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使用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局各類公章的使用管理,確保用印的.規范性、嚴肅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公章包括:中共攀枝花市商務和糧食局黨組印章(以下稱黨組印章)、攀枝花市商務和糧食局印章(以下稱行政印章)、中共攀枝花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駐市商務和糧食局紀律檢查組印章(以下稱紀檢組印章)、中共攀枝花市商務和糧食局機關委員會印章(以下稱機關黨委印章)、攀枝花市商務和糧食局辦公室印章(以下稱辦公室印章)。
第三條 公章實行專人管理。局黨組印章、行政印章、紀檢組印章、機關黨委印章和辦公室印章由局辦公室指定專人管理,并對印章的安全管理和規范使用負責,不得隨意放置、越權或超范圍用印。
第四條 局黨組、行政、紀檢組、機關黨委發文需加蓋公章的,必須憑局領導簽發同意的發文稿紙原件;其他事項需加蓋公章的,必須經局領導簽字或在《攀枝花市商務和糧食局公章使用登記簿》(以下稱《登記簿》)上簽字同意;因特殊情況不能及時在《登記簿》上簽字的,經電話請示同意后,可先加蓋公章,后由經辦人員補辦手續。
第五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在空白紙張、表格、信函和證件等上加蓋公章的,必須經局主要領導同意并在《登記簿》上簽字,公章管理人員須在《登記簿》上注明主要用途、經辦人員、蓋章頁數及使用期限。
第六條 因特殊情況需攜帶公章外出用印時,必須經局領導在《登記簿》上簽字同意后,由公章管理人員本人攜帶外出用印,不得將公章交由他人使用。
第七條 糧食行業協會、糧食經濟學會、機關工會、機關婦委會、職能科室的印章均由分管領導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并對印章的安全管理和規范使用負責。
第八條 因工作需要使用原“攀枝花市商務局”、“攀枝花市糧食局”印章的,必須請示局主要領導同意。
第九條 附則
1.本制度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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