后,要做好垃圾堆放地點的清潔與消毒。運載途中不得隨意扔撒、傾倒、堆放,應當遵守環保和城市環衛部門的規定放置,防止污染環境。

  四、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法

 。ㄒ唬﹤魅拘曰蚋腥拘圆∪说纳罾幹茫嚎捎0.5%過氧乙酸或有效氯20xxmg/L的含氯消毒劑溶液噴灑,作用30分鐘以上。再用雙層黑色垃圾袋裝載,集中放置到暫時貯存場所,然后按規定進行處置。

 。ǘ└腥拘裕ǚ卿J器)醫療廢物處置:廢物產生地應當用規定專用垃圾袋盛裝,垃圾袋外備有“焚燒”標志,集中焚化處置。

 。ㄈ┮淮涡允褂冕t療廢物處置:此類廢棄物須經初步消毒、毀形處理,再用雙層黃色垃圾袋包扎送焚化處置,也可妥善貯存于防滲透的容器內,待集中回收處置。

 。ㄋ模╀J器廢物:要求在廢物產生地配置適合的毀形裝置并立即毀形處理,然后焚化。

 。ㄎ澹┧幚硇院突瘜W性廢物等:此類廢物可交還原生產單位銷毀,也可焚燒或深埋。

  五、醫療衛生機構的污水處理和排放監測

  (一)醫療衛生機構要完善污水處理設施,增強污水處理能力,確保醫療污水不成為環境污染源。凡一級以上醫療機構(包括20張病床以上門診部、保健站),現已具備醫療廢水處理能力的要確保醫療廢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外排廢水污染物要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要求;對沒有醫療廢水處理設施或廢水處理效果與處理規模達不到要求的農村醫療衛生單位和個體診所,要積極建設和完善污水處理設施,盡可能實現達標排放,在目前條件下,醫療污水必須采取加氯、加過氧乙酸等臨時消毒殺菌措施。

  (二)醫療廢水的'監督性監測必測項目為:PH、余氯、COD、BOD、懸浮物、揮發酚、油類、總磷、汞、砷、糞大腸菌群、細菌總數。監督性監測頻次為:每半年1次。醫療機構自我監測的項目為PH、余氯、COD。可按廢水處理的周期確定監測頻次,一般每班次至少1次。

 。ㄈ榧訌妼︶t院廢水排放的監測工作,醫院廢水排放應按照國家環保總局《醫院排放污水余氯自動監測系統建設技術要求》(暫行)規定,安裝污水余氯自動監測系統。

  六、醫療廢物處置的院內監管

  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對醫療廢物處置的領導,制定和建立與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有關的規章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職責和醫療衛生機構內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發生意外事故時的應急預案等有效工作機制,建立健全環保管理和污染防治制度,要對每批醫療廢物處置的環境保護和衛生學效果進行監測。監測結果要存入醫療廢物臨時處置檔案,每半年向縣環保局和縣衛生局報告一次。

  七、醫療廢物監督管理

  縣衛生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衛生監督所在衛生局的領導下,對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和工作人員的衛生防護情況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和不定期的抽查?h疾病控制中心要根據檢測計劃,每半年對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棄物處置工作進行檢測、評價,發現問題應及時報告縣衛生局。

  縣環保局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中的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要定期督促各醫療衛生機構對醫療廢水和醫療廢物處理設施、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嚴禁未經處理或處理未達標的醫療廢物進行排放。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與醫療廢物處置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工作要求

  各職能部門要高度重視,把《傳染病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擺上重要位置,加強宣傳,提高公眾環保意識,認真落實過渡處置方案,認真履行傳染病防治和環境保護職責。進一步督促醫療衛生機構加強領導,建立有效工作機制,建立健全疾病防治和環保管理制度,做到責任到人、措施到位,按規定及時安全處置廢物,嚴禁未經處理、處置和肆意排放醫療廢物的行為,嚴防因醫療廢物處理處置不當造成環境污染或醫院感染。

診所醫療機構規章制度2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醫療機構。

  第三條、醫療機構以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的健康服務為宗旨。

  第四條、國家扶持醫療機構的發展,鼓勵多種形式興辦醫療機構。

  第五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全國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中國衛生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對軍隊的醫療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規劃布局和設置審批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醫療資源、醫療需求和現有醫療機構的分布狀況,制定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醫療機構,并納入當地醫療機構的設置規劃。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納入當地的區域衛生發展規劃和城鄉建設發展總體規劃。

  第八條、設置醫療機構應當符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取得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第十條、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ㄒ唬┰O置申請書;

 。ǘ┰O置可行性研究報告;

 。ㄈ┻x址報告和建筑設計平面圖。

  第十一條、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提出設置申請:

 。ㄒ唬┎辉O床位或者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

  (二)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和專科醫院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申請。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設置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答復;批準設置的,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第十三條、國家統一規劃的醫療機構的設置,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

  第十四條、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按照國家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設置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登記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十六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性O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ǘ┓厢t療機構的基本標準;

 。ㄈ┯羞m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ㄋ模┯信c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五)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批準其設置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置的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設置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第十八條、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的主要事項:

 。ㄒ唬┟Q、地址、主要負責人;

 。ǘ┧兄菩问剑

 。ㄈ┰\療科目、床位;

 。ㄋ模┳再Y金。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執業登記申請之日起45日內,根據本條例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醫療機構改變名稱、場所、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床位,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歇業,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經登記機關核準后,收繳《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醫療機構非因改建、擴建、遷建原因停業超過1年的,視為歇業。

  第二十二條、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年校驗1次;

  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3年校驗1次。校驗由原登記機關辦理。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出賣、轉讓、出借。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遺失的,應當及時申明,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

  第四章、執業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范。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必須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和收費標準懸掛于明顯處所。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的醫德教育。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上崗工作,必須佩帶載有本人姓名、職務或者職稱的標牌。

  第三十一條、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于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

  第三十二條、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文件;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精神病、職業病等患者的特殊診治和處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加強藥品管理。

  第三十七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醫療費用,詳列細項,并出具收據。

  第三十八條、醫療機構必須承擔相應的預防保健工作,承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支援農村、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工作等任務。

  第三十九條、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必須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ㄒ唬┴撠熱t療機構的設置審批、執業登記和校驗;

 。ǘ⿲︶t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指導;

 。ㄈ┴撠熃M織對醫療機構的評審;

  (四)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處罰。

  第四十一條、國家實行醫療機構評審制度,由專家組成的評審委員會按照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活動、醫療服務質量等進行綜合評價。

  醫療機構評審辦法和評審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

  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由醫院管理、醫學教育、醫療、醫技、護理和財務等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成員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聘任。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對達到評審標準的醫療機構,發給評審合格證書;對未達到評審標準的醫療機構,提出處理意見。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對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沒收的財物和罰款全部上交國庫。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罰款及沒收藥品、器械的處罰決定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條例實施前已經執業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條例實施后的6個月內,按照本條例第三章的規定,補辦登記手續,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五十三條、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設醫療機構及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開設醫療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診所醫療機構規章制度3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醫療機構的管理,合理配置醫療資源,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發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醫療機構的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醫療機構,是指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醫院、療養院、婦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門診部、診所、護理院(站)、衛生所(站、室)、醫務室、保健所、醫療急救中心(站)、臨床檢驗中心等。

  前款所稱的醫院,包括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地段醫院、鄉(鎮)衛生院。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設置、執業許可、醫療執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市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行政部門設立醫療執業監督員。醫療執業監督員承擔醫療機構執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規劃、計劃、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衛生行政部門做好醫療執業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職業宗旨和法律保護)

  醫療執業活動的宗旨是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健康提供服務。

  依法設置醫療機構和從事醫療執業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許可證制度)

  本市對醫療機構實行執業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醫療執業活動。

  第七條(醫療機構評審制度)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專家成立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負責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情況進行評審。評審結論應當作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校驗的重要依據之一。

  醫療機構評審工作依照《醫療機構評審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章設置審批

  第八條(設置規劃)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指導原則,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編制本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經市規劃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由市人民政府將該規劃納入全市衛生發展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據本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本區、縣的實際情況,會同規劃管理部門編制本區、縣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并由區、縣人民政府將該規劃納入本區、縣衛生發展規劃和地區詳細規劃。

  第九條(設置申請)

  設置醫療機構,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后,向其他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設置條件)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媳臼嗅t療機構設置規劃;

 。ǘ┓蠂乙幎ǖ尼t療機構基本標準;

 。ㄈ┯泻线m的場所;

  (四)有必要的資金。

  第十一條(個體診所、個體護理站的設置條件)

  申請設置個體(包括合伙,下同)診所或者個體護理站,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哂斜臼谐W艨;

 。ǘ└鶕暾垐虡I范圍取得相應的醫師或者護士執業資格后,從事同一專業臨床工作5年以上;

  (三)非在職人員。

  第十二條(申請限制條件)

  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ㄒ唬o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

 。ǘ┱诜袒蛘邉趧咏甜B的人員;

 。ㄈ┰诼毴藛T;

 。ㄋ模┌l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5年的直接責任人員;

  (五)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坏蹁N《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未滿5年的醫療機構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ㄆ撸┗紓魅静∥从蛘咂渌】翟虿灰藦氖箩t療執業活動的人員;

 。ò耍┍粐覚C關開除公職或者被醫療機構解除聘用合同未滿5年的人員。

  第十三條(申請材料的提交)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但申請設置個體診所或者個體護理站除外:

  (一)設置申請書;

 。ǘ┻x址報告和建筑設計平面圖;

 。ㄈ┛尚行匝芯繄蟾;

  (四)設置申請人的資信證明;

  (五)設置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證明。

  第十四條(申請設置個體診所、個體護理站應當提交的材料)

  申請設置個體診所或者個體護理站,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O置申請書;

  (二)房屋產權證明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設置申請人具備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的分級)

  根據國家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分級規定,本市醫院(除康復醫院外)、婦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分為三級、二級和一級3個等級。

  第十六條(設置審批權限)

  設置下列醫療機構,應當向市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一)三級醫院、二級醫院、康復醫院;

  (二)療養院、婦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

 。ㄈ┽t療急救中心(站);

 。ㄋ模┡R床檢驗中心;

 。ㄎ澹┦行l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醫療機構。

  設置下列醫療機構,應當向設置地的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ㄒ唬┮患夅t院;

  (二)門診部;

  (三)診所;

 。ㄋ模┳o理院(站);

 。ㄎ澹┬l生所(站、室)、保健所。

  第十七條(設置審批原則和審批程序)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國家規定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審批醫療機構的設置申請。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機構設置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批準設置并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設置申請人。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在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之前,應當告知設置申請人向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醫療機構名稱核準手續,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核準名稱的書面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核準名稱期間,設置審批程序中止。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之日起15日內,報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對區、縣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的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決定,市衛生行政部門有權糾正或者撤銷。

  第十八條(批準書有效期)

  根據醫療機構的不同類別,《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有效期限分別如下:

 。ㄒ唬┽t院、療養院、婦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醫療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為2年;

 。ǘ╅T診部、醫療急救站、護理院為1年;

 。ㄈ┰\所、護理站、衛生所(站、室)、保健所為6個月。

  第十九條(變更、重新設置審批和分支機構的審批)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前,其經核準的名稱、診療科目發生變更的,應當申請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前,其經核準的類別、床位、地點、設置申請人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設置審批手續。

  醫療機構設置分支機構的,應當向原設置審批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分支機構不在醫療機構所屬的區、縣內的,應當征得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條(建筑設計)

  醫療機構的建筑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醫療機構建筑規范、醫療機構設計標準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和標準;設計方案、擴初設計經原設置審批的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并取得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執業登記

  第二十一條(申請登記手續)

  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執業活動前,應當向原設置審批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手續,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申請登記的條件)

  醫療機構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手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小对O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ǘ┓蠂乙幎ǖ尼t療機構基本標準;

  (三)有符合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有與所開展的業務相適應并符合規定的資金、儀器設備、衛生技術人員以及通訊、供電、上下水道等必要設施;

 。ㄎ澹┯邢鄳囊幷轮贫龋

 。┠軌颡毩⒊袚袷仑熑。

  第二十三條(申請登記應當提交的材料)

  醫療機構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手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夺t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

 。ǘ对O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ㄈ┓课莓a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

  (四)驗資證明;

 。ㄎ澹┽t療機構建筑設計平面圖;

  (六)醫療機構規章制度;

 。ㄆ撸┽t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及其資格證書或者執業證書。

  除前款規定外,新建、改建或者擴建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交竣工驗收的批準文件;共同設置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交有關合同書或者協議書;診所、護理站、衛生所(站、室)和保健所,應當提交衛生技術人員名單及其資格證書或者執業證書。

  第二十四條(執業登記的審批)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45日內進行審查核實。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并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執業登記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變更登記)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后,其經核準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床位、類別、級別、地點、服務方式、服務對象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原執業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許可證校驗的間隔期限)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應當按照規定的間隔期限進行校驗:

  (一)醫院、療養院、婦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醫療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每3年校驗1次;

 。ǘ╅T診部、醫療急救站、護理院(站)、診所、衛生所(站、室)、保健所每年校驗1次。

  第二十七條(許可證的校驗)

  醫療機構應當在校驗間隔期滿前3個月內,持《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和上一年度衛生行政部門檢查考核結果或者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論,向原執業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校驗手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機構申請校驗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校驗;對未通過校驗的,應當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登記名冊上報)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本區、縣內登記執業的醫療機構名冊上報市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九條(停止執業活動的規定)

  醫療機構終止醫療執業活動的,應當向原執業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注銷手續。其中地段醫院、鄉(鎮)衛生院撤銷或者合并,應當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核準后,方可辦理注銷手續。

  醫療機構因擴建、改建等原因,暫時歇業或者部分歇業的,應當事先向原執業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歇業手續。

  第三十條(有關許可證的禁止行為)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由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轉讓。

  第四章執業管理

  第三十一條(執業范圍)

  醫療機構的醫療執業活動,應當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進行。

  第三十二條(執業原則)

  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執業活動,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技術規范、職業道德規范。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醫療質量控制要求,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加強醫療質量管理,確保醫療安全和服務質量。

  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名稱的使用)

  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執業活動,應當使用市衛生行政部門核準的名稱。

  醫療機構印章、銀行帳戶、牌匾、票據、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以及病歷卡、處方箋、檢查申請單、檢查報告單、檢查證明書、疾病證明、出生證明或者死亡證明等醫療文件中使用的醫療機構名稱,應當與核準的名稱相同;核準的名稱有兩個以上的,應當使用第一名稱。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買賣、出借、轉讓或者冒用標有醫療機構名稱的票據、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以及病歷卡、處方箋、檢查申請單、檢查報告單、檢查證明書、疾病證明、出生證明或者死亡證明等醫療文件。

  醫療機構冠名管理規定,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明示制度)

  醫療機構應當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診療科室分布示意圖和收費標準置于明顯位置。

  醫療機構應當實行工作人員佩帶載有本人工號、職務的標牌上崗的制度。

  第三十五條(門診、急診、住院診療制度)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經核準的服務方式,執行門診、急診、住院的有關診療制度,開展醫療執業活動。

  醫療機構對同一醫師三次門診不能確診的病人,應當安排上一級醫師復診;經復診仍不能確診的,應當組織會診或者安排轉診。

  設立住院病床的醫療機構,對住院病人、急診留院觀察病人應當安排固定的醫師負責診療,并實行上一級醫師查房和分級護理責任制,嚴格執行值班、交接班等制度;對不能確診的病人,醫療機構應當組織會診或者安排轉診。

  設立急診的醫療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應診制度。

  第三十六條(危重病人的處理)

  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視情況及時向病人家屬發出病危通知書,無病人家屬或者無法通知病人家屬的,應當向病人所屬單位發出病危通知書。

  醫療機構對限于接診醫師(士)技術水平不能診治的危重病人,應當及時安排上一級醫師診治;對接診科室不能診治的危重病人,應當及時組織會診。

  醫療機構對限于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危重病人,應當及時組織會診或者在落實接診醫療機構后,由醫務人員護送及時轉診;對可能在轉診途中死亡的病人,不得轉診。

  第三十七條(施行特殊診療的前置條件)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輸血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征得病人同意,并取得病人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病人意見或者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病人說明情況的,應當取得病人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病人意見又無病人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的,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后方可施行。

  第三十八條(醫源性感染的控制)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傳染病報告、無菌消毒和隔離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處理污水和廢棄物,預防和控制醫源性感染。

  第三十九條(病歷管理)

  醫療機構對門診、急診和住院病人的病歷的記錄,應當及時、準確、完整、清晰,不得擅自涂改和毀損病歷卡;但國家或者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可以修改的除外。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醫療機構許可,不得私自翻閱、索要病歷卡,不得涂改和毀損病歷卡。

  醫療機構應當妥善地保管病人的病歷卡。門診病歷卡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但按規定由病人自管的除外;急診留觀病歷卡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年;住院病歷卡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第四十條(醫療證明文件的出具)

  未經本機構醫師(士)診查,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書等文件;未經本機構醫師(士)、助產人員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醫療機構對非經治的死亡原因不明者出具死亡證明書,只證明其已死亡,不作死亡原因的診斷。有關方面要求進行死亡原因診斷的,醫療機構應當指派醫師進行尸體解剖及實驗室檢查后,方能作出死亡原因診斷。

  第四十一條(保護性醫療措施)

  醫療機構應當尊重病人對自己所患疾病的知情權利,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直接告知病人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病人家屬,無病人家屬或者無法通知病人家屬的,應當告知病人所屬單位。

  第四十二條(醫療糾紛報告制度)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或者重大醫療糾紛,應當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及市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妥善保存有關病歷卡和資料,不得涂改、偽造、隱藏、銷毀有關病歷卡和資料;因注射、服藥、輸液、輸

  血以及使用器械引起不良后果的,應當暫時封存有關實物,以備查驗。

  第四十三條(醫療執業活動的限制)

  未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非醫療機構不得組織醫務人員開展醫療執業活動。

  醫療機構在本機構以外的場所組織衛生技術人員開展醫療執業活動,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具體管理內容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醫療費用)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當執行市衛生、物價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并出具相應收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拒付醫療費用。

  第四十五條(預防保健等職責)

  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預防保健工作,執行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疾病報告制度,承擔本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支援農村、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工作等任務。

  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服從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四十六條(禁止或者限制行為)

  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從事醫療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借故推諉病人或者以不正當方法招徠病人;

  (二)單位內部醫療機構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向社會開放;

 。ㄈ┢赣梅切l生技術人員或者未經注冊登記的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執業活動;

  的,經營者應當取得15引進醫學新技術、新項目或者未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人工授精等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

 。ㄎ澹┪唇泤^、縣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從事中止妊娠術、節育手術或者助產技術等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

  (六)個體診所和個體護理站聘用在職衛生技術人員或者儲備藥品;

 。ㄆ撸├寐殬I便利收受他人錢物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ò耍┦褂眉偎、劣藥、過期藥品、失效藥品、淘汰藥品;

 。ň牛┦褂脽o衛生許可證的消毒藥劑、消毒器械或者一次性醫療衛生用品;

 。ㄊ┬孤对卺t療執業活動中知悉的病人隱私。

  第四十七條(醫療秩序的保障)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擾亂醫療機構的正常秩序,侵犯醫務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損毀財物;不得在醫療機構內進行各種形式的迷信祭祀活動;不得干涉、阻礙醫療機構對尸體的常規處置。

  第四十八條(尸體的處理)

  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將病人尸體存放停尸室。尸體在停尸室存放的期限,6至9月份不得超過2天,其他月份不得超過3天。

  醫療機構有權要求死者家屬在前款規定的尸體存放期限內,將尸體移送殯葬館火化。醫療機構對超過規定存放期限的尸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同意后,可以代為移送殯葬館安置,有關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患傳染病或者對死亡原因有爭議的病人尸體,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擅自執業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4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慈〉没蛘弑坏蹁N、注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從事醫療執業活動;

 。ǘ┪唇浶l生行政部門許可,醫療機構在本機構以外的場所組織醫務人員從事醫療執業活動;

 。ㄈ┪唇浶l生行政部門許可,單位內部醫療機構向社會開放;

 。ㄋ模┪崔k理變更登記,醫療機構改變名稱、類別、床位、地點。

  第五十條(逾期不校驗的處罰)

  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逾期未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校驗手續仍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10日內補辦校驗手續;逾期不補辦校驗手續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通報,并由上級主管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拒不校驗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五十一條(出賣、出借、轉讓許可證的處罰)

  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出賣、出借、轉讓《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借用、冒用其他醫療機構名義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超出登記范圍的處罰)

  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ㄒ唬┪唇浶l生行政部門批準,改變診療科目、服務方式;

 。ǘ┪唇浭行l生行政部門批準,引進國外醫學新技術、新項目;

 。ㄈ﹤體診所、個體護理站聘用在職衛生技術人員或者儲備藥品。

  第五十三條(使用無衛生技術資格證書人員的處罰)

  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無衛生技術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出具虛假證明的處罰)

  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出具虛假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死亡證明書、出生證明書、死產報告書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并可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對造成危害后果的,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五條(處罰程序)

  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時,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沒款時,應當出具市財政局統一印制的罰款收據。

  罰沒款收入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五十六條(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衛生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根據《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七條(妨礙公務的處理)

  對拒絕、阻礙衛生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妨礙醫療秩序的處理)

  單位或者個人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對責任者的處理)

  對違反本辦法的醫療機構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條(執業登記手續的補辦)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執業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本辦法施行后6個月內,按規定補辦執業登記手續,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醫療執業活動”是指通過各種檢查,使用藥物、器械及手術等方法,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病人恢復健康的活動。

  “服務方式”是指門診、急診、住院、家庭病床、巡診和其他方式。

  “服務對象”是指醫療機構醫療執業活動指向的人群來源,分社會、內部、境外等。

  “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診斷、治療活動:

  (一)有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檢查和治療;

  (二)由于病人體質特殊或者病情危篤可能對病人產生不良后果和危險的檢查和治療;

 。ㄈ┡R床試驗性檢查和治療。

  “衛生技術人員”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衛生技術人員資格或者職稱的人員。

  “醫療技術規范”是指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與醫療執業活動有關的技術標準、操作規程等規范性文件。

  第六十二條(其他適用)

  向社會開放的部隊醫療機構,按照本辦法執行。

  為單位內部職工服務的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的設置和執業登記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條(應用解釋部門)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專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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