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解讀
新修訂的《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16年9月1日正式實施!稐l例》施行后將給我們的工作和生活帶來哪些影響?下面就一起來看小編搜集分享的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解讀吧。
一、《條例》修訂的必要性
環境保護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是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內容,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環境安全。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環境保護問題日益受到社會關注,逐漸成為公眾關心的熱點問題。自治區黨委、政府一直高度重視我區的環保工作,1999年3月26日,出臺了《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我區的環保工作起到了積極有力的推動作用,使我區環境保護工作取得了優異的成績。隨著全區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面臨的環境形勢日趨嚴峻,我區的環境保護工作面臨著不少新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環境質量呈現下降苗頭,衡量環境質量狀況的主要指標有所下降,南寧等4個環保重點城市環境空氣均出現重度污染,北部灣近岸海域海水水質出現近10年來倒數第二的狀況;二是環境事件高發頻發,連續發生龍江、賀江重大污染事件,重金屬、尾礦庫、危險廢物等非常規污染問題突出;三是全區氮氧化物排放量持續上升,畜禽養殖污染問題突出,污水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建設滯后,污染減排工作壓力空前。這對我區的環保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通過地方環境保護立法來賦予環保工作新的管理方式和措施,解決現實中突出的環境問題。但由于《條例》的制定時間比較早,僅于2005年作了一次修改,現行的《條例》的部分內容已經不能適應當前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實際的需要。尤其是《條例》實施10多年來,國家相繼制定和修訂了《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一系列法律,并于2014年4月通過了《環境保護法》的修訂案,《條例》的與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不盡一致,應當按照法制統一的原則及時予以修改。因此,為了適應當前我區環境保護新形勢發展的需要,更好地保護和改善全區環境質量,有效解決環境保護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有必要對現行《條例》進行修訂和完善。
二、主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于框架及主要內容
《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共七章七十四條,分為總則、環境監督管理、保護生態和生活環境、防治環境污染、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法律責任、附則等。主要內容包括:環境保護的基本原則,各級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對生態環境和生活環境的保護,環境監督管理的相關制度,排污許可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等環境污染防治的手段和措施,對規劃的環境影響審查和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環境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的具體內容,法律責任的設定等。
(二)關于環境監察機構的'法律地位
環境監察機構作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現場執法單位,承擔污染源的日常監督管理、環境違法行為的調查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處置等工作,但由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編人數較少,無法對所轄范圍內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情況進行全面有效在監管。因此,《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十五條對環境監察機構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確,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環境監察機構行使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權。
(三)關于排污許可證的發放
推行排污許可證制度是國家有關環保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開展的環境監管措施,但沒有對涉及排污許可證發放的具體問題,如發放的權限、要求、時間、范圍、程序等作出相應規定,在實踐中造成了排污許可證發放的混亂及諸多不規范問題的存在。作為地方性法規,《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亦不宜對其中的相關具體問題作過多詳細界定,因此,《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三十三條以授權的方式規定由自治區環境保護部門另行頒布具體規定。
(四)關于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管理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是污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是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監管手段和執法依據,也是部分排污單位必須履行的義務。國家環境保護部先后頒布了《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等有關規章,但尚存在一些空白點,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三十五、第三十六條、第六十六條)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性質和安裝條件作了明確規定,要求符合條件的排污單位必須安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并增設了相應的處罰條款。
(五)關于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環保部門實施環境監管的一項重要行政許可,是預防污染、保護環境的重要手段。其中的有關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國家《環境影響評價法》新設的,在實施過程中存在不少應予以明確和具體的問題,需要通過修訂進行細化;此外,對于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在管理實踐中存在著義務承受和責任分擔的問題,執行時需要對環保部門、建設單位和環評機構等各自的職能和責任予以具體化。因此,《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增設了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有關條款,對規劃的環評、建設項目的環評、環評審查和審批的流程及否決條件、建設單位和環評單位的責任劃分等分別作了規定。
(六)關于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是國家近幾年來提倡和推行的社會管理制度,也是社會主義法制原則的必然要求,修訂后的《環境保護法》對此作了專章設定。為此,《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相應新增一章予以規定,分別在第五十條對環境信息公開的主體、方式和內容作了表述,在第五十一條就其中重要和公眾關心的環境違法行為的信息公開,以列舉方式單列條款予以設定。此外,第五十四條還針對公眾關心的環境公益訴訟問題,結合國家現有法律對支持環境公益訴訟的方式和內容作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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