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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制定法規條例知識問答

時間:2023-02-08 02:44:30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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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制定法規條例知識問答

  1.制定本條例的目的?

深圳市制定法規條例知識問答

  答:為了規范制定法規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深圳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和《廣東省地方立法條例》的規定,結合深圳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2.本條例所指法規是什么?適用哪些制定、修改和廢止的情形?

  答: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和廢止法規,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法規是指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法規和深圳市地方性法規(以下簡稱地方性法規)。

  3、制定特區法規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答:(一)遵循憲法的規定;

  (二)遵循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

  (三)根據特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引導和促進特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

  (四)借鑒國內外立法經驗。

  4、哪些事項應當制定特區法規?

  答:(一)為貫徹實施國家賦予特區的特殊政策而需要制定法規的;

  (二)為特區的體制創新、產業升級和對外開放而需要先行先試的。

  11、國家機關、政黨、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公民怎樣提議法規議案?

  答:國家機關、政黨、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公民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制定法規議案(以下簡稱法規案)的建議。

  提出法規案的建議應當以立法建議書的形式提出。

  立法建議書的主要內容包括:法規名稱、立法依據、立法目的、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和采取的法律對策等。

  12、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如何審查立法建議書?

  答: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以下簡稱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分別對立法建議書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列入年度立法計劃的意見,由法制委員會報主任會議審議決定。

  13、法規案由誰草擬?

  答:法規案由提案人負責草擬。

  主任會議、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的法規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有關工作機構草擬,或者委托有關專門機構、專家草擬。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法規案,由該提案人負責草擬,也可以根據提案人的申請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有關工作機構草擬。

  14、提案人在提請審議法規案前應做好什么工作?

  答:提案人在提請審議法規案前,應當做好有關法規案的協調工作。

  15、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有關工作機構在提案人草擬法規案時應當如何做?

  答: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有關工作機構在提案人草擬法規案時,可以派有關人員了解法規案擬定和協調工作情況。

  16、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如何提議法規案?

  答:市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規案,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規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報告,再由主席團決定提交大會審議。

  17、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何提議法規案?

  答: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規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建議,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時候,可以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18、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何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規案?

  答: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規案,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先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或者法制委員會向大會作說明,或者委托提案人向大會作說明。

  19、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法規案的,應在何時將法規草案發給代表?

  答: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法規案,一般應當在會議舉行一個月前將法規草案發給代表。

  20、不同機關審議法規案的不同情形有哪些?

  答: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后,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

  有關專門委員會及各代表團審議法規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根據需要派有關人員介紹情況。

  有關專門委員會及各代表團審議法規案時,根據有關專門委員會和代表團的要求,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派人介紹情況。

  21、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如何審議?

  答: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由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意見,并印發會議代表。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報告和法規草案修改稿,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會議代表。

  對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各代表團的主要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

  22、主席團或者主席團常務主席在何時可召開各代表團團長會議交換法規案的相關意見?

  答:主席團或者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在必要時召開各代表團團長會議,就法規案中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并將討論情況和意見印發代表或者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法規案中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各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并將討論的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深圳市制定法規條例

  (2012年1月12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2年3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制定法規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別制定法規和規章在深圳經濟特區實施的決定》和《廣東省地方立法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代表大會)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制定、修改和廢止法規,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法規,是指深圳經濟特區法規(以下簡稱特區法規)和深圳市地方性法規(以下簡稱地方性法規)。

  第三條 制定法規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體現人民意志,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的統一和尊嚴,遵循社會主義民主和公開的原則,堅持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建設的全面進步。

  第四條 制定特區法規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遵循憲法的規定;

  (二)遵循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

  (三)引導和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體現改革創新精神。

  第五條 下列事項可以制定特區法規:

  (一)實施國家賦予特區的特殊政策、措施需要制定法規的;

  (二)需要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進行創新或者特別規定的。

  第六條 制定地方性法規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廣東省地方性法規相抵觸;

  (二)根據本市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

  第七條 下列事項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廣東省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市的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的;

  (二)屬于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的;

  (三)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以外且國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

  第八條 下列事項應當由代表大會制定法規:

  (一)規定本市特別重大事項的;

  (二)規定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立法程序的;

  (三)對代表大會的法定職責和議事程序作出具體規定的;

  (四)其他應當由代表大會制定法規的。

  除上述依法應當由代表大會制定法規以外的事項,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法規。

  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對代表大會制定的法規進行部分修改和補充,但不得同該法規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第二章 立法規劃、立法計劃和法規起草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根據需要制定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劃(以下簡稱立法計劃)。

  制定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時,常務委員會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社會公開征集法規項目建議。

  第十條 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制委員會)編制本屆常務委員會立法規劃草案,報請主任會議決定后書面報告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十一條 法制委員會應當依據立法規劃在每年第四季度編制下一年度立法計劃草案,報請主任會議決定后書面報告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十二條 立法計劃分別由法制委員會、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組織實施,有關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工作委員會)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組織實施。

  立法計劃在執行過程中需要對個別立法項目進行調整的,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提出調整意見,報請主任會議決定。

  法制委員會在向主任會議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計劃草案時,應當一并提出本年度立法計劃實施情況的報告。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個人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制定法規的建議。

  提出制定法規的建議應當以立法建議書的形式提出。

  立法建議書的主要內容包括:法規名稱、立法依據、立法必要性、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和采取的法律對策等。

  第十四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應當分別對立法建議書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列入立法計劃的意見,由法制委員會報請主任會議決定。

  第十五條 法規案由提案人負責草擬。

  主任會議、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的法規案,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草擬,也可以委托有關專門機構、專家草擬。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提出的法規案,由該提案人組織草擬,也可以根據提案人的申請由主任會議決定交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草擬。

  第十六條 提案人草擬法規案時應當邀請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委員會參加,了解法規案擬定和協調工作情況。

  第十七條 提案人在提請審議法規案前,應當做好有關法規案的協調工作。

  第三章 代表大會制定法規程序

  第十八條 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代表大會提出法規案,由代表大會審議。

  常務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各專門委員會,可以向代表大會提出法規案,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或者交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后,再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

  第十九條 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代表大會提出法規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交由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并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

  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時,應當邀請提案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二十條 向代表大會提出的法規案,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決定提請代表大會審議,由常務委員會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會全體會議作說明。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代表大會審議的法規案,一般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法規草案文本、說明以及依據的法律、政策等有關資料發給代表。

  第二十二條 列入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提案人的說明后,由各代表團進行審議。

  審議法規案時,提案人應當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有關機關、組織應當根據要求或者需要派人介紹情況。

  第二十三條 列入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法規草案修改稿,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會議。

  對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主要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的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二十四條 主席團或者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在必要時召開各代表團團長會議,就法規案中的重大問題聽取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討論,并將討論情況和意見印發代表或者向主席團報告。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就法規案中重大的專門性問題,召集各代表團推選的有關代表進行討論,并將討論情況和意見向主席團報告。

  第二十五條 列入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應當說明理由,經主席團同意,并向代表大會報告,對該法規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六條 法規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調研的,由主席團提出,經代表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根據代表的意見對法規案進行審議,將審議意見向下一次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七條 法規草案修改稿經各代表團審議后,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議意見進行修改,提出法規草案表決稿。

  法規草案表決稿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后,提請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由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八條 交付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未獲得通過的法規案,提案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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