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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上海最嚴交通條例提交審議
2016年7月26日上午,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聽取了關于《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的說明及解讀,聽取審議意見報告。記者了解到,《條例(修訂草案)》的78條內容中,修訂新增或修改的條款內容達66條,修改比例近85%。
據上海市政府副秘書長陳靖介紹,《條例(修訂草案)》體現了此前上海“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大整治行動”中的實踐經驗,固化了其中的一些有效措施。《條例(修訂草案)》將道路交通管理的基本原則確定為: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應當適應超大型城市特點,堅持綠色交通理念,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合理配置道路資源;堅持動態交通和靜態交通協調發展,完善交通基礎設施,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堅持依法管理,嚴格查處道路違法行為,推進綜合治理。
記者了解到,《條例(修訂草案)》中的一些規定考慮到當前新出現的交通違法情況,對“買分賣分”“僵尸車占道”等行為作出嚴格規定,并首次提出使用信用手段規范機動車駕駛行為。該草案被網友稱為“史上最嚴”交管條例。
按照《條例(修訂草案)》,禁止由他人替代記分,禁止替代他人記分,禁止介紹替代記分。違反規定由他人替代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替代他人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暫扣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介紹替代記分的,由公安機關處2000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替代他人記分或者介紹替代記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此次條例修訂對長期占用道路停車資源的“僵尸車”的處理作了指引性規范。根據《條例(修訂草案)》第48條規定,對于機動車違反約定且長期占用道路停車泊位的,道路停車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告知機動車所有人限期將機動車移出道路停車泊位,逾期未予移出的,道路停車泊位的管理者可以將機動車轉移至路外停車場地。
機動車駕駛人在1個記分周期內實施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實施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依法被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行駛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等行政處罰的;由他人替代記分、替代他人記分或者介紹替代記分的;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條例(修訂草案)》規定,將把相關信息納入上海市公共信息服務平臺,這將影響當事人未來的信用評級。
《條例(修訂草案)》提出要鼓勵市民綠色出行,并對“管理者”提出要求,增加公交車專用道數量、增加新能源車分時租賃試點、增加公共自行車租賃等方式使“綠色出行”更加便捷。
記者了解到,上海近年來在道路交通人性化管理方面頗有作為。比如,在常年擁堵的南北高架天目路和共和新路轉盤處設置了紅綠燈裝置,這個“點子”就是相關主管部門通過公開登報征詢市民意見得到的解決方案;又比如,在上海一師附小附近,早晚接送孩子的時段專門辟出一條通道給家長,這一做法得到了學生家長的大力配合,快進快出,常年“定時擁堵”的萬航渡路現在能實現高峰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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