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多元化解糾紛促進條例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日前表決通過《山東省多元化解糾紛促進條例》,促進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稐l例》共65條,分為總則、職責分工、化解途徑、程序銜接、組織建設、保障措施、監督考核和責任追究、附則8章。《條例》作為一項促進性立法,在制定過程中主要圍繞優化配置各類化解糾紛資源和為糾紛當事人提供程序指引兩方面展開,在總結概括山東各地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借鑒吸收了國內外多遠話糾紛解決機制發展的有益成果,在制度設計和程序安排上體現了一定的前瞻性,推出了多項改革創新舉措。目前,山東省多元化解糾紛促進條例全文還未公布,下面就為您介紹關于條例的相關解讀,希望可以幫到你~!
【解讀】
明確糾紛化解主體職責 引導當事人理性解決糾紛
據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石曉介紹,多元化解糾紛工作涉及到的主體眾多,該《條例》對于化解糾紛工作職責主體進行了規定,主要包括人民政府、社會治安綜合管理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政府法制工作機構、信訪工作機構以及負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社會組織等,明晰了各主體的職責,避免出現相互推諉。
在化解解紛過程中,各糾紛化解主體、途徑能否形成有效對接,往往直接影響糾紛化解的`效果。為此,《條例》對各化解途徑之間的程序銜接進行了詳細規定,不僅明晰了各途徑的程序轉換,還明確了主體間的配合協同以及效力銜接。通過規范程序轉換,賦予了調解協議一定的約束力,增強了和解、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的權威性。
事實上,糾紛發生后,很多當事人往往不知道應該由哪個部門來解決,或者不知道訴訟以外的其他糾紛解決方式。對于這一情況,《條例》強化了各解紛主體和參與主體的告知義務,引導當事人理性選擇糾紛解決途徑。《條例》在明確了當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選擇糾紛解決途徑的基礎上,設定了各主體的告知義務,規定有關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調解組織、委托代理,應當告知當事人糾紛多元化解途徑,對不屬于其職責范圍的,應當告知其向有權處理的單位提出申請。對不適宜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糾紛,調解組織應當為當事人提供咨詢意見。
地方可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三大平臺多元化解糾紛
值得一提的是,《條例》還擴大了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范圍,規定縣(市、區)可以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鼓勵有條件的上會、行業協會、民辦非企業單位、民事商事仲裁機構等設立商事調解組織,鼓勵和支持個人成立調解工作室,律師事務所建立律師調解員隊伍。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可以通過購買社會服務的方式,將合適的糾紛化解工作委托社會力量辦理,對社會組織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公益性調解組織及人員給予適當經費補助和補貼?h(市、區)、鄉鎮、街道設立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對沒有財政資金支持、實行市場化運作的調解們可以適當收取費用。
此外,《條例》還要求設立三大平臺,即糾紛多元化解綜合性服務平臺、專業性糾紛多元化解公共服務平臺、訴訟與非訴訟方式對接平臺。綜合性服務平臺一般設置在市、縣、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社區管理機構;專業性糾紛多元化解公共服務平臺一般是糾紛多發領域,整合相關的專業解紛資源,提供“一站式”服務;訴訟與非訴訟方式對接平臺一般委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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