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通用6篇)
《物業管理條例》是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而制定的條例。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物業管理條例,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物業管理條例 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管理原則
物業管理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和市場競爭的原則,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政府職責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物業管理活動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五條 業主定義及權利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業主義務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 業主大會的組成及職責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制定、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第八條 業主大會會議的召開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過半數通過。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 2/3 以上通過。業主大會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九條 業主委員會的產生及職責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十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十一條 臨時管理規約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十二條 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
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 3 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章 物業服務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的資質及義務
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合同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十六條 物業使用規定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維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系。業主、物業使用人使用物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
占用或者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擅自移動共用設施設備;
違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侵占綠地、毀壞綠化;
擅自改變房屋外墻面的形狀、顏色等損害房屋外貌;
存放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性物品,或者存放、鋪設超負荷物品;
亂丟垃圾,高空拋物;
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
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物業維修養護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專有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專有部分業主承擔;
部分共用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部分共用的業主按照其專有部分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全體共用部分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全體業主按照其專有部分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行政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檢查,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檔案制度,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質量、服務收費、經營活動等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投訴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投訴。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責任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罰款:
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
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不移交有關資料的。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
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
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
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
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第二十二條 業主責任
業主違反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拒不改正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業主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條例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了規范本市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居民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管理體制
本市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物業管理機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導本轄區內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工作,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物業管理糾紛。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四條 業主權利與義務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除享有國家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對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質量的評價權等。業主應當履行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配合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正常服務活動等義務。
第五條 業主大會的設立與職責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除履行國家規定的職責外,還可以決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收益分配方案等事項。
第六條 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 20% 以上的業主提議,或者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方式召開,鼓勵通過信息化手段進行投票表決。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的選舉與職責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任期一般為三年至五年。業主委員會除履行國家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建立工作檔案,定期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等。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八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前,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明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服務費用、服務期限等事項。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九條 臨時管理規約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并向物業買受人明示。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物業買受人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十條 承接查驗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建設單位共同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并簽訂承接查驗協議。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承接查驗協議的約定,移交有關資料。
第四章 物業服務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的選擇與合同簽訂
業主大會可以通過招投標等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包括但不限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公共秩序維護等。物業服務合同應當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服務標準、服務費用、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收費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質價相符的原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收取費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公布物業服務費用的收支情況,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質量監督
市、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物業服務質量監督檢查制度,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鼓勵業主、業主大會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質量進行評價。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并作為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十四條 物業使用規定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劃用途使用物業,不得擅自改變物業的用途。業主、物業使用人在裝飾裝修房屋時,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第十五條 物業維修養護責任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責任,由業主共同承擔。業主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維修養護,也可以自行維修養護。專項維修資金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 應急維修
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立即通知相關業主,并組織維修。維修費用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或者由相關業主按照約定分攤。
第六章 社區治理與物業管理
第十七條 黨建引領
建立健全社區黨組織領導下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協調運行機制,充分發揮社區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鼓勵符合條件的社區黨組織成員、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通過法定程序兼任業主委員會成員。
第十八條 社區協商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社區協商,協調解決物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積極參與社區協商,共同做好物業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糾紛調解
建立健全物業管理糾紛調解機制,發揮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作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物業管理糾紛調解機構,及時調解物業管理糾紛。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信用管理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體系,對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狀況進行評價,并向社會公布。信用評價結果作為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服務項目、享受相關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監督檢查
市、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違法責任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違法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服務的,由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第二十四條 業主違法責任
業主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改變物業用途的,由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條例 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
為規范本小區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居住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小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xx小區 內的物業管理及相關活動,包括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管理,環境衛生和公共秩序的維護等。
第三條 基本原則
物業管理活動遵循業主自治、專業服務、公開公平、誠實守信的原則,促進小區的.和諧與發展。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四條 業主定義與權利
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接受物業服務、提議召開業主大會、參與決策、監督管理等權利。
第五條 業主義務
業主應遵守管理規約,按時交納物業費,愛護共用設施設備,維護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等。
第六條 業主大會的組成與職責
小區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負責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選舉業主委員會、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等重大事項。
第七條 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按年度召開,臨時會議在特定情形下由業主委員會或一定比例業主提議召開。會議需提前通知全體業主,重大事項決定需經法定比例業主同意。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作為執行機構履行召集會議、簽訂服務合同、監督服務等職責。委員應熱心公益、責任心強,定期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
業主大會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十條 物業服務內容
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房屋建筑、設施設備、公共區域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清掃、綠化養護;公共秩序維護、安全防范等服務。
第十一條 服務質量與監督
物業服務企業應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接受業主監督。業主對服務不滿意可向企業反饋,也可向業主委員會投訴。
第四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十二條 物業使用規定
業主應合理使用物業,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損壞承重結構,不得違規搭建、侵占公共空間。
第十三條 設施設備維護
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業主負責自有部分維護。設施設備維修需動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按規定程序申請使用。
第十四條 房屋裝修管理
業主裝修房屋需提前向物業服務企業申報,遵守裝修規定,不得影響房屋安全和他人正常生活。
第五章 費用管理
第十五條 物業費的收取
物業服務企業按合同約定標準收取物業費,業主應按時足額交納。逾期未交的,企業可催交,必要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第十六條 專項維修資金管理
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交存,專項用于物業共用部位、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資金管理遵循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解釋與修訂
本條例由小區業主大會負責解釋,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法規變化適時修訂。
第十八條 生效日期
本條例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條例 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加強本小區物業管理,保障物業合理使用,維護小區公共秩序,提升居住品質,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小區內所有物業及其相關管理活動,包括住宅、商業及配套設施等。
第三條 管理方針
堅持以人為本,以服務為核心,注重安全、整潔、舒適、和諧的小區環境營造。
第二章 業主權利與義務
第四條 業主權利
業主有權享受物業服務,參與小區管理決策,對物業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等。
第五條 業主義務
遵守小區管理規定,按時繳納物業費和專項維修資金,配合物業服務活動,愛護小區公共設施和環境。
第三章 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
第六條 業主大會的`設立與職責
小區設立業主大會,作為業主自治組織,負責制定小區管理規則、決定重大事項、監督物業管理等。
第七條 業主大會會議制度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根據需要隨時召開。會議決策遵循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保障業主充分參與。
第八條 業主委員會的產生與職責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負責執行大會決議,代表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溝通協調,維護業主合法權益。
第四章 物業服務
第九條 服務企業的選定
通過公開招標或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明確服務內容、標準和費用。
第十條 服務內容與標準
涵蓋房屋維護、設施設備運行管理、環境衛生保潔、綠化養護、安全防范等,服務標準應符合行業規范和合同約定。
第十一條 服務監督與評價
業主委員會定期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監督評價,業主可隨時反饋意見,促使服務質量持續提升。
第五章 物業設施管理
第十二條 設施維護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公共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業主負責自有房屋及附屬設施的維護,雙方共同確保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三條 設施更新改造
設施設備需更新改造時,由業主大會決定,通過專項維修資金或其他合法途徑籌集資金。
第六章 公共秩序與環境衛生
第十四條 公共秩序維護
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小區內的安全巡邏、車輛管理、門禁控制等,業主應配合維護公共秩序。
第十五條 環境衛生管理
保持小區內環境整潔,垃圾及時清理,公共區域定期消毒,共同營造衛生舒適的居住環境。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條例修訂
根據小區發展和管理需要,經業主大會討論通過,可對本條例進行修訂。
第十七條 生效日期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全體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應嚴格遵守。
物業管理條例 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與宗旨
為實現本小區物業管理規范化、制度化,提高服務水平,保障業主生活質量,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本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一切活動,包括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及相關服務。
第三條 管理原則
秉持公平公正、服務優先、民主協商、依法管理的原則,促進小區可持續發展。
第二章 業主與業主組織
第四條 業主權利義務
業主享有物業服務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同時需履行遵守規定、繳納費用等義務。
第五條 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由全體業主組成,是小區最高決策機構,負責制定管理規約、選聘物業等重大事項決策。
第六條 業主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任期xx 年,負責日常管理事務,執行大會決議,接受業主監督。
第三章 物業服務
第七條 服務企業選聘
通過公平競爭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詳細服務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服務標準。
第八條 服務內容
包括房屋及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環境衛生管理、綠化服務、安全保衛、社區文化建設等。
第九條 服務質量監督
建立服務質量監督機制,業主委員會定期檢查,業主可隨時投訴,確保服務質量達標。
第四章 物業使用與維護
第十條 物業使用規范
業主應按規定使用物業,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破壞結構,遵守裝修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 維護責任劃分
公共部分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維護,業主自有部分自行維護,特殊情況按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維修資金管理
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交存,用于公共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嚴格按規定管理使用。
第五章 社區秩序與環境
第十三條 公共秩序維護
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小區治安巡邏、車輛停放管理,業主應配合維護秩序。
第十四條 環境衛生與綠化
保持小區環境整潔,加強綠化養護,共同打造優美居住環境。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條例解釋
本條例由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生效與修訂
本條例自20xx年xx月xx日起生效,根據實際情況可由業主大會修訂。
物業管理條例 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規范園區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及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園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xx園區范圍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包括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物業服務的提供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基本原則
園區物業管理遵循業主自治、專業服務、政府監管相結合的原則,倡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方法提升服務質量。
第四條 管理職責分工
園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園區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園區管理機構應協助相關部門開展工作,協調處理園區內物業管理相關事務。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組織
第五條 業主權利與義務
權利:業主享有按物業服務合同接受服務、提議召開業主大會并提建議、參與制定修改管理規約及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參加業主大會行使投票權、選舉和被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監督業主委員會及物業服務企業工作、了解物業共用部位等使用情況、監督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使用等權利。
義務: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遵守物業共用部位使用及公共秩序、環境衛生維護等規章制度,執行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決定,按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和物業服務費用,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條 業主大會
成立:一個園區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園區內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符合條件時,業主應在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園區管理機構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
職責: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選舉和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決定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會議:業主大會會議分定期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按議事規則規定召開,經 20% 以上業主提議應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 15 日前通知全體業主,采用集體討論或書面征求意見形式,應有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決定特定重大事項需特定比例業主同意。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
選舉與備案: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委員應熱心公益、責任心強、有組織能力。業主委員會自選舉產生之日起 30 日內,向園區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園區管理機構備案。
職責: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代表業主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合同;了解業主意見建議,監督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約;監督管理規約實施;履行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物業服務
第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選聘
園區建設單位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應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 3 個或園區規模較小的,經園區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采用協議方式選聘。
業主大會成立后,由業主大會決定續聘、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確定物業服務內容、方式、標準和價格等合同內容。
第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應簽訂書面物業服務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包括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維修資金使用、服務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物業服務企業應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不得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不得減少服務項目、降低服務質量。業主應按合同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第十條 物業服務內容
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維修、養護、管理,包括定期巡檢、及時維修、設施設備運行維護等。
維護園區內環境衛生,包括垃圾清理、公共區域保潔、綠化養護等。
維護園區內相關秩序,包括門禁管理、車輛停放管理、安全巡邏等。
其他約定服務事項,如代收代繳費用、提供便民服務等。
第四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十一條 物業使用規定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按規劃用途使用物業,不得擅自改變物業用途。確需改變的,應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并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業主。
禁止在園區內從事違法建設、私搭亂建、破壞房屋承重結構、擅自改變房屋外觀、占用公共通道、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制造噪聲污染等影響園區環境和安全的行為。
第十二條 物業維護
業主對自有物業負有維修養護責任,應及時維修,避免影響相鄰物業安全和正常使用。因維修養護不當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應制定維修養護計劃并組織實施,保障設施設備正常運行。維修養護費用按規定從專項維修資金或物業服務費用中列支。
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按規定交納,專項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接受業主監督,定期公布收支情況。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行政監督
園區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園區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包括對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服務質量、收費行為的監督,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活動的指導和監督等。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四條 業主監督
業主有權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質量、收費情況進行監督,對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業主發現問題可向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提出,也可向園區管理機構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五條 投訴處理
園區管理機構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受理業主、物業使用人及物業服務企業的投訴。對投訴事項應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或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未提供相應服務或服務質量不達標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按合同約定賠償業主損失。情節嚴重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業主責任
業主違反本條例或管理規約,不履行義務的,業主委員會應督促其履行;拒不履行的,其他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業主未按規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專項維修資金的,應承擔違約責任,經催告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依法追繳。
第十八條 其他責任
園區建設單位、其他單位或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合法權益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條例】相關文章:
廣西物業管理條例08-21
徐州市物業管理條例10-18
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09-17
淮南市物業管理條例11-06
天津物業管理條例(通用10篇)10-26
物業管理條例實施制度(精選12篇)08-22
《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原版)10-13
2024江蘇物業管理條例(通用11篇)04-03
《河南省物業管理條例》最新全文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