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亮點
據悉,《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正在緊鑼密鼓地征求意見和討論中,修訂工作進展順利。根據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安排,《條例(修訂草案)》不久將進入二審。本次修訂明確,企業必須主動公開污染排放信息。
據悉,自去年年初《條例(修訂草案)》初稿成型,修訂工作就正式啟動,并被列為上海市人大2016年正式立法項目和上海市環保局2016年的重點工作之一。
今年4月20日,上海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
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隨后,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將《條例(修訂草案)》及相關說明在媒體上全文公布,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今年5月起,上海市人大法工委在征求民意的基礎上,集中組織了對《條例(修訂草案)》的相關調研和修改工作。
上海市環保局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修訂后的《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將全面對接《環境保護法》,同時,密切結合上海市環境管理的實際需求。
解決哪些問題?
修訂工作著重解決4個問題。
一是促進經濟轉型發展!稐l例(修訂草案)》積極構建體現源頭防治和綠色
發展理念的相關制度措施,如產業結構調整,循環低碳發展等。
二是理順環境管理體制。進一步推進環境管理體制改革,為環境監測、監察執法省以下垂直管理體制改革留出空間,形成環保部門為主、相關職能部門分工負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社會共治格局。
三是深化改革。一方面固化環評、排污許可證等傳統環境管理制度的改革成果;另一方面積極探索第三方治理、污染防治協議等創新制度。
四是著力破解難題。針對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中的突出問題,從地方立法層面為大氣、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有效實施提供法律支撐。
修改哪些內容?
這位負責人向記者介紹,《條例(修訂草案)》共8章84條,與原《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相比,增加了“綠色發展”和“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兩章,條文從60條增加到84條。記者注意到,《條例(修訂草案)》主要圍繞7個方面作了修改。
一是關于環境管理制度優化和改革。有關負責人說,傳統的環境管理制度包括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三同時”、項目試生產、竣工驗收、總量控制、排污許可、排污申報等制度,層次較多,并存在一定的重疊,需進行必要的改革。
二是推進綠色發展。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首次把“綠色發展”作為指導我國未來發展的五大理念之一,綠色發展也成為貫穿“十三五”規劃的'重要理念。為推動形成綠色發展的內生動力機制,《條例(修訂草案)》在相關制度設計上貫徹綠色發展理念。設立了綠色發展專章,明確要求從源頭實現綠色發展,鼓勵企業開展綠色生產、綠色經營,同時強化督政,以保障有關措施的落地。
三是推進社會共治。環境保護離不開全社會的共同參與!稐l例(修訂草案)》以“更好發揮政府的主導和監管作用,發揮企業的積極性和自我約束作用,發揮社會組織和公眾的參與和監督作用”為指導思想,明確政府、企業和社會公眾各個主體的定位和責任,力求形成多元共治的制度體系。
四是引入市場化環境治理機制。隨著污染防治和環境保護任務的日益復雜,政府監管、企業治理都有必要借助市場化手段,在降低監管成本和企業運營成本的同時,實現治理目標。為此,《條例(修訂草案)》新設了3項治理機制,即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污染防治協議制度,排污權交易制度。
五是關于如何有效落實國家要求,保障上海市環境的具體措施。據介紹,考慮到污染防治方面,上海市對大氣、飲用水水源、社會噪聲、放射性以及醫療廢物等領域已有專項地方法規規章,《條例(修訂草案)》主要圍繞當前的薄弱環節進行補充規定。比如在大氣污染防治方面,推行綠色交通,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措施,強化機動車船管理等。
六是完善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環境信息公開是保障公眾環境知情權的基本手段和公眾監督機制的重要內容。為此,《條例(修訂草案)》從政府和企業兩個層面分別提出信息公開要求。一方面,要求環保部門等政府機構依法公開環境質量、環境監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以及排污費的征收和使用情況等監管信息。另一方面,要求企業主動公開污染排放信息。為了便于公眾更好地了解企業污染排放狀況,《條例(修訂草案)》明確,上海市環保部門需建立全市統一的污染源排放信息發布平臺
,企業將統一在這一網絡平臺上發布排放信息,市民可實現企業排放信息一網查詢。
七是嚴格法律責任。為提高環境違法成本,《條例(修訂草案)》強化了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規定了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行政拘留等硬措施,大幅提高罰款數額和處罰強度,對超標、超總量和無證排污等行為,也規定了差別化電價、停水斷電、“雙罰制”等措施!稐l例(修訂草案)》在法律責任部分充分吸收了《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中行之有效的成熟經驗,比如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大幅提高罰款上限,對超標、超總量等行為,由原來的罰款1萬~10萬元提高到10萬~100萬元。
編后語:上海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環保部門可以與相關排污單位簽訂污染防治協議,明確污染物排放要求的情形;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公布排放污染物具體情況的情形;企事業單位遇法定情形被責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后果等。
【新修訂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亮點】相關文章: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