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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解讀
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顯然已經不適用于現在的深圳經濟特區,那么修訂之后的《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什么不同?有哪些亮點?一起來看看小編整理的《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解讀吧。
《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解讀
2012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實施。
一、立法必要性
1994年我市制定并頒布的《深圳經濟特區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6號),已經不能適應現階段人口計生事業發展的需要。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經第四次修訂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在綜合治理、獎勵優待、生育管理與服務等方面的部分規定比較原則,需要結合我市實際情況予以細化,從而增強操作性。
解決新問題的需要。在實際管理中出現了不少新的熱點、難點問題,如出生人口性別比持續偏高,超生人員及子女入戶,全市各區社會撫養費計征基數不同導致超生人員規避管理等等,缺乏相關法律、法規的規范,需要對此做出具體規定予以明確。
目標:調控人口數量向調控人口數量與質量并重轉變、從注重人口管控向人口管理服務并重轉變,通過加強綜合治理、健全利益導向機制、完善服務和管理等措施,進一步強化部門職責,鼓勵公民自覺實行計劃生育,提高政府計劃生育服務水平,以促進我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科學發展。
二、主要亮點
(一)加大了優待獎勵與社會保障的力度。
---“實行晚婚、晚育并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職工,除按國家、省有關規定享受假期優待外,實行晚育的,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
法定婚齡:男22歲,女20歲。晚婚年齡:男25歲,女23歲。婚假:國家規定婚假3天,《省條例》晚婚假增加10天,共13天。
產假:今年5月國務院出臺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省條例》晚育增加15天,如果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增加35天和男方享受10天看護假,《市條例》晚育又增加15天。共計163天。
---將廣東省計劃生育獎勵金范圍由“獨生子女父母”擴大到“具有本市戶籍且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沒有生育只收養一個子女的”父(或母)。
---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獨生子女傷殘死亡家庭特別扶助制度,并將其納入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
---落實避孕節育手術假期、補助等。規定:“本市戶籍育齡夫妻或者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且納入實際管理的流動人口育齡夫妻施行避孕節育手術的,憑手術證明,由所在單位給予休假,并由現居住地的區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1、放置宮內節育器的,自手術之日起準予休假3天,手術后七天內不得安排從事重體力勞動,并給予不低于二百元的補助;
2、輸精管結扎的,自手術之日起準予休假7天并給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補助;
3、輸卵管結扎的,自手術之日起準予休假21天并給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補助;
4、妊娠十四周以內落實補救措施終止妊娠的,自手術之日起準予休假15天并給予不低于三百元的補助;
5、妊娠滿十四周(含十四周)以上落實補救措施終止妊娠的,自手術之日起準予休假42天并給予不低于五百元的補助。
(未婚青年按衛生部、國家計生委文件,休息時間同上,但沒有補助)
同時施行兩種避孕節育手術的,合并計算假期和補助。在規定的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規定:接受輸精管結扎、輸卵管結扎、妊娠十四周以內及以上落實補救措施終止妊娠手術的,其配偶可以享受五天看護假。
(二)統一了獨生子女保健費支付渠道。
規定“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從發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由市區人民政府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獨生子女保健費的標準、具體發放方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2013年6月底前頒布實施)
(三)細化超生情形,統一了本市戶籍人口超生子女征收社會撫養費的計征基數和倍數。
境外生二胎的,一律按超生處理。規定,①“夫妻雙方為本市戶籍,或一方為本市戶籍另一方為非本市戶籍的中國內地公民,違反女方戶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辦理入戶或者兩年內在境內居住滿十八個月的,算超生。” (2013年6月底前頒布實施)
(香港入境事務處統計顯示,2001年港產內地嬰兒還只有620人,2011年達4.4萬人,幾乎連年翻番,范圍也不斷擴大,從最早的深圳、廣州等與香港接近的廣東地區,發展到與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等相對富裕的城市,這種趨勢無疑對香港醫療資源造成很大的壓力,于是香港出臺禁止“雙非”的規定,即雙方為大陸公民的夫妻雙方禁止到香港生育。)
規定其他超生情形,② “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以上的”; ③ “未依法辦理收養手續收養子女的,經責令120日內補辦收養手續而逾期未補辦手續的”; ④“有配偶一方與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生育子女的”; ⑤ “第一胎子女未經本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為病殘兒,也未經依法批準再生育的;或者雖經本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為病殘兒,但未經依法批準再生育的”; ⑥“對于有證據證明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本人拒絕接受、配合主管部門調查且不能提供其與子女的非親子關系鑒定結論或者非親子關系證據的”。
違法生育公民繳納社會撫養費,是對社會相應增加的公共投入的補償。內地居民在國(境)外生育的子女,大多數都帶回內地居住,與其他孩子一樣享受我國的教育、醫療等福利,因此也是相應增加了社會公共投入,其父母應作出相應的補償。
規定“本市戶籍人口社會撫養費以生育行為發生時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征收的計征基數。超生一個子女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征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社會撫養費;超生兩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當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對每個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其目的是為了堵塞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中的漏洞,防止全面城市化和特區一體化后各區存在不平衡的現象。(2010年最高的福田區社會撫養費23.5萬元,最低的龍崗區16.9萬元)
超生一胎至少罰款22萬(2011年深圳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6505元,夫妻雙方為73010元,三倍為219030元)
被征收人上年度實際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出部分還應當按照超出部分的二倍加征社會撫養費。
未婚生子不算是超生,但要征收社會撫養費。規定“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胎且自生育之日起60日內未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征基數征收社會撫養費。(2011年深圳人均可支配收入36505元為計征基數,夫妻雙方為73010元)
符合再生育政策規定,未經批準懷孕第二胎的生育時仍未補辦審批手續的,也要按計征基數征收2%社會撫養費。(2011年深圳人均可支配收入36505元為計征基數,2%為730元)
對超生的男女雙方,有關單位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1、屬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以及集體企業工作人員的,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2、隱瞞超生事實調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以及集體企業的,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3、自依法處理完畢之日起未滿5年的,超生人員及其子女戶口不得遷入本市;
4、自依法接受處理之日起未滿5年的,不得申請廉租房及公共租賃住房;
5、自依法接受處理之日起未滿15年的,不得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
6、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退還所領取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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