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規章制度的重要性及如何制定企業規章制度?
一、制定企業規章制度的重要性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是企業內部的“勞動法律”,是企業進行勞動管理的工具。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既是企業的權利,也是企業的義務。從一定的意義上說,企業進行勞動管理,必須靠規章制度進行管理,沒有勞動規章制度,企業就無法進行勞動管理。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7條規定:“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中的“重大損害”,應由公司內部規章來規定。 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如果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給勞動者經濟補償);如果規章制度合法有效,勞動者違反的,用人單位也可以依據規章制度的規定,合法地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這對企業的正常運作,規范管理勞動者的行為,無疑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企業應給予高度的重視。 二、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37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制定的規章制度,雖未經過《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民主程序,但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
上述法條,是關于規章制度或者員工手冊是否走過民主制訂程序的相關法條。 按上述規定,規章制度的制定應符合以下幾個條件,否則可能在法院審判中被認定為無效的規章制度:
1、經過民主程序制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員工的建議和意見應充分反映在規章制訂過程中。 應注意的是,上述的討論、協商等均應保留相應證據如會場照片、會議記錄、會議簽到表等。
2、內容應當明確具體,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公司規章制度的'制定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明確規章制度的設定目的,權利義務職責條款應服務于制度的目的;確保權利義務責任一致,有權利必有義務、有義務必有責任;注意規章制度的開放性和激勵功能,重在激發員工的積極性和責任心;語言簡潔、明白、通俗易懂,不產生歧義;條款清晰、前后一致、不矛盾,符合邏輯規律;對難以窮盡事項用技術性術語概括規定;明確規章制度的效力范圍;與其他規章制度的銜接;明確規章制度的解釋和執行部門。 公司規章制度旨在維護公司的正常經營秩序,規范員工的行為,因此,除有規范性的規定外,必須有相應的處罰規定。否則,公司規章制度就形同虛設,起不到實際效果。公司規章中可以規定的對于員工的處罰方式通常有:書面警告、記過、扣工資或獎金、降級或降職、降薪、停工、辭退等等。由于處罰往往觸動了員工的個人利益,如果處理不好的話,就極易引發勞動爭議。
因此,建議企業對違紀員工的處罰應建立在既合法又合理的基礎之上。 就實踐中發生較多爭議的公司根據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公司可分若干種情形對解除勞動合同加以規定:
(1)單個嚴重違紀行為即可辭退。如規定:“員工不服從管理,毆打或者謾罵管理人員的,即予以辭退,公司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2)重復行為累計加重。如規定:“員工不服從合理工作分配,予以嚴重警告;再犯的,予以辭退,公司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3)一段時間內多次處罰累計加重。如規定:“員工一年內累計受到書面警告以上處罰3次以上的,予以辭退,公司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三、如何走民主制訂程序? 民主制訂程序一般分為四個理解步驟:
1、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2、提出方案和意見
3、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實務中一般有下列方式:
1、分別向全體員工征集意見,意見是贊同規章制度的實施,或者有異議均可,但需要員工簽名。如前所述,我們需要的是一個協商的程序,但并不意味著我們一定要完全按員工的意見進行修正。這種情況下,可以使用《職工意見匯總表》收集職工意見。同時我們可以使用網站、布告等輔助方式發布公告,向職工征求意見,此時可以使用《規章制度征求意見通知書》;
2、通過會議的形式征集意見。那么我們需要一個會議記錄,還需要一個會議簽到。《會議紀要》和《會議簽到表》就是起這個作用的。會議紀要里可以記錄一下員工對規章制度的意見。《會議簽到表》上寫明會議的主題為討論某某規章制度,讓與會職工簽名,表明簽名職工參與了會議。
3、有的用人單位通過電子郵件向員工發布初稿,征求意見,保存電子郵件記錄,這也是一種方式,但這要求單位在事先就以入職登記表或其它方式確認了員工的聯系郵箱。四、規章制度如何有法律效力-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勞動者 公司規章制度公示是最應注意的問題,要保留已經公示的證據。
通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將規章交由每個員工閱讀,并且在閱讀后簽字確認。閱讀規章制度的簽字確認,可以通過制作表格進行登記,也可以制作單頁的聲明由員工簽字,內容包括員工確認“已經充分了解并且承諾遵守公司規章制度”。
(2)在工作場所將規章制度內容公告,并且將公告的現場進行拍照、錄像等方式的記錄備案,并可由工作場所內的物業管理等人員見證。
(3)召開職工大會公示,并以適當方式保留證據。 (4)委托工會公示,并保留證據。 (5)現在很多企業制定有員工手冊,將公司的主要規章制度均收集在員工手冊中,并向每一個員工發放,這也是一種很好的公示方式,但應注意由員工簽收員工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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