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新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解讀
2016年7月1日,根據《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起草工作方案安排,安徽省人大官方網站正式向社會公開征集對《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建議。
該《意見稿》共7章106條,詳細的對業主委員會的管理,停車位管理、物業服務的責任,物業費的使用和維護,物業費的定價、維修基金使用等居民普遍關心的問題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旨在規范物業管理活動,提升物業服務水平,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環境,
近年,物業業主的糾紛頻頻發生,沖突不斷,物業和業主的關系已經陷入了死循環的“怪圈”,剪不斷理還亂。
其中,關于停車位的糾紛是近年物業矛盾的焦點,隨著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車輛也成為人們生活中最重要的代步工具。伴隨著城市的迅速擴張,機動車的迅猛增加,車輛在方便我們生活同時,因停車而引發的各種糾紛也層出不窮,當下停車難已經是有車一族的共識,車位增加速度遠遠不及車輛新增的速度。
此次的`征集意見稿中第八十四條至第八十七條,就明確對社區停車位和人防停車位的租賃和收益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意見指出,
一、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區域內業主的需要,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車輛。確需占用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并收取車輛停放費。車輛停放費屬于全體業主共有。
三、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屬于業主共有的車輛停放費單獨列賬,獨立核算。業主委員會應當對車輛停放費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并向業主大會報告。
四、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應當向全體業主開放,不得將停車位出售、附贈;出租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此外,意見中還提出將對物業不得擅自撤離,停止物業服務,否則不僅會面臨罰款處罰,還會記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 物業費的收取方面也將實行政府指導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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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簡稱《條例》)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草案又做出了多處修改。
禁止違規養寵物
城市居民飼養寵物的現象很普遍,而由此引發的糾紛也越來越多。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增加破壞小區綠化、飼養大型犬類威脅他人安全的行為規定。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住宅小區內攀折花木、破壞小區綠化現象以及違反飼養寵物規定的行為比較普遍,損害了其他業主權利,威脅其他業主的人身安全。對此類行為做出禁止性規定,對于維護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十分必要。
為此,《條例》修改稿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性行為增加了兩項規定,在小區內損壞公共綠化及其附屬設施及違反規定飼養寵物都會被禁止。具體表現為:違反規定傾倒垃圾、污水和雜物、焚燒垃圾,亂停車輛,亂擺攤設點、占道經營等。《條例》規定,物業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制止或依法處理。
車位權屬應明確
還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住宅小區內車位、車庫等公共設施的權屬不明,已經成為物業管理服務中的焦點問題和突出矛盾,應當予以明確。法制委員會研究認為,明確車位、車庫的歸屬,有利于業主準確知情,減少矛盾糾紛。
《條例》修改稿作出規定:車位、車庫等公共服務設施的權屬,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建設單位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注明。屬于建設單位所有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供產權歸其所有的不動產登記證書、土地出讓合同或者商品房買賣合同等證明文件,并優先滿足業主需要。
新房須現場查驗
《條例》對新建物業的綜合查驗做出了規定,將之前修改稿中“對新建住宅物業,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相關事項進行現場綜合查驗”中的“可以”修改為“應當”。原因是,規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進行綜合查驗,沒有約束力。
不僅如此,《條例》還在法律責任中規定,對新建住宅物業,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未履行綜合查驗職責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綜合查驗發現的問題,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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