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修訂草案)
北京修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草案提出應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條件尚不成熟的,市人民政府可先制定規章,但規章實施滿兩年需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這意味著,一些地方性臨時規章,兩年后如要繼續實行,須提請立法。20日,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在京舉行。
政府規章滿2年后再實施 要制定地方性法規
20日,北京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審議《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修訂草案)》。現行條例分為五章,共48條。修訂草案對17個條文作了修改,新增25條,共五章66條。
修訂草案增加了政府規章滿兩年后,制定地方性法規的程序的規定。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公室主任李小娟介紹,立法法第八十二條第五款對先行制定政府規章的特殊情況作了規定,根據立法法的新精神,修訂草案第六十五條增加了此類規章與地方性法規立法程序的銜接性內容,并補充了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要對規章的執行情況適時進行評估、在審議法規案期間規章的行政措施繼續有效的規定。
修訂草案具體表述為:應當制定地方性法規但條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先制定規章,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對規章的執行情況適時進行評估。規章實施滿兩年需要繼續實施規章所規定的行政措施的,應當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審議法規案期間,該行政措施可以繼續實施。
強調“突出地方特色” 重要條款單獨表決
修訂草案還增加了立法宗旨、原則和理念的內容。
草案將“提高立法質量,保障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貫徹實施”明確為北京地方立法的一項基本要求;強調制定地方性法規,要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的理念,將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貫穿立法全過程。
修訂草案規定:制定地方性法規,應當遵守法制統一原則,在不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突出地方特色。
草案還增加了重要條款單獨表決的規定,即法規草案表決稿交付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前,主任會議根據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情況,可以決定將個別意見分歧較大的重要條款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單獨表決。單獨表決的條款經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后,主任會議根據單獨表決的情況,可以決定將法規草案表決稿交付表決,也可以決定暫不付表決,交法制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
此外,修訂草案增加了代表大會審議程序的相關規定、增加了召開論證會和聽證會的程序規定。
■ 變化
1 立法程序:增加一次審議
此次修訂草案中,對法規審議制度也進行了調整。
“近年來,市人大常委會圍繞提高立法質量不斷改進法規案審議制度”,李小娟介紹,2010年9月,常委會開始實行“二審三通過”的做法,到了2015年時,常委會將審議程序調整為“三次審議后交付表決”的方式。
她表示,此次常委會審議程序的改革進一步強化了審議功能,凸顯了有關專門委員會和法制委員會各自的優勢,有利于發揮常委會組成人員的作用,提高常委會審議質量。
不過,這不意味著法規審議三次后必須表決。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相關負責人解釋說,此次提出的“三次審議后交付表決”,是指法規至少需要審議三次,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審議次數。
記者了解到,即將在本周五提交市人大常委會表決的《北京市院前急救條例(表決稿)》便是從去年7月首次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之后在去年9月、11月和今年5月經歷了4次審議。
2 新增重要條款單獨表決
修訂草案還增加了重要條款單獨表決的規定,即法規草案表決稿交付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前,主任會議根據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情況,可以決定將個別意見分歧較大的重要條款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單獨表決。
單獨表決的條款經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后,主任會議根據單獨表決的情況,可以決定將法規草案表決稿交付表決,也可以決定暫不付表決,交法制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進一步審議。
另外,修訂草案還規定就法規案召開論證會的兩種情況。其一是法規案有關問題專業性較強,需要進行可行性評價的,應當召開論證會,聽取有關專家、部門和市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見。
另一種情況是如果法規案有關問題存在重大意見分歧或者涉及利益關系重大調整,需要進行聽證的,應當召開聽證會,聽取有關基層和群體代表、部門、人民團體、專家、市人大代表和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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