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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

時間:2018-02-18 18:56:00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

  為實施《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規范城市更新活動,建立規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長效機制,制定《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下面就一起來看看CN人才網小編分享的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全文吧。

  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動,建立規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長效機制,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市查違和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對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市規劃國土部門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協調、監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依據《辦法》及本細則規定在轄區范圍內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關職責。

  第三條 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區政府(含新區管委會,下同)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辦法》及本細則規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關職責。

  第四條 主管部門、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區政府應當積極開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傳,加強引導。

  街道辦事處、社區工作站、居委會等基層組織應當積極維護城市更新活動的正常秩序。

  第五條 城市更新項目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六條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改善金融服務,通過構建融資平臺、提供貸款、建立擔保機制等方式對城市更新項目予以支持。

  第七條 城市更新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應當按照集約用地、綠色節能、低碳環保的原則,推廣使用經國家、省、市相關部門認定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在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優先使用建筑廢棄物綠色再生產品。

  鼓勵城市更新項目按照綠色建筑的標準進行規劃、建設和運營管理。

  第八條 主管部門和區政府應當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訴處理制度,對受理的投訴及時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九條 市、區規劃土地監察工作機構應當加大工作力度,嚴厲查處城市更新單元范圍內新出現的違法建設行為。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違法建筑處理部門應當加快開展城市更新單元范圍內歷史遺留違法建筑的處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更新規劃與計劃

  第十條 主管部門依據全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定期組織編制全市城市更新專項規劃,指導全市范圍內的城市更新單元劃定、城市更新計劃制定和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編制。

  第十一條 實施以拆除重建為主的城市更新,應當以城市更新單元為基本單位,以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為依據,確定規劃要求,協調各方利益,落實更新目標與責任。

  第十二條 城市更新單元的劃定應當符合全市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充分考慮和尊重所在區域社會、經濟、文化關系的延續性,并符合以下條件:

  (一)城市更新單元內拆除范圍的用地面積應當大于10000平方米。

  (二)城市更新單元不得違反基本生態控制線、一級水源保護區、重大危險設施管理控制區(橙線)、城市基礎設施管理控制區(黃線)、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區(紫線)等城市控制性區域管制要求。

  (三)城市更新單元內可供無償移交給政府,用于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項目等的獨立用地應當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范圍用地面積的15%。城市規劃或者其他相關規定有更高要求的,從其規定。

  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但基于鼓勵產業轉型升級、完善獨立占地且總面積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項目等原因確需劃定城市更新單元的,應當就單元范圍、拆除范圍、配建要求等內容進行專項研究,在計劃審批過程中予以專項說明。

  第十三條 劃定城市更新單元時涉及下列用地的,依照以下規定分別處理:

  (一)政府社團用地、特殊用地,不單獨劃定為城市更新單元。

  (二)全市土地整備規劃和年度整備計劃確定的政府土地整備區范圍內不劃定城市更新單元。

  (三)除通過城市更新實現用地清退外,被非法占用的已完成征轉及補償手續的國有未出讓用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區用地不劃入城市更新單元。

  (四)福田區、羅湖區、鹽田區、南山區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地域范圍應當整村劃定城市更新單元,鼓勵其他各區參照執行。按照整村范圍劃定城市更新單元的,不受本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限制。

  (五)未建設用地不劃入城市更新單元,但符合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未建設用地因規劃統籌確需劃入城市更新單元,屬于國有未出讓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的,總面積不超過項目拆除范圍用地面積的10%且不超過3000平方米的部分,可以作為零星用地一并出讓給項目實施主體;超出部分應當結合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編制進行用地騰挪或者置換,在城市更新單元規劃中對其規劃條件進行統籌研究。

  未建設用地因規劃統籌確需劃入城市更新單元,屬于已批未建用地的,在征得土地使用權人同意后,可以結合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編制進行用地騰挪或者置換。

  第十五條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以下原則:

  (一)優先保障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項目。

  (二)充分尊重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有效實現公眾、權利人、參與城市更新的其他主體等各方利益的平衡。

  (三)研究已批法定圖則規定的各類用地性質和開發總量,深化、落實法定圖則規定的各類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規劃指標和空間布局。

  (四)鼓勵增加公共用地,提高綠地率和綠化覆蓋率,降低建筑密度,節約集約利用土地。

  (五)推進文化遺產融入城市發展,保護城市肌理和特色風貌,改善生態環境和人文環境,鼓勵節能減排,促進低碳綠色更新。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編制技術規范由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制定實行計劃管理。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制定計劃(以下簡稱更新單元計劃)實行常態申報機制。

  單獨實施的綜合整治項目,按照本細則第三章規定納入綜合整治類項目計劃進行管理;按照已批準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納入拆除重建類項目一并實施綜合整治的區域,不單獨進行計劃申報,由拆除重建類項目的實施主體一并實施。

  第三章 綜合整治類城市更新

  第十七條 綜合整治類城市更新由市、區政府統籌推進。

  市城管部門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全市綜合整治類城市更新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人居環境、住房建設、水務、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承擔綜合整治類城市更新具體管理工作。

  各區政府及其相應的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綜合整治類項目。

  第十八條 區政府應當按年度制訂本區綜合整治類項目和資金安排計劃草案,由市城管部門統籌平衡并按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

  已批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確定的單獨實施的綜合整治類項目應當優先納入計劃。

  綜合整治類項目涉及的改善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市容環境的工程,根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申報立項,該部分費用按照市、區政府投資事權劃分有關規定承擔。

  第十九條 在綜合整治類項目納入計劃并經批準立項后,區政府應當組織實施單位依照項目審批文件及相關技術規范,開展綜合整治規劃、初步設計和項目總概算的編制等前期工作,形成實施方案。

  區政府在組織編制實施方案過程中,應當征求市規劃國土、產業、人居環境、住房建設、水務、城管、消防等部門的意見。

  涉及市、區政府財政投資的,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根據需要安排前期工作的必要經費。

  第二十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對綜合整治規劃進行審批,并將審批結果抄送市城管部門。

  綜合整治類項目一般不增加建筑面積。確需加建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相應的建筑面積部分免收地價。

  第二十一條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須辦理有關建設、環保、水務、消防等許可的,實施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并取得許可方可實施綜合整治。

  第二十二條 綜合整治類項目的計劃制定、立項管理、方案審批、資金安排等具體規定,由市城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住房建設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章 功能改變類城市更新

  第二十三條 按照法定圖則、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等已生效規劃,土地用途已發生變化或者在滿足土地功能混合使用相關要求的前提下,現有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需進行調整的,權利主體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請實施功能改變類城市更新。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實施功能改變類城市更新:

  (一)申請將配套服務設施改變功能,改變后無法滿足相關配套要求的。

  (二)申請將文物古跡、歷史建筑、紀念性建筑、標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傳統風格的建筑物等改變功能,改變后不符合保護要求的。

  (三)申請將危險房屋或者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確定的拆除重建區域內的建筑物改變功能的。

  (四)建筑物改變使用功能后,不符合建筑結構安全、城市景觀設計,或者公共安全、消防、環境、衛生、物業管理等相關技術要求的。

  (五)申請建筑物部分改變使用功能,但改變的部分不能滿足獨立使用要求或者造成建筑物剩余部分使用不便的。

  (六)建筑物由業主區分所有,未經本棟建筑物內其他業主及同一宗地內其他主張與改變功能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的。

  (七)未經評估和無害化治理的污染場地申請改變功能進行二次開發的。

  (八)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市政府規定不得改變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申請實施功能改變類城市更新,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房地產權屬證書等材料。

  建筑物由業主區分所有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本棟建筑物內其他業主及同一宗地內其他能夠證明其房屋價值、生活質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的業主同意申請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五條 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后,根據申請改變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所在區域的相關規劃及其他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不符合功能改變條件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符合功能改變條件的,應當在項目現場、深圳特區報或者深圳商報及本部門網站上就相關事宜進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公示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 公示結束后,主管部門應當對相關意見進行匯總和處理。有關異議經核實成立或者暫時無法確定的,應當書面答復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公示期內未收到意見或者有關異議經核實不成立的,應當向申請人核發規劃許可文件,并通過與申請人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或者增補協議)的方式完善用地手續。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辦理完成相關規劃和用地手續后,可以實施功能改變類城市更新,實施費用全部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項目實施涉及規劃國土、環保、建設、城管、消防等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由申請人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項目實施完成后,相關權利主體應當及時向房地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地產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 功能改變類項目一般不增加建筑面積,因完善自身建筑使用功能確需加建附屬設施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取得規劃許可文件并按照《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補繳地價。

  加建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相應的建筑面積部分免收地價。

  第五章 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條 特定城市建成區具有《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且通過綜合整治、功能改變等方式難以有效改善或者消除的,可以通過拆除重建方式實施城市更新。

  第三十一條 《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城市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亟需完善”,是指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嚴重不足,按照規劃需要落實獨立占地且用地面積大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項目。

  《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環境惡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環境污染嚴重,通風采光嚴重不足,不適宜生產、生活。

  (二)相關機構根據《危險房屋鑒定標準》鑒定為危房集中,或者建筑質量有其他嚴重安全隱患。

  (三)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滿足相關規定,存在嚴重消防隱患。

  (四)經相關機構鑒定存在經常性水浸等其他重大安全隱患。

  《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現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資源、能源利用明顯不符合社會經濟發展要求,影響城市規劃實施”,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所在片區規劃功能定位發生重大調整,現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與規劃功能不符,影響城市規劃實施。

  (二)屬于本市禁止類和淘汰類產業,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嚴重超出國家、省、市相關標準的,或者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響城市規劃實施并且可以進行產業升級。

  (三)其他嚴重影響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實施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 單棟或者零散建筑經鑒定為危房,但無法按照相關要求劃入城市更新單元的,不納入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

  第三十三條 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項目的實施方式主要包括:

  (一)權利主體自行實施。包括項目拆除重建區域內的單一權利主體自行實施,或者多個權利主體將房地產權益轉移到其中一個權利主體后由其實施。

  (二)市場主體單獨實施。項目拆除重建區域內的權利主體將房地產權益轉移到非原權利主體的單一市場主體后由其實施。

  (三)合作實施。城中村改造項目中,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可以與單一市場主體通過簽訂改造合作協議合作實施。

  (四)政府組織實施。政府通過公開方式確定項目實施主體,或者由政府城市更新實施機構直接實施。涉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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